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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19年五四运动开始,中国历史进入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作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领导者,自成立始,就将争取和保障劳动阶级的政治经济权利置于重要位置,萌发了对劳动保险、社会保险的初步认识。在领导根据地经济和社会建设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在劳动保险、失业保险、社会保障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到解放战争时期,植根于根据地的人民保险事业进入确立阶段。1949年10月20日,与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的旧保险业迥然不同的新中国人民保险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应运而生,成为人民保险事业确立的标志。
一、中国共产党早期对保险的认识
从19世纪末开始,中国人开始接触到劳动保险的概念。1890年,传教士在华举办的《万国公报》刊发了《德国百工保险新法》一文,介绍了德国的劳动保险制度。五四运动时期,《东方杂志》先后发表了署名“君实”的《劳动者失业保险制度》《劳动者疾病保险制度》。中国青年领袖、第一代马克思主义者恽代英1918年2月在《东方杂志》刊载的译文《人寿保险事业之新发展与长生会》,是中国马克思主义者最早涉及保险问题的文献。
中文报刊关于劳动保险的早期介绍
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正式成立。8月,中国共产党在上海成立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作为领导工人运动的总机关。随着工人运动的展开,中国共产党形成了对劳动保险的早期认识,人民保险思想由此发端。从1922年到1929年,中国共产党召开了五次全国劳动大会。五次劳动大会号召实行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和失业救济,提出了一系列主张。
中共“一大”会址
中国共产党其他文件也多次提出劳动保险的要求。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提出建立“工厂保险”制度。1927年4月底,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对于职工运动的决议案》,提出实行社会保险的要求。1927年“八七”会议通过《最近职工运动议决案》,其劳动斗争纲领包括“实行失业救济和劳动保险”。1928年“六大”通过《政治议决案》和《职工运动议决案》,其十大政治纲领包括“实行社会保险。”
二、土地革命时期的保险事业
1927年南昌起义后,中国共产党开始独立领导武装斗争。秋收起义后,井冈山根据地建立,革命根据地由此成为中国革命的主要形式。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建立各级苏维埃政权,着手制订和初步实施关于社会保险、社会保障、社会救济的政策法规。
1929—1932年农村革命根据地分布图
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劳动保险主张,主要体现在中国共产党和苏维埃政府政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苏维埃政府组织法、劳动法决议或劳动法规,以及劳动部训令与命令之中。1930年5月在上海召开的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上,通过了《中国苏维埃的政纲》和《劳动保护法》,都包括实行社会保险的内容。
1931年11月7-20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叶坪召开,宣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一次把社会保险制度列入了国家根本法,提出“创立社会保险制度与国家的失业津贴”。1933年制订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十大政纲》,也包括施行失业救济与社会保险等内容。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
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
1931年12月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专设第十章“社会保险”,要求根据地企业实行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基金由雇主承担,并规定了社会保险优恤的种类。这些规定脱离了苏区实际,并不具备实施的条件。1933年10月15日重新公布的劳动法,进行了部分修改,但没有完全摆脱“左派幼稚病”的影响。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1932年4月20日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各级劳动部暂行组织纲要》规定劳动部下设劳动保护局、失业工人介绍局、经济评判局,以后增设社会保险局。同日,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劳动部发布第一号训令《关于劳动部组织与工作》和第一号布告《关于实行劳动法问题》,规定在社会保险局未成立前,保险金暂委托职工会管理与支配。当年12月20日,中央劳动人民委员部下达了建立社会保险局的命令。1933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颁布了一系列与保险相关的命令和政策,包括清算保险金、制定社会保险局章程、建立中央社会保险局等。
根据1934年1月毛泽东在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的报告,截止1933年,中央苏区及其附近几个苏区工会人数共有22万9千人。苏区各个城市已经建立了社会保险局和失业救济机关。毛泽东在报告中要求:“必须给予社会保险局的工作以应有的注意,必须避免过去有些地方对于保险金支配上的错误。”在根据地农业生产中,中央苏区大力倡导耕牛合作社。叶坪耕牛合作社就是“全苏区的模范”,其规则蕴含着现代保险的元素。
本文节选自《中国近代保险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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