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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维度、道德结构和道德价值

道德维度、道德结构和道德价值《导论:道德建设的文化根基性》关于“立足传统的道德根基”、“传承民族的主体价值”和“确立共同的伦理背景”的论述,当然是笔者思考当代社会道德建设问题的基本观点。但是

《导论:道德建设的文化根基性》关于“立足传统的道德根基”、“传承民族的主体价值”和“确立共同的伦理背景”的论述,当然是笔者思考当代社会道德建设问题的基本观点。但是,这里必须再次强调的是,一个社会的整体和全面的道德建设涉及“制度道德性”和“公民德性”两个方面。就我国当代理论界而言,通常所说的“道德建设”概念,虽然并不完全排斥“制度道德性”问题,但主要还是指向了“社会的道德教化系统”,即“公民德性”方面。而就《导论》的立论而言,主要也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此概念的。因此,《导论》关于“道德建设的文化根基性”命题的发挥,首先是关于“公民德性”或“整个社会的道德教化系统”的文化根基性问题的发挥。虽然,这也是对道德建设一个重要方面的发挥,但毕竟还不是对于当代中国社会整体和全面的道德建设问题的发挥。这种发挥虽然有其“个人德性伦理”视角的特殊意义,但毕竟对于“制度道德性”方面没有进行充分的考察。在展开本书的论证之前,这一点是必须首先加以阐明的。有鉴于此,本书的第一章《道德维度、道德结构和道德价值》就有必要从更广泛的视角探讨涉及当代社会道德建设的基本问题。

一、道德问题的重大维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政治和文化各领域都实现了历史性的进步。对于这些来之不易的成就,无论在国内,还是在世界上都获得了充分的肯定,没有大的争议。但值得注意的是,当人们从道德的角度来评价这些年的变化时,就众说纷纭了。有人认为,新时期以来,尽管经济建设成就很大,但人们的道德水平却降低了;有人则主张当前道德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只是前进过程中的暂时现象,其变动的总趋势还是向上的。于是就有了所谓道德“爬坡论”和“滑坡论”的争论。近几年来,关于道德是“爬坡”还是“滑坡”的争论虽然在伦理学界已经淡出了,但公众对当前道德生活状况的不满还是显而易见的。例如,即使仅就应该比较“干净”的教育界而言,同样也能看到一些人士的批判和忧虑:“我国教授队伍的道德素质,已经严重下滑。现在有些教授甚至突破了做人的底线:‘招生腐败’,……‘侵犯学生’,……‘习惯抄袭’,……‘学术霸权’,……道德沦丧,个别教授‘五毒’俱全。”[1]

必须指出,这里的引证并不表示笔者完全赞同上述看法,而是主要想以此表明,当前,在我国社会进步和公民的道德满意度之间,还存在着巨大的反差。那么,如何认识这一反差呢?我认为,为了避免重新回到“向后看”的“爬坡”、“滑坡”之争,而是比较客观地评价现实的道德状况以及人们的不同感受,并由此比较有效地探寻加强道德建设的合理途径,人们首先有必要区分当代道德问题的两个重大维度。所谓道德问题的维度,从方法论上讲,指人们在考察一个社会的道德生活时,要善于从多个角度、多个方面进行分析、研究,而不能从传统的道德思维习惯出发,仅仅考察个人的道德行为。从而,这里提出“区分当代道德问题的两个重大维度”,指人们在考察当前的道德状况时,至少要从社会制度伦理和个人德性伦理这两个基本方面出发。即对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道德生活状况,如果想进行比较客观和全面的考察,就不仅需要考察个人德性伦理,而且还必须考察社会制度伦理方面的问题。

当然,为了说明从社会伦理和个人伦理两个方面考察当代道德生活的必要性,还需要在理论上做些解释。从区分近现代伦理学类型的角度来看,所谓社会制度伦理指对社会制度进行规范建构的社会伦理学,其旨趣主要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个人德性伦理则指对个人行为进行德性教养的个人伦理学,主要在于强调公民的义务。一般说来,在西方前资本主义时期,社会是整体性的,从而社会制度伦理学和个人德性伦理学也基本上构成一个整体。同样,我国的儒家伦理也是社会制度伦理和个人德性伦理的统一体。近代以来,由于公民权利本位社会的逐步建立,西方的社会制度伦理学和个人德性伦理学则开始分离。19世纪以来,这一分离的趋势更为明显,以至于不仅社会制度伦理和个人德性伦理分离了,甚至还出现了两种不同类型的哲学—伦理学家:社会伦理学家和个人伦理学家。笔者认为,这种社会制度伦理和个人德性伦理的分离,可以说既是近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在伦理学理论上的反映,又要求人们用新的视角去考察社会道德生活:不仅要区别道德生活中的社会和个人两个维度,而且更要处理好其所体现的权利和义务的对应关系。

按照这个思路来考察当代社会的道德状况,我们首先就应该分别研究一下,这些年来,我国在制度伦理建设方面取得了哪些成就,存在什么问题?在个人行为德性方面,有哪些进步,还有哪些问题?这样来看,可以肯定,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治文明建设的有序进展,先进文化体制和事业的追求,30余年来我国社会制度伦理建设的进步也是历史性的。同时,对于这一进步,我们不仅必须予以充分地肯定,而且还必须坚定地强调,相对于个人德性修养的进步,上述保障公民权利的社会制度伦理的进步,对于整个社会道德生活的健康发展更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例如,过来人都知道,在我国“文革”期间,尽管大多数人比较淳朴,但社会经济等最终还是临近了崩溃的边缘。而改革开放以来,即使可以认定不少人的道德素质严重下滑,但整个社会生活的历史性进步仍然是难以否认的。由此可见,区别社会制度伦理和个人德性伦理,首先关注和提升社会制度保障公民权利的道德性,无论对于合理地评价过去的道德生活,还是加强当前的道德建设,是多么地重要。

至于个人德性伦理,随着我国制度伦理建设的历史性进步,这方面的变化也是天翻地覆的。如果要用最简单的话来概括它的进步,那么可以说:公民个人的道德权利意识空前觉醒,自主选择道德生活方式的行为日趋普遍。但是,这种说法如何面对众多的批评和抱怨呢?对此,笔者认为:首先必须肯定,公民个人道德权利意识的觉醒,是我国道德生活的历史性进步。其次,问题在于,在权利意识觉醒的同时,公民个人的义务意识却没有及时相应地形成和发展起来。这也许就是当前许多人抱怨道德环境不好,但自己也不按道德规范办事的原因之一。当然,就当前道德生活问题的突出而言,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改革的滞后也是重要的原因。例如,许多人关注的收入分配、机构人事、政治体制、医疗体制、教育体制等问题。此外,现代化生活本身,特别是普遍商业化和无所不在的电子传媒等所包含着的消极效应也是不容回避的。因此,如果要有效地加强当代社会的道德建设,就必须围绕权利和义务这一核心关系,有针对性地对社会制度伦理和个人德性伦理采取相应的措施:进一步深化社会制度正义性的建设,保障全体公民的权利,及时有效地解决影响我国社会和谐的矛盾;同时强化公民个人的义务意识,努力克服现代化带来的一系列消极效应。

二、道德结构的基本要素

而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就有必要把握当代社会的道德结构。所谓当代社会的道德结构,是本书的核心概念。在《底线伦理·共同信念·终极关怀——论当代社会的道德结构》一文中,笔者曾经提出:“当代开放、平等、多元社会的道德结构应当包括底线伦理、共同信念和终极关怀三个基本要素。其中,得到普遍承认的底线伦理处于基础地位,经过民主商谈而达成的共同信念处于中心地位,源远流长、开放常新的各种终极关怀则处于反思地位。正是它们之间的积极互动形成了当代社会的合理道德结构。为确立这三种要素之间的合理关系,社会成员在普遍地遵守底线伦理的基础上,应该努力在社会的共同信念上形成尽可能广泛的一致,并同时积极地促使各自终极关怀之间的相互激荡,以实现终极关怀对底线伦理的深层支撑和对共同信念的超越反思。”[2]

笔者提出这一概念的目的在于,基于当代社会道德生活的基本特点:市场经济导致的道德生活复杂化,全球化交往导致的道德生活多元化,政治文明进步导致的道德生活自主化,设想一种能够把握这些特点的理论框架,以利于采取加强道德建设的有效措施。所谓道德生活的复杂化,指的是不同于规范单一的传统社会,由于现代社会功能分化而导致的各子系统规范专一和耦合问题的产生、由于现代科学技术导致前所未有伦理问题的出现,以及相对于功能系统的生活世界规范基础问题的提出,当代社会道德生活大为复杂化了。所谓道德生活多元化,指的是不同于传统社会道德生活的封闭性和一元化,由于普遍的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由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发展,当代社会道德生活日益开放和多元化了。所谓道德生活的自主化,指的是不同于传统社会“天命”、“上帝”道德的权威性,由于现代社会的市场经济、竞争性民主和“人类中心主义”道德的主导地位,当代社会道德生活大为自主化了。这种自主化的趋势集中表现为公民道德权利的扩展,个人自己选择,而不是权威指导成为人们道德观念形成的主流。

在这方面,我国的情况当然有其特殊性。但30余年来,道德生活日趋复杂,公民的道德权利意识空前觉醒,自主选择道德生活方式的行为日趋普遍,以及社会生活个方面的日益多样化,却是显而易见的客观现实。面对这种情况,就像在评价当代道德生活的状况时,要自觉地区别社会制度伦理和个人德性伦理这两个重大维度一样;我们在思考加强道德建设的措施时,也应该放弃传统的同质性道德层次概念,或者至少限制其使用范围,而主要采用异质性的道德结构概念。所谓同质性的道德层次概念,指人们在思考道德建设问题时,鉴于当代社会道德问题的严重性,认为只有先解决了基本和底线“层次”的问题,才谈得上去构筑高层次的价值和文化理想。如果说,现实主义是这种“道德层次论”的优点的话;那么其缺陷则在于忽略了当代社会道德生活的复杂化、多元化和自主化的基本特点,有一种仍然在简单性、权威性、单一性的社会框架内考虑伦理问题的倾向。由此,社会的道德建设就被归结为个人道德觉悟的层次问题。只要每个人的道德觉悟都能实现从基本层次向理想层次的提升,社会的道德建设问题就解决了。如果说,这种道德思维模式在过去的计划经济时代还有一定的作用,那么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社会中,它就不太适用了。

而异质性的道德结构概念则不同。基于当代道德生活复杂化、多元化和自主化的现实,“道德结构论”承认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各领域都有其特殊的核心价值,社会制度和个人行为各有其主导的对应价值,社会的全体成员也难以共享一种广泛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从而,社会的道德建设就不能被简单地归结为同质性的层次提升,而主要是一个异质性的结构协调问题:既要坚持维系社会生存的基础道德,又要避免权威主义独断论道德给人们带来的困境;既要有利于人们在一个国家、甚至全球范围内共同面对有关整体的生存和发展的复杂问题,又不对个人的终极关怀提出强制性要求;既要使道德生活能宽容不同的生活方式和理想信仰,又能够实现个人自由和社会统一的相互协调。而不是相反,偏执一端地导致权利和义务、自由和责任、自主和权威、多元化和共同性等的失衡。而为此,就有必要对当代社会道德结构的三个基本要素:底线伦理、共同信念和终极关怀,做出进一步的规定,并处理好这些要素之间的关系。

所谓“底线伦理”,指社会制度的基本规范和基本的个人义务体系,其功能在于从社会和个人两方面坚持维系社会生存的基础道德,其论证主体是法制机构和公众舆论,其论证形式为规范伦理学。不同于在通常的“道德层次论”中,“底线伦理”只是一个相对于“价值理想”的低层次概念,在此它成为一个完整道德结构中的独立要素。“共同信念”则指公民在“基本价值”上的一致,是对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秩序的同意,是对重大道德问题的共识。但这里的“基本价值”不是最终和最高的价值,而只是作为公共生活共识的“次终极价值”。它的论证主体是民主商谈和伦理委员会,其论证形式为应用伦理学,在当代伦理学中占据着主导和中心地位。而“终极关怀”一般指 “对于伦理的最终论证”,也就是人们通常说的关于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理论体系,各种宗教信仰以至各种政治意识形态等等。当然,在本文的范围内,终极关怀主要指个人的人生信念,其功能在于实现个人的“安身立命”及对现实的超越反思。其论证主体是哲学家和各种人文学者,其论证形式为仍然探寻“形而上学”问题的德性伦理学。

三、道德价值的核心原则

以上从区别道德问题的两个重大维度,即从社会制度伦理和个人德性伦理两个方面探讨了考察道德生活状况的视角,从道德结构的三个基本要素:底线伦理、共同信念和终极关怀,即从不同于“道德层次论”的“道德结构论”出发探讨了组织道德生活的方式;应该说,这对于当代社会的道德建设已经提供了一些新的思路。但也不能否认,以上无论是对社会制度伦理和个人德性伦理的探讨,还是对底线伦理、共同信念和终极关怀的分析,尽管也涉及到了一点它们的实质性价值,但主要还是从其形式性关系的角度着手的。虽然,在当代伦理学中,与表达和阐述实质性的价值观念相比,论证道德维度、道德结构和道德程序等的形式性关系更为突出,也更为重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论证社会制度伦理和个人德性伦理以及底线伦理、共同信念、终极关怀的实质价值是无足轻重、可有可无的。实际上,对于健全的道德生活和完整的伦理学而言,实质性的价值论证也是不可或缺的。因此,为了比较全面地提出关于当代社会道德建设的构想,以下还有必要着重从实质价值的角度进行阐发。

在这方面,美国社会学家丹尼尔•贝尔的相关论述是有启发性的。在其《资本主义文化矛盾》一书中,贝尔指出:资产阶级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三个领域各自拥有相互矛盾的轴心原则:掌管经济的是效益原则,决定政治运转的是平等原则,而引导文化的是自我实现(或自我满足)原则。由此产生的机制断裂就形成了一百五十年来西方社会的紧张冲突。”[3]此外,针对他所理解的这种资本主义文化矛盾的现象,贝尔还“首先申明立场:本人在经济领域是社会主义者,在政治上是自由主义者,而在文化方面是保守主义者。”[4]上述贝尔对西方社会文化矛盾的分析,以及相应表达的实质性价值观念,当然也是令笔者感兴趣的。但是,对于本文更重要的是其对笔者探讨当代社会道德建设的方法论意义。就此而言,可以说,贝尔的理论至少可以启发人们认识到:就像社会各领域的“核心原则”首先是特定的实质价值观念,同时又处于特定的形式结构关系之中一样;在一个特定的社会中,社会制度伦理和个人德性伦理,底线伦理、共同信念、终极关怀作为道德结构的形式范畴,同时也是体现各自特殊“核心原则”的实质性范畴。而讲处理好上述维度和要素之间的关系,除了形式性的结构关系之外,还应该包括实质性的价值关系。因此,在论证了当代社会道德建设的形式关系之后,还必须论证其实质价值问题。

关于社会制度伦理和个人德性伦理的实质性价值,以上的论述实际上已经表明了笔者的看法:近现代社会制度伦理的核心原则是正义,其个人德性伦理的核心原则是义务。问题在于,社会制度伦理和个人德性伦理与底线伦理、共同信念、终极关怀在道德生活中的对应关系,以及这三个基本要素的核心价值。对此,如果可以把社会制度伦理对应于底线伦理,把个人德性伦理对应于终极关怀,那么就可以初步确定它们的核心价值了:除了底线伦理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维度之外,共同信念的核心原则是权利,终极关怀的核心原则是义务。笔者提出这一主张是基于,一种理想的社会道德生活应该是权利和义务的相辅相成。从而,如果说,底线伦理(社会制度伦理)的核心原则是“正义”,其功能主要是确定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关系,以保障社会合理的生活秩序,共同信念的功能主要在于解决事关公共生活的重大问题和复杂难题,以保障公民的权利,当然也要求公民养成相应的德性;那么,终极关怀(个人德性伦理)则应要求公民个体更多地承担起其对总体的义务,同时用超越的眼光反思当下的人类生活现实。

在提出了底线伦理、共同信念和终极关怀的核心价值之后,这里还有必要探讨一下道德价值核心原则的论证问题。在当代社会中,如果说,经过一定的程序,底线伦理、共同信念还是可以论证的话,即人们在这个两个方面能够达成尽可能广泛的一致,那么终极关怀则是不可论证的。说它不可论证,并不是说这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即人们不可能基于一个终极的起点发挥一种系统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理论。这里的不可能实际上是强调,在当代复杂、多元、自主的道德生活中,在当代社会底线伦理、共同信念、终极关怀的三维道德结构中,没有任何一个主管可以规定所有人的终极关怀。适宜的做法只能是,社会把终极关怀的问题留给公民个人去决定,并在此基础上积极促使各种终极关怀之间的相互激荡,以实现终极关怀对底线伦理的深层支撑和对共同信念的超越反思,并由此形成社会合理的道德生活。

从而,肯定终极关怀的不可论证性,并不是说人们不可以选择特定的终极关怀,甚至不能对任何实质性的价值观念表达自己的看法。应该说,只要不固执己见和强加于人,个人选择自己的价值观和信仰的权利是存在的、合理的。例如,如果一个伦理学家认为,他所处的社会是一个“异化”、“物化”的社会,那么他就可能主张一种真正的自我实现的个人伦理学。如果另一个伦理学家认为,他所处的社会是一个个人权利过分、自我实现无度的社会,那么他就可能主张一种以义务、奉献为主旨的个人伦理学。他们都有权利表达自己的看法,而其适宜与否,应该通过生活实践来判断。正是基于这一认识,对应于近现代主要突出公民权利的共同信念,笔者本人主张一种主要强调义务的个人伦理,也就是主张一种把公民个体小生命融入社会、世界、宇宙大生命中去的终极关怀。

至于这种终极关怀的道德传统,对于我们中国人来说,主要应该到中国的哲学—伦理学中去寻找。笔者认为,即使有各种争论,在当代社会条件下,以儒家为主体的中国传统哲学—伦理学仍然十分有利于公民个人培养自己的道德义务情感。近代以来,为了“救亡图存”,对儒家伦理的批判是必要的,但完全抛弃则是错误的。当然,儒家伦理也有其功能局限。例如,它不能满足建构现代公正社会和促进科技发展的要求。此外,作为一种个人的终极关怀选择,它也离不开与其他终极关怀选择的相互激荡。但是,人们也不能因此而放弃和否定这一选择。因为,以儒家为主体的中国传统哲学—伦理学确实具有十分利于当代公民培养义务情感的丰富内涵。因此,就实质性的价值观念而言,笔者主张在当代社会底线伦理、共同信念、终极关怀的三维道德结构中,应该在“正义”的基础上,实现“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平衡”。当然,这里只是把笔者关于“转型社会的道德构想”的基本概念、基本想法提了出来。为了充分阐明这一“三维异质道德结构论”的构想,以下就有必要对其中的三个基本要素做出深入界定,并对它们之间的关系展开充分的论证。

【注释】

[1]熊丙奇:《体制迷墙——大学问题高端访问》,四川出版集团•天地出版社,2005年,第120页。

[2]陈泽环:《底线伦理·共同信念·终极关怀——论当代社会的道德结构》,《学术月刊》,2005年第3期。

[3][4] [美]丹尼尔•贝尔著:《资本主义文化矛盾》,三联书店,1992年,第41-42页、第20-21页。

(选自《道德结构与伦理学》第一章,作者惠寄。录入编辑:乾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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