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以来,“新型城镇化”这一术语和战略构想逐步进入公众视野,各界人士从多个角度对它作了解读。这些解读大致包括如下内容:
新型城镇化将在农民的市民化上重点发力,这是它与传统的城镇化或城市化的不同之处;新型城镇化是以城乡统筹、城乡一体、产城互动、节约集约、生态宜居、和谐发展为基本特征的城镇化,是大中小城市、小城镇、新型农村社区协调发展、互促共进的城镇化;新型城镇化的核心在于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着眼农民,涵盖农村,实现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共同富裕。
这些解读当然很有道理。不过,在笔者看来,这些解读仍有一个不足之处,就是它们基本上是从经济的角度来看待新型城镇化,而很少从政治的角度来探讨新型城镇化。从物的角度看,新型城镇化涉及经济要素的重新组合与嬗变;从人的角度看,新型城镇化涉及权利的博弈与磨合。两者纠结在一起,在同一时空下展开,必然会产生诸多矛盾和冲突。如何化解这些矛盾与冲突?笔者的建议是,不妨把新型城镇化与公民社会建设结合起来。
所谓公民社会,也叫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它是指一个国家或政治共同体内的一种介于“国家”和“个人”之间的领域,由相对独立而存在的各种组织和团体构成。公民社会是国家权力体制外自发形成的一种自治社会,通常而言,它包括了那些为了社会的特定需要,为了公众的利益而行动的组织,如慈善团体、非政府组织(NGO)、社区组织、专业协会、工会等等。
从中国既往的经验看,在城市化(城镇化)的过程中,暴力拆迁、恶意欠薪、环境污染、流浪救助、民工子女就学难等问题比较突出,虽然政府为解决此类问题出台了不少文件和法规,并成立了相关办事机构,但总体收效并不令人满意,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受利益盘算制约,政府解决此类问题的动力不足。既然如此,何不放开管制,改革制度,让社会力量参与破解此类难题呢?
以农民工讨薪为例,其解决模式,通常遵循“民工上访—媒体曝光—政府特事特办”的套路,既浪费公共资源,也影响干群关系和社会稳定,实属下策。如果法律和政策允许并扶持民工成立自治组织,如维权协会或工会等,其化解矛盾的效果肯定会好得多。现实情况是,中国虽然也有一些为民工维权的公益组织,但都是零零散散,难成气候,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其合法性问题尚未根本解决。少数为民工讨薪的志愿者被媒体誉为英雄大加报道,与大量民工讨薪维权事件的发生“相映成趣”,恰恰折射出当前城市化进程中民工维权难的窘境。
让民工建立自治团体的好处至少有二:其一,借助组织化的力量提升民工在复杂的利益格局中博弈的能力,增强民工维护自身权益的话语权;其二,为政府分忧,并有利于政府精兵简政,从而减轻纳税人的负担。这两个道理,也适用于慈善组织、环保组织、社区组织、专业协会等社会自治机构。可以想见,如果这些民间自治机构的活力被激发,民工跳楼讨薪秀、流浪儿深夜猝死街头、民工子女入园难、环境污染严重等“城市病”将会得到有效医治。
从长远看,民主和法治水准的提高,是中华民族走向富强的必由之路,而这有赖于民众参与公共事务能力的培养。以化解城市化进程中的各种难题为契机,积极建设公民社会,无疑是培养民众参与公共事务能力的可行途径。温家宝在谈及政治改革之艰难时曾指出:“任何一项改革必须有人民的觉醒、人民的支持、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笔者深信,如果将新型城镇化与公民社会建设相结合,不仅能为中国的城镇化开辟新路,也将有利于促进人民的觉醒和人民创造精神的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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