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社会 > 社会信用体系制度化建设 ▎《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解读

社会信用体系制度化建设 ▎《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解读

社会信用体系制度化建设 ▎《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解读《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解读2021年11月26日,《陕西省社会信

《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解读

2021年11月26日,《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定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继2012年《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实施之后,陕西省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建设取得的再次突破。

《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全文共8章55条、从制度层面建立贯穿市场主体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管机制,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信用激励与约束、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和信用服务市场等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提供了基本遵循。

第一章 总则

从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建设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社会共建与奖励方面分别进行了阐述。

第二章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任务可以概况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升信用信息共享水平和信用服务支撑能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和社会治理机制,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强调政务主体的诚信水平,对其他主体的诚信建设发挥着重要的表率和引领作用。要让老百姓守法守信,政府自己必须带头守法守信。《条例》对政府守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有利于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树立政府公开、公正、清廉的良好形象,有利于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风气,培育良好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商务诚信首先从认识层面对市场主体提出了增强法治意识,恪守契约精神,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约,诚信履约、公平竞争的要求;其次从行为层面提出了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提升信用管理能力,防范信用风险,参与信用建设示范创建等活动等具体要求。

社会诚信指出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只有以诚待人,以信立业,才能赢得他人的尊重和信赖。本条对社会成员遵循诚信原则、树立诚信意识提出了明确要求。

司法公信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司法在民众心目中的地位,包括对司法的需要,对司法的信赖和,对裁判的服从二是司法的效力客观上所体现的强制力量。

行业信用建设对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五方面要求:一是建立健全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和行业信用记录,二是推行信用承诺制度,三是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四是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惩戒措施,五是推动信用管理和服务创新。

对协会商会组织在健全行业自律准则、建立信用档案、创建诚信活动等三方面提出了推动行业信用建设的要求。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与使用

信用信息的管理与使用是开展信用信息查询公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等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为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归集、整理等活动,确保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完整,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条例》对信用信息管理职责、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公共信用信息披露方式、失信信息公开期限、信用信息查询使用以及信息安全管理职责等做出了相关规定。

第四章 信用激励与约束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经济制度、社会结构都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进展而发生着急剧的变化。信用的缺失逐步成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顽疾。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偷税漏税、科研造假、逃废债务、政务失信等严重失信行为屡禁不止,给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守信激励与失信约束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机制。习近平总书记2016年在中央政治局第37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中的突出问题。加强相关立法工作,明确对失德行为的惩戒措施,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

在守信激励方面,《条例》规定,守信激励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从下列范围内依法确定:在行政许可等工作中,予以容缺受理、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级;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予以减免保证金;在行政检查中简化检查方式;在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予以重点支持;在信用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措施。守信激励措施清单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

在失信惩戒方面,《条例》规定,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应当明确失信惩戒的具体事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手段、实施主体、实施期限等内容,并限制在下列范围: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限制享受相关便利;在财政资金资助等政策扶持中,作出相应限制;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公共资源交易;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加强监管;限制参与表彰奖励,取消参加选优评先资格;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信用主体的信用权益是指信用主体对其社会信用信息依法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其主要包括:信用主体对其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披露、查询等享有知情权、同意权、异议权、修复权、遗忘权、封存权,以及复议权和诉讼权。

信用主体权益的保障水平和能力,决定着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的广度与深度。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应用,必须切实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信用主体的权益可以有效遏制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的泛化和扩大化。

第六章 信用服务市场规范与发展

发展与规范相辅相成。《条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培育规范信用服务行业的职责、省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管理责任易机信用服务机构应当遵循的原则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支持、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健康发展,鼓励社会力量进入信用服务市场,参与社会信用管理、服务和监督。

县级以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信用服务市场的指导和监督。信用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并推行行业规范,提升信用服务行业公信力。

上一篇: 我眼中的中国乡村社会大调查(五):将论文写在从脱贫攻坚向乡村振兴转型中的贡山山水
下一篇: 社会公平与社会和谐

为您推荐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