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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 ——读《政府论》有感

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 ——读《政府论》有感一、导论17世纪的英国,步入了手工工场业,市民阶级不断壮大,资产阶级革命开启了人类政治新纪元。民族国家形成前期、动荡变革的历史条件下,起义、农民革命运动

一、导论

17世纪的英国,步入了手工工场业,市民阶级不断壮大,资产阶级革命开启了人类政治新纪元。民族国家形成前期、动荡变革的历史条件下,起义、农民革命运动,与自然法、君主制等一同在不列颠群岛上滋生、泛滥。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关系问题,一贯而终地被理论家们拿来争论。能够判定的是,市民社会和国家的二分理论,是由洛克首先带给世界的,他以私有财产和经济发展为指挥棒的资产阶级发展早期,应运提出市民社会和国家应是两套规制社会的机制。恪守这样的原则,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将社会分为了三种状态,即自然状态、市民社会和国家,并在其过渡过程中,对国家与市民社会的权力边界进行划分,明确了公权领域和私权领域不可相互干涉。

本文主要分为三个主要部分来论证《政府论》中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分野。(1)首先,我们将推演出市民社会的起源与国家的诞生,并解析其各自的目的和运行机制。这个过程的关键即是财产权。(2)然后,基于和伴随着市民社会和国家的特征,我们将进一步划分市民社会和国家的界限,探究其运行原则。(3)最后,我们将结合市民社会和国家关系的特征,对《政府论》中此种二分方式的优势与困境进行评析。通过以上,希望对洛克的二分理论有更明晰的了解和认识。

二、从自然状态到市民社会到国家

(一)财产权主线下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诞生

首先需要明确,洛克认为,在国家或者说政治社会制度之前,存在自然状态下的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上帝将人们置于最初的状态,并在此理性状态发展图景下产生了私有财产权;而第二阶段,就是本文所说的市民社会,是对前一阶段的经验延伸。这三个阶段的相互过渡,是以财产权为主线的。

洛克在《政府论》的开端,阐明了一种完备、理性、自觉的自然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任何人的意志。”人人平等、自由,自然法支配着人们在此中的动作,并教导着全人类尊崇理性。为了协调此状态下的必需物资,财产权理论应运而生。洛克的劳动价值论确认了私有财产,人们通过劳动使物资脱离了上帝赐予人们时的一般公有状态,从而排除了其他人的共同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掺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由于以享有为度的限制,那些耐久的、不易腐烂的物品就为人们财产的积累提供了可能性,如金、银、钻石的这类物品就由人们的需要具备了更高的价值。凭着一般等价物的诞生和物物交换的发展,货币的使用也流行起来。

货币使人们有了不平等和财富积累的可能,其超过需要的占有欲改变了事物的真实价值,此时的自然状态就出现超出自然法调整范围的财产争端。尚未联合的人们,一致同意用劳动剩余产品去交换可以窖藏且不致损害其他人的金银,进而承认了对财产不均等的占有。货币的发明连接了劳动的生产性和家庭消费,家庭不断增多,其占有和需求也随着扩大,进而引申了更广泛的商业和贸易。人们开始来联合起来,共同定居,建设城市——以同意、交换、商业、城市和货币为要素的市民社会就诞生了。

经济的发展会带来更多财产权的纠纷,“在自给自足的社会中,没有更多空间来处理争吵和争夺财产,洛克认为,关于个人所有权的争吵是产生这些争议的最主要来源,这就要求政府作为裁判者,来裁决这些问题。”为了避免人人都私力地审判、处罚罪有应得之人,需要一个统一的法律尺度,运用集中有效的力量来规制人们财产权的边界,来尽可能地保护人们的财产权。当人们通过多数人的契约和同意,将这种自然法的审判权和执行权交给一个共同体的裁判者,这样他就脱离了自然状态,进入一个由国家的状态。

从历史的视角看,将洛克的财产权理论展开作为主线,人们的状态被分为三个阶段:以货币的出现和不平等占有的扩大作为分水岭,自然状态被分为原始的自然状态和市民社会;以共同的法律、公共的裁判权和执行权为里程碑,标志人们脱离自然状态,进入由国家的政治社会。通过以上三个阶段的逐渐过渡,洛克通过财产权设立了市民社会和国家的逻辑起点,也由此设立了国家和市民社会二者并行不悖、互不干扰的基本原则。

(二)内部秩序与外部秩序: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野

“市民社会先于或外在于国家”的信念坚定地竖立在《政府论》中,洛克式的自由主义传统,即这种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对的观点,被查尔斯·泰勒评价为,是一种“强烈主张一种更为丰富的视社会为一外在于政治的实体的观点。”虽然二者在历史的进程中分处两个不同的阶段,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就由前一个状态过渡到后一个,并仅以后一个的方式向前迈进。为了最大效率促进产权变动和经济发展,这两种机制都是不可偏废的,只是发挥调节功效的领域和方向不同:主张市民社会发生效力,倾向于一种内在的、市场自我调节的模式,竭尽全力将市民社会从国家中抽离,令其免遭国家的过多干涉,以此为私有财产权和个人自由谋取最大空间;主张国家调整,则是倡导外部秩序的规制,蕴含着一种民主、法治的政治图景。

这样的分野,起源于自然状态的特点。人们自然的理性既已充分到“除了保存自身,还应该竭尽所能保存其余的人类”,这暗示着即使没有国家,没有制定法,人类社会也可依照理性而正常生活。由于洛克的理想设计,伴随自由平等和财产权的发展,货物互易、分工、货币诞生和财富积累,这些后来为人们称道为“文明”的成分,即使不存在国家也会得到发展。如康德所言,“在自然状态下,社会完全可以存在,尽管这种社会不会是bürgerlich社会,即通过公法对“你的”和“我的”进行保护的一种政治安排。”这在洛克的基础上,还以此二分了公法和私法调整的领域。但与黑格尔认为国家是社会的目的不同,洛克所建的国家,不过是私有财产的保护工具,而市民社会,则具备外在于国家的或身份。要论证这一点,可以有以下几个层次。

首先,个人权利是先于国家而存在的,个人对生命、自由和财产的保有是上帝而不是国家赋予的,天赋的财产权就是抗争政府的经济基础。洛克财产社会关系的渐进式发展假定了一个经验命题,即在一个致力于贸易的社会中,每个成员都会受益——资源被充分利用,人们的劳动动力被激发,私有财产不断累积。从实证的角度看,英国的日薪工或许的确比“领土之王”要好,因为整个社会的财富在交换中被过滤到社会经济地位最低的个人,这比还处在第一阶段的自然状态中每天考虑维持生计的人有优势得多。所以市民社会已经给予人们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及与他人订立契约和从事自由贸易活动的权利,这在不违反签订加入国家的契约的前提下,是不受政治权力干预的。

其次,虽然人们的关系不再如第一阶段的自然状态中纯粹,但其道德特征并未因货币的产生和不平等的加深而有所损失,人们在任何先进、文明的社会,都保有自然状态中的绝对权利和保全自己的前提下尽量不侵害他人的理智。所以,只要人们的欲望被限制在满足于个人财产,没有侵犯他人财产的非法行径,那么市民社会自身的调整机制以及足够完备。国家只在生产扩大,需要担忧财产权的安全和保障时,动用它的力量审判并执行判决。

第三,由于这种二分,人们的身份也具有双重性,即市民(citizen)和国家公民;前者强调经济社会的参与者,后者比较倾向于霍布斯笔下的“臣民”(subject),这是参与主权、服从国家制定法的身份。鉴于洛克的道德论据的结构,个人的福祉不仅是经济物质上的,而且要通过不断优化国家权力构造,以提高公民履行政治义务的积极性,逐步完善国家保护财产的任务,这为国家的构造和运行提出了高于市民社会的要求。

由此不妨明确几条原则:(1)政治权利应被排挤在私有财产之外,目的是防止产权在主权中被统制;(2)国家一旦不能为财产权提供保障,人民有权解散政府,回到单纯的市民社会;(3)对社会的干预,当且仅当在社会无法内部化解时,不可过于积极地行使政治权力。

三、二分情境下的优势与困境

与霍布斯一样,洛克同样以描述人类的自然状态开启对社会和政治权力的演绎逻辑。不同于霍布斯笔下黑暗、危险、人人为敌的自然状态,洛克笔下的自然状态,显得安全、理性和完备无缺。正如如此,在市民社会与国家分离后,为了组建和规范政治社会,洛克能够推演出与强大利维坦不同的有限政府,开拓了除君主国之外新的政权组织形式。

洛克在构建自然状态中人们“天赋”的权利和不得享有的权利时,已经为政治权利的限度埋下伏笔,“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这与构建利维坦时的契约不同,人们加入国家时只是让渡了部分自然权利,且让渡的权利还以其享有的为限,所以国家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夺任一公民的生命、自由与财产。为了实现市民阶层对国家权利的牵制,洛克将实权最大的执行权从属于多数公民或公民选举出的议会。这种分权机制将市民权利和国家的冲突,纳入制度化、可控的机制中,制衡与有限权力就成了国家机构职能的配置原则。将市民社会和国家从已经成型的社会解构出来,抽丝剥茧地划分二者,从而推演出一种有限政府论,从社会演进的角度看,这对早期资产阶级的政府观念和政制设定的启蒙作用是新颖的、革命性的。

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内外补正和各理其事的关系概念,具有很强的张力,其向内或向外的倾向能够悦纳多元的政制。自由主义偏重市民社会,更强调私有财产制下的经济关系,洛克系其中的代表,故不必多说。民主主义强调人民主权和多数人原则的代议,这与契约论和权利让渡也有异曲同工之处。为了形成共同体的统一决策,需要一个较大的合力使共同体向一个方向前进,这个合力就是多数人的同意。这是内在层面的延展,其外向层面可与国家主义相联系。国家主义重视对外保障国家利益、从外部维护国家秩序,也可从洛克的理论中找到肇始,因为国家权力还应包括对外作战和联盟、对内维护和平的权力。实证角度看,市民概念在英国被认为私有财产的护身符,法国人的理解就更带有政治意义和革命倾向,但他们都无可避免地被洛克的社会和国家涵盖。

然而,其张力似乎被启蒙家们扩展得过于大了,分别向两个方向的极端扩展开去,“当它们可能行不通的时候,每一方都倾向于将对方视为唯一的替代方法。”过分强化市民社会,体现在托马斯·潘恩身上,就是“最小限度国家”,“社会源于我们的欲望,而政府源于我们的邪恶”,致力于削减国家的权威和功能,将政治权力边缘化;甚至还保留了向无政府主义逃逸的趋势。相反,过分强化国家,容易产生较激进的民主:卢梭将国家理解为“人民公意”,黑格尔理解为“绝对精神”,马克思认为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过度的自决和自治,容易陷入“假人民之名,就是假罪恶之名”的沼泽,多会形成一种整权主义,进而民粹主义风起;对国家过于理想化,甚至为政治独裁留有通行证之嫌。总之,这两种极端都会导致政治的边缘化,人们的自主权和自治权会淹没国家,甚至从而陷入不断革命的漩涡。

这样的极端不仅是源于过于看重市民或国家两个反政治倾向时,也不可避免地忽略了市民社会和国家的二分难以调和的基本矛盾。事实上,在国家产生之前,市民就对这样的共同体有一种天然的解构性。以征税权为例,政府是政治社会所必需的,而政府需要巨大的经费来维持,凡享受保护的人都应该从他的财产收入中分出一份来给予政府,这就是征税权的起源。虽然这个过程应该经过人们的同意,但是人们在自然状态中并没有允许他人侵犯自己财产的权利,相反他应当对这样的人进行审判和处罚,那么,人们同意征税的权利来源就显得讳如莫深了,市民的财产权与国家的征税权仿佛陷入互不相容、有敌无我的矛盾关系。

虽然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分野为我们带来了有限政府论这一新颖构想,但市民社会对国家的天生的离心倾向致使洛克的二分理论无法完全展示市民社会与国家相离但并不完全分割的关系,也就无法为其设计一个完美的协调机制,导致一些边界上的问题和基本矛盾难以规制。

五、结论

当公权力凌驾于社会之上,公权和私权领域的界限模糊不清、互相倾轧,政府不再只是社会的服务型机构,而成为滥权的侵蚀者时,人们就该重新反思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社会是先于、独立于国家,还是从属于国家,需要国家来整合?人民的权利是天赋的,还是国家建立后才被赐予的?这些都会影响权力分配和政制构建,是国家运行的基础问题。纵使经济发展带动着社会状况诡谲莫辨,这些问题不具有先验性,但一些诸如公私分明的基本原则依然值得贯彻。

如果不对市民社会和国家进行抽离、区别,社会的自觉性和独立性就极易被忽略,制度和国家机器就会被奉为圭臬。洛克通过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分野,让“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二者内外相互补正,各司其职,并行不悖,社会的成员也因此拥有了市民和公民的双重身份。实际上,市民社会既是“个人财产关系的总和”,又是“国民”或者“公民”的社会,二者的区别和联系是相对而言的。随着经济发展状况和国家管理方式的变迁,现代社会中市民和国家已经走向交汇。二者从洛克笔下时不时“两峰对峙”的状态已经能互相容忍,逐渐归于良驯。这不但是由于社会的进步,也是洛克的二分理念在时代中被正确运用的善果。

我们不能将国家过于理想化,认为已经成型的制度能够解决大多数时下的问题,过分相信制度的力量,致使它成为一扇单向的旋转门;也不能给予市民社会道德上过于低下的评价,无视人们的自觉性和天然理性。积极协调二者的关系,坚决保障人民的权利,存留一些制度的妥协元素,同时保留革命的可能,才是“二水长流”的权衡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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