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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文化研究会

中国食文化研究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食文化研究会,英文名称:CHINESE FOOD CULTURE RESEARCH ASSOCIATION,缩写:CFCRA。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食文化研究会,英文名称:CHINESE FOOD CULTURE RESEARCH ASSOCIATION,缩写:CFCRA。

第二条 本团体是与食文化研究相关的人员、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主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国内热心于中国食文化研究的各界人士和国外专家学者,携手研究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食文化、振奋民族精神。在大力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进程中,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食文化和食品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为中国社会的有序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文化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系统深入研究中国食文化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扩展中国食文化的深远影响,确立学术研究成果的核心地位。

(二)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对食文化诸多领域开展研究、论证、认定工作。

(三)组织开展国内外食文化的研讨和国际间的食文化交流与合作及人才培训活动,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学术发展需要,举办相关展示。

(四)加强内地与港、澳、台地区食文化专家和业界的联系,广泛团结海内外华侨、华人同行,以食文化研究和成果转化为纽带和桥梁,增进彼此间的交流、借鉴与合作,共同促进中华民族食文化事业的发展。

(五)利用影视、报刊、网络等传媒,全面客观地介绍宣传中国的食文化、优秀先进的食企业。

(六)组织研究中国各族人民,尤其是少数民族的饮食风俗习惯以及营养结构,加强研究中国宗教食文化、茶禅文化、素食文化,宣传科学饮食习惯和饮食方式,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七)从名特食品、地方风味食品、相关食品加工技艺等方面进行系统研究,积极引导饮食和食品企业增强文化意识,进行科技创新。

(八)开展食文化研究成果的咨询等服务。

(九)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办[2005]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在文化部和"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的领导下,积极参与食文化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研究认定工作,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保护好食文化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食文化。

(十)创办会刊、会报、工作通讯,组织编撰出版与食文化有关的图书、论文集、中外著名食文化专家传记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很高研究能力和专业业务水平。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一般最多二年)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 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 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 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 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 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 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

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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