法国教育体制分四级:中央、大区、省和乡镇。共有22个大区,每个大区辖2-7个省,全国共有96个省,3.6万多个市镇 和4个海外省。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分为中央主管部门、学区和省教育局三级。
法国教育部是国家主管教育事务的行政领导机构。法国教育体制由国家教育部全权统管,从幼儿园到大学以及公立研究机构的创办、专业和课程设置、财政、人事、行政管理以及相关法令等都由其负责。学区是教育部设在地方的重要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省教育局直接归学区领导。学校是法国教育管理体制中的最基本单位,小学从属于乡镇,初中从属于省,高中从属于大区,但国家仍负责决定教育组织和教学内容,发放教职工工资等。在中小学,均成立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的管理。
法国是欧洲文化中心,教育历史悠久,体系十分完善。教育体制主要分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三个阶段。
初等教育为小学教育,学制为5年。2009至2010学年期间,法国有公立、私立初等教育机构4万余所,其中公立小学35383所,私立小学5310所。
中等教育分初中和高中两个阶段。初中学制为4年,高中教育由普通教育、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三部分构成。普通和技术高中学制为3年,职业高中学制为2-4年。2009至2010学年期间,中等学校共有11377所,其中初中7017所,普通高中和技术高中2627所,职业高中1653所。全国在校初中生320万人,普通高中和技术高中生143万人,职业高中生69万人。
高等教育机构主要分为综合大学(Université)、大学校(Grande école)和短期高等教育机构三大类。法国现有综合大学87所,是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主要场所,主要培养教师、科研人员、公职人员、律师和医生等专门人才。大学校主要进行高等专业教学,学制为3年,实行“精英教育”,是培养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各类专业人才的高等教育机构。短期高等教育机构有两类:大学技术学院和高级技术班,基本学制是2年。据不完全统计,2009学年入学时,法国各类公立、私立高等院校在校注册学生人数约230万,其中外国学生接近28万人。
二、法国教育经费投入
法国长期以来重视对教育的投入,年教育经费一直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以上。1982年法国颁布实施《地方分权法》,地方政府自治权大为增加。进入90年代后,地方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兴建大批学校。此外,随着90年代初教师聘用制度改革,教师工资待遇提高,教育经费持续增加,其中1995年达到历史最高峰,占国内生产总值7.6%。近几年这一比例有所回落,但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法国仍处于中等偏上水平。2009年全国教育经费为1321亿欧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9%,比2008年的6.7%提高了0.2个百分点。
法国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有国家财政、地方政府、企业、家庭和其他机构等,其中国家财政拨款占大部分,2009年达782亿欧元,占全部教育经费的59.2%;其他经费来源的比例为:地方政府经费24.6%、企业投入经费6.7%、学生家庭投入经费7.9%和其他机构资助经费1.6%。国家财政拨款和地方政府经费两者合计接近84%,占了绝大部分。法国教育经费支出主要分为三大块:即:人员的工资和补贴、管理运行经费和其他投资经费等,其中教职员工和教育行政人员的工资和补贴约占四分之三, 2009年这部分共支出970亿欧元,占全部教育经费的73.4%;管理运行经费和其他投资经费分别占18.5%和8.1%。国家财政来源的教育经费基本上都用于支付人员的工资和补贴,因此国家经济状况对教师职业的影响尤为深刻。近年来,法国经济复苏乏力,政府紧缩财政支出,根据2011年国家预算,法国今年在教育领域将减少1.6万个职位,这一决定在法国已经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三、法国教育制度特色
(一)会考制度
法国高中毕业会考制度是法国教育体制中颇有特色的考试。高中会考不仅仅是对学生完成中等教育学业的终结性的考核,更是一种开放性的评价框架。它既是高中结业证书,也是高校招生的凭证,这种双证一体化制度有效地衔接了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从考试制度上保证了中等教育的多样性,为学生提供了多种选择性。法国高中会考要求严格,但是没有年龄限制,考生可以多次参加考试,将最理想的成绩作为自己升学和就业的凭证。这不仅较好地处理了大众化和精英化的关系问题,也为大学校输送优质生源。
目前法国高中毕业会考制度的学科类型有:普通会考科目,分设L (文学)、S (理科)、ES(社会经济)3个系列;技术高中会考科目分为工业科学与技术(S.T.I.)、实验室科学与技术(S.T.L)、医学-社会科学(S.M.S.)和第三产业科学与技术(S.T.T.)4类;职业高中会考科目则更多体现在增加专业方向的科目。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今后的意愿找到适合自己的学科类型和专业方向。
为了拓宽会考“通道”,扩大不同类别会考间的互通性,法国政府还改革了会考体制,加强了普通、技术和职业会考间的互通性。技术和职业会考合格者可以进入综合大学的某些专业,普通会考合格者可以直接进入短学制的技术和职业大学,也可以在取得综合大学学习文凭后经选拔考试进入在法国极为热门的大学校。
(二)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长期以来法国一直采用的是中央集权制的教育管理模式。八十年代初期,法国政府通过《地方分权法》,开始了权力下放的进程。实施地方分权后,学校的设立、修缮、设备的运营和分配,高中及同级别教育机构均由大区负责,中学由各省负责,小学由乡镇负责。国家预算直接划拨到各级地方政府。
国民教育部发布的评估报告显示,实施地方分权成果显著,主要表现为地方的积极性得到了充分调动,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开办学校,对校舍建设的投入大大超过国家的期望值:地方投入是国家投入的5到10倍;教育不平等状况得到改善。
(三)精英教育与大学校
大学校是法国特有的高等教育院校。这类学校数量多,规模小,重高级应用性训练,不强调基础科学研究。报考大学校的学生不仅要持有高中会考证书,还要经过2年的预备班学习(预备班通常设在重点高中内),才可能参加大学校单独或几所学校联合组织的入学考试;大学校各自根据教育部的招生计划,将考生的成绩从高到低排列,择优录取,竞争激烈。高中毕业生中最优秀的生源大都进入这类学校,毕业后通常进入国家行政部门、工商业或军事机关工作。在法国,大学校被认为是高等教育系统中的佼佼者。在世界排名前一百所的著名高等学府中,法国的大学校就占了四所,而大学只有巴黎大学一所。
由于日渐形成的封闭性而被法国各界认为是极不民主的高等教育机构,大学校多不重视科学研究,教学质量有所下降。世纪之交,法国政府公布了关于高等教育改革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改革大学校,改革措施归纳为:打破大学与大学校之间的课程壁垒;调整布局,促进各地均衡发展;使平民子弟也有机会进入大学校;拓展、加强科学研究功能,加强同大学和科研机构的合作;培育富有创造性、复合型的的高级人才;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自身在国际高等教育中的地位。
(四)教育质量重要保证体系--督导制度
1802年拿破仑政府颁布《国民教育总法》, 确立了法国独具特色的教育督导制度;1808年政府又规定每个学区设学区督学; 随后又下令设立省级督学。在1840年前后,法国已经初步建立起包括总督学、学区督学和省督学在内的三级教育分科督导体系。1920年法国政府以法令的形式明确规定中等教育总督导有两大任务: ①对教员和管理人员个人工作的评估; ②对学校教育教学情况的总体考察。法国国民教育部于1986年正式设立督导司。
法国各界非常重视教育督导的地位和作用,这主要体现在法国教育督导具有很高的权威性,每年的督导结果都直接上呈共和国总统、向社会公开,成为政府进行教育决策的重要依据。所有的督学都要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选拔。国民教育部总督学的任命由教育部长提名、共和国总统颁布任免令,督学队伍的专业化得到了发展。
督学的范围很广,内容也很多、地方中学、小学、私立学校等都是督导对象,校舍、工程、教员、学生、纪律都是他们的督导内容。督学的任务繁重,还要对学校进行大量的视察并撰写调查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况向有关领导机关、部长提出建议,联合其他部门,共同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
目前国民教育部设有各学科总督学约160人,分为教学、行政、文献三类,对初、中等教育评估进行指导。各地学区大约有督学约500人,负责中等教育的评估,各省教育局共有1800余名督学负责基础教育的评估。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