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缴费数额在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2、用人单位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按照《关于确定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甘社保发 [2019] 67 号) 规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自 2019 年 5 月 1日起按照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要求,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 19%降低至 16%。
3、职工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按照《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甘政办发 [2006] 87 号) 规定,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当年月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人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月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300%以上的部分,不计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60%的,按 60%计人。自 2006 年1月 1日起,职工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比例缴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4、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按照《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人社通 [2018] 502 号) 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 [2019] 54 号) 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的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 60%-300%之间选择,缴费比例为20%,其中 8%记人个人账户,12%记人社会统筹基金。灵活就业人员从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之月起缴费,可以选择按月、季、半年或年的方式缴纳。灵活就业人员不得补缴往年在灵活就业期间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增加缴费年限。
供稿:王海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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