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继承公证的探索和实践—从淘宝网店继承规定谈起丁海鸿摘要随着科学的日新月异,技术的成熟与更新,网络产品和网络服务不断普及,虚拟财产价值也就水涨船高。因此,用户死亡后.其虚拟财产所有权归属也成为了当令社会所关注的热点问题。2013年,淘宝网率先出台实施细则,规定其旗下的淘宝网店在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继承。作为了我国承办财产继承领域的公证机构,应当积极响应社会和民众的新需求,以法律为准绳,全力去探索和实践,为我国财产继承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有力参考。关键词虚拟财产继承公证淘宝网店继承规定作者简介:丁海鸿,浙江省德清县公证处。中图分类号:D9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 2014) 05.067-02据有关机构的统计,在我国现有社交网站用户2.5亿,微博用户1.9亿,微信用户2.5亿:截至2013年,个人网店的数量已经突破了1800万家:2013年双l l ,仅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和天猫当天的销售额就突破了191亿元。而这么庞大的虚拟产业又紧密关系到千家万户的财产和生活。随着网络生活的现实化,也让网络用户的虚拟财产纠纷也成了频发案件。如:“ 2011年发生的要求继承腾讯公司Q Q 号码案件,2012年发生的浙江一淘宝女店主因过劳猝死后其家属要求继承两皇冠的淘宝店案件” 。
均引发了广大网民对虚拟财产继承的热议。一、虚拟财产可否依法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由于继承法出台较早,当时这一规定中并没有将财产形态一一列举,更没有将伴随互联网技术而形成的网络域名、网络店铺、网络账户等虚拟财产一一列举。尽管‘ 继承法' 的这一规定用了一个“ 兜底条款” 以防万一。但是何谓“ 其他合法财产” ,从出台时的制定法律本意来解释,这“ 其他合法财产” 除知识产权外,并不包括无形的权利,实际上仅仅是指有形财产,是不包括虚拟财产的。当然,这样的解释显然不能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需求。于是,《继承法》颁布不久,最高人民法院便对此做出司法解释,将‘ 继承法》第3条规定的“ 其他合法财产” 解释为“ 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该司法解释在列举了有价证券所反映的权利、债权之后用一个“ 等” 字概括,意味着任何权利只要具有可移转性都可以成为继承的对象。
于是,遗产的范围被司法解释扩展到金钱、动产、不动产和知识产权以外的一切可移转之权利。按上述解释,网络虚拟财产虽然不是金钱、动产、不动产,但是属于可移转之权利的,因此虚拟财产应当属于遗产,也应当可以依法继承。近年来,美国、韩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已经立法对一些特殊的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比如美国俄克拉何马州规定,对上传的数字相片、往来的电子邮件等,如死者在生前没有就去世后的虚拟财产作出明确的处置说明,法院将根据情况决定它的合法继承人:韩国立法规定网游中的角色和道具独立于游戏运营商而具有财产价值。在我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已经将“ 网络店铺、网络游戏道具、网络域名” 列遗产范围。二、正确区分两种不同的虚拟遗产的继承态度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以及实际判例来看,虚拟财产应当属于遗产。但是。虚拟财产涉及范围广阔,能否作为遗产来继承,还是应当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目前,法学理论研究界普遍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可分为两种形态,一种是虚拟财产离开了虚拟空间,这项财产可能与现实社会完全脱节,即离开了虚拟世界就什么都不是了,完全是虚拟的数据或者资源,如普通的鸸络帐号;另一种情况,虚拟空间中的财产和现实生活中的财产相挂钩,具有一定实体性。
如支付了现实社会中的货币可以来购买的产品或者在虚拟财产的状态下去挣虚拟资源,然后这些虚拟资源又能转化成现实生活中的货币,如网店、游戏道具、域名等。这是两种不同的状态,所以不能简单地说“ 虚拟财产能不能继承或可不可以继承” 的问题。只有对那些虚拟的财产可支配并能与现实社会的财产有衔接、能互换的,我们才能考虑财产的继承问题,单纯的虚拟状态是不能作为财产继承的。三、公证机构办理虚拟财产继承公证的可行性分析按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后,继承人依法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虚拟财产也同样适用。但因虚拟财产继承立法上仍属于法律空白状态,所以如何来继承、怎么办理及到那里办理等一系列的问题均缺乏直接、有效的法律法规支撑,需要立法部门加快步伐。67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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