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武帝刘彻(前156年—前87年3月29日),西汉第七位皇帝(前141—前87年在位),杰出的政治家、战略家、文学家。汉景帝刘启的儿子,母后为王皇后。
汉武帝内强皇权,外服四夷,是中国封建王朝中最杰出的君主之一。刘彻也改革了很多的制度
田蚡的简介(田蚡的简介图)
刘彻为了强化专制皇权与中央集权,对官制进行了如下改革:
刘彻坚持法治方针,对犯法的皇亲国戚也不纵容,不惜处死自己的外甥兼女婿昭平君,并嘉奖提拔了逮捕自己另一外甥(异父姐金俗之子)的义纵。但也有例外,如因倡优郭舍人巧妙求情而饶恕了自己的乳母(东武侯郭他之母,因家人犯法被迁徙边塞)。
为了强化法制,刘彻于元光五年(前130年)命中大夫张汤、赵禹修订律令,最终确立了汉律的框架,即律、令共计359章,死刑409条、1882事,死罪决事比13472事。其中代表性的例子就是强化了“见知故纵监临部主法”的规定,即主管官吏故意放跑罪犯就与犯罪者同罪;同时“缓深故之罪”,即放宽对官吏制造冤假错案的治罪。由此引发了刘彻在位时期的严刑峻法和酷吏盛行之风。刘彻还打击关东社会的豪侠,迁徙关东豪侠于关中、并族诛豪侠郭解,以促使汉律下沉到关东基层社会。此外,刘彻在位时期,在董仲舒等人的推动下,实现了司法的初步儒家化,开启了春秋决狱的先河。
刘彻在位后期,社会矛盾尖锐,农民起义频繁,刘彻为此派绣衣直指诛杀镇压不力的官吏,并颁布“沉命法”,严厉督促地方官吏剿灭盗贼。但地方官吏畏惧法令,往往隐匿不报,如此形成了恶性循环。
汉初以来,朝廷要职被列侯(一般为功臣或外戚)垄断,并通过“任子”的方式世代为官。刘彻则不拘一格,唯才是举,大胆提拔人才,并量才任用,这种用人方针体现在他于元封五年(前106年)所颁求贤诏书(武帝求茂才异等诏)中。他所提拔的人才中,不乏出身下贱或寒门之人,文有主父偃、卜式、公孙弘、儿宽、朱买臣、桑弘羊等,武有卫青、霍去病、李广利等,甚至晚年还提拔了匈奴俘虏金日磾为顾命大臣。后世班固称赞“汉之得人,于兹为盛”,因此刘彻一朝所创造的业绩“后世莫及”。
刘彻还从制度上完善人才提拔机制。他大力发展察举制,在建元元年十月(前141年)、元光元年(前134年)、元光五年(前130年)至少三次下诏举贤良文学,得到董仲舒、东方朔、公孙弘、严助等人才。元光元年十一月(前135年),刘彻下诏郡国每岁举孝者、廉吏各一人,后合称孝廉,使察举成为定制,孝廉亦成为察举制的核心科目。
刘彻一方面大胆提拔人才,慷慨封赏,另一方面“性严峻”,对官员要求苛刻,认为“有才而不肯尽用,与无才同”,因此动辄诛杀不称职或欺骗自己的官吏。他在位期间前后有十三位丞相,其中病死四人,因罪免职四人,因罪自杀二人,处死三人,其余官员被下狱处死得更是不计其数。汲黯曾为此劝谏刘彻不要滥杀官员,但刘彻不以为然。
刘彻在汉景帝削藩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行削弱诸侯王的措施。元朔二年(前127年),刘彻根据主父偃的建议,实行推恩令,规定诸侯王可以“推恩”将其封地分封给继承王位的嫡长子以外的子弟,并上报朝廷,由皇帝制定列侯封号,诸侯王无权废除或更改。所分封的侯国归郡统辖,不得过问政事,仅收纳封地内的租税。元狩元年(前122年)粉碎淮南王、衡山王的叛乱阴谋后,刘彻颁布左官律和附益法,前者贬抑诸侯国官吏为“左官”,规定曾仕王国官吏者不得在中央任职;后者禁止朝臣交结诸侯、为其谋利。经过刘彻的一系列削藩措施,诸侯王权势、封地愈益缩减,名存实亡。
自元鼎五年(前112年)以后,刘彻开始频繁巡行郡国,其足迹北至塞外,南及湘衡,东到大海,西逾陇山,遍及五岳四渎。刘彻出巡的目的有:考察地方政情、巡察郡县地方吏治;体察民情,劝课农桑,推广教化;统筹军事,安境定边,等等。在此期间完成了封禅泰山、祭祀明堂、治理黄河等壮举。不过,刘彻巡行也包含求仙问鬼等消极方面。
西汉王朝奉行以关中为根本的地缘战略,借以内控诸侯,外御匈奴。刘邦始终在控内,并以洛阳作为控御关东诸侯的重镇;刘彻时重在御外,而对关东诸侯的统治由军事镇绥为主转向政治控制为主,洛阳在地缘战略中的重要性也相应下降。出于适应地缘战略转变的需要,刘彻对长安、洛阳之间的地域结构进行了调整。元鼎三年(前114年),刘彻应楼船将军杨仆之请求,将函谷关东移约三百里,是为“广关”。此后,汉关中区域北部的东界由以临晋关为标志的黄河一线向东推进至太行山一线;中部区域的东界由旧函谷关向东推进至新函谷关;南部区域的东界,由四川盆地东南缘向东南推进至柱蒲关、进桑关一线的滇桂、黔桂间山地。刘彻东徙函谷关,旨在将整个崤函山区括入关内,以加强对洛阳的控制,防备关东有变,异己势力袭据洛阳以威胁关中;设置弘农郡,旨在构建以弘农、新安、宜阳为节点的防御体系,并加强对崤函道和武关道的控制,以弥补函谷关东迁后带来的关中防卫疏漏,达成控制洛阳和防卫关中的双重目的。刘彻通过增大关中区域的范围,特别是函谷关的东移和太行山以东地区划入关中,大大增强了朝廷依托关中以控制关东这一基本治国方略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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