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二重证据法”的认识
起源
王国维先生提出的“二重证据法”早已经成为了历史和考古界最具影响力的治学方法之一,其内容主旨则为通过历史文献和出土材料的互相印证来证明一个历史人物以及与其相关的历史事件的真实性,因而其主体为带有文字的甲骨和金文。传世文献和出土文献本是同根,即使“二重证据法”中的出土文献和传世文献的载体不用,但其皆具有类似的功能,只是传世文献在经历后世传播的过程中因为适应新的需要为有所改变,故需要补正其正误、残失,然而传世文献虽为已经成为二手,但其却比出土的碎片完整,故两者有互补之处。王国维先生在1925年的《古史新证》中提出“吾辈生于今日,幸于纸上之材料外,更得地下之新材料。由此种材料,我辈固得据以补正纸上之材料,亦得证明古书之某部分全为实录,即百家不雅驯之言,亦不无表示一面之事实。此“二重证据法”,惟在今日始得为之。虽古书之未得证明者,不能加以否定;而其已得证明者,不能不加以肯定,可断言也。”当是此种方法的产生。随着二重证据法影响的增强,其应用范围也逐渐扩大,故出现了一些对于二重证据法的理解偏差,很多学者也开始界定其严格的范围。
“二重证据法”与“二重证明法”
其来源与之前提出的“二重证明法”有关,但也有很大的不同。“二重证据法”强调运用地下材料来补正传世材料,而“二重证明法”则偏重于用传世文献来解释出土材料,主体偏向不同;另外,“二重证据法”因为主要讨论传说与史实之间的人物因而其主体主要为甲骨金石,而“二重证明法”的主体为广泛的出土材料。两者密切相关,“二重证明法”包含“二重证据法”但也有一些特殊性,在批评“二重证据法”的时候需要分辨清楚。
古已有之?
一些人认为“二重证据法”古已有之,其实是未能分辨其与“二重证明法”之区别。二重证据法主要目的为验证古代传说与历史之间人物,因而其主要地下材料为带有文字的甲骨金文,其针对对象也是疑古思潮,因此,在材料的限制下“二重证据法”的产生自然是在二十世纪甲骨出现以后。对其扩大化固然能够解释一些现象,但其可信度却值得怀疑,故凡是批评二重证据法者多是批评其扩大化之之结果,正如新文化运动批评孔子多为批评后世儒家装饰之孔子。至于扩展后之二重证据法之正误,则另当别论。
不可证伪性
根据西山尚志《我们应该如何运用出土文献?》观点,以卡尔·波普尔的批判合理主义可以证明王国维“二重证据法”的不可证伪性。现在流行的证实主义的核心观点是归纳法,然而其本身存在逻辑缺陷,即无论发现多少天鹅是白的都不能证明天鹅都是白的,故实证主义不能证明科学性,因而相对于“立”而言“破”更加合理,即发现一支黑天鹅就可以证明“天鹅都是白的”这一命题不对。那么什么是科学?可证伪性即是科学,不可证伪的命题为非科学,但非科学不代表没有意义。“二重证据法”的问题在于其没有假设地下材料可伪,也就是说出土文献也可能为伪,作者认为其互证的基础在于地下材料的正确性,但这个前提不成立,当然,我们往往无从得知其真伪。总而言之,作者认为“二重证据法”为典型的证实主义,故不具有科学性。
然而尽管“二重证据法”不具有科学性,但其仍有相当大的的应用,并且大多数历史学理论都不具备这种所谓的“科学性”,但是具备很大的合理性,也就是“很有可能”是对的,因而其仍然具有很大的作用,广泛应用于历史学领域甚至更为广阔的空间。
余论
真正的“二重证据法”因为主要材料和研究对象的限制而范围狭窄,故想要其发挥更大的作用就要对其进行扩,因而“二重”的概念便成为讨论的一部分,其后“二重”则逐渐转变为多重,其虽已经与原先的理论相去甚远,但仍然不失为可以采用的研究方法,但其各方面是否具有多重性还值得讨论,其多重性之间的关系也值得思考。
对其批评之声多为扩展之方法,故有必要为维护王国维的观点而将其与其扩展之后的观点分开,然而毕竟我们还是要讨论其扩展之后的方法的合理性,这样更加有现实意义。不应牵制于外部的形名而更应该在实际运用中重视自己的逻辑。另外,我们应当对批判有更多的包容。
2017年3月15日
于西北大学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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