啥?抓几只“石鸡”还犯法?“石鸡”作为“百蛙之王”肉质细嫩洁白,味道甘美,营养丰富,但“石鸡”可不是你想抓就能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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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蛙是国家保护动物吗(野生石蛙是国家保护动物吗)
案件起因
2021年10月5日晚19时许,黄某某在资溪县某山坳处,利用头灯照明方法捕捉野生蛙类15只,当晚23时许,黄某某在途径某村桥头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该15只蛙类野生动物均为棘胸蛙,该物种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总价值为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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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是石鸡?
“石鸡”,学名棘胸蛙,又名棘蛙、石鳞、石蛙、石蛤等,是中国特有的大型野生蛙。棘胸蛙属水栖型中流水生活型蛙类,并喜穴居生活,主要分布在南方,因其肉质细腻且富含丰富的矿物质元素所以被美食家称为"百蛙之王";但由于人们大量捕捉,既有的野生棘胸蛙数量骤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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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2021年10月12日,资溪县公安局将黄某某非法狩猎案向资溪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审查起诉期间,资溪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告知黄某某诉讼权利义务,详细阐释认罪认罚的具体规定。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缴纳生态修复损失赔偿金1500元。
2021年10月13日,公安机关将上述蛙类予以放生。
2021年10月14日,资溪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黄某某犯非法狩猎罪,拘役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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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检说法
黄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抓捕野生动物,破坏生态平衡。
非法狩猎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2001年《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
2、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3、具有其他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况的。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50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100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来源:资溪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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