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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历史研究院

来源:中国历史研究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致中国历史研究院成立贺信精神,推动历史学科融合发展,切实发挥史学领军人才示范引领作用,推动自主创新和青年人才快速成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致中国历史研究院成立贺信精神,推动历史学科融合发展,切实发挥史学领军人才示范引领作用,推动自主创新和青年人才快速成长,中国历史研究院决定实施“学者工作室”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者工作室”旨在鼓励全国历史学界优秀领军人才组建专业工作室,以多学科创新团队推进跨学科综合性研究,进一步加强历史学科研人员合作交流,推出全局性、战略性、综合性、前瞻性科研成果。

第三条 “学者工作室”支持国内(含港澳台地区)历史学研究领域的优秀科研领军人才和学科带头人,在中国历史研究院建立工作室,创建综合性研究团队,组织跨学科创新性研究,产出有影响力的高水平学术成果。

第四条 “学者工作室”资助周期为三年,资助期从获准成立后次年的1月1日起算,截至资助期第三年的12月31日终止。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中国历史研究院负责“学者工作室”的统筹和领导工作。中国历史研究院成果评价处负责“学者工作室”申报、评审、考核、验收等组织管理工作。“学者工作室”首席专家所在单位负责“学者工作室”申报推荐、验收评议、经费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 “学者工作室”首席专家负责日常研究活动组织和成果产出推介等工作,具有“学者工作室”冠名权。工作室获准成立后,挂牌名称为“中国历史研究院某某工作室”。资助期内,首席专家可自带科研项目,亦可申请中国历史研究院相关项目,但其组织开展的学术活动及发表的学术成果,在署名时均需体现“中国历史研究院某某工作室”字样。

第七条 “学者工作室”首席专家主要职责:

1. 自行制定以开展全局性、战略性、综合性研究为导向的三年总体研究计划、研究目标、主要任务;

2. 自行确定资助期年度具体研究计划、进度安排、学术活动等工作内容;

3. 自行组建多学科融合发展研究团队;

4. 自行组织工作室成员集中开展学术研究、会议组织、合作交流等研究工作;

5. 自行安排并组织产出有影响力的、高水平的历史学研究创新成果;

6. 自行准备研究所需图书文献等资料;

7. 自行安排配备学术助手和辅助人员。

第三章 工作室管理

第八条 “学者工作室”实行“进口严选、出口严控、放管结合”的管理原则。坚持高标准,从全国范围内遴选出拔尖的历史学研究领军人才作为首席专家,组织“学者工作室”日常研究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理论方向、科研方向,以产出有影响力的高水平学术成果为验收合格的重要标准。

第九条 原则上根据研究和团队规模,“学者工作室”应依照研究计划,每年向中国历史研究院提供一定数量的高水平学术成果(成果形式包括:专著、论文、研究报告、古籍整理等)和有重要影响力的普及性研究成果(成果形式包括:一般史学普及类文章、图鉴、工具书等)。具体成果形式和年度成果数量在获准成立签署三方协议时,另行商定。

第十条 “学者工作室”申报评审程序:

1. 申报:首席专家制定工作室研究计划,组建研究团队,编制经费预算,填写《中国历史研究院“学者工作室”申报书》;

2. 推荐:首席专家所在单位在《申报书》中填写推荐意见;

3. 资格审核:中国历史研究院成果评价处对《申报书》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学者工作室”候选名单;

4. 初审:中国历史研究院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学术评审,产生初选建议名单,初审通过率不高于通过资格审核总数的

50%;

5. 复审:中国历史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对初选建议名单进行评议,形成复审建议名单,复审通过率不高于初选建议名单总数的 50%;

6. 审议:复审建议名单报中国历史研究院党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形成最终立项名单;

7. 签约:中国历史研究院与首席专家、所在单位签订《中国历史研究院“学者工作室”项目协议书》。

8. 公告:对外公布中国历史研究院“学者工作室”正式名单。

第十一条 “学者工作室”获准成立后,可在中国历史研究院或首席专家所在单位挂牌。在所在单位挂牌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1. 首席专家必须在《中国历史研究院“学者工作室”申报书》中明确填写挂牌机构单位名称;

2. 挂牌机构必须在《中国历史研究院“学者工作室”申报书》中明确填写同意在单位设立“学者工作室”;

3. 挂牌名称须统一为“中国历史研究院某某工作室”,表述内容不得变更。

第十二条 “学者工作室”在开展学术活动、产出研究成果后,需及时向中国历史研究院成果评价处备案。中国历史研究院成果评价处对连续两个月未开展任何形式活动的工作室,提出书面函询;对连续三个月未开展任何形式活动的工作室,发出终止“学者工作室”的通知书。

第十三条 “学者工作室”验收程序:

1. 资助期满后,首席专家需填报《中国历史研究院“学者工作室”总结报告书》,具体内容包括: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已完成阶段性成果和终期成果、已开展学术活动、经费使用情况及自我评价等;

2. 首席专家所在单位对《总结报告书》和提交验收的成果及材料签署审核意见;

3. 中国历史研究院成果评价处对《总结报告书》进行初评,并提请中国历史研究院学术委员会评议;

4. 中国历史研究院学术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达到三分之二票数者方可认定为验收考核合格;

5. 验收考核结果报请中国历史研究院院务会议审议批准后,“学者工作室”验收正式完成,退还中国历史研究院属办公设备和文献资料。

第十四条 “学者工作室”验收不合格的,退回资助期内已拨付资助经费中剩余部分,中国历史研究院将验收结果通知首席专家所在单位,五年内不得再申请中国历史研究院“学者工作室”及其他项目资助。

第十五条 由中国历史研究院提供的办公场所及必要办公设备,在资助期内不得自行拆改、装修、损毁。资助期结束后,需将办公场所及设备完好退还中国历史研究院。

第十六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学者工作室”,中国历

史研究院将立即撤销该工作室,并要求其终止一切研究和活动:

1. 违反政治纪律;

2. 存在抄袭剽窃、粗制滥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3. 经费使用违法违纪违规;

4. 未能控制舆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5. 连续三个月未开展任何形式的工作室活动;

6. 未经允许自行停止“学者工作室”研究和活动;

7. 存在其他严重问题。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中国历史研究院为“学者工作室”提供资助经费和院属网络信息、文献资料使用权限等。首席专家所在单位作为“学者工作室”责任单位是资助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资助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首席专家是资助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根据核准的经费预算,在符合国家、中国历史研究院和责任单位相关经费使用财务制度基础上,可自主安排使用资助经费,并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学者工作室立项名单公告发布后,中国历史研究院向首席专家所在单位拨付组建经费,用于首席专家组建学者工作室研究团队。

第十九条 资助期开始后,中国历史研究院每年度向首席专家所在单位拨付学者工作室建设经费,用于保障学者工作室日常学术活动。

第二十条 资助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受资助人及所在单位应强化项目绩效评价管理,突出创新导向、结果导向和实绩导向,项目支出预算除设备购置费外,其他类费用没有额度和比例限制,由受资助人根据科研实际需要自主确定。

第二十一条 资助期内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经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中国历史研究院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在“学者工作室”日常管理中出现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责任单位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 30 日内按原渠道退回中国历史研究院资助经费:

1. 出现第 1、2、3、6 款规定情形的,退回资助期内全部已拨付资助经费;

2. 出现第 4、5、7 款规定情形的,退回年度资助经费结余部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中国历史研究院、首席专家、首席专家所在单位三方共同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历史研究院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中国历史研究院院务会批准之日起施行。《中国历史研究院“学者工作室”制度实施办法》(社科〔2019〕历史院字 2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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