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理论对人的在价值生活方面的一切精神活动的看法,坚持彻底的、全面的能动反映论,是能动反映论的评价学说。
(1)它承认哲学和一切具体科学对价值问题的研究,是以人类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着的价值现象、价值关系为对象,是思维反映、认识存在的一种活动。这样它就承认了价值论成为一种科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承认了价值论的存在和发展要受生活实践的检验,同时也就排斥了将价值论完全主观随意化、直观化、非理化的倾向。
(2)在区分价值的客观形态和主观形态的基础上,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理论认为,在具体的价值关系中,主体关于客体价值的各种意识形式,包括认知和评价,都是主观对客观的反映,是现实价值关系在精神上的表现形式。它要求区分一定客体对一定主体事实上的价值与这一主体对它的看法、态度,并用前者来说明后者,而不是相反。这样,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理论就把价值和评价区别开来,从而反对任何用人的兴趣、态度、价值观念等等价值意义来代替客观价值的倾向。为确立评价理论的客观性标准提供了基础。
(3)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理论并不否认,评价表达了人对客体的兴趣,态度和情感。但是它并不停留于此,而是进一步指出,态度、情感、兴趣等等本身,是人本身的现实结构、需要、能力等等即人的客观存在的反映。是反映自我存在的自我意识。这种意识最终是由主体存在和实践方式所决定、所制约的,是受它们检验并最终要服从于它们的。因此,人们对价值加以评价的精神形式及其标准的主观性,仍然有其客观的依据。把握评价及其标准的客观依据,是正确认识评价的本质,树立自觉的、科学的价值观念的前提。马克思主义评价理论的这一观点,将对评价的理解同主体的自我意识联系起来,明确了人在以自己的尺度衡量事物价值的时候,要正确认识自己和提高自觉性水平的责任,从而同情感主义、意志主义和各种非理性主义的评价观相区别。
(4)依据上述观点,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理论其确定的标准仍然是对对象的反映是否与对象相符合,其检验形式最终在于实践。这样,马克思主义的评价论就是达到了与真理论的贯通和一致。关于认识之真理性的涵义和标准的原理,对评价也适用。所不同的是,在真理论中,思维所要与之相符合的对象,仅仅是指被思维的客体;在评价论中,这一对象则主要是指主体自身的客观事实,即由主体本身的客观存在、地位、需要、能力,以及来自客体的影响所引起的结果等等,所构成的客观实际状态。依据真理的客观性质,马克思主义评价最终得出的结论是,只有以人类历史主体的存在和发展为标准,只有同社会历史发展趋势相一致的主体,才能够真正掌握先进的、科学的价值标准,才能做出完全正确的价值判断,才能够建立和实现最合理的、真正富有生命力的价值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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