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与公平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它涉及到哲学、经济学、政治学、法学、伦理学和社会学等多种学科,是困扰着历代许多思想家的难题。当代西方政治哲学家诺齐克与罗尔斯之争,就是围绕着效率与公平及其关系问题展开的。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也是我国当今各种社会矛盾的集中体现。因此,深入研究效率与公平及其关系,
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效率和公平是相互关联的两大发展目标
效率和公平是社会发展中的两大目标。社会发展首先是生产力的发展。提高生产效率、增加物质财富,是我们所追求的一个目标。社会发展归根到底又表现为人自身的发展,保障人的权利、增进社会公平,是我们追求的另一个目标。
在讨论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效率与公平之间是“两难选择”,二者不可兼得:如果选择了效率,就必然牺牲公平;同样,如果选择了公平,又必然失去效率。为了提高效率,就不得不放弃公平;相反,为了保证公平,又不得不失去效率。这种观点,把效率和公平截然对立起来,完全割裂了二者的联系。我认为,尽管效率和公平是社会发展中两个不同的目标,但二者又具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而要把握二者之间的关系,就必须科学认识它们的内涵。
效率是指人的活动的效率。人的活动是主体借助一定的手段实现既定目标的过程。一般而言,效率就是人的活动所达到的目的和从事这种活动所运用的手段之间的比例关系。人类最基本的活动是生产活动,因此,我们所说的效率主要是指生产活动的效率。具体地说,效率就是人的生产活动的产出与投入之间的比例关系:成本不变,产出越大,效率越高;同样,产出不变,成本越低,效率越高。可见,效率不单纯是一个产出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投入的问题。即合理地调节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进行这种物质变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27页)提高生产效率,就是以尽可能小的投入获得尽可能大的产出,即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这就需要激活各种生产要素,归根到底,就是最大限度地激发各种生产要素所有者的潜能,最充分地调动各种生产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诉诸于公平。
公平是一定历史条件下,通过经济、政治、法律、道德等方式整合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发展的价值准则。现代社会的公平,是通过社会整合、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的价值准则。从经济的角度说,公平就是“得其应得”;从政治的角度说,公平就是“平等待人”。公平是具体的、历史的。“在道德上是公平的甚至在法律上是公平的,而从社会上来看很可能是很不公平的。社会的公平或不公平,只能用一种科学来断定,那就是研究生产和交换的物质事实的科学――政治经济学。”(同上,第19卷,第273页)公平是一定历史条件的产物,现代社会对公平的理解与古代显然是不同的,永恒不变的公平是根本不存在的。因此,公平总是与特定的生产方式、与一定的生产力水平相联系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一致,相适应,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同上,第25卷,第379页)因此,“衡量社会公平的标准必须看是否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江泽民文选》第1卷,第48页)
公平是相对的。我们可以把公平分为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机会公平是注重规则的无差别性的公平,即所有的人都遵循同样的规则。从这种意义上说,机会公平也就是规则公平。平等待人,就是在规则面前人人平等;得其应得,就是按人的能力和贡献分配。机会公平所奉行的是激励原则,它充分尊重主体的选择,最大限度地激发主体的活力。
市场经济就是通过机会公平即平等竞争的原则,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这是由资源稀缺性和人的需求不断增长的矛盾决定的。只有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才能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促进社会财富的不断增长。
与机会公平不同,结果公平是注重人的差异性的公平,即充分考虑人的个体差异,特别是人的先天禀赋和社会背景的差异,对不同的人实行不同的规则。人与人之间是有差别的,人们的先天禀赋和社会背景是不同的,这是无法选择的。由于人的起点不同,即使是平等竞争,仍然会导致结果的差别:能力强者会获得更多的资源,而能力弱者会获得较少的资源,甚至丧失掉已有的资源。可见,机会公平实际上是默认了“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5页)因此,对于由于先天禀赋和社会背景不同所导致的差异,我们必须贯彻补偿原则,“最大限度地增加处于最不利状况的人的期望。”(罗尔斯语)通过社会再分配的方式,对于弱者给予补偿,实现结果公平(当然,结果公平决不是搞平均主义,而是确保弱者的基本权利)。我们之所以强调结果公平,是由人类社会的整体性所决定的。无论强者还是弱者,每个人都应享有基本的权利,即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不可否认,强者获得更多的财富固然与他们个人的努力相关,但财富的获得离不开社会,即使强者的先天禀赋也与社会息息相关。所以,对富人征税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合理的。更重要的是,通过结果公平,使更多的人提高主体选择能力,甚至提升人的先天禀赋的能力,充分发挥每个人的能动性,从而推进整个社会的进步。
以上对效率和公平的分析表明,尽管效率和公平是两个不同的价值目标,但二者又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当然,它们的联系比较复杂,是对立的统一,是动态的平衡。效率是公平的基础。如果没有效率的提高,就只能是贫穷,而在贫穷的条件下,不可能有公平的进步。因此,要实现公平的不断发展,惟一的正确途径就是提高效率。效率的提高恰恰依赖于公平。没有平等竞争,就不会产生高效率。所以,效率的提高取决于公平,特别是取决于机会的公平,当然也取决于结果的公平。可见,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曲折地表现为效率与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的关系。机会公平是通过激励的方式促进效率,结果公平则是通过补偿的方式促进效率。这就是效率与公平的互动关系。这种关系表明,社会发展的基础是提高效率,是把蛋糕做大。而提高效率、把蛋糕做大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要保证公平,就是把蛋糕分好。也就是说,不是等把蛋糕做大之后再来解决分蛋糕的问题,而是在做蛋糕的同时,就开始了蛋糕的分配(初次分配)。不然,蛋糕是永远做不大的。当然,蛋糕做大之后,也需要进一步解决分蛋糕的问题(再次分配)。由此可见,效率包含着公平问题,公平隐藏着效率问题。效率离不开公平,公平也离不开效率。效率和公平之间是一种相互依赖、互为前提的关系。我们不能把效率和公平截然分开,更不能把二者绝对对立起来。
当代中国效率与公平的状况
如何判断我国效率与公平的状况呢?有人认为,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尽管我们的效率低下,但公平问题解决得好。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效率提高了,但公平问题不如从前了;或者说,我们的效率是进步了,但公平倒退了,贫富差距拉大了。他们主张,目前我们需要着力解决的突出问题,不是效率问题,而是公平问题。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历史性成就。这种成就不仅表现为生产力的大发展、效率的大提高、社会财富的大增长、综合国力的大增强、人民生活水平的大改善,而且表现为社会公平的进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物质财富的丰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逐步推进,人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公民的政治参与程度明显提高。在效率提高的同时,社会公平也在进步。我们不能错误地把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称之为公平。当然,这并不是说今天我们就不存在问题了。只不过我们今天所遇到的问题和以往的问题不同了,或者说,今天的问题和过去的问题相比较,是不同历史阶段和不同历史条件下的问题,它们具有不同的特点。无论是效率还是公平都是如此。过去,在效率方面,我们对发展重视不够,人们的能动性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突出地表现为人力和物力资源闲置;在公平方面,平均主义严重,“不患寡而患不均”,人们的基本权利没有得到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从根本上解决了对发展重视不够的问题,但在效率方面,我们面临着如何实现科学发展的问题;在公平方面,尽管平均主义尚未根本消除,但更为突出的问题是贫富差距扩大了。这些都是我们遇到的崭新的历史性课题。可见,当代中国的效率和公平问题是并存的,而且都具有我国当代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这应当是对于我国效率和公平状况的基本估价。
先说效率。如上所说,既然效率是产出和投入的关系,忽视投入和成本,便不可能有高效率。这就需要把效率和速度区别开来。以扩大投入和提高成本的方式,尽管会产生高速度,但这种高速度并不等于高效率,甚至是高速度掩盖下的低效率。我们今天所面临的重大问题,就是转变增长方式,创新发展模式,真正提高效率。多年来,我们的增长速度一直都很快。近三年,我们都是以两位数的速度增长,这是不可否认的历史成就。我们不是一味地反对高速度,因为没有速度就不会有效率。但是,高速度不一定就是高效率。以投入的扩张、资源的浪费、环境的破坏为代价的高速度,决不可能是真正的高效率。因此,我们必须从GDP的盲目崇拜中解放出来,科学地认识GDP,赋予GDP新的内涵,把资源环境的代价包含在GDP之中,或者说,要从效率的角度来看待GDP。这正是科学发展观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科学发展观所阐述的一系列新思想和新论断,如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等等,都是在强调效率问题。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我们解决了“要不要发展”的问题,实现了从轻视发展到重视发展的转变。这是第一次历史性转变。而科学发展观所要解决的是“怎样发展”的问题,要实现从发展到科学发展、从速度型发展到效率型发展的转变。这是我国发展过程中第二次历史性转变。如何实现这种转变,恰恰是我们面临的效率问题。
再谈公平。我国的公平问题,比较突出的现象是贫富差距的扩大。我国目前的基尼系数为0.46,不仅高于福利国家(挪威、瑞典为0.2―0.3),而且高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英国、美国、法国为0.3―0.4),超出通常所说的安全警戒线。有人把贫富差距拉大的原因,完全归结为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归结为对效率的重视。这是一种偏见。事实上,对我国目前存在贫富差距过大的情况,不可一概而论,需要做具体分析。不可否认,收入差距扩大有市场经济的因素。市场经济注重机会公平,但由于主体之间的差异性,即使平等竞争,也会导致贫富差距扩大。但这并不是当今中国贫富差距扩大的主要原因。贫富差距扩大的主要原因是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是非市场因素的影响,是垄断,是不平等竞争。
首先是二元经济结构的存在。在我国,与传统的计划经济相联系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长期占统治地位,这种经济结构至今没有根本改变。它与市场经济不相吻合,是城乡差距扩大的重要原因。我国城乡整体的基尼系数是0.46,如果把城市和农村作为两个部分,它们的基尼系数则分别是0.34和0.37,远远低于城乡的总体指标。这说明,我国贫富差距的扩大,集中表现为城乡贫富差距的扩大。
其次是部门、行业垄断。即公共利益部门化、行业化。一些部门和行业,利用它们所支配的公共资源,为本部门、本行业谋利益。不同部门和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扩大,其原因并不在于主体能力和贡献大小,而在于某些部门和行业对社会资源的垄断。这种垄断,完全背离了按贡献分配的原则,是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冲击。
再次是体制的缺位。在经济体制转型、经济结构转换的过程中,旧的体制尚未完全消除,新的体制尚未健全。由于双重体制的并存,一些私营企业主为了追逐利益,采取非正当手段进行“原始资本积累”,迅速获得了“第一桶金”(有人把这种现象称之为“原罪”),从而导致了贫富差距的急剧扩大。这些私营企业主谋取私利的非正当手段之所以奏效,恰恰说明我们过去的体制设计存在着弊端,需要我们毫不吝惜地摈弃旧的体制,尽快摆脱旧体制的束缚。
上述几个方面表明,目前我国收入差距扩大,其根本原因在于机会不公平,而机会不公平本质上是权利不公平。权利制度决定收入分配的格局。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民不能自由种植,这种权利的界定导致了农民的普遍贫穷。改革之后,农民的权利增大了,不仅可以自由种植,而且可以搞副业,可以外出打工,所以,他们的收入增加了。现在农民进城务工,仍然面临着权利的问题。农民工的基本权利能否得到保障,直接影响着他们的收入水平。可见,收入分配从根本上说是由权利决定的。市场经济的机会公平,也就是权利的公平,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源于分配不公,而分配不公主要在于权利的不公平。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解决分配不公的问题,不能就分配抓分配,而要综合治理,从深化配套改革上找出路。不能只局限在分配领域解决收入分配问题,分配公平的问题实际上是个权利公平的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加强包括政治体制在内的各方面的体制和制度建设。只有解决体制公平的问题,才能解决贫富差距扩大的问题,才能把社会公平不断推向前进。
总之,我国目前存在的不仅是公平问题,也有效率问题,或者说,效率问题和公平问题同时并存。而无论是效率问题还是公平问题,都是和我们体制的不完善联系在一起的。如何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直在探索。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和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念。与此相联系,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历经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到2003年的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一直重申和强调这个原则。应当说,这个原则适应了社会实践的需要,对于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鉴于我国社会发展进入到新的阶段,特别是我国目前贫富差距扩大的问题比较突出,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需要指出的是,强调“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不是以牺牲效率为代价,也不是变效率优先为公平优先,而是在提高效率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这应当成为我们进行体制选择和制度安排的基本原则。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