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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丨朱承:美好的公共生活何以必要?

观点丨朱承:美好的公共生活何以必要?公共向度之所以成为美好生活的题中必有之义

社会生活包括哪些方面_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_社会生活的

作者简介丨朱承,上海大学暨中国社会科学院—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研究院教授。

原文载丨本文收于沈湘平、常书红主编:《城市与美好生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9年4月版。

摘 要

在现代社会中,要实现优良的私人生活,其前提在于有着优良的公共生活。公共向度之所以成为美好生活的题中必有之义,大致有四个方面的理由与依据:一是人的社会性存在;而是人拥有公共参与的自然权利;三是良好的公共秩序能够保障私人生活的富足与稳定;四是人类情感和意志的满足也具有公共的向度。

对“美好生活”的追求,贯穿整个人类社会发展史。从理论上来说,“美好生活”是政治哲学和伦理学的永恒话题;从现实上来说,处在不同时代、不同立场、不同文化的人对“美好生活”的理解和体验各有差异。概而言之,人们对于“美好生活”的追求,既具有超越时空的普遍性,又有着具体感受上的特殊性。从普遍性而言,人们都在努力追求和实现“美好生活”;从特殊性而言,每个具体的人都在追求和实现个性色彩的“美好生活”。除了这个层面的普遍和特殊关系以外,个体对于“美好生活”的追求,还有一种公共性和个体性的关系。在一定的社会中,个体可以依据自己的能力改变自己的私人生活,这是具有个体性的,但是个体只能在既有的公共社会中去发展自己的生活,除了特殊性的私人生活之外,个体还要面对具有公共普遍性意味的公共生活。基于这一个体性与公共性的维度来看,在个体与社会的关系背景下,对于任何一个具体的人来说,其“美好生活”必然包括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也就是说,美好生活既具有私人性的维度,也具有公共性的维度。

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_社会生活的_社会生活包括哪些方面

关于“美好生活”这一概念,古往今来,思想家们曾做出无数解释、说明和论证,虽然具体名称上有所差异,但其实质都是一致,表达了人类社会对“美好生活”的终极和根本追求。在传统思想中对于“美好生活”的想象中,如中国传统中对于“三代之治”“大同”“仁政”等的追求,其本质就是对“美好生活”的追求;西方传统中对“理想国”“上帝之城”“天国”等的向往,其本质也是对于“美好生活”追求。尽管如此,但人们从来就没有对“何为美好生活”的答案达成一致。就中国传统而言,儒家认为三代之治就是美好生活,而道家则认为道法自然、小国寡民才是,法家则主张富国强兵才是美好生活;就西方传统而言,柏拉图认为等级分明的社会才是正义的生活,而启蒙运动以来的西方社会普遍认为民主、自由、公正、平等和富裕的社会才符合人类的本质。马克思主义的传统则强调“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是美好生活,马克思、恩格斯甚至还具体勾画了未来美好生活的具体蓝图,这一蓝图里包括了打猎、交谈等具体生活场景。至于形形色色的乌托邦理想里,所描述的“美好生活”就更为多样。从这些传统的观念来看,他们对美好生活的理解,往往都倾向于从公共性的角度进行理解,如“三代之治”“理想国”等,显然就是对于一种理想的公共秩序的向往。

近些年来,学术界对于“美好生活”的理论内涵或者“美好生活”的标准也多有研究。如贺来认为,幸福生活包含着三个方面的内容:人真正成为目的,有尊严的幸福生活的必要条件;个人自由和社会正义,有尊严的幸福生活的重大前提;全面丰富的生命存在方式 ,有尊严的幸福生活的根本保证。[1]陈嘉映认为,良好生活的标准应该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生计小康,社会宽松,人民有爱心、有教化、有品格、有能力。[2]袁祖社认为,自由且更有尊严的幸福的是美好生活的伦理诉求,而自由、公正、民主、人道可以为美好生活激活生命力,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等是中国未来美好生活建设的保证。[3]张文喜认为,对恒久和普遍美好生活的追求,必须重新树立人的价值判断的效力,同时批判现代理性主义的极端性,恢复人的自信,强调人的自信是实现美好生活的前提之一。[4]从以上简单的列举中可见,在当代学者的视野里,关于“何为美好生活”以及“什么是美好生活的前提”等问题,认识也不尽一致,但有一点可以看出,现代学者对于美好生活或者幸福生活的理解中,更多的指向公共性价值原则的落实,而非仅是简单的私人生活感受。

如前所述,虽然人们可能对“何为美好生活”的认知有所不同,但从日常生活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把“生活”区分公共生活和个体生活,因此,“美好生活”也就自然具有公共维度与个体维度。换言之,所有时代的“美好生活”,大致上都有两重维度,一是个体生活,二是公共生活。柏拉图曾在《理想国》中说,“任何人凡能在私人生活或公共生活中行事合乎理性的,必定是看见了善的理念的。”[5]现代美国学者舒德森在《美国公共生活史》中也说道,“一个好的社会应该维护其成员的人格和平等,同时也应让全体大众过上令人满意的私人生活。”[6]可见,将生活区分为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两大部分,这种二分论断大概能代表人们对于美好生活的期盼。换言之,人的美好生活意味着:人们在公共生活中平等自由的相处,在私人生活中感受富足与惬意。从个体生活角度来看,是个人精神物质生活需要的满足,如个人生活中的教育、就业、收入、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服务、居住条件、环境等需求都能得到满足,个体能够学有所教、劳有所得、住有所居、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个体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尊严感不断增强,个人在此基础上得到了更加全面自由的发展。从公共生活角度来看,是社会公平正义、大同团结,民族、国家欣欣向荣、繁荣稳定,富强、民主、平等、文明、自由、公正、和谐、法治等公共性价值能得以实现,政府切实为人民谋福利,政府获得人民支持,社会生活有秩序、有活力、有效率,人与人在公共交往中“互以对方为重”,和善亲爱。简言之,人们在个体生活物质充足、精神健康,而且在公共生活中享受自由和尊严、平等与和谐。当然,这种划分不是截然的,个体的物质精神生活实际上也同社会公共政策有着密切关系。从现代个体生活角度来看,日常生活主要包括教育、就业、收入、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环境、子女成长等各个方面。如所周知,这些个体生活的内容同时也是国家民生政策的主要着力点,需要国家提供良好的公共政策才能为上述内容提供保证,国家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才有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在这些民生政策的背后,透射着国家、政府的执政理念,更反映着社会上具有公共性意味的道德风尚、价值追求。也就是说,在现代社会里,如果要追求个体生活的美好,应该有将公共之善放在首位的政治共同体存在,而且社会上有着良好的道德风尚、价值导向。由此,在现代社会中,要实现优良的私人生活,其前提在于有着优良的公共生活。

优良的公共生活能展现人的社会属性之本质,就现代社会而言,优良公共生活的基本表现在于,社会崇尚正义,个体在公共生活中能保证自由意志得到实现,人们能够平等的参与公共事务,公共资源能够得到公正的分配,在法治的原则下社会秩序和谐稳定。优良的公共生活是人们对美好生活追求的必然内容,从理论上来讲,公共向度之所以成为美好生活的题中必有之义,建设美好生活必须要考虑生活的公共向度,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理由和依据:

一是人的社会性存在。共同存在、公共生活,在社会合作、交往中发展自身,这是人存在于世界的基本状态。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说道:“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7]人在世界上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社会,离不开与他人的分工、协作、交换的社会关系。就此而言,个人的存在是具有公共性意义的。荀子说:“人,力不如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荀子·王制》)在人的发展史上,人的社会性存在、人的公共性生存,使得人在与自然的斗争中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既然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那么社会性的公共生活就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主要内容之一,公共性的实现也就成为了人性的满足。要想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就有必要把人放在社会关系、公共生活中来思考,并实现人与人共同拥有的理想公共生活与社会关系。

二是人拥有公共参与的自然权利。人们生活在世界上,拥有参与世界的自然权利。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一面经营自己的个体生活,一面要参与到与自己息息相关的公共生活。自由的个体需要另外一个自由个体进行生产生活交往,在交往的过程中形成了公共生活。反过来,没有公共生活的存在,“自由”“平等”这些价值将因失去同类参照而失去存在的意义。按照洛克对“自然权利”的理解,“人们……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的关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8]人的自然权利中包含了人与人的关系,人与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交往形成了公共生活,在公共生活中,人们具有平等、自由的权利,这就自然引出人们以自由、平等的身份参与公共生活的权利。在公共生活中,人们参与公共空间、参与公共事务、参与公共决策,这是人作为共同体成员的自然权利。在私人空间中,人主宰自己的生活;在公共空间中,人们参与到那些能够影响自身的公共生活,如公开的表达自己的意见、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充分的享有公共利益等。人们在生活中实现公共参与的自然权利,是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实现,也是人实现“美好生活”的内容之一。

三是良好的公共秩序能保障私人生活的富足与稳定。无数个个体的私人生活构成了全社会的公共生活,公共生活如果处在混乱的状态,很难保证个体私人生活的美好。美好生活需要良好的社会公共环境,正如陈嘉映教授所言“在极端的环境里,良好生活这个概念会失效”[9],个人所处的公共环境良好与否,是其是否能够建设个体美好生活的前提。在中国人对大同的想象中,“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礼记·礼运》),在这段对于“美好生活”设计的经典表述中,天下为公是大同社会的前提,坚持公平正义的公共原则,才能实现“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礼记·礼运》)。可见,在儒家的设想中,公共性原则的实现是个体良好生活得以实现的前提。良好的公共秩序建基于社会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能保证社会正常有序的发展,从而能长久的保持个人生活的富足与稳定,个人生活的福利有赖于共同体所提供的良好生活秩序。罗尔斯认为,“所谓秩序良好的社会就是由公共的正义观念加以有效调节的社会。”[10]公共生活的最基本原则在于公平正义,因此在美好生活的建设中,现代文明视阈下的公平、正义及其与之相关的民主、法治建设就显得特别重要,公共生活中的民主法治建设体现了正义的原则。由公平正义原则主导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安全等多个维度的发展及其所带来的公共生活秩序,为个体美好生活提供了前提、条件、保障等。正因如此,个体的美好生活必须依赖建基于公平正义原则的优良公共生活。

四是人在公共生活中实现情感与意志的满足。人生而具有情感、意志,有些情感是私人空间中实现的,如亲情、爱情等,还有一些情感则是在公共生活中才能产生,如社会认同、热爱民族与国家等。人们在公共交往、交流中释放情感、意志,在人与人的往来中满足情感与意志。孔子说“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论语·学而》),正是在这种人际交往中,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认同得以产生,故而愉悦情绪得到了实现,“朋”的到来,将人拉入到公共生活中,激发了人们在群体中获得认同的愉悦,这是自己独处所不能体验到的情绪。以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为例,仁义礼智信等伦理原则,体现了人们的道德情感与道德意志,而这些都在人们发生交往的公共生活中才能生发出意义,也才能真正的展现出来,没有公共生活,仁义礼智信等价值原则就丧失了产生的社会环境土壤,从而就丧失其存在的必要性。按照马斯洛的理论,人有爱与归属的情感需要,这种情感除了在私人生活中能得到满足之外,在公共生活中也能有着不同程度的满足,如将自己置于某个共同体所产生的认同感、归属感等,爱家乡、爱民族、爱国家等等情感只有在公共生活中才能得到实现。由此也可以看出,人的情感、意志的激发与实现也离不开公共生活。在长期的文明与文化发展中,人们形成了社会性情感,如对家乡、故土、学校、团队、族群、国家的热爱,对特定文化、风俗、礼仪、节庆、传统的认同,等等,这些情感都是个体私人生活无法完全实现的,必须放在公共生活中来予以抒发、满足。

概括而言,美好生活既包括个人生活也包括公共生活,人们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不仅仅是个人生理欲望的满足,同时也是对良好公共生活的诉求。“美好生活”不是仅仅极大的满足人们的生理性需求,还应该包含着人的尊严、价值、理想、情操的实现;“美好生活”不仅是个人的自由发展,也是社会的大同团结。从本质属性、自然权利、秩序保障、情感满足等几个方面来看,人的社会性存在、所拥有的公共参与之自然权利、所依赖的良好公共秩序以及人们情感意志的公共指向等因素,导致“美好生活”应该涵摄公共性的维度,美好的公共生活和美好的私人生活一样,必然是“美好生活”建设主要努力方向。

注释

[1] 贺来:“有尊严的幸福生活何以可能?”《哲学研究》,2011年第7期。

[2] 陈嘉映:《价值的理由》,中信出版社,2012年,第23页。

[3] 袁祖社:“‘权利公平’的实践逻辑与公民幸福的价值期待——‘美好生活’时代之共同体的伦理文化吁求”,《西北大学学报》,2013年第5期。

[4] 张文喜:“现代性批判:一种从政治哲学立场出发的考察——对恒久和普遍美好生活原则的辩护”,《学术月刊》2008年第12期。

[5]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276页。

[6] (美)迈克尔·舒德森:《好公民:美国公共生活史》,郑一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268页。

[7] (德)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01页。

[8] (英)洛克:《政府论》(下),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5-6页。

[9] 陈嘉映:《何为良好生活》,上海文艺出版社,2015年,第212页。

[10] (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第10页。

轮值主编 | 陈 乔 见

编辑 | 宋 金 明 李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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