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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醒:
01
注意!2024年1月1日起,社保新变化!
2023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发布《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自2024年1月1日起,缴费人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不必在多部门间“来回跑”。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图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自2023年12月1日起,全国新增8个地区优化调整用人单位社保申报缴纳流程。目前,共有12个地区已纳入调整范围。
丨涉及流程调整的地区有:
上述地区税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及机构相继发布的公告中说了哪些内容?对企业会带来什么影响呢?
丨 社保费申报流程变化
此前,缴费人需要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再向税务部门缴费。实行自行申报后,将申报和缴费两个社会保险事项统一为向税务部门办理。
即社保费用转变征收方式由“社保核定、税务征收”→“税务全责征收”,税务部门将全面接管社保费登记、申报、审核、征收、追欠等在内的全部工作。
【注】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个人参保证明和单位参保证明开具等业务继续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
丨涉及对象及保险类型
【注】城乡居民继续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丨申报缴费方式及时限
各地社保缴纳时间略有不同,以江苏和上海为例:
用人单位:每月25日前申报缴纳,职工个人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每月15日前申报缴纳,职工个人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每月24日前缴纳,可选择批量扣缴或自行缴费。
【提醒】如果逾期未缴纳,将影响公司员工申请上海居住证积分、居转户、人才引进落户、留学生落户等人才业务相关的进程。这几项业务都对申办人在上海的社保和个税缴纳时长、缴纳基数有严格的规定,如果出现漏缴、断缴等情况,需要重新累计社保和个税的时间,甚至导致无法成功申请落户。
风险提醒
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全责征收”后,意味着税务部门能够同时兼顾社保费、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征缴,可以形成直接的数据比对。若社保、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员工人数及工资基数不一致,将会引发税务风险。
因此,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若有以下情形的应特别注意:
1.职工试用期不用缴纳社保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在试用期是需要交社保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办理社保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保登记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金。
2.不签劳动合同就不用缴纳社保
部分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为职工缴纳社保,但实际上,劳动关系的确定并不取决于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
【政策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3.长期按最低标准申报社保
社保的缴费基数根据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同时,规定了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各地区缴费基数上下限不同):
(1)工资<最低缴费基数,按照最低标准缴纳;
(2)最低缴费基数<工资<最高缴费基数,按实际工资据实缴纳;
(3)工资>最高缴费基数,按最高上限缴纳。
若企业长期按最低工资标准申报,企业个税申报基数和社保缴纳基数将形成直接的数据比对,差异过大或异常的可能将被要求就未足额缴纳的部分进行补缴,并加收滞纳金。
4.调整工资结构,部分薪酬不划归为工资收入,不缴纳社保
例如,某职工工资8000元,拆分成“5000元+3000元”,其中,3000元定义为不交社保的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只有符合规定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才可以在计算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而通过以上方式发放的“生活困难补助”应该计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免征个税与社保的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是任职单位向员工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即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对职工本人及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任职单位所给予员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02
牢记!这4个方面
工资涉税稽查
根据企业情况,稽查人员针对企业账务上的工资支出,可从4个方面入手稽查:
01审核工资凭证
检查企业人员花名册、考勤表、工资明细账和工资条,审核发放工资与银行代发工资的数据是否一致。
02检查企业职工人数、薪酬标准
检查职工人数分析企业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生产规模来判断企业职工人数和形成标准是否合理。
03审查账实差异
审查分析企业“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与实际工资总额是否一致,核对各种津贴、补助和奖金发放是否正常。
04结合第三方信息系统分析企业数据
利用金税系统和社保系统,核查工资表中人员与企业缴社保人员是否一致,并对企业缴纳个税和收入情况实施检查。
03
附:计提工资社保公积金
的会计分录
财务人员计提工资、社保和公积金是常见的问题,也是每个月必用的会计分录。不会可不行啊!
下面,给大家展示计提的相关分录,如下:
1.计提工资
借: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工资
管理费用——工资
销售费用——工资
制造费用——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计提社保
借: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社保
管理费用——社保
销售费用——社保
制造费用——社保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3.计提公积金
借: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公积金
管理费用——公积金
销售费用——公积金
制造费用——公积金
贷:应付职工薪酬——公积金
04
社保挂靠,个人与企业的风险
2023年1月,人社部发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一条大家注意了:人社部再次明确社保代缴违法,且举报最高奖励10万元。这意味着2023年5月1日以后,“社保挂靠代缴”面对的不仅仅是监察稽核,也有可能被社会公众举报。
“挂靠”参保违规违法。以下这两种行为赶紧停止:
①一些没有工作单位的人通过找代缴公司挂靠社保的;
②在亲戚朋友的公司挂靠社保,但其实双方并未建立真实的劳动关系的。
挂靠社保可以说是一件很常见的事情了,但是挂靠社保个人和企业将面临哪些涉税风险,你知道吗?严重的则要入刑!
01对于个人的风险
① 骗保情节严重的,要入刑!
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实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时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办理案件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
② 挂靠单位跑路!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你是挂靠社保的,每个月查询一下自己的社保是否按时缴纳。
③ 涉嫌骗保。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④ 可能会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跟劳动者有正常用工或劳动关系,才可以给职工缴纳社保。如果没有劳动关系,实际上是属于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的行为。
2019年,人社部出台了《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将“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保,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超过20人次或者从中牟利超过2万元的”,列为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02对于企业的风险
① 隐瞒事实、谎报的风险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因以虚假劳动关系参保而建立的社保关系属于无效。
同时,造成社保基金损失的情况,社保稽核部门也会追回损失,还可能视情节的轻重对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很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② 骗取薪资、福利待遇的风险
企业给员工办理社保挂靠后,就表示跟这些人在法律上成立劳动关系。挂靠人员就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工资,双方不再签约时,挂靠人还可索取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注意:挂靠期,若挂靠人出现工伤事故的,企业要承担的金额就远远超过挂靠人支付的金额。
再次提醒大家:
挂靠社保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都有很大的风险。轻则罚款,重则判刑!对于个人来说,为了保障自身权益,请选择合法的途径进行社保缴纳;对于企业来说,也没有必要为了挂靠费去冒这个大风险。
来源:税务师顾姐、政第一线、会计说、财税刘三哥、薪人薪事企小薪、郝老师说会计、财务第一教室、税乎网、中税答疑、北京晚报、北京本地宝、擎天微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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