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2社会结构“社会结构”这个术语涉及到一系列问题,其范围是如此之广泛,其定义是如此之含糊不清,要在一篇篇幅受到严格限制的文章里对它们作全面的论说是不可能的。这一点已反映在这本专题论文集的纲要中,其中,与社会结构密切相关的那些问题,被分归到几篇论文中,诸如论“风格”、“文化的普遍范畴”和“结构语言学”的那些论文。这些文章应该与现在这篇文章联系起来读.另一方面,社会结构方面的研究关系到社会现象的形式方面;因而要使它们与其他属于精确和自然科学的领域完全割裂开来而加以定义是困难的,讨论起来则更困难。因为在精确和自然科学中的问题,同样是根据形式的关系提出的,或者,说得更确切些,在那里,对不同问题的形式的表述允许有同一种探讨方式。事实上,人们对社会结构研究的主要兴趣似乎在于,它们给了人类学家以希望,即由于使他的问题得到了形式化,他可以从已经在他那个方向上远远领先于他的那些学科中借鉴解决问题的方法和类型。事情既然如此,那么显然,“社会结构”这个术语就首先需要加以定义,并且应当作出说明,以便把社会结构研究与笼统的对社会关系进行描述、分析和理论说明,从而与整个社会人类学的范围相混同的极广泛的领域区别开来。
这一点,由于某些把社会结构辟为人类学研究的一个特殊领域有贡献的人是以不同的方式来看待前者的,有时好像竟至于被严重怀疑他们事业的正当性的地步,因而更显得必要了。例如,克罗伯在他的《人类学》第二版中写道:“结构”似乎是由于美丽词藻的风扉,但是突然之间在十年左右的时间里成为一种时髦吸引了大家——就像“空气动力学”这个词一样——,并且因为它娓娓动听,遂在其流行期间大有不分青红皂白的被滥用之势。一种典型人格当然可以被看作是具有一种结构。但是对一门生理学、对任何有机体、对一切社会和一切文化、结晶体、机器也都可以如此去看。——事实上一切不是完全乱七八糟的东西都具有结构。因此“结构”所加到我们的言论的意义中的,除了引起某种程度的苦苦思索的愉快之外,似乎什么也没有。尽管这番话主要是针对“基本人格结构”这个概念而言的,但对于在人类学中一般的使用结构概念亦颇有不以为然之意。另一个理由也使制定一个社会结构的定义成为迫切的事:为了使讨论有意义,人们才必须采纳结构主义观点;从这点来看,试图通过从流行在所有声称以“社会结构”为其研究对象的学者中的用法和定义中抽象出共同的因素,从而在归纳的基础上得出一个正确的社会结构的定义,是毫无希望的。
如果这些概念确实是有一种意义的话,那么这种意义首先指的就是结构的概念本身也有一个结构。这一点我们一开头就将试图做约略的说明,以防止一头陷进大量论述社会关系的书籍和论文的冗长清单中,单单把它们举例出来就远非能供我们使用的有限篇幅所能容纳的。下一步,我们必须看到,不同作者所使用的“社会结构”这个术语,在什么方向上离开了我们的定义,以及离开得有多远。这将在专论亲属关系的章节中进行讨论,因为结构概念是在那个领域中发现了它的主要用途,也因为人类学家是在那种关系中来选择关于他们的理论观点表达的。原文出自LeviStraussStructuralAnthropology,VolumeΙ(BasicBooks,1963),pp.277-289;中译选自谢维扬、俞宣孟译《结构人类学》第一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5年)第297-312定义和方法的问题现在转入了定义“社会结构”的任务,这里有一个应当马上予以澄清的问题。“社会结构”这个术语与经验实在的并无关系,而是与根据经验实在建立的模型有关。这可以帮助人们搞清两个互相密切联系以至于人们常常混淆的概念之间的区别,即,社会结构的概念。暂时,说明下面这些就够了:社会关系是有原材料组成的,构成社会结构的模型是在它们中建立起来的,同时社会结构决不能还原为在一个给定的社会中所要描述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因此,社会结构无权在社会研究中间要求分得一片它自己的领域。它毋宁是一种使用任何一种社会研究的方法,类似于流行在其他学科中的结构分析。于是问题就变为确定哪一类的模型能称得上“结构”这个名称。这不是人类学的问题,而是属于一般科学的方法论的问题。如果记住这一点,我们就能说,结构是由一个符合几个条件的模型组成的。首先,结构展示出一个系统的一些特征。它由几个要素构成,其中没有哪一个要素是能够经历一种变化而不在所有其他的要素中引起变化的。其次,对于任何一种给定的模型,应当有一种能够安排一系列变形的可能,其结果是导致一组同样类型的模型。第三,上述性质使得作出下述预言成为可能:如果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要素作了某种改变,这个模型将会如何反应。最后,模型应当这样被构成出来,使得全部观察到的事实成为直接可以理解的东西。如果这些就是任何有结构价值的模型的必要条件,就会产生几个结论。不过,这些都与结构的定义无关,而是涉及到所展现出来的性质以及在社会和其他领域作思考时通过结构的分析所提出来的一些问题。结构和实验。我们应该极其谨慎的对观察和实验这两个层次作出区分。观察事实以及精心制定能从这些事实中建立起模型的方法论的手段,这同根据模型来进行实验完全不是同一回事。
我们所说的“根据模型进行实验”,是指其目的在于确定一个给定的模型当其发生变化时将如何反应,以及与一些相同或不同类型的模型进行比较的一系列程序。由于许多关于社会结构的讨论围绕着民族学材料的具体性、个别性和由结构的研究一般地展示出来的抽象的、形式的特征之间的这个表面上的矛盾兜圈子,这种区别就更为必要了。当人们明白了这些特征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层次,或者更确切的说,属于同一过程的两个阶段时,这个矛盾便消失了。在观察的层次,主要的——人们几乎也可以说是唯一的——规则就是,所有的事实都应当得到仔细的观察和描述,而不许任何理论上的先入之见去决定是否有某些东西比另一些东西来的更重要些。这条规则反过来又意味着,事实应当根据对他们自身的关系去加以研究(他们是通过什么样的具体过程而形成的),以及对整体的关系去加以研究(目的始终是为了把在部分中能观察到的每个变化联系到它初次显露于其中的整体环境上去)。这个规则及其必然的结果已经由高尔斯坦因(4)从与心理生理学研究的关系方面明白地提出来了,这对于任何种类的结构分析都可以看成是有效的。其直接的结论是,在民族志的描述的细节和具体性与据此而构造出来的模型的有效性和普遍性这两者之间,非但没有矛盾,而且还有一种直接的联系。
因为,尽管有许多模型可以用作方便的手段去描述和解释现象,但最佳的模型显然总是那个真正的模型,即,它是从经过思考的那些事实中抽取出来的,同时又使它能说明所有事实的那个最简单的可能的模型。因而,首要的任务就是要确定那些事实是什么。意识和无意识。第二个区分关系到模型的意识和无意识特征。在结构思想史上首先引入这种区分的当推博阿斯。他讲得很清楚:一类事实,当它在其中得到表现的那个社会团体还没有精心制定出一种有意识的模型去解释或证明它时,能够更加容易地服从于结构的分析。有些读者发现博阿斯的名字同结构理论连在一起被提及可能会感到吃惊,因为他常常被说成是结构理论上的主要障碍。然而本文作者则试图说明,博阿斯在结构研究问题上的缺点, 并不在于他不能够理解这些问题的重要性和意义,事实上,他是以最具预言性的方式来理解 它们的。他的那些缺点倒不如说是从他把有效性条件强加给结构研究这一事实中产生出来 的,这些条件中有一些将依然是结构研究的方法论中的常青部分,而另外有一些则太严厉而 不可能满足,以致将窒息任何领域中的科学的发展。 一个结构的模型可以是有意识的或者无意识的,而这个差别不影响它的性质。我们只能说,当某种类型的现象的结构并不埋得很深时,很可能会有某种模型存在于集体意识之中, 像是一道把这一结构隐藏起来的幕布。
因为通常被认为是“规范”的有意识模型,从定义方 面看是一种很勉强的模型——它们不被用作解释现象,却要使这些现象长存不衰。于是,结 构分析就面临一个对语言学家来说是著名的悖论,即,结构的组织越明显,它就变得越难以 得到,因为有一些不精确的有意识的模型横亘在通向它的道路上。 从意识的程度的观点来看,人类学家面临着两种情况。他们可能不得不从现象中构成一 个模型(这种现象的系统的特征并没有被文化这一方面所意识到);这是博阿斯向人类学研 究提供最简便的根据时谈到的一种比较简单的情况。但在另一些情况中,人类学家将要一方 面与未经加工的现象本身打交道,另一方面又要与为对前者作解释而已经有文化建立起来的 模型打交道。尽管鉴于上面谈到的理由,很可能这些模型将被证明是不能令人满意的,但是 这决不意味着事实总是必然如此。事实上,许多“原始”文化都建立了它们的婚姻法则的模 型,这些模型比其专业人类学家建立的模型来更简明扼要。 因而人们由于两个理由而不能忽略研究一种文化的“土”的模型。第一,这些模型可能被证明是精确的,或者至少会对看 清现象的结构提供某种见解;每种文化毕竟都有它自己的理论家,他们的贡献亦值得像人类 学家对其同行那样给与同样的重视。
第二,即使这些模型是有偏见的或者错误的,但是就是 这种偏见和错误的类型,是需要加以研究的事实的一部分,而且还居于那些最重要的事实之 列。然而甚至在考虑这些由文化中产生出来的模型时,人类学家也不会忘记——他们时时被 谴责为忘记时 ——文化规范本身并不是结构。应该说,它们既作为一些事实材料、又作为同人类学家本身所作出的一样的理论贡献,对于理解结构作出了一种重要的贡献。 这一点已受到法国社会学派的高度重视。例如涂尔干和莫斯,作为鸟瞰土著思想范畴的 起点,他们始终注意用流行在土著人自身中的意识的表现去代替从人类学家自己的文化中产 生出来的那些东西。这无疑是重要的一步。然而,因为这些作者没有充分意识到,土著人的 意识表现,尽管其重要,但她离开无意识的实在的距离可能恰恰同其他的意识的表现一样的 遥远,所以这一步未能达到其目标。 结构和测量。人们常常以为,结构概念的主要好处之一,是允许在社会人类学中引进测量法。这个观点已经由于数学的和半数学的方法频频出现在论述社会结构的书籍和文章中而 得到了加强。诚然,在某些情况下,结构分析使得把数值加到不变的东西上去成为可能。例 如,这曾经是克罗伯关于妇女时装研究的成果,这项成果是结构研究中的一个里程碑; 10 还见之于我们下面将要讨论的其他一些研究。
然而,人们应当记住,在测量和结构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结构的研究在社会科学中, 是现代数学发展的间接产物。现代数学与传统数学着眼于量的观点不同,越来越着重质的观 点。于是,在数理逻辑、集合论、群论和拓扑学这样一些领域里,对不容许有测量结果的那 些问题提出了一种严密的研究方法也已经变得可能了。作为一些还没有被社会科学予以实际 运用的跳板而出现的这方面的杰出成就,可见于下列著作:冯纽曼和摩尔根斯基的《经济 行为和游戏论》;维纳的《控制论》;以及夏龙和韦弗尔的《通讯数学论》。 机械模型和统计模型。最后一个区分关系到模型的尺度与现象之间的关系。按照这些现 象的性质的不同,将有可能或不可能建立其成分与现象本身具有同样尺度的模型。一个其成 分与现象具有同一尺度的模型称为“机械模型”;而当模型的成分具有不同的尺度时,我们 所处理的就是“统计模型”。婚姻法则对这种区别提供了最好的说明。在原始社会中,这些 法则能表现在一些要求个体依亲属或氏族关系切实地组成共同体的模型中;这些就是机械模 型。在我们自己的社会中并不存在这种分配方法,在我们这里,婚姻的类型是有未来的配偶 所属的初级和次级的集团的大小、社会流动性、以及信息的总量等诸如此类的因素决定的。
因而,为了制定我们的婚姻系统的不变量,一种合乎要求(尽管还没有试过)的尝试是必须 规定出平均值——阈值;这就将是一种统计模型。这两种模型之间可能会有一些居间的形式。 这就是在那些以一种机械模型规定婚姻禁忌,而对于那些许可的婚姻则依靠统计模型的社会 (甚至我们自己的社会也如此)中的情况。还应当记住的是,同样的现象,根据它们被归到 一起和与其现象归在一起的不同方式,可以容许有不同的模型,有些是机械模型,有些是统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