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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想边境的探索者——著作权视角下的东方Project发展现状 | 征文

幻想边境的探索者——著作权视角下的东方Project发展现状 | 征文“其实更想要的,是让大家能体验到创作的乐趣。”\x0a“请就照着这种感觉,愉快地创作下去吧。”

5、不要将原作的作品名或角色名搞错。

6、同人团体以外的企业欲进行二次创作,应取得ZUN的许可,并以限定的流通方式进行传播。所谓限定的流通方式,指的是同人即售会、同人商店和通贩。

7、欲将二次创作的作品在同人渠道以外的流通渠道发布,应先取得ZUN的许可。

8、不推荐对官方作品通过非官方使用过的渠道进行传播。

9、不满足以上的要求但却例外地取得了ZUN的许可的作品,请注明已经受到许可的字样。其收费与否、发售数、有无年龄限制、有无独创的设定等方面一经授权均可由二次创作者自定。

10、根据ZUN的判断,如果找到有不满足以上条件的二次创作物,ZUN有权禁止其发布。

11、如有不明之处请再联系ZUN商谈。

12、东方Project的著作权归上海爱丽丝幻乐团所有。

13、二次创作物的著作权归作品的创作者所有。

14、对于不遵守上述要求而引发的法律后果,由二次创作作者自担。

此外,ZUN也为二次同人创作制定了一些抽象的规则:

1、关于二次创作的商品化。ZUN并不想看到同人作品频繁地进入商业流通,因此大部分情况下他是不会予以商品化授权的。但是如果是一些简单的运用,例如把东方Project的元素作为“恶搞”加入自己的作品中,也是可以的,但应注明出处。

2、当二次创作的形式为动画时,很容易让受众将二次同人作品误认作官方作品。在这种的情况下要向购买者清楚说明这是二次同人创作,不要过度宣传,尤其针对不了解东方Project的人。

3、要持有“以原作者为基准”而不是“以自己为基准”的想法,并一定要在心中念念不忘对原作者的敬意。

4、在二次同人创作中应做无恶意之事。

5、不要因二次同人创作他人带来麻烦之事。

6、如有迷惑不清之处,听取一下周围朋友、论坛上他人的意见,或者参考先例。

7、如若还不清楚,可以向ZUN本人咨询。

3、ZUN单独许可的“判例作用”

上述的规则虽然不少,但这只是那些有具体文字说明的规则。如果把ZUN在东方Project同人圈的地位比作一位立法者,那么他从2011年“颁布”了最后一部“法典”——他的日记博丽幻想书谱之后,就基本没有进行过“立法”。之后他变成了东方Project衡平法院大法官,对有争议的二次同人创作是否合理直接进行判断。于是无数的东方Project爱好者开始从对 “ZUN氏制定法”的研究转而投身对“ZUN氏判例法”的研究。

那么能否对“ZUN氏判例”进行系统全面的汇编呢?随着东方Project的发展,ZUN本人的观念也在不断开放,甚至推翻了一些上述的成文规则,此外,也有的“判例”难以找到原始素材。鉴于全面汇编的巨大工作量,很遗憾我个人是没这个能力了,光是想想肝脏就隐隐作痛。

可是,我们真的有必要全面地掌握这些规则吗?

其实许多长期接触同人活动的人虽然对这些规则没有系统的认识,但是却可以很自然地遵守它们。我认为之所以他们可以保持这种默契,是因为这些规则的背后有意无意地暗含着对某些著作权原理的改良。

要想将这些改良后的原理抽象出来,自然绕不开一个问题:什么是著作权?

三、著作权的本质及同人精神

1、著作权的本质

对于著作权,有些人可能会持一种观点:我创造的东西,理所当然是我的。

可事实上真的是这样吗?如果著作权是一种排他的,纯粹的私有权利,那么就会有一个奇怪的现象——我们创作了只属于自己的所有物,渴望着将它分享给其他人。但是我们也知道,这种实体与思想的共同体在被他人接受后会被他们以各种实体或非实体方式进行加工运用。那么,如果在加工与运用后他人也生产出了具有了一定的独特性的作品,这难道不是一种创作吗?因为发表的主导权在我们自己手上,所以要求对方一定不接受这种信息本身就是不可能的。那么当对方对其不以自己意志获取的信息进行了独创性的加工创造,再将这种独创性传播出去,难道不也是与我们一样的创作者吗?如果我们单方面地渴望着别人接受我们的创作,又不允许对方接受后给予自己不利的互动,本身就是一种对他人的不公平。世界上的一切都具有对价,我们创作了作品,付出的代价是精力。我们影响了别人,得到的账单是互动。

这种互动是不确定的,就像被我们投入海中的漂流瓶,可能遇上彼方的知己,也有可能撞上礁石,对不确定的恐惧是分享过程中的必然。如果这种恐惧过大,就会抑制原作者的创作热情,可是过分保护原作者的话,也会影响其他人的创作自由。为了协调原作者与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法律拟制出了一个本不存在的权利——著作权。法律将作品拆分成两个部分:作品表达与作品思想,并在作品表达上赋予作者排他的权利,在作品思想上赋予作者忍受的义务,以协调人们在交互中产生的人身财产利益,最终促进着每个人的创作。这就是著作权的产生,著作权的使命,以及著作权最基本利益平衡方法——思想表达二分法。

著作权本身就不是纯粹的私权,它是人们利益协调的结果。

2、同人精神——对著作权基本协调模式的超越

这种利益协调方式,是风险与利益的抵消。我们消除风险,同样损失利益。这自然是一种保障,可是也注定每个人都无法获得最大化的利益。公权力给予了作者们强大的防护,也给予了作者们强大的壁垒。

可是,这从来都不是一场零和博弈。

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基于趣缘群体成员的相互认同,一种更有效的协调形式出现了。个体身处于存在认同感的群体中,使得群体成员对本来具有风险性的理念采取了近乎盲信的超个体行为。再加上“原作者”这一极其契合群体天然向心力的存在,一个被称为“东方Project同人圈”的共同体产生了。

十几年间,因为盲信着某些东西,从那个普通的程序员开始,无数人陆续开放了自己权利之上的公权力加护: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展览权、放映权、翻译权……他们暂时放下了这些,再拿起时就捧出了一个由幻想构筑的世界。

至于那种被盲信的东西是什么呢?我想这已经不是可以用法学来概括的东西了。既然如此,请允许我用一个不够学理化的词汇称呼它——“同人精神”。

同人精神的内涵又是什么呢?我同样无法准确定义它,只能用不完全列举的方式大概描述:幻想、创作、共享、尊重、开拓……

或许这个结论有些随便,而且已经超越法学的讨论范畴了。但我依旧认为,东方Project之所以能够一直以同人作品的形象深入人心,正是因为无数创作者们所共有的,那种打破了公权力壁垒的同人精神。

四、东方Project对同人旧有模式的突破

1、商业壁垒的突破

2014年的9月1日,SCEJA Press Conference 2014发布会宣布了东方Project与PlayStation的合作企划“ZUN×PlayStation”启动。这一企划打破了传统的同人发展模式,标志着普通爱好者制作的东方Project二次同人作品可以在ZUN的协助下登录商业平台了。不仅如此,根据这一企划的内容,不仅东方的二次同人在这个企划中有足够的机会登录PS平台,其他的同人游戏也一样。

2014年12月28日,在“ZUN×PlayStation”企划更名为“Play,Doujin”后,《幻想圆舞曲》、《幻想乡四季·冬》两部作品于PlayStation®Vita , PlayStation®Vita TV发售,东方Project二次同人作品第一次登上了商业平台,开始了同人作品的全新探索。

2018年1月11日,《永远消失的幻想乡-The Disappearing Of Gensokyo》登录steam平台,成为第一部进行商业平台尝试的中国同人社团东方Project二次同人作品。

2018年5月9日,根据与ZUN达成的协议,Bookwalker和ニコニコ書籍两个电子书平台将接受东方Project二次同人作品的登录申请。

…………

二次同人作品登上商业平台是法律的空白,只能以符合现行法的形式进行调整,而二次同人的创作主体为社团,在法律上可能存在主体不适格的问题,需要用不同的合规手续将二次同人作品甚至社团本身进行商业化的包装。在过去,类似的合规手续甚至会有发行商抽取50%以上的中间费用,然而现在,通过原作者与平台的直接对接,中间费用基本可以忽略。平台得到了二次同人作品的商业利益,二次同人作者得到了平台低廉快捷合规服务,原作者则得到了免费的宣传与提成,这是一个全新的合作模式,也采用了最离经叛道的同人运作方式。社团公司化、海外委托……时至今日,通过传播渠道界定同人作品的方法已经渐渐成为了历史,同人早已突破了传统形式的边界,开始探索全新的发展平台。

2、同人对立法预期的突破

早在五六年前,日本就在尝试加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简称TPP协定)。这一协定中的一个条款规定了成员国著作权侵权的“非亲告罪化”。也就是说,根据这一条款,成员国的公诉机关可以不经过被侵权人,直接通过公诉对侵犯著作权者提起诉讼。当时,不少人奔走呼号,同人的末日到了。

然而,直到现在日本的同人活动仍然大范围存在。无论是根据TPP协定获得更大权力的有关部门,还是受到TPP协定保护的原作者,都选择了集体沉默。对于政府而言,完善而庞大的同人市场意味着高额的税收,更不必说现在的同人已经突破了原有的边界,开始与日本的一些支柱厂商合作。而对于原作者而言,在大多数情况下二次同人创作本身与自己就是互利的关系。有些原作者更是开始为自己的作品打上CC(Creative Commons)协议符号,以保护对自己作品的二次同人创作。

抛开其他因素,仅从法学的角度分析,TPP协定中对于著作权非亲告罪化的条款本身在学理上就有严重漏洞——无正当理由用公权力干涉私权。要想将一种行为认定为“罪”,一个基本的前提就是这种行为是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如果著作权侵权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应该是构成了波及面很广的不正当竞争,但是如果以日本为背景的话,二次同人能做到这点吗?不如说等到造成这种后果之前,最先被严重损害著作权的原作者早就坐不住了,怎么可能等到侵权行为打击了整个行业才想办法维权呢?既然否认了不正当竞争的情形,那公权力就很难找到合适的理由干涉私权了。当然,根据上文所述,著作权并非单纯的私权。然而著作权非私权部分的特殊性正是不能对著作权人进行过分保护。以日本同人为背景的话,大部分原作者并非过分保护自己的著作权,而是倾向于放权。那么在这种意义上,就应该将这种情况下的著作权视为绝对的私权了。虽然知识产权保护集体化是当前的趋势,但TPP协定的这一条款所导致的公权力膨胀则有可能在日本构成违宪,孰轻孰重一目了然。

如果将TPP协定的“著作权非亲告罪化”适用于日本同人界,不得不说这是个笑话。当一个协定饮鸩止渴冒着公权力膨胀的风险去保护著作权时,许多原作者们却已经不屑于接受这种保护了,同人早就突破了立法预期的边界。

结语

作为同人界的经久不衰的长歌,东方Project突破了著作权协调模式的边界,突破了传统同人运作模式的边界,甚至突破了立法预期的边界。所以正如标题中所说,我称东方Project为幻想边境的探索者,一个秉承着同人精神,突破了层层束缚,借幻想为自己划定边境的探索者。

东方Project或许可以让我们看到,所谓的“同人”究竟能够到达怎样的远方。东方Project在二次创作方面所带来的理念早已超越了当前法律对著作权保护的传统理解。虽然同人文化的形成需要一些特殊的条件,同人运作的模式难以被广泛适用,但这种特例对法律的细节处理与优化有着重要的启示。就东方Project的发展现状而言,如果曾经是著作权追求法律保护的时代,那么现在,或许轮到法律去寻找幻想的边境了。

在探寻幻想边境的路上,同人作者们又会向哪里迈出脚步呢?

我想,这就用ZUN在完成最初授权时说的两句话来回答吧:“其实更想要的,是让大家能体验到创作的乐趣”。“请就照着这种感觉,愉快地创作下去吧。”

参考文献

整理东方Project二次创作成文规则所依据的ZUN的原话来源于:

%E4%BA%8C%E6%AC%A1%E5%88%9B%E4%BD%9C%E4%BB%A5%E5%8F%8A%E4%BD%BF%E7%94%A8%E8%A7%84%E5%88%99&oldid=291637

最后再次感谢所有投稿作者在文字中凝结的关于东方Project的爱、知识与见解。不管是否能够来到现场,大家都可以在我们这里看到对这次讲座的详细分享——而希望我们的专题文章,也能够成为这次分享中的重要部分:我们希望通过分享个人的爱与知识,能有更多的人加深对东方Project的理解,能够引发良性的互动与建设性的讨论,能够让分散的大家寻找到属于“同人”的联结感。至少,希望你会发现——不管有没有入选——你的爱都值得你的创作与付出。

愿你能在这趟幻想的旅途中获得值得这些付出的珍宝。

文/孟君尧

编/青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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