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红 四川省岳池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摘要:社会群体简称“社群”,是人们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结合起来进行活动的共同体。“社群”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之一,是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纽带的个人的集合体,也是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参与力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完善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渠道;平安四川建设领导小组也将“搭建群众参与平台,创新群众参与机制”列为市域社会治理省级重点创新项目。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如何发挥社会群体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成为考验基层干部能力和水平的重大课题。四川省岳池县以此为契机,大胆创新“社群”治理模式,为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探索新路径。
关键词:社会群体、社会治理、路径研究
一、“社群”的定义及分类
“社群”是社会群体简称,是人们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结合起来进行活动的共同体,按群体性质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情感型社会群体。以一定情感或共同经历为基础形成关系较亲密的群体,例如:老乡群、同事群、同学群、战友群等。
(二)同好型社会群体。以共同兴趣爱好为纽带结成的群体,会经常在一起开展共同热爱的活动,例如:棋友群、球友群、车友群、舞友群等。
(三)信仰型社会群体。以共同的理想、价值观、信仰为基础结成的群体,会为了实现共同价值追求而开展活动,例如:义工群、社工群、志愿者群、宗教人士群等。
(四)关联型社会群体。因第三方关系组成的群体,其关联的纽带可以是人也可以是其他事物,例如:同一班级学生的家长群、同一小区的业主群、同一行业的协会群、同一事件的“维权”群等。
(五)网络型社会群体。以网络软件为平台形成的群体,群活动主要在“线上”开展,群成员在“线下”大多数并不相识,例如:“吧友”群、“饭圈”群、博客群、同城群等。
(六)混合型社会群体。具有上述两种类型以上特性的群体。
二、岳池县“社群”治理成效
2019年以来,四川省岳池县积极探索“社群”治理模式,不断总结经验、正视短板、明确方向,推动社会群体积极参与平安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进一步夯实平安建设群众基础,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推动实现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强化党建引领。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对“社群”的引领作用,在城区社区探索建立“社区大党委+小区(网格)党支部+楼栋党小组+党员中心户”的“党建+网格”模式。在符合条件的小区(网格)成立党支部、单元楼栋成立党小组,将小区内的“双报到”党员、无职党员、退休党员组织起来,积极参加到网格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中来。实施“银岳池·红物业”行动,探索成立县级物业行业党委,指导小区物业企业建立党组织,推动小区、物业“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小区党组织书记或成员通过法定程序担任业委会主任或成员,物业公司负责人选任小区党组织副书记或成员。组建“业主群”,注重在业委会中发展党员,支持党员业主积极参选,逐步提高业委会成员中的党员比例。充分发挥基层党员的作用。针对不同类型的“社群”加强宣传引导,发挥党员干部在各群体中的先锋模范和示范引领作用,强化党群干群联动,把党建引领充分体现在基层社会治理的末梢,推动“党建网”与“治理网”双网合一,良性互动。
(二)搭建服务平台。一是探索“微家”工作法。在朝阳街道麻柳桥社区创新“微家”工作法,利用党群活动中心为“社群”提供活动阵地,搭建为“社群”提供服务的工作平台,让“社群”感受到归属感。建成社区微家工作室1个,成立“文墨阁微家”“同乐微家”“和事佬微家”“公益微家”等微群体,社会组织登记备案人员918人,组织群成员参与纠纷调处、志愿服务、文娱活动等,鼓励引导群成员在各自群体争当服务员、宣传员、劝导员。开展“我为新村献份力”活动,邀村民“出点子”,请乡贤“提建议”,让干部“亮行动”,集聚“金点子”,汇聚“大合力”,今年以来,共收集意见建议2000余条。村(社区)开放阅览室、棋牌室、会议室等场地,为“社群”提供必要的服务,组织群众开展各项健康有益的“社群”活动。二是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培育。探索建立乡镇(街道)社会组织孵化中心,简化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环节,完善备案服务,加大培育扶持力度,将符合条件的“社群”发展为社区社会组织,健全完善社区内社会组织发展制度规范,助力社区内社会组织的壮大,以此为平台,开发受众面较广的手机应用小程序,通过该小程序,在社区组织的介绍、招募、资源链接、需求征集等方面提供便捷高效的信息,提升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同时,在社区开展“公益活动换积分”活动,根据社区社会组织或个体居民不同贡献值转化成相应“积分”,“积分”可以兑换由“社区伙伴”(非公企业、社会组织等)提供的相关实物以及服务,如:生活必需品、家电维修、家政服务、婴幼儿护理等多项实物与服务,“公益活动换积分”活动不仅仅是一种激励方式,更是一个多元对接平台。三是加大对特殊困难群体的服务。组织社区党员干部、网格员、志愿者、公益人士成立“关爱小组”,上门帮扶残疾困难群体,提供修补衣物、健康检查、免费理发等志愿服务。关爱空巢老人和失独家庭,建立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逐步推广社区养老,引导更多社会资源投入机构养老。关心关爱留守儿童,开展“童伴妈妈”“睦邻学堂”“童心港湾”等活动,提升少年儿童的安全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开展“巾帼暖人心”“巾帼勇担当”“巾帼建新功”等活动,激发妇女内生动力,开办妇女职业技能培训班,增加妇女就业机会。四是加强“社群”活动阵地建设。加快公共健身场地建设,加大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投入,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2019年以来,共建设各级老年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职工之家、党员之家和体育场馆等活动阵地 个,满足各类“社群”开展各类活动需求的同时,也极大地丰富了市民精神文化生活。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各中小学校假期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对外开放操场、球场、田径场,为周边群众健身运动提供场地。
(三)注重体系管理。加强“线上线下群”管理。村(社区)干部、网格员运用微信、QQ、钉钉等社交软件主动“加群”“建群”,推动实现农村地区和社区网格“网群”全覆盖。大力宣传《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教育“群友”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以村(社区)为单位,对辖区“社群”进行排查,纳入“社群”管理,找到“群主”并经常性与“群主”谈心谈话、联络感情。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常态性加强“行业社群”管理,例如,交通运输局加强“司乘群”的管理,教科体指导学校加强“班级群”“家长群”的管理,公安局加强“保安群”的管理等,大力宣传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通过“群主”教育引导“群成员”遵法守纪、爱党爱国。对各类“维权群”加强正面宣传、区别对待,对群体诉求合理的及时疏导沟通并第一时间为其解决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变“对立”为“拥护”;对个别“群主”从个人私利出发煽动“群成员”散播谣言、制造事端、影响社会稳定的,坚决依法予以打击,防止其成为敌对势力利用的切入口。
(四)积极引导参与。一是加强正面引导,结合“党员双报到”和“千名干部进社区”活动,鼓励机关党员干部、村(社区)干部、社区网格员主动加入各类社会群体,参与并融入“社群”活动,当好宣传党和国家政策的“传声筒”,引导“社群”参与政策法规宣传、矛盾纠纷调处、应急抢险救援、社区公益服务等基层治理活动,弘扬社会“正能量”、唱响“主旋律”。二是大力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认真落实《关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扩大政府对社区社会组织服务的购买范围,加快发展生活服务类、公益慈善类和居民互助类社区社会组织,重点培育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失业人员、农民工、服刑人员或强制戒毒等限制自由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困难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社区矫正人员等特定群体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三是鼓励“社群”参与平安建设,实施“平安合伙人”项目,加大《人民群众参与平安岳池建设奖励办法》宣传力度,进一步深化“全民参与•平安岳池”行动,形成人人参与、共建平安的良好氛围。重点打造“三车五员”“平安哨兵”,将公交车、出租车、班线车驾驶员和城管执法员、环卫保洁员、社区网格员、物业保安员、外卖快递员发动起来,发挥其涵盖时间长、散布范围广、信息传播快的优势,积极为公安机关提供违法犯罪线索。
三、探索“社群”治理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岳池县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过程中积极探索“社群”治理模式,充分发挥了社会群体在引导社会舆论、强化治安管控、调处矛盾纠纷、加强民生服务等工作中的优势,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一)引导参与不够。当前,社区人员流动性逐渐增强,由以往的“熟人社会”转为“流动社区”,社区居民相互之间不够了解,对与自己无关的社区事务关心关注不够,对社区归属感不强,往往存在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参与和响应的群众多以少部分老年群体为主。同时,社区事务以居民委员会为主要力量,呼吁社会群体和群众参与社区事物管理的渠道较少、频率较低、方式较单一,以发放生活物资的引导激励方式较为常见,开展的活动往往以文艺活动为主,吸引力不够。参与社区事务的群众多是为了得到奖品而参与,主动关心社区事务的意识和积极性未有效激发,思想认识水平有待提高。村(社区)事务的主要参与者为村(社区)干部的局面还是没有得到有效的转变。
(二)经费保障不足。随着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文化、娱乐等要求也逐步增强,但与之相应的公共健身场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投入不够,有的社区为文化、舞蹈等爱好群体建设了活动场地和阵地等,但由于资金缺乏和管理不足等问题,实际运行效果不佳,开放率较低,与各类社会群体活动需求相差较远。社群服务资金不足,社会服务工作者数量较少,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对“社群”服务的意识偏弱,服务能力与群众的期盼有一定的差距,还不能满足新时代群众的要求。
(三)引领示范不强。村(社区)是市域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是各项政策方针和社会事务的最末端,在市域社会治理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而社区中的小区是最基础的“单元格”,在每个单元格中都存在着部门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在调查中发现,部分党员、干部因为个人工作、家庭事务等特殊情况,社区事务多发生在工作日,日常参与社区事务的时间就相对较少,作用发挥还有待加强。
(四)智慧水平不高。进入大数据时代,高新技术能提供更多的数据采集、储存、分析的有效路径,而这为基层治理拓展新的模式提供非常广阔的空间,但广大基层地区在线上、线下对社会群体的管理和引导“社群”参与社会事务上采用新科技方面上欠缺足够意识,在对一些“社群”的数据收集、分析、需求等方面,缺少一个技术平台进行综合研判和信息共享。
(五)机制建设不全。引导社会群体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现目前处于探索阶段,虽然有些地方出台了“社群”治理方案,但在引导社会群体方面的做法较少,机制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特别是关于资金保障、人才培训、社工福利、奖励激励等制度需尽快完善。
四、下一步推进方向及意见建议
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是推动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是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承担着弥补治理资源不足、提供公共服务、化解矛盾等重要功能。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需要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以及市场主体、新社会阶层、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共同努力。如何进一步激发社群力量参与到基层治理当中,经过前期的调研和探讨做出以下思考。
(一)加强党建引领。一是扩大覆盖范围。推动党的组织有效嵌入各类社会基层组织,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各类社会群体。对于符合组建党组织条件的小区、企业、社会群体等,做到应建尽建。对于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加强党的工作,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深入群众并充分发挥作用。二是创新设置方式。按照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密切联系群众的原则,探索创新党组织设置方式,努力使每一名党员都纳入党组织的有效管理,使每一名党员时刻能够感受到党组织的关怀,使其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有平台、有渠道。三是完善管理机制。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力量的统筹协调,正确发挥党组织的引领作用,克服基层社区社会治理力量和资源分散化甚至相互掣肘的弊端。进一步优化完善“党员双报到”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在基层治理中的带头作用和头雁效应,逐步形成“工作在单位、活动在社区、奉献双岗位”的党员管理新机制,“一核多元、融合共治”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使党的各项功能在各类组织中润物无声地得以实现。
(二)激发内生动力。一是发动群众参与。要从多个维度广泛发动以社群治理工作方式及成效等方面的主题宣传,形成一定舆论热度,让群众知晓社群治理工作的具体思路及发展方向。同时,及时回应群众利益关切,领导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努力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治理成效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提升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二是强化社区引领。坚持政治、自治、法治、德治、智治相结合,大力加强社区文化、社区心理服务建设,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激发群众主人翁意识,进一步激发群众、社会群体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发挥法治保障和德治教化作用,涵养“社会进步靠大家”的实干精神,培养居民共通的情感和友爱,促进居民和社区内“群体”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增强和提升社区凝聚力。三是搭建学习平台。组织开展相关知识培训,让各类社会组织和群众掌握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内容、形式、流程和规则等,提升各类社会组织和群众参与能力和水平,夯实社会群体及社区居民有序有效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基础。
(三)拓展参与渠道。一是加强“社群”培育。发展壮大乡镇(街道)社会组织孵化中心,培育和发展各类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的社区社会组织,进一步健全完善社区内社会组织发展制度规范,引导群众参与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发挥其在创新社会治理、服务保障民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二是创新协作方式。吸纳与社区结对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担任社区党组织兼职委员,实施契约共建项目,通过联席会议、民情恳谈、议事协商、志愿服务等制度化平台,广泛听取民意、汇集民智,打造发现问题、快速流转、分类解决的治理闭环,统筹解决群众所需所急,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协同共治的格局。三是健全法律法规。健全和规范社区自治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政策性支持和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畅通和规范各类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的制度化途径,完善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法制化、制度化渠道,全面激发基层治理活力。
(四)创新治理模式。一是提升基层自治。高度重视发挥基层自治作用,注重培养社区居民的自治意识和自治能力,深入推进居民自治与业主自治,完善和健全基层群众自治体系,设立“百姓议事厅”,按照干部问事、群众说事、集中议事、及时办事、民主评事的流程,不断扩大公众参与度,充分让群众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让城乡社区居民真正实现自我治理、自我服务。鼓励和尊重基层自治中的“试错”探索,建立健全有效的纠错机制,不断增强基层自治的韧性和自主性。二是强化基层法治。尊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基层法治队伍建设、充实基层法治力量,倚重和发挥法治专业人才队伍的作用,打造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基层法治队伍。通过定期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送法上门等活动,普及日常生产生活涉及的法律知识,增强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扎实培育基层法治土壤。三是夯实基层德治。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滋养人心,成风化人,充分发挥家庭家教家风等德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引领作用。继承和发扬“枫桥经验”,最大限度地让社会群体和群众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把社会矛盾化解建立在坚实的群众基础上,形成“人民矛盾人民调,社会矛盾社会调”的工作局面。四是创新基层智治。把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与基层社会治理深度融合,促进社会沟通,改进管理和服务。开发建设网上办公系统、专门应用程序等平台,形成微端融合、服务联动的智慧政务网,让群众通过手机、电脑等终端获得全方位、全覆盖的生活服务,参与讨论、投票、监督等活动,不断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效能。
(五)激发网格效能。一是优化网格系统。以楼栋、巷道、小区、路段为单位划分若干网格,与业主委员会建设相结合、与基层协商民主有机融合,积极建立网格党支部或党小组,推荐优秀党员网格员担任网格党支部书记或党小组组长。发挥党员网格员的主导作用,建立以党员网格员为骨干的网格服务团队,按照社会群体和社区居民的需求和意愿提供精准化服务,提升网格党组织的民生服务能力,彰显党组织在网格化管理中的政治优势。二是强化网格作用。要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通过财政补贴、政策扶持、税收减免等措施鼓励社会群体进入网格公共服务领域。同时,贯彻落实政府职能进网格的准入制度,以清单形式明确各职能部门进入网格的具体项目、权责事项和操作流程等内容,严格监督职能部门进入网格的行政管理事项。在网格员队伍建设方面,要加大网格员队伍的专业培训力度,完善激励保障机制,以物质激励和职业发展愿景吸引和留住人才,培养一支适应基层治理现代化要求的高素质网格员队伍。三是建设“全科网格”。探索推行“全科网格”建设,构建全域覆盖、全网整合、规范高效、常态运行的网格化管理服务体系。推行“大联动、微治理”,建立“网格发现、社区呼叫、分级响应、协同处置”工作机制。优化网格设置,进一步完善网格员职责清单,健全网格化管理服务事项准入和项目化支持制度,并按照“费随事转”原则落实相应保障。四是推动网格管理社会化。在网格中精心培育包括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在内的居民自治组织以及其他各类社区社会组织,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在基层治理中的积极功能,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全力推进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进一步推动政社分开,不断优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制度体系,积极发挥市场组织在网格化管理服务中的作用,动员各类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治理,把网格化管理与社会参与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增强网格自我管理与自我服务的能力。
(六)强化制度支撑。一是完善自治机制。明确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权利和义务,划清政府管理权和群众自治权的边界,把不必要的行政事务剥离出去,把不能缺的自治内容纳入进来,统一和规范赋权事项、参与形式、实践流程等,明晰基层政府、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治理主体的权责关系、职能范围,厘清权利边界,做到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使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进一步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群众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二是完善服务机制。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放管服”改革向基层延伸,将直接面向群众、点多面广、基层治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审批、服务、执法等权限依法赋予基层。完善社区民事代办制度,以“自愿委托、无偿代办、全程服务、合法高效”为原则,组建“零跑团”,重点为企业、项目、个体工商户以及特殊群体提供全方位帮代办服务,实现企业和群众办事“最多跑一次”,努力做到“零跑动”的工作目标。有序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资源向社区公众开放。建立社区工作者“全岗通”工作机制,实现社区公共服务事项一口式受理。探索建立社区长者食堂、公共图书馆、日间照料中心等,把社区党群活动中心建成集基层党建和服务群众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场所,发挥“一室多用”功能,为群众生活提供便利,让群众有更切实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三是完善保障机制。结合社区服务、人文培育等工作,挖掘社区精英参与到社区内部治理中,明确社区聘用人员职业化体系,科学设立岗位等级序列,拓宽和规范高素质社区工作者的引进渠道,增强引进力度,建立完善社会群体参与社会治理的奖励机制,推动社会治理资源向基层下移。同时,完善招聘培训、薪酬待遇、考核激励等机制,为社会群体、社区居民按照法律法规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提供人、财、物等方面的必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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