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提高,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日益迫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标志着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下面是学习啦小编给大家推荐的浅析法治社会思修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浅析法治社会思修论文篇一
《强化法治理念,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摘要:随着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提高,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日益迫切。以胡锦涛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适时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总结经验、审时度势基础上的理论创新,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关键词: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胡锦涛同志提出的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制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做出的重大理论创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标志着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
一、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切工作开展的前提
(一)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执法为民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这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在法治上的体现。要确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于人民的理念,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上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到为人民执法、靠人民执法,保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落到实处。
(三)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在建设法治社会的实践中,要把公平正义作为制定法律和进行制度安排的重要依据,从源头上防止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出现与扩大,并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坚持合理合法、及时高效、程序公正的原则,建立保障公平正义的防线;把公平正义贯穿于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之中,坚持权利与义务的对称,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所有权利的享有都建立在履行义务的基础之上,使遵纪守法成为公民的自觉行为,使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四)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服务大局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立法、执法、司法工作,不断强化服务大局的各项措施,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五)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法治建设绝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从理念上更好地强化党的意识、执政意识、政权意识,通过改善党的领导来更有效地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通过完善党的执政方式来更有效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
二、自觉把学习成果运用于工作实践
理念是行动的指南。在创建法治国家的实践中,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落到实处,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从而使我国法制建设走上良性轨道,从根本上加速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形成。
(一)要在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上下功夫
认真学习周永康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论述和重要讲话精神,以中央政法委编写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为范本,组织专题学习讨论,使广大干部群众真正掌握并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二)要在实现工作与教育“两不误、两促进”上下功夫
要坚持统筹兼顾、科学安排,处理好工作与教育活动的关系,做到“两不误、两促进”。要把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正在开展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切实提高行政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思想道德修养。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干部队伍建设和在职岗位培训等工作结合起来,强化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理想信念教育、服务为民教育、职业纪律教育等,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要在形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长效机制上下功夫
把集中教育和长效机制建设结合起来,不但要确保取得阶段性成果,而且要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取得新成效。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作为学校教育、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进教材、进课堂,不断增强教育的针对性,提高教育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注意总结集中教育的成功经验,建立长效机制,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制度化。
(四)要在管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良好氛围上下功夫
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五五”普法规划。发挥好现代传媒的作用,大力宣传中央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决策部署,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宣传司法行政系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生动实践,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深入开展。
三、适应“五五”普法要求,为建设和谐社会奠定法治基础
(一)思想重视,认识到位
法制宣传教育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基础性工程,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化国家建设进程的重要保证,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和谐社会的具体实践。社会进步、科技发展都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环境作保障。只有广大群众都知法、守法、依法办事,并善于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治理才有广泛、坚实的社会基础。将全社会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客观而迫切地要求广大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执法人员要努力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以适应依法治理的迫切要求。
(二)完善制度,职责到位
要把各级领导干部的学法制度作为重中之重突出出来。在此基础上,还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考核制度,大力推行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另外,为保障基层普法工作落到实处,可试行建立法制宣传教育联系点制度,安排有关领导各负责一个联系点,定期到联系点调查研究、检查指导,督促联系点抓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三)突出重点,教育到位
要做到以人为本,了解广大群众在不同时期思考什么、关注什么、需要什么,做到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分类施教。一是瞄准教育对象,加强针对性。针对行政执法人员,要集中搞普法培训班,提高其依法行政的积极性和自觉性。针对农民群众的普法教育,要继续开展“送法下乡”活动,提高广大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针对青少年的普法教育,要在中小学开展“法进校园”活动,结合青少年的心理、生理特点,重点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促使其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二是选准教育内容,突出关联性。要把那些事关公民权利义务、事关社会发展稳定和与人民群众日常工作、生活联系紧密的法律法规作为重点内容深入宣传,抓出成效。通过这些工作,让老百姓意识到,无论做什么事都要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依法办事”。
(四)形式多样,宣传到位
要拓展普法思路,创新普法手段,必须灵活运用多种形式和方法,充实普法内容,以提高普法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一是每年年初要层层召开动员会,同时利用干部普法培训班,组织学习上级有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文件精神,部署当年工作,广泛宣传普法教育的重大意义。二是集中时间、集中人员开展“送法下乡”活动,同时利用重大节日和“3·15”维权日、“12·4”法制宣传日等时机集中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三是通过广播、板报、橱窗、宣传栏、标语等有效手段,同时采取一些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让群众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增强法律知识,感受法律威严,养成守法品格。四是坚持长期开展“法进社区”、“法进校园”等活动,发放普法资料、现场调解矛盾纠纷,同时还要结合典型事例进行现场、现身法制宣传,营造法制氛围,提高宣传效果。五是把法制宣传教育贯穿于“三个文明”建设之中,特别是要与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紧密结合,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有血有肉,扎实有效。
浅析法治社会思修论文篇二
《浅析法治社会与软法治理》
摘要:近年来我国大力促进社会治理模式的创新,开始逐渐重视起利用社会力量进行社会治理。软法广泛的运用于社会组织之中,虽无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但是其仍通过人民的内心具有一定的拘束力,其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不可忽视,然而现实是其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为进一步发挥其应有作用,需要对相关概念进行厘清。
关键词:法治社会;软法;治理
一、法治社会软法治理的定义
法治社会的软法治理就是指社会各主体在自主自治的体系内,依照法治的原则,共同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谋求全体社会成员利益最大化的治理模式。法治社会的软法治理,是指一种以法治为前提的社会治理模式,其与普通软法治理的区别就在于法治二字。软法治理由于具有多元的治理主体,治理规则也因此参差不齐,人们往往将软法治理等同于胡乱治理。然而法治社会的软法治理将法治加入到这种治理模式,法律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如此,法治还会对软法的制定实施起规制作用,使得软法治理按照一种有序、科学的道路发展下去。
二、法治社会软法治理的发展历程
“20世纪中后期以来,西方世界福利国家危机,社会主义国家计划经济破产,政府治理危机加剧;非政府组织崛起,社会自治力量增强,自发社会运动和志愿者活动增多,市场主体在关注利润的同时也越来越关注社会公共问题。”①这就使得行政管理权从完全由政府垄断转变为以政府为主导,各种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模式。随着行政国家的逐渐衰落,政府对权利的控制力逐渐减弱,一些权利被下放出来,授予一些社会团体和组织,由其代表国家行使各项权利,管理公共事务。公共事物的管理不再是传统的、单向的,而转变为双向的交流,社会团体和组织在民意的基础上,制订了大量的“制度规则”。这种不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软法”的大量出现,人们越来越期望整个社会在硬法的保障下加以软法的“调节”来稳定整个社会,使整个社会都在法的支配下,井然有序的运作。
(1)西方社会软法治理的发展
在法律中心主义的时代,认为国家是一切权利的所有者,社会活动必须在法律的保障下才能有序进行,“软法”并没有获得其应有的重视,人们普遍认为,软法并不是法。直到Eric Posner提出,“软法指的是一套没有中央的权威加以创设、解释和执行的规则”。②这种打破传统法律中心主义的观点才在欧洲大陆和美国开始兴起。随着欧洲及美国经济的迅速腾飞,引发大量的社会问题,与此同时大量的民间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出现,软法已经能够深入这些国家人民的内心,依靠软法而实施的公共治理已经成为全球潮流。
(2)我国软法治理的发展
软法治理在我国的发展仍是处于初级阶段,我国仍然没有改变政府管理一切的管理模式,中国仍然坚持一个权力中心的基本政治架构,并遵循传统的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原则,这与公共治理所要求的治理模式不相称。公共治理强调公民参与,公民以独立的人格和民间自治组织为主体参加公共治理活动,然而,现实与理论总是存在着差距,中国公民参加公共治理的程度和广度都不能让人满意,究其原因首先是因为中国仍坚持一个政治中心,缺少对社会自治组织的信任,政府没有让渡足够多的权利给民间组织,政府的不信任导致人民群众的不信任,人们依然认为民间组织所谓的“自治权”不具有可信度,无法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导致现实与理论的脱轨。其次,中国仍有很浓厚的官僚思想,“官府衙门”在中国的地位没有被撼动,导致民间自治组织与政府地位权利的不平等,使那些期望参与到公共治理的个人进行自治变得更加艰难。
三、法治社会软法治理的思想基础
软法治理主要是公共治理,所谓的公共治理是以个人为本位,其本质为“自我立法”,强调整个社会对个人选择的尊重,以及对社会组织自治自律的认可;同时秉持着公共意志的光芒,以公民的广泛参与和组织的互动为特点。这种公共治理是对传统“政府本位”“法律本位”的突破,是国家逐渐由“统治”模式向“治理模式”改变,也会引起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以及管理方式,价值取向和评判标准的改变,但就其实质而言,公共治理的出现,更意味着政府管理理念的深层次变革。无论是民间组织的建立,亦或是民间组织与政府博弈妥协的过程,自由精神和公共理性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自由精神与公共理性是软法治理的两大精神内核。③
(1)自由精神――精神实质
由于过分强调自由,国家治理曾严重忽视政府的作用,造就了“夜警国家”,“政府失灵”,美国就曾经历了“守夜人式国家”,“古典自由主义理论的守夜人式的国家,其功能仅限于保护它所有的公民免遭暴力、偷窃、欺骗之害,并强制实行契约等”。④这一观点由美国学者罗伯特・诺齐克提出,这种意义上的国家就是“最弱意义国家”,国家除了保护性的事务就再无其他权利。然而这种理论随着时间的推移被美国人抛弃,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美国发生严重的经济危机,资本主义社会无法调节其自身的矛盾,导致经济萧条,人们开始反思并逐步接受政府介入公共事物的管理。但这并不意味着自由精神的丧失,国家更加注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护公民的自由,并不断取得新的进展。由于曾出现的“政府失灵”现象,人们对政府也不再是毫无怀疑的信任了。人们开始认为,社会治理的过程,也应当是公民参与的过程,由此而产生了公共治理。若社会成员的自由精神和独立意识缺乏,那么公共治理的理念也很难实现。
(2)理性――自由的界限
思维的自由同时表征着思维的理性,思维的理性背后同样存在着思维的自由,所谓的公共理性就是对自由和不同价值的包容。罗尔斯将公共理性作为一个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它是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他们的理性目标是公共善,此乃政治正义观念对社会之基本制度结构的要求所在,也是这些制度服务的目标目的所在。”⑤从起源来讲,公共理性源自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的蓬勃发展造就了开放的社会结构以及公民的参与意识。具有公共理性的公民能够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公共协商、对话合作,使得各种社会意识和价值能够在社会中和谐共处。公共理性作为处理政治国家和公民关系的准则不仅要求公民具有关心公共事务的公民精神,同时要求公权力在适当状态下自我限束,逐步减少甚至放弃制度赋予的不当权力。(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注解:
① 邢鸿飞:《中国语境下的软法治理的内涵解读》,《行政法学研究》2012年第3期,第3-9页
② [美]埃里克A.波斯纳著:《法律与社会规范》,沈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6页。
③ 邢鸿飞、韩轶:《中国语境下的软法治理的内涵解读》,《行政法学研究》2012年第3期,第3-9页
④ [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5页。
⑤ [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225-2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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