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此文系刘作翔教授于2023年6月23日在太原参加由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和山西大学法学院召开的“第五届人工智能与未来法治学术研讨会”闭幕式上的学术总结。由山西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志远同学根据录音整理,特此感谢。作者做了校订。
刘作翔
甘肃平凉人,法学博士。上海师范大学法治与人权研究所所长,哲学与法政学院光启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流动站合作导师。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顾问。中国法律社会学专业委员会顾问。1995年起先后任西北政法大学教授,研究生导师,《法律科学》杂志主编;2000年起先后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环球法律评论》杂志主编。获人事部“1996年度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务院1997年度“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七部委全国“百千万人才工程”1995/1996年度第一、二层次人选等称号。2004年被中组部确定为"中央联系专家"。2004年入选首批“当代中国法学名家”。2017年被《今日中国》杂志社评为“影响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百位法学家”。《中国大百科全书》第三版法学卷“法理学”分支主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西北政法大学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全面依法治市特聘咨询专家。
主要研究领域有法理学、法社会学、法律文化理论、民主法治理论、法学发展等。获各级、各类学术奖30多项,其中省部级以上奖10多项。
从1985年至今,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求是》杂志、《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发表学术论文和文章370余篇,有70多篇被《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等全文转载。出版个人学术著作10余部,代表著作是《法律文化理论》(商务印书馆1999年出版),《权利冲突:案例、理论与解决机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出版)等,《我之法学观——刘作翔文章选》(湘潭大学出版社2008年出版),《思想的碎片——刘作翔法学言论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出版),《思想的记录——刘作翔法学演讲选》(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年出版),《思想的碰撞——刘作翔法学演讲与对话选》(方志出版社2014年出版),《权利与规范理论——刘作翔法学文章与读书笔记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出版),《法律、政治与学术——刘作翔法学文选(2014-2019)》(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年出版),《法治的路径——项目研究报告(2001-2006)》(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出版),《法理学视野中的司法问题》(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出版)。主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材《法理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出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后论丛》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等,主编、参编其他著作、教材、辞书、论文集等110多部。
各位老师,各位代表,各位同学,大家下午好!
首先要感谢会议的邀请!能够让我们来参加这样一个非常有意义的“第五届人工智能与未来法治”学术研讨会。经过一天的工作,我们完成了既定的研讨任务。
我们这次会议分为四个单元,有26位发言人,每一个单元有两位专家与谈。这四个单元按照选题做了精心的安排:第一个单元是人工智能与法理学研究,讨论了一些基本的问题;第二个单元是人工智能与司法改革研究;第三个单元是人工智能与中国法治建设研究;第四个单元是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治建设研究。
今天的会议,就我自己掌握的信息,是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在江苏大学召开年会之后的第二次大型会议。上周我们在西北师范大学召开了法理学年会之后的第一个比较大型的会议,即法理学青年论坛,讨论的主题是“法理学与美好生活”。这次会议我们讨论的是“人工智能与未来法治”。这两个会议都是第五届,也是一种巧合。
这次会议选择了这样一个非常前沿的问题——“人工智能与未来法治”。经过一天的讨论,所有的报告人、点评人围绕这样一个主题发表了自己的研究心得,展示了不同的研究风格和特点,可以说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据我了解,这次会议是通过征文,以文会友。报告人、点评人中既有资深的教授,更多的是年轻教师和博士生,还有四位重量级的主持人。我们讨论了非常广泛的人工智能与未来法治有关的问题,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对这样一个前沿性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和展望。
今天的会议是一个有意义的、有价值的会议,是一个成功的会议,在学术上取得了一定的丰硕的成果。这次会议的顺利召开,得益于山西大学法学院对会议的筹备和召开所付出的很多的辛劳和工作。所以我提议,我们用掌声对山西大学法学院的领导和老师们以及同学们对会议的筹备和顺利召开付出的辛劳表示衷心的感谢!
下面我想谈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关于我们会议的主题,“人工智能与未来法治”。几年前,从媒体上看到某大学成立了一个未来法治研究院,看到这个消息,我感到很诧异。根据我们对法律和法治的理解,未来法治讨论什么呢?是预测性的还是其他什么?对这个命题本身我觉得需要思考。从该未来法治研究院官方网站上看,该研究院下设的15个研究中心,都是以现实的法律问题为对象的。以我们接受的传统法学教育,从大的方面讲,用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和法律观来讲,未来社会就是共产主义社会。在共产主义社会,国家是要消亡的,伴随着国家的消亡,法律也是要消亡的,法律和国家的产生是相连带的,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的产生和发展的归宿,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经典观点之一。这些年我们都不太讲法律消亡论了,我觉得仍有必要进行探讨。
现在我们出现了一个“未来法治”这样的概念,怎么判断未来?这两年大家喜欢说的一句话,“未来已来”,我理解它可能是指的我们今天讨论的诸如人工智能,以及不断出现的新兴科技。我想跟大家说的意思是,不知道大家思考过没有,如果说未来已来,它就不是未来了。所谓未来,是我们对以后社会的一种愿景,或者是我们今天对于以后社会的一种设想。诸如人工智能以及不断出现的新兴科技已经不是未来的可能性现象,而是已经成为现实的存在,既然它们今天已经来到我们身边了,那它还是未来吗?那就不是未来了。不知道各位如何理解?
最关键的一个问题是,“未来”到底是个什么时间概念?不知道大家考虑过这个问题没有。法理学喜欢抠字眼,未来是多长时间?5年、10年、20年、30年、50年、100年?对于未来概念我们怎么判断?因为这和我们的研究有关系。我们讨论的未来法治是多长时限的概念?是10年、20年、30年,还是50年、100年?如果没有一个相对的时限概念,那么,这个未来概念给人一种不可琢磨的感觉,好像清楚,但实际上真正地深究起来是不清楚的。这就涉及到,如果我们讲未来法治,那么,就应该对未来的时限有一个大体的预想和设计。
还有一个法理学的基本原理:根据我们所学到的法理学知识,法律是对既存社会关系的调整,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法律有一种预测性,但这种预测性也是建立在对既存社会关系调整的基础上。法治有没有预测性?这涉及如何理解法治。如果我们把法治理解为通过法律调整所形成的一种社会秩序状态,那么怎么去预测它呀?怎么预测“未来法治”是一个什么样的法治?
所以,我觉得我们需要对这次会议的主题去研究,因为我们大多数都是研究法理学的。我们说法律是调整现存的、既存的社会关系的,那么,现在提出一个未来法治,我们先不说未来法治,我们先说说未来法律,那么,法律能不能调整未来的社会关系?
这个问题涉及到20、30年前的一场争论。我们曾经争辩过一个概念叫“超前立法”,在座的一些年轻代表可能不太熟悉这个概念,当年对“超前立法”有很大的争议。我们说法律是调整既存社会关系的,不可能有超前立法,没有社会关系法律能调整吗?但有些学者认为,立法是可以超前的,说我们有“超前立法”的实例,他们提出两个例子:一个是民告官,说我们过去没有民告官,我们制定了行政诉讼,就出现了民告官。就民可以告官这个事情,从诉讼的角度,确实是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后才出现的现象,但是民和官这种社会关系是不是早就存在于中国社会几千年?这种社会关系已经是既存的社会关系。行政诉讼法确立民告官,是大大的滞后了而不是超前了。他们还指出一个例子,说改革开放初期,我们大量引进外资,但当时没有外资企业法,我们就制定了外资企业法,实际上这是形势逼迫下不得不做的事情,因为要引进外资,没有法律规制,就是一种无序状态,而外资引入这种社会关系已经现实的存在了。这个法律是超前了还是滞后了?答案不言自明。所以,我认为他们举的这两个例子,并不能说明立法是可以超前的。
真的有“超前立法”吗?如果真有“超前立法”,那我们所理解的超前立法只能是超越了现存的社会关系,而不是一种观念上的超前。就是现在还没有这种社会关系,可能在未来才会出现的社会关系。比如当时有人研究克隆人的法律问题,我们有一位博士后当时写的博士后报告,就是关于克隆人的法律问题。当时国际社会对克隆人讨论的比较多,但是还没有出现克隆人这样的事务和事实,当时讨论的比较多的是对克隆技术的法律规制,从技术的、伦理的、规范的视角,提出要对这种克隆技术进行规制。我们今天提出的“未来法治”调整什么?它的调整对象是什么?是我们想象中的一些未来可能出现的社会关系,还是什么别的什么?因为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是不是我们对未来预想可能出现的一种社会关系,然后从立法上进行调整?这涉及到我们法学的最根本性的问题,即法律调整什么?所以,我认为我们需要对我们这次会议主题中的“未来法治”的命题进行思考。我们要围绕这个概念,把问题深入下去,这样是不是可以讨论出一些有意义的东西。
第二个问题,我们的法学家或者说我们法律人如何面对人工智能,或者说面对人工智能,我们能做些什么?这是个非常尖锐的问题。
今天我们的会议其实已经呈现出这样一个情况。比如有位专家是计算机的专家,同时也是法学专家,他非常谨慎地对人工智能的拟法律主体界定为行为体;还有,几年前,中南大学召开了一次“人工智能与法”的国际研讨会,邀请了国际人工智能与法协会的三任主席,一位是前任主席,一位是现任主席,一位是候任主席,来中国参会。第一个单元是他们三人的专场,讲完之后,大多参加会议的中国学者反映都听不懂(今天也有好多人反映听不懂),因为他们讲的大多数是计算机语言。他们都非常谨慎地对待人工智能,非常谨慎的讲在哪种情况下,通过人工智能的方式,对于法院审判中关于缓刑和假释能够做出一些判断;第二个单元是我们中国学者的专场,由我主持,我们的学者多数是法学出身,由于不同的知识背景,在对待人工智能问题上,就大胆的多。当时我和某位教授在吃早餐的时候讨论过“听不懂”的这个问题。我问我们为什么听不懂?他说难道要法学背景的人的去学计算机,还是让计算机背景的人去学法学?我认为问题可能不能这样提出来。这是一个很尖锐的问题。对于不懂计算机知识的人来说,就没有办法生发出一些本应该是由技术领域而产生出来的问题,去讨论一些我们不懂的问题,这个是有问题的,我们在知识结构上是存在缺陷的。
我提出这个问题不是没有比照的。有一次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和河南省社科院在郑州召开了一个学术会议,有一个专场专门邀请了全国三家互联网法院的院长访谈,主持人是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知识产权研究室的一位专家,是我原来的同事,他说他用了6年的时间才攻克了计算机知识,学会了编程,他才敢出来主持这样一个活动。我听了后很感慨。我们今天的会议,其实也有好多问题,例如大家不时地提到的如信息茧房啊,数据暗箱啊,算法歧视啊,等等,都在讲这些问题,这些问题我们到底懂不懂啊?一方面,我们要充分地看到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信息化、数据化、网络化、人工智能等,这是一个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我们要积极的应对。但是我们法学人或者法律人,以什么样的方式去应对?世界上存在的事物千千万万,我们法律人能做些什么?我们在这样一个汹涌澎湃的信息化、数据化、网络化、人工智能的大浪潮面前,能提出一些什么有价值的、有意义的法律命题,这可能是我们要重点思考的。我们不是跟着凑热闹,不是说描述一大堆现象就似乎懂这个问题。多少年来我养成一个习惯,不懂的东西我不谈,虽然可能略微谨慎和保守了一点,但我觉得作为学术研究来讲,应该有这种严谨的学风。
面对人工智能,我们能开发出一些什么有意义的法律命题?今天的会议实际上都涉及了相关的内容。比如有专家提出的法律主体资格问题,多数的发言中都涉及了这一问题,人工智能是不是具有法律主体资格?因为对这个问题的回答,面临着突破和颠覆传统的法学关于主体的概念。我同一位著名的知识产权专家交流过这个问题,他认为知识产权就是指人的知识产权,但现在出现的数据权利,数据产权,甚至数据人权等,他是不认可的。就是说,如果人工智能具有法律主体资格,我们就要突破传统法学关于法律主体资格的学说。当然,除了自然人,还有法律拟制人,人工智能能否成为新的法律拟制人?到底什么可以成为法律主题资格?还有专家讨论的法律人格问题,这和法律主体资格是密切相关的问题。
还有人提出在数据时代、人工智能时代,产生了很多的不平等。我在想,在没有人工智能之前,难道就没有不平等问题?也有大量的不平等。我们现在还有很多不识字的人,他们可能也存在着不平等的地位。人工智能这个现象或者数据化时代,虽然它产生了新的不平等现象,但是不平等是一个人类社会恒久存在的问题,比如法国著名思想家卢梭的著作《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就讨论过这一问题。人类一直都在面对着不平等问题。我们之前对这个问题也有过很多讨论。但人工智能出现以后产生的不平等现象,与原来的不平等肯定有些区别,有不同的特点,但针对这些特点,用什么样的方式去解决?针对不平等的问题,除了在技术层面以外,其他的制度层面和过去有没有实质性的差别?
还有,几位发言人提出的数字人权问题,几位专家在点评中很尖锐地指出,我们的发言人回避这个基本问题,实际上要回答这个问题。对这些基础理论问题,我们法理学要去回答。因为你研究的这个问题就在基本概念里头,你不回答就往下讲,你是没有基础的。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所以这些基本理论问题是要回答的。
今天的会议讨论了非常多的问题。我也是在一边听一边思考。我主要的还是想提出一些问题,大家来共同思考。人工智能已不是未来,人工智能已经是现存的社会现实,所以把人工智能与未来法治这个说法搭在一起,是不是合适呢? 我们不要怕颠覆自己。实际上就是促使我们大家来深度地思考这些问题,而不是停留在一般的解说上。这些年这方面的文章太多了,但是我看到的都是些现象描述,类同性太多。当然这个问题的难点就是我前面说的基础问题,学术背景问题,这个问题怎么去解决?不是说法律人无所作为。我们要提出有意义的法律命题,然后对这些法律命题作出有意义的具体的回答。
说的不对的,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
上善若水
师范天下
法为身正
学贯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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