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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的法律史研究与历史学院的法律史研究有何不同?

法学院的法律史研究与历史学院的法律史研究有何不同?问题问的很好,这俩应该不一样,但实际上没那么不一样。以下所讲法律史限定为中国法律史,不谈外国。先看国内学科设置。历史学院的法律史研究属于历史学门类下面一个特定的研究方向

问题问的很好,这俩应该不一样,但实际上没那么不一样。

以下所讲法律史限定为中国法律史,不谈外国。

先看国内学科设置。历史学院的法律史研究属于历史学门类下面一个特定的研究方向,不是具体学科;对应的看,法律史是法学门类下面的二级学科。这是国内学科划分的不同,对应的结果就是,国内法学院会设置法律史专业,但没有历史学院设置法律史专业。对历史专业而言,研究法律史更多的是个人的研究方向或偏好。法律史作为一个法学和历史学交叉的学科,在法学专业下是名正言顺的学科,在历史学专业下就显得不伦不类了,这是法律史专业的学科背景。

解决了“名”的问题,再来看“实”。

法律史学科作为交叉学科,自然会有法学人士和历史学人士共同研究,有没有差异呢?有,但不是以法学院和历史学院来进行区分的。因为很多法学院的法律史研究者都有历史学的学习经历,或者偏好历史学的研究方法,所以法律史研究中历史学色彩比较重。这一点在老一辈(也就是目前五六十岁的法律史研究者)中尤其明显,很多都是史学出身,因为研究方向偏重法律制度,后来入的法学院。受其影响,许多年轻法律史研究者虽然没有专门的史学学习经历,但以史学基础理论书籍为方法论来源,并在研究中偏好史学的方法和态度。

法律史研究中这种偏史学的态度,表现为强调考据性的选题和写作,并强调“一分材料讲一分话”,强调历史真实,不追求理论,更不在乎当代意义或价值。这种研究方法和态度在法律史专业发展的黄金时期适应了时代需要,因此形成了较大影响。

法律史这个专业,形成于清末民国时期。受西方输入的法学理论影响,特别是清末变法修律废止了传统法制,使梁启超等进步人士意识到整理中国古代法制历史的意义和价值。民国时期形成了一批至今仍有影响的法律史著作,如其中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等对中华法系这一概念的形成产生的重要影响。改革开放以后,法学专业恢复教育和招生,当时文史类是热门专业,法律史也是法学中的热门(西政著名校友口述),报考者非常多。受新的研究方法(不同于资本主义的)的指导,以及新的历史材料(各地出土的大量历史文献)的影响,八十年代以来的法律史研究以考据类为主,是出于填补历史研究空白的需要。这一时期的法律史著作基本构成了目前国内法律史研究的基本知识框架。

历史学大家陈寅恪讲历史学研究要有新材料和新方法。法律史研究在改革开放以后的一段时间内同时占据了这两个有利因素,因此发展非常迅速。但二十一世纪以来,法律史研究已经明显出现了缺乏新材料,更缺乏新方法的问题,这时候就出现了对偏史学的法律史研究的反思。

因为法律史专业虽然在学科设置上属于法学,但在法学院内属于格格不入的学科,与部门法甚至法理学专业都难以交流。究其原因,就在于过去法律史专业强调材料和史学研究方法,而不强调法学的话语体系和研究方法。

法律史学科的出现,本意是整理已经作古的中国古代法制,但作为法学的一个二级学科,还应当有与现代法学沟通交流的能力,甚至有提供法治建设学理资源的能力。但偏好历史学研究方法的法律史研究强调“述而不作”,这就使法律史研究停留于“是什么”,而对“为什么”和“怎么样”缺乏关注和思考。但已经断裂的中华法系传统没有办法直接转化为现代法治资源,这就使现代法治建设中法律史的地位和意义迅速下降,以至于数次要将其剔除出法学核心课程。

其实从清末开始,许多法律史大家都同时有较高的法学素养和研究自觉,就是强调对比研究,以西方法学的方法和眼光来考察和评价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的《历代刑法考》就包含大量这样的内容,这可以说是法学方法应用于法律史研究的最早尝试。遗憾的是,偏法学的法律史研究对研究者的要求更高,难度更大,而且容易在方法上被历史学看不上、结论上被法学看不上而两头不讨好,因此这样的研究举步维艰。

偏法学的法律史研究,不能满足于考据,要么提炼出一般性的法学理论,要么挖掘出深层的法学问题。归根结底,偏法学的法律史研究要能够回应现实,宏大如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精微如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国内法学界处处模仿西方,但西方许多法律史专业人士同时也是法理学大家或部门法大家,如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不仅是历史法学派的奠基人,是罗马法法学家,更是著名的民法学家,其《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回应的是德国如何制定统一民法典的问题。我国的法律史研究,无论法学院还是历史学院,整体上都还缺乏这种回应现实的能力,更重要的是没有这种学术眼光。而法律史在法学专业内不断式微的原因就在于缺乏这种能力。

我并不是要一棍子打死国内的法律史研究者,也有法律史研究者为法治建设提供了众多有益资源,例如最近的,张晋藩老先生在ZSJ考察中国政法时提出中国古代“明主治吏不治民”深得ZSJ心意,监察委的设置也主要取材于古代的监察制度。这样做才让法律史研究有现实价值。

结论就是,法学院的法律史研究应该在方法、选题和观点上都不同于历史学院的法律史研究,但目前这两者并没有太大的不同。

希望未来法律史研究能够真正做到法学的法律史研究,但不知道有没有那一天,说不定没来得及整体转型就被剔除出核心课了,那时候这个学科可就更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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