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新冠疫情期间,未按要求报告高风险旅居史的犯罪分析
8月3日下午,江苏省举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通报江苏省累计报告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及其关联疫情确诊病例327例(截至8月2日24时)。
什么叫旅居史(什么叫旅居史路过叫吗)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行为人未按照防控要求报告、隐瞒行程等情形,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则应当按照相应的犯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于2020年2月6日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明确规定,符合规定情形,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如果存在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一、二罪的区分重点
根据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区别何在呢?根据规定,二者区别的重点在于行为人主体的客观状况(确诊状况)。从行为人感染的客观表象来看,第一类属于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第二类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从规定看,这两类主体都属于明知者。从结果来看,就是规定两种情形,第一类行为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即有进入公共场所的行为即构成犯罪;第二类行为人则需要造成了“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结果,即“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
反之,如果行为人对于是否属于疑似病例或者确诊病例不明知,即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为之(传播)的目的,则不应当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二、公民在执行预防和控制措施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即可以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首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预防、控制措施应当严格遵守;其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布的预防、控制措施亦应当严格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容易把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怎么认定呢?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指“从事疾病预防控制活动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与上述机构业务相同的单位。”《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此次修订保持了与《传染病防治法》的一致性。值得注意的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并无等级限制,所以,在疫情期间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中心”等机构或者与前述机构业务相同的单位发布的预防、控制措施都属于认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依据,千万不能错以为只有“国家规定”“国家有关规定”才能构成本罪。
三、未按要求报告高风险旅居史的犯罪分析
根据前述分析,行为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则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根据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需要具备两个基本的条件,第一拒绝执行防控措施,第二造成传播风险,比如存在擅自出入公共场所等易造成传播风险的情形。
当然,如果行为人明知为疑似病例或者被确诊的,则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回到题目中的问题,如果行为人未按照要求报告高风险旅居史,且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则会被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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