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内容,我们介绍了英国哲学家边沁的功利主义道德观,功利主义道德观的核心原则是“最大幸福原则”,边沁认为,道德的最高原则就是使幸福最大化,使快乐总体上超过痛苦。边沁说:正当的行为,就是任何使功利最大化的行为,这里的“功利”是指任何能够产生快乐或幸福,并阻止痛苦或苦难的东西。
但是哲学家康德指出,功利主义的根本错误在于,把经验上的幸福,或者说感知上的好,等同于道德上的正当。幸福来自于兴趣、期望、欲望和偏好的满足,这些因素具有偶然性和多变性,根本没办法作为普遍的道德原则。把道德建立在兴趣和偏好基础上,这本身就破坏了人的尊严,比如整天被欲望驱使的人,沉溺于各种肤浅的快乐中,并不能称之为道德的人。康德认为,功利主义的道德观并不能区分道德上的好坏,最多只能区分了利益上的多少。
边沁的功利主义(边沁的功利主义三个代表观点)
那什么样的行为才是道德的呢?康德说,善恶的概念不是先于道德原则而定义的,如果先于道德原则,那么善恶就必须具有基础性的地位。相反,善恶的概念必须是道德原则之后,并通过道德原则来定义的。这里康德的意思是说,要判断一件事在道德上的善恶,首先要确定道德原则,就像我们要确定一个学生是“三好学生”,首先我们要确定“三好学生”的规范一样。道德原则是先于道德判断的,这个很好理解。而且康德认为,道德原则当然不是功利主义说的“最大幸福原则”,而是来自于一个基石和两个前提:
一个基石是:善的意志,两个前提是:理性和自由。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一开篇就把“善的意志”作为他整个道德哲学的基石。康德说:在世界之中,甚至世界之外,除了善的意志,没有什么能被设想为可被称为无条件的善的东西。聪慧、机智、判断力以及心灵的其他才能,不管你如何称谓它们,或者作为气质上的特质的胆识、果断以及坚韧,毫无疑问,在许多方面都是善的并且令人想望,如果要运用这些天赋才能和这些在特有性状上被称为品质的意志,不是善的话,则这些天赋才能和品质也可能变得极其恶劣而且有害。
对于命运的恩赐,也同样如此。权力、财富、荣誉、甚至健康以及通常的福利和舒适满足,这些通常称之为幸福的东西,如若没有一个善的意志去匡正它们,对心灵以及其行为诸原则的影响,以使其与善的意志相结合,那么它们就会引发自负甚至骄横。善的意志是幸福价值必不可少的条件。
每一种道德理论都有一个起点,如果说边沁“功利主义”的起点是“人都是追求幸福和避免痛苦的”,那么康德的“义务论”的起点就是“善的意志”,相较于功利主义以“结果”评价道德,康德认为一个人的行为之所以是好的,是道德的,他并不以其他任何目的为前提。并不是因为它满足了人的某些欲望、偏好和兴趣,而是因为,这个行为本身就是善的,就是好的。康德区分了:道德是好的,和道德上好的结果。
康德认为道德行为之所以是正当的,是因为道德行为本身就是好的,而不是因为它满足了其他目的。或者说,做出道德的行为,就是人的一种义务,所谓义务就是不以任何目的为前提的,比如你是一位父亲,你有赡养子女的义务,这种义务不以“养儿防老”为前提,而是出于纯粹对子女的关爱,这仅仅是你作为父亲应该做的事情,仅此而已,没有其他原因,义务意味着你应该这样做,这件事本身就具有道德价值。
康德认为,道德意味着出于义务而行动,而且康德对义务和外在的目的要求非常严格,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这本书中说:很多人极富同情心,以至于在没有任何额外的虚荣或自利动机的情况下,他们也心满意足地向周围的人传播着快乐,而且只要这快乐是他们传播的,他人的满足感便能让他们感到欣慰。但康德认为,为了获得某种满足感和道德优越感的行为,并不具有真正的道德价值。康德的道德观非常纯粹甚至严格,他把“同情”都视为“次等级”的道德,因为你在同情别人的时候,可能有某种道德的优越感。
比如看到你的朋友遇到了困难或者挫折,你一方面对朋友的遭遇深表同情,并出钱出力去帮助他,但与此同时,你内心可能有某种莫名的愉悦感,因为自己没有发生这样的遭遇,另外,你在帮助朋友的时候,有某种道德优越感,感觉自己是一个特别慷慨大方,有情有义的人。你自己都可能很难分辨,你真的是出于同情去帮助别人,还是出于某种身份、地位和道德上的优越感做出的行为。
在康德看来,真正道德的行为,不是基于欲望、同情、倾向,而是出于义务的动机,这样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那我们更进一步,为什么出于义务的动机才具有道德价值呢?其实,在康德的道德观中,隐含了一个至关重要的前提:对人的尊重。因为人和其他事物不一样,人拥有自由意志和理性,因此是值得被尊重的,是有尊严的,所以,我们不能把他人视为,达成某个目的的手段,人就是目的本身,这就是康德那句著名的:人是目的,不是手段。
下一期视频,我们再深入介绍康德道德原则的两个重要来源:理性和自由,看康德是如何把道德、理性和自由进行内在关联的。好了,今天的内容就是这些,如果喜欢我的文章,请点赞收藏并关注我,我们下一篇文章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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