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爱,与婚姻无关
卓王孙(卓王孙卓文君)
许律师带您重新智趣看满清12皇朝
家事法商之亲属篇049(民法典更正修订版)
——同居关系
01-01-049-C.1(20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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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社区】
对比出真知,是我自己爱得不够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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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图表错别字
欲知【同治与阿鲁特氏】何所指?请看本系列之亲属篇015《身高不是距离,年龄却是问题——何谓结婚年龄》
欲知【司马相如与卓文君的爱情故事】和【白头吟全文】请看本文【历史小知识】。
欲知【光绪与珍妃和慈禧间的爱恨情仇】,请看本系列之亲属篇048《夫妻那些事:夫为妻纲?我就是我》
欲知【顺治与董鄂妃的爱情】何所指?请看本系列之亲属篇039《北京爱情故事之最浪漫的事——婚姻的概念》
欲知【少帅赵四小姐爱情】何所指?请看本系列之亲属篇047《曲未终人已散,真爱不需要承诺?——无效婚姻》
【历史小知识】
01.爱新觉罗·载淳(1856~1875),咸丰长子,清朝第10位皇帝为清穆宗,年号同治。
02.爱新觉罗·弘历(1711~1799),雍正第4子,清朝第6位皇帝为清高宗,年号乾隆。
03.爱新觉罗·载湉(1871~1908),父亲为醇亲王奕譞(道光第7子),生母叶赫那拉·婉贞为慈禧太后亲妹。清朝第11位皇帝为清德宗,年号光绪。
04.爱新觉罗·福临(1638~1661),皇太极(天聪&崇德)第9子,清朝第3位皇帝为清世祖,年号顺治。
05.博尔济吉特·本布泰(布木布泰)(1613~1688),皇太极(天聪&崇德)妃嫔,中国历史上有名的贤后,一生培养、辅佐顺治、康熙两代皇帝,是清初杰出的女政治家。徽号“昭圣皇太皇太后”,谥号“孝庄仁宣诚宪恭懿至德纯徽翊天启圣文皇后”,简称“孝庄文皇后”。
06.爱新觉罗·玄烨(1654~1722),顺治第3子,清朝第4位皇帝为清圣祖,年号康熙。
07.爱新觉罗·溥仪(1906~1967),字曜之,号浩然,生父为醇贤亲王载沣(长子),生母苏完瓜尔佳·幼兰,过继于同治载淳,同时兼承光绪之祧,一人祧两房。清朝第12位(末代)皇帝为清宪宗,年号宣统(1908~1912,1917),伪满洲国的傀儡皇帝,年号康德(1934~1945)。
08.卓文君(BCE175~BCE121),西汉蜀郡临邛人,被誉为中国古代四大才女。为该地的冶铁巨商卓王孙之女,姿色娇美,通音律,善弹琴,有文名。卓文君与著名文人司马相如的一段爱情佳话至今被人津津乐道。据传佳作如《白头吟》,其中“愿得一心人,白头不相离”堪称经典佳句。
※BCE(BeforeCommonEra)公元前的缩写。
09.《白头吟》为乐府《相和歌辞·楚调曲》调名,后世多用此调写妇女的被遗弃,作者相传为卓文君。典出《西京杂记》云:“司马相如将聘茂陵人女为妾,卓文君作《白头吟》以自绝,相如乃止;不过亦有学者考证非卓文君所作,然【许许道来戏史说法】本为戏史故无碍采之。
皑如山上雪,皎若云间月。闻君有两意,故来相决绝。
今日斗酒会,明旦沟水头。躞蹀御沟上,沟水东西流。
凄凄复凄凄,嫁娶不须啼。愿得一心人,白头不相离。
竹竿何嫋嫋,鱼尾何簁簁。男儿重意气,何用钱刀为。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1054条【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1042条【禁止的婚姻家庭行为】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1079条【调解及诉讼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第1091条【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与他人同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2条
民法典第1042条、第1079条、第1091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3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7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02月0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02月0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3条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34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确定管辖。
【涉及的法律知识】
※同居关系
根据当事人婚姻状况的不同,同居关系可以分为两种:
第一,已有配偶的人又与配偶以外的异性同居生活。这种行为为《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篇所明文禁止,当事人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如果其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还会构成重婚。
第二,没有配偶的人与异性同居生活。此种情况又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无配偶的男女不以婚姻为目的而同居,通常称之为非婚同居。这种行为是当事人选择的生活方式,不具有违法性,且当事人之间一般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另一类是无配偶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双方有缔结婚关系的意思,也有共同生活的事实,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即事实婚姻。
※非婚同居
1、要件
(1)非婚同居的双方必须是无配偶的男女两性。
(2)双方自愿建立像夫妻一样的生活共同体,但没有办理婚姻登记。
(3)同居行为是公开的。
(4)同居行为应当持续一定的时间。
2、法律效力
非婚同居欠缺婚姻的形式要件,因此当事人之间不被法律承认为夫妻关系,不产生任何配偶间的人身关系,也不随时间的延长而自然地转化为配偶关系。抚养请求权是婚姻法赋予夫妻双方的合法权利,在非婚同居关系中,双方不具有配偶间的人身关系,不能享有扶养请求权,因而,也不能构成遗弃。
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不同于夫妻财产关系,根据《民法典》第1054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事实婚姻
1、事实婚姻的定义为:“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02月0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02月0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3条规定处理。
2、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
(1)当事人必须是无配偶的男女两性;
(2)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对外以夫妻相待,具有创设夫妻关系的目的性和公开性;
(3)当事人未办理婚姻登记;
(4)该同居关系于1994年02月01日以后形成。
【经典案例】
周艳丽与谭绍斌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1.基本案情(节录)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谭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号(2021)鄂2802民初8891号。原、被告于2015年相识后恋爱,2019年同居生活,2020年01月按习俗举行婚礼。2018年12月,被告谭某某通过银行向原告周某某转账20万元。2019年01月,原、被告作为买方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涉案房屋。2019年02月起,原、被告一起每月支付该房屋按揭款。2019年08月,原告离开被告,与被告解除了同居关系。现原告诉至法院,主张依法分割同居期间原、被告共同购买的涉案房屋,若被告得房屋,要求被告将房屋分割款支付给原告。被告认为购房的首付款是被告转账给原告帮忙去支付的,购房款实际为被告支出,按揭款也是被告按月支付的,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
2.裁判结果(节录)
法院认为,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该“共同所得”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共同生活,这是形成共有关系的基础;二是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这是产生共有关系的前提条件,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所得。
结合本案,原、被告均认可双方已同居并按照习俗举行了婚礼,虽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对外双方是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公开的同居生活。同时,被告将20万元转账给原告,让原告支付涉案房屋的首付款,说明双方的财产在同居期间是共同管理,处于混同状态,故本案满足“共同所得”的两个条件。原告请求若被告得房屋,要求被告将房屋分割款支付给原告,根据双方出资额、支付按揭款及家庭目前的情况,法院确定原告应分得40%的款项,被告分得60%的款项并获得涉案房屋,因此被告应向原告补偿房屋款。最终根据《民法典》第30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条的规定,判决被告谭某某支付原告周某某相应比例的房屋补偿款。
【案例来源】
【一审】(2021)鄂2802民初8891号(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往期回顾】家事法商之亲属篇
047
曲未终人已散,真爱不需要承诺?
无效婚姻
001
代代相传叫太上皇不退休可好
代
002
哪只耳朵听到太后下嫁
亲等
003
亲不见
亲属与家庭成员
004
儿无首
亲系
005
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最是无情帝王家
亲子关系
006
乱世兄弟多悲苦,谁说姊妹情深
兄弟姐妹
007
老许,你要老婆不要?
妻妾
008
两岸同胞一家亲
两岸夫妻
009
国殇
丧服制度
010
摸金校尉
侵害死者
011
敬天法祖,慎终追远
祭祀权
012
抛儿弃女
探望权
013
简单的幸福
事实婚姻
014
身高不是距离,年龄却是问题
结婚年龄
015
借腹生子
代孕子女
016
除了你我谁都不想要
代孕协议
017
偷天换日、移花接木
代孕刑责
018
漫漫“转正”路,终不见曙光
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上
019
漫漫“转正”路,终不见曙光
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下
020
女儿情
婚姻自由之遗嘱效力
021
亲不见
亲属与家庭成员Ⅱ
022
雌雄胴体,不一样又怎样
一夫一妻是否必须是一男一女?
023
拉拉-彩虹旗-飘飘
同性婚姻(台湾)
024
家里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
赠与小三财物的合同效力
025
万般皆是命,半点不由人Ⅰ
收养关系的成立
026
万般皆是命,半点不由人Ⅱ
收养的法律效力
027
万般皆是命,半点不由人Ⅲ
收养关系的解除
028
万般皆是命?半点不由人Ⅳ
涉外收养与涉港、澳、台收养
029
男女平权,保护孩童,关注未来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030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原则
031
就请你给我多一点点尊重,再多一点点理解
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原则
032
齐家美以孝,家和万事兴
尊老爱幼、互帮互助原则
033
恋爱虽易,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夫妻忠实义务
034
漫漫“转正”路,终不见曙光
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Ⅱ
035
人不可貌相,海水不量了Ⅰ
婚约的形式及结婚的方式(台湾地区)
036
人不可貌相,海水不量了Ⅱ
婚约的解除(台湾地区)
037
人不可貌相,海水不量了Ⅲ
婚约的解除上(台湾地区)
038
人不可貌相,海水不量了Ⅳ
婚约的解除下(台湾地区)
039
北京爱情故事之最浪漫的事
结婚的方式
040
顶级百万婚礼,你hold住吗(上集)
结婚的方式
041
顶级百万婚礼,你hold住吗(下集)
婚姻登记程序
042
此情应是长相守,你若无心我便休
双方完全自愿
043
11月11日不是光棍节,是一夫一妻一生一世,懂不?
一夫一妻制(不得重婚)
044
风云难测,重疾无情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婚前告知义务
045
优生优育优教,利国利民利家
禁止结婚的情形
046
早知如此绊人心,何如当初莫相识
可撤销婚姻
047
曲未终人已散,真爱不需要承诺?
无效婚姻
048
夫妻那些事——夫为妻纲?我就是我
夫妻关系的概念
【下期预告】家事法商之亲属篇
编号
标题
知识点
050
以你之名,冠我之姓
夫妻人身关系
【许许道来戏史说法系列】
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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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商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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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连载中
企业经营系列
许律师带您重新智趣看大明16皇朝
已连载中
知识产权系列
许律师带您重新智趣看大宋18皇朝
敬请期待
金融投资系列
许律师带您重新智趣看大唐20皇朝
敬请期待
生活常识系列
许律师带您重新智趣看大汉29皇朝
敬请期待
医疗健康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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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请期待
环境保护系列
许律师带您重新智趣看希腊罗马
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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