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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的政报类期刊,具有什么样的史料价值?

新中国成立后的政报类期刊,具有什么样的史料价值?政报是由各级政府主办的政府出版物,主要刊发政府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政府政务公开的重要窗口和依法行政的重要工具,是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了解政策法规的重要渠道。“政报

政报是由各级政府主办的政府出版物,主要刊发政府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政府政务公开的重要窗口和依法行政的重要工具,是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了解政策法规的重要渠道。“政报,作为新闻传媒中一种特殊的载体,她是政令的荟萃、施政的传媒、政迹和历史的记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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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政报

政报,古称官报,现多称公报,本文统称为政报期刊。作为传播政令的有效工具,政报在奴隶社会晚期可能即已萌芽,《周礼·天宫·小宰》就有“掌建邦之宫刑,以治王官之政令”的记载。汉代郡国、唐代藩镇在京师设邸,用以“通奏报,待朝宿”,其抄发的皇帝谕旨和臣僚奏议等官文书及政治情报,称为“邸报”,即是现时政报的雏形。明代后期,邸报和塘报刊登政治、经济、军事、法令等内容,成为一种固定的颁布朝政的方式。民国以后,出现了大批的政报类期刊,如《中华民国公报》、《广西公报》、《山西公报》、《浙江公报》等。

作为不同历史时期各级政府机构传达政令、决策参考、指导工作、史料积累的特殊文献,政报类期刊承载着丰富的行政管理的原始资料,对施政决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历史研究不可或缺的重要依据和佐证。本文主要以建国后各级政府发行的政报类期刊为研究对象,从其办刊宗旨、发展变迁、栏目设置、发行方式、功能作用等方面,来说明其重要的史料价值。

一、建国后政报类期刊的发展变迁

(一)创办及初步发展阶段

建国伊始,“为加强人民民主政权建设,贯彻民主政权各项政策,指导和改进实际工作”,《黑龙江政报》、《吉林政报》、《辽宁政报》、《山东政报》、《山西政报》等各级政府政报相继创刊,一般作为内部刊物发行,发行范围有一定的限制。1955年,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创办,由国务院办公厅编辑出版,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并成为其他地方政府政报的办刊样本。1952年,《广东政报》等相继决定,政报上刊登的文件不另行文,即应视作正式公文。由此,政报在传达政令上的作用日益重要。

文革期间,各地方政府政报相继停刊;至改革开放后,相继复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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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报

(二)规范发展阶段

各级政报复刊后,在改革开放的宏大背景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逐步经历了从内部发行到公开发行、从自费订阅到与免费赠阅并行、从纸质文本到与电子文本同在的发展历程,编辑出版更加科学规范,发行范围更加广泛,发挥着重大影响力。

90年代,诸多政报相继公开发行,系统刊登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既解决了县团级以下单位和基层群众看不到‘红头文件’的问题,促进了政令畅通,使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省政府一个时期内的重要工作部署即使传达贯彻到基层,又增强了政策和政务工作的透明度,强化了群众监督。同时,刊登各地区、各部门在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形成的新思路、新经验、新做法,为各级政府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了大量有参考价值的依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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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政报

2000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颁布施行,其中第七十七条规定:“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此后,各地方政报相继发文,明确指出本政报行使人民政府公报的职能,其刊登的人民政府文本为标准文本;需要向社会公布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也逐步过渡到政报刊发。各地方政报,或者明确指出行使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的职能,或者更名为人民政府公报。

2003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发布。2004年,各地方政报基本实行免费赠阅,也可自费订阅;发行范围逐渐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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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政报

2007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布,其中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此后,可在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查阅政报电子版,政报受众范围逐渐扩大。

多年来,政报类期刊遵循“传达政令、公开政务、指导工作、服务社会”的办刊宗旨,刊登各级党委和政府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方针政策, 是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和阳光行政的良师益友。“一册在手,政策在握”,或曰“一册在手,法规全有”,即是对政报在传达政令、公开政务等方面良好作用的生动说明。

二、政报类期刊的基本内容

“政报作为政府的机关刊物,编辑工作要紧扣时代脉搏,贴紧政府工作。要注重传达政令的时效性、宣传政策的配套性。”[3](P47)政报类期刊一般主要刊登国家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普发性文件、国家部委和省政府部门的重要文件,省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政务活动、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等,扩大了政策法规的覆盖面,增强了政报的权威性与指导性。“在保证发布政策、法规的同时,适当安排版面,配合政府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办好办活专栏,增加宣传报道的力度和份量,做到内容丰富,形式多样”[3](P47),在栏目设置上,除了按照各级发文机关的文件来分类以外,不定期地设置有其他栏目,用以参谋咨询、交流经验等,提高了政报的思想性与可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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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政报

以《吉林政报》为例,按照发文机关级别的高低,一般常规设有“重要言论、主席令、国务院令、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参阅文件、部委规章、部委文件、省政府令、省委省政府文件、省政府文件、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参阅文件、部门文件、政务动态”等栏目。通过这些常规栏目,可以看出政报类期刊在传达政令、宣传政策法规、依法行政、提高文件的传递速度与覆盖面等方面的重要功能。

其他为不定期设置的栏目,如“市州长笔谈、县(市)区长园地、政务公开、工作研究、基层工作谈、办公室工作、文秘之友、调查研究、经验交流、政报工作、行政管理知识、新知识、企业之窗、收发文件目录、来信选登”等。这些栏目,着眼于配合某一历史时期的中心工作,主要涉及知识普及、工作交流、调查研究、信息传递等方面,在加强与交流各项行政工作、联系人民群众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如2001年,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进一步加强,中国经济飞速发展;同年,国务院通知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探索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制度和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的办法。《吉林政报》在此宏大背景下,“新知识”栏目刊登《新经济和中国发展路径》、《开放式基金》、《西方管理理论发展新趋势》、《“新服务、后制造”的经营理念》,“热点透视”刊登《农村税费改革各地观》、《金融资本全球化引发金融危机的新特征》,“政策咨询”刊登《缴纳农业特产税的有关规定》等文。

三、政报类期刊的史料价值

政报类期刊“具有针对性强、信实度高、时间性准的特点,它传达政令、指导工作的政策性内涵和历史价值的特征决定了它在政府工作中的重要性、时代性。所以,一定时期的政报的积累就是某一特定历史阶段政情民意的具体反映。”[1]因此,政报类期刊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是进行学术研究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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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报

首先,政报类期刊是各级政府主管并公开发行的政府出版物,是《国家立法法》规定的刊登政府规章的标准文本,主要刊登政府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刊登的规章、政策具有“红头文件”的同等效力。这些行政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在一定时期内指导各级政府全面工作或某一特定领域工作,具有相对持久的法定效力,发挥着较长连续性的作用。即使某一规范性文件已经停止执行,并失去法定效力,仍具有历史研究与比较研究的价值。政报的办刊宗旨与功能,使他能够成为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学习掌握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政策依据和办事指南,广大干部群众的重要学习资料,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研究资料。比如,要研究建国以来的“社会救济工作”,或者合理安排当前的社会救济工作,除了从其他途径获取材料以外,还可以在政报类期刊查询不同历史时期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以找出不同历史时期与不同行政区域社会救济工作的异同,从而为工作安排与学术研究提供可信的史料。如此,政报类期刊在建国后行政管理研究上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

其次,政报类期刊主要刊登的政府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研究建国后行政公文发展变化的重要史料。其一,这些规范性文件本身就属于政府发布的权威文件,足以成为研究各时期行政公文文种类型、语言风格、逻辑结构等文体研究方面的史料。如通过对政报文件的索引与分析,可以看出建国初期的公文文种以及在运用上的诸多问题。《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卷烟税率命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决定》,在标题的拟写上,尚不够规范与合理。其二,政报类期刊本身也刊登了大量的关于公文写作、公文处理的规章与文件。如《山西政报》1951年第4期的《山西省人民政府令—颁发中央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草案及本府关于试行中央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草案的几项规定》,颁发了《中央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草案》这一建国后最早的全国性公文处理文件。《草案》包括种类、体式、处理程序、外部关系、催办检查及各类附件,可以看出建国伊始在行政公文写作与处理方面的规定与要求。再者,政报里还有公文写作与处理的经验介绍。如《天津政报》1962年第10期的《注意公文的准确性》、《江西政报》1990年第24期的《启用“印章”不能写为启用“印鉴”》等文章,可以看出当时秘书人员在提高公文写作的准确性以及公文格式的规范性上的所下的细致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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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政报

再者,政报类期刊刊登文件及工作研究中,包含着请示报告制度、文书处理、档案管理、人民来信来访、调查研究、督查督办、信息工作等秘书工作的材料,是研究建国后秘书工作发展的重要史料。其一,政报中刊登了大量关于秘书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如《山东政报》1950年第11期的《山东省人民政府集体办公及联系制度的试行规定》、《江西政报》1954年第6期的《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各级政府机关档案管理工作的指示》等,对当时的集体办公及联系制度、档案管理等工作做了具体的规定。其二,政报里的“办公室工作”、“文秘之友”等栏目中,也有诸多秘书工作经验的介绍,为当前的秘书工作实践及研究提供可靠的史料,如《吉林政报》1999年第9期《办公室在领导决策前后的作用》。

第四,政报类期刊多刊有“政务要闻”、“政务动态”、“大事记”、“人事任免”等栏目,是研究建国后各地区经济、政治、文化与改革开放诸方面的重要史料。另外,政报类期刊所刊登的建国后不同历史阶段的法律法规与行政规章,在中国法制史研究及法律实践上具有重要的文献价值。

四、政报类期刊史料价值的几个问题

首先,从政府文件的刊登方式来看,行政机关的有关指示、法规、文件、政令等,除内部下发者外大多通过政报类期刊公布,政报类期刊具有较强的文献价值。1950年代,“政报上刊登的文件不另行文,即应视作正式公文”;2002年2月,“停止向各市县和各省直单位印送纸质公文”,省政府需要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公文,“由《山东政报》作为标准文本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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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区政报

其次,政报类期刊所刊登的政府文件的构成情况。从行文方向上说,基本上都是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的下行文;从保密程度上说,基本上都是没有保密要求的公文;从紧急程度上说,时效性较强的公文一般都按现行办法处理,不在政报上刊登。所以,政报上所刊登文件只是卷帙浩繁的行政公文中的一部分。要进行建国以后行政公文或者是其他秘书工作的研究,在史料收集上,除了依靠政报所刊登文件以外,还需尽可能从多种方式或途径来搜集,比如在各级档案馆搜集。《天津政报》、《湖南政报》等部分政报开设有“收发文目录”、“公文索引”的栏目,可以此作为史料搜集的部分依据。如此,政报类期刊有重要的目录价值。通过对某一政报“收发文目录”的整理分析,可以考知某一行政公务活动的来龙去脉,并进而更科学合理地进行秘书学及其相关学科的学术研究。

第三,要注意政报类期刊的政治性。政报类期刊为各级政府的官方出版物,在出版上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其一,对于不同历史阶段的政报类期刊上的规章制度与文件要准确客观地去看待,细致分析其在特定历史环境下的具体内容与独特意义。同时,对于不同历史阶段的政报类期刊上刊登的工作研究、经验交流等,基于时代氛围与知识、方法的限制,也要辩证地客观地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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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政报

第四,要注意不同行政区域的政报类期刊在同一历史时期的刊登文件上的异同。建国以来,政报类期刊的办刊宗旨基本上都是一致的。1991年开始,“为了沟通情况,交流经验,促进政报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每年都会召开政报协作会议。即使如此,各省的政报在栏目设置或文件选登也有所差异。在史料运用上,对同一文件,可以在不同的政报上收集材料加以佐证。比如,1954年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规定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是基于1953年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重新规定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与当地具体情况而制定的,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对同一事件的规定进行分析研究,可以看出行政公文的政治性与地域性。

参考文献

[1] 魏晓梅.简论政报的功能及改革探索[J].新闻采编,1997(5)

[2] 王科三.王科三同志在《山东政报》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J].山东政报.1997(10)

[3] 全国部分省、自治区第四次政报协作会在江西召开.江西政报.1994(8)

文/王永春 图片/百度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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