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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学派多元主义与社会连带主义论争.txt

英国学派多元主义与社会连带主义论争.txt摘要在国际关系理论的英国学派中,存在着两种主要的概念和研究方法取向,即多元主义与社会连带主义。本文主要探讨两者的异同及其本质。它们的共同点在于,以马丁•怀..

摘要在国际关系理论的英国学派中,存在着两种主要的概念和研究方法取向,即多元主义与社会连带主义。本文主要探讨两者的异同及其本质。它们的共同点在于,以马丁•怀特的三大思想传统作为自己的理论立场,坚持理性主义的国际社会观、关怀人权等道德价值。然而,它们之间也有很大分歧,主要是两者对国际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国际法有不同认知,即国际社会是以自然法还是实在法为基础;在人权以及与其有着密切关联的人道主义干涉和西方对第三世界的责任问题上,看法也大相径庭。多元——连带之争实质上探讨的是国际社会的本质、潜能和规模,以及国际社会成员对于规则、规范、价值、制度的分享程度。双方的论争不仅是国际关系理论一个新的理论增长点,而且加深了人们对于国际社会与世界社会的理解。关键词国际关系理论英国学派多元主义社会连带主义中图分类号:D8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4812(2009)01-0061-68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介绍和研究英国学派的文章、著述逐渐增多,21世纪初更是掀起了一股英国学派的研究热潮。这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尤其有助于突破国际关系与国际政治研究中理论范式上的“美国中心”窠臼。但是,国内关于英国学派的著述一般都是从整体上介绍、研究其“国际社会”理论,多元主义和社会连带主义零星地散布于其中。

[1]文以多元——连带论争为切入点,通过对多元主义与社会连带主义及其论争进行批判性地系统梳理,从另一个侧面勾画出英国学派的整体面貌。一、概念与理论地位英国学派中存在着两种主要的概念和研究方法取向,即多元主义与社会连带主义。多元主义概念是20世纪40年代后由考尼留斯•诺•威廉豪夫(KoniusWilhelmhauff)和霍斯•劳特帕切(HoseLauterpacht)等国际法学家建立起来的。他们强调国际社会中单位国家的功能,将国家主权原则视为国际社会稳定的基础。多元主义最明显的特征是将国家而非个人作为分析单元,认为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利益和价值,国际社会具有国家基础的多元性和价值上的相对性。20世纪50年代,马丁•怀特、巴特菲尔德等借鉴吸收了多元主义的主体思想,逐渐形成了英国学派的多元主义观念。[2]英国学派的多元主义认为秩序是国际社会最主要的因素,因而强调国家主权的重要性及道德信念实践、文化的多样性和价值的相对性,认为国际社会中的权利和义务属于主权国家,个人仅有所在国家所赋予的权利。因此,英国学派多元主义研究的本体为单位国家,认为当代国际社会的范畴规模仅限于维持国际社会共存的秩序上。在它看来,尊重主权和不干涉原则总是第一位的,国家无权以人道理由干涉他国。

社会连带主义的思想渊源是法国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以及杜尔克姆的社会连带主义理论。孔德和杜尔克姆从社会分工和连带关系分析着手,认为连带关系并不是行为规则,而是一种事实,一切人类社会的基本事实。而国家,就是社会连带关系基础上之人类社会的一个器官,社会是人们通过共同的欲望结合起来的集团,个体单位的重要性要远高于集体。[3]这是典型的社会有机体说。同样,英国学派的社会连带主义继承了孔德和杜尔克姆的社会有机体学说思想,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解释国际社会。社会连带主义认为,国际社会是由个人所组成的人类共同体,每一个体都是国际社会里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在英国学派的社会连带主义看来,人类社会正义是第一位的,人权的重要性高于一切,国家之所以存在就是为了保护个人的权利。因此,它强调作为国际社会根本成员之个体的重要性,强调利益的一致性和价值的普遍性。它认为,当代国际社会的范畴不仅仅在于维持国家间的秩序,而应该更广,国家既有权利也有义务进行干预以避免人道主义灾难。可以看出,多元主义倾向于现实主义,强调国家间的政治和文化差异。而社会连带主义则是一种社会学理论,认为社会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因而以社会中的个人为其研究基点,从而具有明显的康德式革命主义倾向。

正是二者之间的上述差异在英国学派内引发了关于当代国际社会实际规模和范畴的论战,多元主义者与社会连带主义者即成为这场论战的对手。因此,多元主义与社会连带主义之争就一直成为英国学派研究的中心问题之一。英国学派内部的紧张就集中体现在这场论争上。自20世纪60年代中期起,英国国际政治学界就开始关注主权与人权、秩序与正义、人道主义干涉等多元主义与社会连带主义论争的核心问题。英国学派产生初期,巴特菲尔德、怀特等就特别关注国际社会中的秩序与正义紧张性问题。怀特是一个多元主义者,强调秩序是维护国际社会稳定的基础,但始终没有忽视对社会连带主义的个体性价值伦理予以关怀。怀特指出,国际关系理论之所以不成熟,主要原因就在于其“思想与道德的贫困”20世纪80年代,布尔、文森特以及沃特森等继续围绕多元——连带的论争来开展理论研究工作。“多元主义与社会连带主义之间的论争是英国学派理论研究的中心,而且对于该学派理论的内容而言,如何对这场论争进行建构具有重要的意义”冷战结束后,重视保护人权成为新的潮流,国际上兴起一股人道主义干涉风浪,多元主义与社会连带主义之争由于关注人权而再次成为国际关系学界探讨的热点。多元——连带的论争打破了英国学派之前的学术研究拘泥于“国际社会”核心概念的局面,为整个学派注入了新的活力。

从学理意义上说,正是英国学派学者们这种自觉的学术反思、怀疑与自我批判精神所引发的多元主义与社会连带主义论争,推动了学派本身的新发展,并为其提供了与主流理论平等对话的机会,进而促使其逐渐与当下主导理论派别合流。英国学派之所以能够成为当前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的热点,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多元——连带论争推动的。特别是,社会连带主义把文化、身份等要素纳入到国际关系研究中来,运用传统的社会学思想及方法来研究国际社会的变化,强调世界社会是主体间性的共同体社会,这大大主导并推动了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的“社会学转向”。英国是当今世界上国际关系研究的第二中心,它的活跃和发展对美国的国际关系研究构成了挑战。“随着(英国学派内部多元——连带论争)规模的扩大与国际化,英国国际关系学者今天在全球领域成为主要的竞争者。”[7]二、多元主义与社会连带主义的分歧多元主义与社会连带主义由于分歧而发生争论。二者之间的分歧集中在以下三大问题上:世界是否存在着统一性,国际社会规则和制度是如何构成的以及这些规则和制度是如何演变的。具体说来,这种分歧主要反映了两者在以下两个方面的认识差异。一是国际法主体认知上的差异性。多元主义与社会连带主义的分歧集中在国际社会中规范性的内容方面,主要体现为对国际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国际法的疑问,特别是对国际法起源的不同解释,即这个社会是以自然法(格劳秀斯法,强调这个法律不仅适用于国家也适用于个人,社会连带主义)还是实在法(奥本海姆法,强调主权国家是国际法唯一的主体,法律只能适用于国家之间,多元主义)为基础的。

[9]“(英国学派)对国际法的兴趣并非体现为国际法本身是何物,而是国际法代表了什么。它为社会的存在提供了证据。”[10]“自然法和实在法的争论是英国学派有关未来国际社会发展的焦点所在。”[11]换句话说,个人是否 为国际法的主体,引起了多元主义与社会连带主义的论争。 多元主义者试图为国际社会寻找更多的现实基础,在国际法的认知上倾向于实证法学派, 否认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实证法学派相信法律是由某个特定的主权国家所制订,国内个体 单位只能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个体本身不可能超越主权国家,成为法律的主体。多 元主义以实在法为自己的理论支点,认为国际法只能基于国际共识,国际法本身不造就秩序, 它只是国际社会存在的证据而非原因,秩序既有赖于共同的规范也有赖于实际的均势。布尔 即反对把自然法作为国际社会的基础,特别反对个体凌驾于国家之上。也就是说,在多元主 义者看来,国家的内部秩序取决于内部意志,因此,其他国家无权干涉一个主权国家的内部 事务,个人只是国际法的客体而不能是国际法的主体。 社会连带主义则以自然法为基础。它认为国际社会中的和平、秩序和正义有赖于自然法 准则和自然法基础上的国际法准则对国家行为的约束。

社会连带主义极力声称有效力的国际 法不仅来源于国家所同意的那些规则,也来源于整个国际社会得以实现团结和产生共识的那 些规则,尽管某些国家不承认这些规则。[12] 也就是说,社会连带主义反对把作为个人人权 基础的自然法与作为国家主权基础的实在法混为一谈。以邓恩、威纳和林克莱特为代表的社 会连带主义者,将自然法作为人权保护的基础。他们认为,国际社会在道义和政治上应当团 结一致,对战争、条约和干涉行为是否具有正义性这样的问题必须达成共识。国际社会中的 个体拥有保护自己人身和财产的权利。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在分享共同的规则、制度、价值上 高度协调一致,就过渡到世界社会了。在他们看来,世界社会中的主角是个人,因此实在法 已经不能适用于此,只有自然法才能够充分保障个体的权利。[13] 二是价值伦理上的内在紧张性。多元主义与社会连带主义之间的紧张性突出体现在对人 权和人道主义干涉的不同回答上。多元主义强调秩序和国家主权。它认为,国际社会存在的 目的是维护国家间的秩序;国际社会中的权利和义务属于主权国家,个人仅有所在国家给予 的权利;人道主义干涉严重威胁到国际社会的规则基础,违背了主权原则。而社会连带主义 强调正义,认为国际社会存在的目的不仅在于秩序的维护,更在于正义的实现。

它突出了个 人作为国际社会根本成员的重要性。它认为国家必须保护好公民的基本人权。为了使国际正 义得以维护、尊重和对人权实施保护,在某些场合需要运用军事力量干涉主权。“在过去 10 多年间,多元主义与社会连带主义有关人道主义干涉的不休争论让二者分歧越来越大。” [14] 二者在国家与国际社会的关系问题上也存在很大的歧见。多元主义更多从现实出发,将 国家主权、秩序看成现有世界的基础。它认可国家内部的多样性,试图阻止对它的强制性削 弱。布尔认为,在主权国家所组成的社会里,国际规则和国际法限制了那些图谋干涉别国内 政的国家选择的范围。[15] 他发现,国际社会从来没有尝试过人道主义干涉,因为它“不愿 意因为各个国家拥有了这种权利而伤害到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原则” [16] 文森特更是直截了当地说出了多元主义的人权观和人道主义干涉观:“多元论的这种承认就不是由于对国际社 会在道德上感到满意或无论哪一个国家终究会和别国一样美好,而是由于对干涉者可能选择 的立场带来的害处感到忧虑。”[17] 而社会连带主义则更多地放眼未来,强调个人正义和世界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目 标。社会连带主义反对将国家的合法性视为国际社会稳定的核心要义,相反却认为,主权国 家本质上是一种表达共同利益的个人联合体,因而一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中是否合法取决于它 是否尊重和保护了本国公民的权力。

一旦国家无法承担这种责任和行使好这种权力,那么人 道主义干涉就是合法的。“国际社会乃至某个特定的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对他国进行人道主 义干涉的权利,这种权利基于普遍人权规范对巩固国际社会中国家的合法性起了重要作用。” [18] 可见,在社会连带主义看来,主权的内涵已发生变化,国际合法性是以世界共同利益和 国际社会成员的集体意愿为基础的。 [19]“当国家利益与人权相冲突时,它们就必须抛弃那 些狭隘的商业和政治好处。”[20] 多元主义与社会连带主义之间这种价值伦理上的内在紧张性,从本质上说是主权与人权 内在困境的外溢。[21] 这在当代世界主要表现为国际人权法则与国际社会各成员国接受能力 之间的不一致性。在发达国家,由于民主建设起步较早,其人权结构已经比较完备,国际人 权法落实得比较到位。而在另一些国家尤其是不发达国家,生存是第一位的,其他方面的一 些基本人权状况难以符合国际人权法则的标准。应当指出,社会连带主义这种人道主义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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