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和社会关系的互动机制中去全面考察政治发展规律,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突出特点,其所蕴含的带有普遍性的理论分析框架,也给我们科学审视种种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学说提供了思想坐标。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一系列政治学著作中论述了国家和社会的关系,特别是在《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的计划草案》中提出要“为消灭国家和市民社会而斗争”①以及后来关于“自由人联合体”的多次经典表述,无不彰显着具有深邃历史眼光的批判维度;他们从唯物史观的角度出发,把“国家—社会”双向关系演化视为政治发展进程重要的现实基础和逻辑依据,也展示了马克思主义政治发展观的卓越见解。
一、理性主义国家观祛魅:市民社会是国家的真正基础
政治发展思想的深度是和国家观的科学程度内在联系起来的。可以说,如果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没有实现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如果未能摆脱理性主义国家观的困扰,那么马克思主义关于政治发展问题的分析就不可能具备如此的理论深刻性。黑格尔认为国家作为一种现实的理念是家庭和市民社会的真实基础,“国家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因为它是实体性意志的现实,它在被提升到普遍性的特殊自我意识中具有这种现实性”②。根据黑格尔的观点,人们希望国家成为一种合理性的体现形式,国家的存在是源于精神界的创造,所以,国家有着特定的、自在自为地存在与发展的过程;人们尽管经常赞叹自然界中造物的神奇,但并不就此认为自然界比精神界更为高级。黑格尔说:“国家高高地站在自然生命之上,正好比精神是高高地站在自然界之上一样。因此,人们必须崇敬国家,把它看作地上的神物”③。马克思早年曾经持有这种理性国家观而停留于抽象思辨世界去看待国家,赞同“国家应该是政治理性和法的理性的实现”④的观念。后来,通过《莱茵报》时期所获得的关于现实国家的实践知识,马克思逐渐认识到,不能再把人的本性归为理性自由,也不能把国家视为人类理性的体现及其普遍利益的代表,在研究国家状况时要防止“忽视各种关系的客观本性,而用当事人的意志来解释一切”⑤。这一时期马克思形成的国家观与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观具有了本质的不同。
需要指出的是,黑格尔以前的西方学术史上,“市民社会”一词在被使用时基本上等同于“政治国家”。黑格尔首次将“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独立分出来;马克思在认可黑格尔这一区分的基础上对其作了进一步发展,指出“市民社会”并不像黑格尔所说的被“政治国家”所决定而是决定着“政治国家”。马克思对黑格尔思维定势的批判和超越以及由此产生的新分析框架,为人们理解政治结构与社会结构的本质关系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这种方法论最鲜明的特色在于强调对“国家—社会”二元架构的认识应当首先建立在“现实性”基础上,而非驻足于抽象思辨领域。马克思曾强调说:“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经验的观察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根据经验来揭示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同生产的联系,而不应当带有任何神秘和思辨的色彩。社会结构和国家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这里所说的个人不是他们自己或别人想象中的那种个人,而是现实中的个人”。⑥这种分析视角,体现的是马克思主义用“实践观点”分析问题的基本思维方式。我们知道,“实践”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基本范畴。脱离实践的观点,我们就无从准确理解整个马克思主义的思想体系。马克思在阐述其实践观的名篇《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二条中讲道:“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⑦
在马克思看来,包括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在内的全部人类生活在本质上都是实践的。由此唯物史观历来的要求是把人类社会活动产生的各种政治结构、社会结构及其背后的思想理念看作源于人类实践发展的一定“历史运动”的产物。人类社会的政治发展以及由之而产生的思想理论形态,也只能放在这样的框架中才能得到科学的说明。
人类社会的政治发展在本质上是实践的,所以反映政治发展的观点学说也势必能找到它的深刻实践基础。而只有看清此基础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为特定历史运动服务的理论形态。在这里,历史运动之相应理论形态的实践基础仅仅存在于社会物质生活的层面,进一步来说,是存在于同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联系的经济社会结构中的社会关系。正如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所指出的,人们根据自己的生产方式“建立相应的社会关系”,同时人们“又按照自己的社会关系创造了相应的原理、观念和范畴”⑧。当问题的讨论具体到政治发展进程的实践基础时,我们可以看到此处的关键在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国家与市民社会二者的关系及其发展趋向的揭示。这是因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作为一种基本的经济政治关系,它提供政治发展的基础性生态并对政治发展的路径选择具有根本规定作用。从“实践观点”出发去理解马克思主义政治发展观,就要着重分析经典作家关于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历史唯物主义认识。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认为:“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制约同时又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这个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可以看出过去那种轻视现实关系而局限于言过其实的历史事件的历史观何等荒谬。”⑨在这里,马克思是从和社会生产力相互制约的辩证运动形式角度来阐释市民社会的内涵的。马克思还指出:“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它包括该阶段的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因此它超出了国家和民族的范围,尽管另一方面它对外仍必须作为民族起作用,对内仍必须组成为国家。”⑩可见,此处的市民社会是一种“物质的生活关系”,即基于一定生产力发展而形成的人们之间的物质交往。在马克思看来,“真正的市民社会只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但是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11
由此可见,马克思所论述的“市民社会”侧重于指经济基础。当然,尽管马克思侧重于从经济基础、“物质交往”的角度论述市民社会,可马克思对于市民社会的整体认识却不仅仅限于此。比如,马克思在1846年12月致帕•瓦•安年科夫的信中明确指出:“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和消费形式。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相应的社会制度、相应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相应的市民社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不过是市民社会的正式表现的相应的政治国家。”12由以上论述还可以清楚地看出,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国家的真正基础;与国家相比,社会无疑是第一性的。
二、资本主义“国家—社会”关系探本:政治等级转变为社会等级
马克思通过批判黑格尔在国家问题上的理性主义,科学揭示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本质关系。应当讲,在资本主义历史发展进程中,“市民社会”学说的勃兴是资本主义思想体系获得自我确证的一种标识。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政治发展的阐释,其逻辑原点很大程度上是源于对这种“市民社会”学说的反思,也就是主张回归人类生活的物质层面,从“现实性”原则出发去分析资本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二律悖反。我们知道,在欧洲中世纪时,国家与市民社会处于未分离的状态,市民社会完全依附于国家,此时不可能有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制度产生。在资本主义制度条件下,尽管市民社会与国家分离,但资本的逻辑决定了此时掌握着社会公共权力的国家极易罔顾民众的政治权利而取得对市民社会的控制权,这种条件下的民主制由于“国家—社会”二元架构的内在悖论无法根本消除而必然带有虚假性。这就深刻论证了资本主义民主的实质。
毫无疑问,资本主义民主超越了它之前的时代。然而,资本主义政治过程中尽管存在着形式上的平等与自由,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现实却使所有政治范畴实质上都被纳入到资本运动的体系之中,这就势必造成公民政治权利在内容与形式上的矛盾。就此马克思指出:“历史的发展使政治等级变成社会等级,以致正如基督徒在天国是平等的,而在尘世则不平等一样,人民的单个成员在他们的政治世界的天国是平等的,而在社会的尘世存在中却不平等”;这种由政治等级转变为社会等级的过程实现了“政治生活同市民社会的分离”。13资本主义民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进步与历史发展有着不可否认的推动作用,但其固有的阶级实质决定了这种民主不可能彻底、不可能触及它的制度根本。资本主义民主制度所代表的利益诉求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框架内的,而资产阶级革命所力求实现的“政治解放”具有不彻底性。政治解放虽然瓦解了封建专制体系,把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分离出来,但也只不过是经历从政治等级转变为社会等级的过程;与政治解放相联系的政治国家虽然形式上代表着全社会的普遍利益,但这一资产阶级居于统治地位的国家却难于按照真正的“共同体”精神原则来处理“普遍事务”,不可能摆脱私有制国家实行阶级剥削与压迫的本质规定,因而充满了普遍利益的虚幻性。既然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政治国家不能真实代表人民的普遍利益,那就不应对它的民主形态抱有不切实际的期许和想法。资本主义条件下的政治发展仍然要继续面对“国家—社会”二元架构中难以克服的矛盾。正是基于此,马克思政治哲学告诉人们:应当跳出“政治解放”思维局限性去认识政治发展进程中社会与国家的未来演进趋势。
三、超越“政治解放”:国家与社会复归一元
如前所述,马克思主义认为,正是社会而不是国家构成了人类政治实践的本体;因此,在资本主义体系中,没有对其社会关系加以深刻变革,政治关系的深刻变革是难以想象的。要完成这样的变革,解决资本主义条件下仍未能克服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对抗性矛盾,就必须由工人阶级领导广大劳动人民实现从“政治解放”走向“社会解放”,通过限制“国家自由”,不断把国家“迄今所夺去的一切力量,归还给社会机体”14,使公共权力的基础不断扩大,直至公共权力不再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力量凌驾于社会之上而是与社会本身融为一体。于是,社会就在真正意义上成为决定国家的力量。这是整个工人阶级“社会革命的时代”所承担的历史任务。
社会革命的本质就是在新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全面变革各种社会关系。工人阶级在成功进行政治革命后,由于他们所推翻的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器与议会制只是统治阶级进行统治的有组织的总机构,只是旧秩序在政治上的保障、形式和表现,而不是统治阶级的真正生命”15,所以工人阶级还需要继续进行“社会革命”,特别是要创造出新的政治形式以顺应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生活的时代,这方面的典型例证是1871年巴黎公社创造的政权组织形式。该形式把工人阶级政治主张的全新内涵通过现实的具体形态表现出来。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对此进行了详细考察。
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的政治建设经验时指出:“公社是由巴黎各区通过普选选出的市政委员组成的。这些委员是负责任的,随时可以罢免。其中大多数自然都是工人或公认的工人阶级代表”;“从公社委员起,自上至下一切公职人员,都只能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报酬”;废除“从前国家的高官显宦所享有的一切特权以及公务津贴”16;公社取缔了“国家寄生虫的非生产性活动和胡作非为,从根源上杜绝把巨量国民产品浪费于供养国家这个魔怪”17;“一切社会公职,甚至原应属于中央政府的为数不多的几项职能,都要由公社的勤务员执行,从而也就处在公社的监督之下”18;等等。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巴黎公社通过实行普选制、随时罢免制、监督制、公职人员有限工资制和废除官僚特权制等措施以“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19,“显示出走向属于人民、由人民掌权的政府的趋势。”20马克思在当时工人运动实践发展的基础上通过其“社会解放”学说阐明了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主导下政治体系所拥有的新的本质规定性;同时也告诉我们,作为工人阶级进行阶级斗争、阶级统治并实现阶级利益的工具,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政治形式不断克服“旧社会的痕迹”,而且日益体现出人民性的发展趋向。
从上述马克思揭示的政治发展逻辑来看,国家与社会在“真正的民主制”基础上重新走向统一是必然的。很明显,这种统一和欧洲中世纪国家与社会、政治与经济浑融为一体的形态有着根本不同。这种统一的核心指向就是让人民群众能够主导自己的公共生活,在现实世界确立起人民当家作主的神圣维度,而不是让政治国家成为统治人民的工具。马克思曾指出,政治国家“是作为普遍理性、作为彼岸之物而发展起来的。因此,历史任务就是国家制度的回归”21。也就是说,应使政治国家消除其彼岸本质而回归于实在世界。完成此历史任务的途径在于,通过无产阶级的政权逐步消解公共权力的政治属性,不断培育和扩大社会权利,最终完全超越“政治解放的限度”、实现国家的自行消亡。
这里我们应当强调,国家与社会复归一元之路绝非马克思脱离人类政治实践基础而构思出来的“理性王国”。恰恰相反,马克思的理论是基于“历史事实”与“发展过程”所做出的确切分析。他由此提供给人们的是一种诠释历史发展基本趋势的现实性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要求把实践生活的各种现实规定还原于人们不得不在其中活动的既定历史环境之中。所以,在对待国家与社会的未来统一问题上,一方面要始终坚持把发挥人民的历史主动性作为评价政治运行的最高标准,努力推动人类解放的不断实现。另一方面要看到,社会从国家中解放出来体现为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国家仍要根据具体阶段的不同特点展现其重要功能。总之,要根据实践发展所提供的现实条件来不断深化对国家与社会统一进程的认识。
在当代社会主义实践中,国家与社会关系主要应体现为二者之间的协同互动。就中国现实而言,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形塑在不断深化。这直接源于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主轴的新时期改革所引起的整个社会结构之深刻变动。与此相适应,国家的治理方式更加完善,社会建设稳步有序推进,人民群众与各种社会组织的自主空间不断扩大。当前,按照新的历史条件和任务的要求,我国正在积极探索和构建具有本国特色的社会管理模式。从本质上讲,这种社会管理模式就是国家与社会在处理社会事务、协调社会关系、实现社会稳定、维护社会权利过程中所建立起来的双向良性互动关系。为此,近年来中央多次强调,我国社会管理改革与创新的基本目标和原则是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这一总体思路立足于中国国情,明确指出在党的领导下多元社会管理主体的基本角色定位,强调了党和政府的治理方式将进一步转向完善国家力量与社会力量、公共组织与私人组织之间的协作,从而更好地实现国家、社会团体和民众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这种在坚持党的领导地位和政府主导作用基础上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社会管理格局,必将充分激发我国社会活力、有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对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将起到至为关键的作用,可以说很好体现了促进国家与社会关系协调发展的时代要求。
从当代的角度来看,人类要真正克服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分立,使两者走向完全的统一,还必须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去致力于创建并完善使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最终获得“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致力于不断推进人民当家作主。当人类超越“政治解放”而实现彻底的“社会解放”时,政治作为一个历史范畴就归于消亡。这种彻底的“社会解放”,也就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强调的“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22因为阶级差别和阶级对立的根源已不复存在,公共权力就不再具有政治属性而全面回归社会。由此,政治发展的历史进程达到最高阶段,即政治完成了对自身存在的彻底否定;“国家—社会”二元架构之间的内在矛盾也得到根本解决,这一结果实现的过程也是国家与市民社会在各自辩证运动中达到自我“扬弃”的过程。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38页。
②③[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53、285页。
④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8、363页。
⑥⑦⑧⑨⑩11 2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版,第71、55、142、87-88、130、130-131、294页。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版,第532页。
13 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0、42页。
14 15 16 17 18 19 2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8、98、55、98、121、12、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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