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共和与均衡政体
▍“名实之分”
要讨论中国的政体,首先要明白“名实之分”,不懂这一点,就不懂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至今,有革命旧义,有改革新说,无论如何,一以贯之都是一个“变”字。只是天地万物若处在变革之中,名与实就不会那么吻合,或名至实不至,或实至名不归。这是天数,殆非人力可以消泯。
因此,政体之名实固然有不符,但说来也并非全然是消极的现象。一国政体之确立,其间必经历名与实的磨合,如大宪章等等概莫能外。国家的政体,不只是写在宪法纸面上的东西,它归根结底还是一个国家在革命、建国以及国家建设过程中一系列经验的总结。政体之所以为一国之大法,不在于其中有多少抽象的原则,而在于它对这个国家历史、现实以及未来命运总体性的决定力和解释力。因此,一国政体固然有其原则性成分,但同时也有其经验性成分。就中国的现实而言,用邓小平的话来说,基本原则不可动摇,这就叫政体的原则性成分;摸着石头过河,这就叫政体的经验性成分。
如当变革之际,政体的原则性成分和经验性成分免不了会有摩擦、会有碰撞,故有“与时俱进”之谓。但变革之道,却并非只是“与时俱进”,所谓“无平不陂,无往不复”,现实的、经验性层面的改革固然可以有所推进,但只要存在着名义层面的核准问题,经验性的改革越成功,名实问题就越突出,认同的危机也就越大。长远来看,名与实显然不可能维持在一种长久的明显紧张关系中。只有当政体的原则性成分和政体的经验性成分进入一个良性的循环和互动,政体的名实始能契合不悖、圆融无碍,认同的危机也才能得到解决;否则,就一定会进亦失、退亦失,以至于左右为难、进退失据。
这里,有历史本身的逻辑。简单来说,改革要怎样才算成功?这并不能仅仅依靠经济增长,或者依靠摸着石头就能给予回答,或许,它首先是一个名实问题。如果不能循名责实,重整名实关系,推动循名责实的变革之路,认同危机是不可能在现有框架内得到解决的。毛主席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曾说过:“我们现在虽有中华民国之名,尚无中华民国之实,循名责实,这就是今天的工作”——善哉斯言。这句话表明,毛泽东既懂得革命的政治学,也懂得改革的政治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循名责实
循名责实,也是今天的任务。
所谓“循其名,责其实”,归根结底无非是说,“知其常以达其变” 。就政体而论,首先的一个问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究竟是一个单一政体国家,还是一个混合政体国家?如果中国是一个单一政体国家,为什么这个国家能够承受前后两个30年如此巨大的、天翻地覆的变化?如果中国不是一个单一政体国家,那么这个国家70年一以贯之的东西又是什么?何谓中华人民共和国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本质?如何是“人民共和”?共和的本义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国原旨又是什么?
而要讨论共和国70余年历史背后的总体国家意志,就不能不从宪法谈起。新中国历经70余年,前后有四部《宪法》,现行的八二年《宪法》虽然从理论上代表的只是1982年以来的共和国原则,但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的基础却在1954年《宪法》——这是1982年主持宪法修改工作的彭真根据邓小平的指示精神曾明确阐明的修宪原则;而五四年《宪法》的序言也曾指出,“这个宪法以一九四九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也就是说,中国的国家性质在1949年的《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之间是有明确的继承关系的。
但是,按照现行宪法的精神,中国的国体是社会主义国家,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可1949 年的《共同纲领》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
这说明了什么?
我以为,最为直接的理解就是,中国的人大和政协其实并不只是两个现实存在的政治组织,而且也是两个宪法、两种政体安排的产物。
▍铁的必然性
当然,我们可以说,五四年《宪法》颁布之后,政协已经不再是权力机关,不再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只是所谓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在当代中国实际政治的运作中,政协不是国家权力机关,对人大没有制衡作用,对主持协商的事项也没有批准或决定的权力,大概属于中国国家结构里比较典型的有职设、无职效的组织机构。但如若尊重中国宪法的历史性,政协作为前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位置就不是没有意义的。更为重要的是,在政协与人大之间存在的组织机构层面的区分之后是新民主主义与社会主义之间的张力。无论从历史经验和现实经验的角度来看,新民主主义与社会主义之间的张力都是共和国政体至为关键的一个环节,其现实效力直至今天也并没有消失。
当然,这一点须得重新理解新民主主义理论才能够体察。新民主主义理论是中国共产党人独有的理论创制,它很可能也是马克思主义来到中国之后最为重要的本土理论创制。我们今天对新民主主义理论的创新性或许已相当隔膜,这是因为,我们只把它当作意识形态教条,不理解其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理论意义。
新时期以来,不断有人重提新民主主义,但要么是不着要领,要么是醉翁之意不在酒。他们往往一厢情愿地以为新民主主义的要义在于民主,但是,“民主”二字用在这里实在是偏离原旨的叙述。只要对新民主主义理论有所体察,就应当知道其关节点不在民主,而在领导权。如果用最简单的语言来描述新民主主义,其基本观点无宁是如下两点:一、政治状况与经济状况的分离;其二,政治的领导权。这两点放置于今日,难道不仍旧是指导性的社会原则?
从革命到建设,与其说历史是相似的,还不如说,历史有其铁的必然性。对此,我们与其流于感叹,不如试着去理解。
▍《新民主主义论》的论证
理论问题,固然会转化为意识形态问题,但归根结底还是理论问题。
从表面上看,新民主主义与旧民主主义的区分在革命时期是一个斗争策略和政治策略问题,但只要回顾新民主主义理论的论证前提,尤其是毛泽东《新民主主义理论》的论证过程,其论证结构包含的东西可能比它的结论还要重要。为什么《新民主主义论》原来的题目是《新民主主义的文化与新民主主义的政治》?为什么五四运动被视为新民主主义的开端?为什么从新民主主义的社会历史定位中能得出统一战线的必要性?这些问题只有回顾其论证才能得到解决。
在我看来,新民主主义理论的论证至少有三点值得注意:
一、新民主主义理论是从国际政治经济的格局视野下观察一国政治经济现状的理论
实际上,《新民主主义论》关于“无产阶级何以能够领导资产阶级性质的革命”这个问题有过一个极为关键的论证。文中指出,“任何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如果发生了反对帝国主义,即反对国际资产阶级、反对国际资本主义的革命,它就不再是属于旧的世界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的范畴,而属于新的范畴了;它就不再是旧的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的世界革命的一部分,而是新的世界革命的一部分,即无产阶级社会主义世界革命的一部分了”。也就是说,只有以世界革命为背景,方可理解一国之中的政治经济状况。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即我们今天所谓后发展中国家,其革命的性质首先取决于与帝国主义或国际资本主义之间的斗争。这也是为什么新民主主义革命既没有上溯到辛亥革命也没有下延至五卅运动,而偏偏要以五四爱国民主运动为开端的根本原因所在。
不止于此,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早已明确指出,“这种革命正在中国和一切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发展起来,我们称这种革命为新民主主义的革命”。这意味着,体现着现代中国自身历史逻辑的新民主主义道路,也是殖民时期的后发展中国家即一切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普遍历史道路。
二、在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的大背景下,一国可能出现政治状况与经济状况的分离
此前由共产国际提出的民主主义的国民革命理论,表面上考虑到了中国的实际状况,认为中国作为后发展中国家需要首先进行资产阶级的民主革命。但是,由于它囿于传统马克思主义范式,认为政治状况必须适应于经济状况,所以,才有或左或右、时左时右的表现(王明是典型)。由于没有认识到中国革命的性质所带来的理论突破,这种情况的出现几乎是必然的。
从表面上看,新民主主义理论最为重要的贡献是提出了国民革命的领导权问题,但如果我们退一步看它的实质,不妨认为,新民主主义的理论核心其实是这样的一种观点,即认为“在国际政治经济的格局背景下,一国往往会出现政治状况与经济状况的分离”。甚至不妨说,政治/经济状况的分离,是后发展中国家的常态!——这也是新民主主义理论的真正要义所在。政治上由无产阶级团体领导,经济上是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经济形式,历史证明,这一经过“大风大浪”考验才得以认识的新民主主义命题,经过了种种历史误会,经过后起的一次又一次“大风大浪”,到了今天仍旧是最足以说明中国现状的基本命题。
三、政治力量与经济力量的平衡——统一战线的产生
正因为政治的主导力量与经济的主导力量并不是同一个阶层,统一战线才是必要的:中国革命所建立的国家既不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也不是由无产阶级掌握所有权力的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在确立革命领导权前提之下,权力必须被分享,也只能被分享。在单一政体形式下,只要主导性力量是单一的,是不存在统一战线的问题的。但是,对照新民主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国体理论的表述,如果说社会主义中国的国体是“无产阶级专政”,新民主主义中国的国体是“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那么,很显然,新民主主义并不是一种单一政体,而是以统一战线为核心的混合政体或均衡政体。
对于新民主主义这样一个政治与经济相分离、政治主导力量与经济主导力量并存的社会形式来说,混合政体或均衡政体是唯一的政治选择。
▍均衡政体的政治现实性——功能界别
新民主主义理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以及政治协商制度是三位一体的东西。说社会主义是单一政体,新民主主义是混合政体或均衡政体,还只是理论上、字面上的思辨问题。但是这种混合政体的模型一旦落实在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上,就产生了与单一政体模式下相当不同的政治组织模式。
实际上,新民主主义理论形成的时期差不多也是解放区以统一战线为基础的进行政权组织试验的时期。比如在陕甘宁边区和各敌后抗日根据地推行的“三三制”,就是一种很典型的混合政体、均衡政治、分享权力的实验。“三三制”之所以没有被认真对待,是因为长期以来,统一战线似乎只被理解成一种政治策略,一种与武装斗争相配合的、分化瓦解敌人对手的策略斗争,以至于最后共产党人自己也对此将信将疑。但是,只有在尊重历史规律的前提之下,才能谈到正确的策略。策略之所以正确,往往是因为它遵循了历史的必然性。统一战线工作提出的“发展进步势力,争取中间势力,孤立顽固势力”,拒绝“关门主义”、“没有区别就没有政策”等等主张与其说是一种纯粹的策略性主张,不如说是共产党人从“大风大浪”里走来的对政权基础和代表性的再认识。因此,必须要把作为策略的统战和作为本体的统战加以区分——作为本体的统战是由新民主主义政体所决定的,绝对不是一时之策;相反,那些曾经被视为政策策略的东西反而会在历史中沉积下来,成为某种宪政的原则性成分。
“三三制”是中国共产党主导的第一次以统一战线为基础的政权试验,在实验的过程中,为了让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和中间派应各占三分之一的比例,让他们尽可能地参与进来,保持一定的比例,并没有诉诸平等代表权的安排。除了策略方面的考虑之外,由于统一战线要追求更广泛的代表性,要求尽可能地照顾到方方面面、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所以才形成了一种固然不合“平等代表权”,但实际上却比“比例代表制”更加照顾小团体利益的组织形式。
“三三制”的实验作为一种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不仅取得了很好的政策效果,争取到一部分地方乡绅的支持,建立了一个包容性更强、代表性更加广泛的政权,更为重要的是,它对中国共产党后来组织统一战线政策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简单来说,最直接的影响是,无论人大还是政协的构成,后来实际上都在区域制之外引入了“身份制”或“界别制”,除了党员、民主党派、群众的比例关系之外,还有士农工商学兵等界别区分(比如说,有党派单位、团体单位和界别单位)。人大同时采用界别制和区域制,这多少会产生一些冲突,但对政协来说,界别制却是唯一的组织原则。政协的组成与我国港澳地区实行的“功能界别”选举有异曲同工之处。虽然政协采取的是协商举荐的制度,港澳地区实行的是以团体为单位的“功能界别”选举制度,但只要采取了“功能界别”的区分,就一定会出现类似的情况。
当时主持晋察冀边区工作的彭真曾对“三三制”加以总结说道,“在法律条文上规定“三三制”,是和真正的平等普选原则相违背的”;今天,类似的指责也出现在港澳地区“功能界别”选举制度上,这些人也认为功能界别的组织形式违背了平等普选的原则。但与此相对,新加坡的郑永年先生则提出了另一种思路。在他看来,普选的功用是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而功能界别则是基于社会各阶层相互制衡的需要。他认为,“问题不是取消功能界别,而是要改善和改革功能界别制度……功能界别的存在,不应当是像一些学者和政治人物所说的是民主的倒退,而可以成为民主的改善和改进。从改善民主的角度看,功能界别不应当是临时的安排或者转型期间的安排,而是要把此安排进一步制度化,成为未来民主政治的内在一部分”。
笔者认为,政协的问题与“功能界别”的情况极为相似,中国社会并不缺少民粹主义的传统,问题在于,我们很难形成利益团体之间的磋商协调、社会各阶层间相互制衡的机制。但是,今天中国社会的基本形态演化恰恰是诸多利益团体的分化,例如经济上的政企分开,又比如在城市拆迁过程中出现的房屋拆迁管理机构与拆迁公司、拆迁估价机构等等组织机构的分化。解决此类社会问题,单纯通过强化政府行政职能或者单纯通过民粹主义的方式都不是好的解决方式。在利益分别和职能分别已经出现的情况下,就应该承认利益代表者的差别,承认“共同而有区别”的人民利益格局,把人民中各个利益团体之间的均衡放在政治治理的第一位,并通过功能界别的组织形式在代议制机构内予以安排,才是解决当前社会问题的良治之道。
当然,要推进循名责实的改革,一方面需要解决有职设无职效的问题,另一方面也需要解决有职效无职设的问题。目前的政治协商制度由于不涉及立法权,它事实上行使的是谏议权,类似于中国政治传统文化的公议与清议,而如果给予政治协商会议以监督、问责或者接受述职的权力,并且依据功能界别的组织形式安排政治协商制度,那么,职设和职效、代议制与社会利益团体、名与实就有可能得到融贯统一。在这方面,政治协商制度是大有可为的。“风起于青萍之末”,利益格局的整合并不一定需要大动干戈,只要利益表达得以理顺,只要“共同而有区别”的利益格局在一个协商共进的局面中得到表达,有时候一个重新发挥其效用的政治组织往往有四两拨千斤之效。
▍人民共和:从和谐社会到均衡政体
总体而言,无论是哪一种政治制度,其基本核心都是要促进人民的共同福祉、协调人民内部的矛盾、实现政府和人民的上下沟通。这是和谐社会的民本政治的核心所在。判断政治体制的现实意义,只能从这三个标准去看,不能采取任何一种教条的方式。
如果说全国人大是由平等普选的原则所决定,那么全国政协恰好可以向功能界别的制度安排发展。这两者之间在组织制度上的区分,也恰好构成了共和国在社会主义和新民主主义之间形成的张力。社会主义是“人民性”的代表;新民主主义的混合政体和均衡政体则是共和主义传统的经典形式,可以名之为“共和”体制,合而为一即是“人民共和”的制度。这种以人民性为主导的均衡政体既是共和国前三十年和后三十年的合题、是社会主义与新民主主义的合题,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国原旨所在。它所要体现的不仅是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也是尽可能多数人民的广泛联合,既可以说是共识的民主即“共同而有区别”的人民利益格局的实现,也可以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共和”体制的现实化——所谓“循其名,责其实”,恰在此处。
循名责实的改革,其旨归是和谐社会的民本政治,其实现方式是人民整体利益和人民具体利益的结合。人民的整体利益,即“大仁政”;人民的具体利益,即“小仁政”,毛泽东说,大仁政和小仁政两者必须兼顾。未来中国政治的人民性诉求,也应当把大仁政和小仁政结合在一起,着眼于建立“共同而有区别”的人民利益格局。事实上,从“三三制”开始,“没有区别就没有政策”的原则就已经是统一战线及政治协商制度的政策灵魂了。今天,我们需要进一步把“没有区别就没有政策”的政策原则转化为“共同而有区别”的人民利益格局,既而在“共同而有区别”的人民利益格局基础之上建立“共同而有区别”的利益表达,再进一步建立在“共同而有区别”的利益表达基础之上的均衡政体。从根本上来说,如果我们能够实现“共同而有区别”的人民利益格局,如果我们能在此基础之上建立起以人民性为主导的均衡政体,那么这就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代仁政,也将是新中国的人民性的真正体现和表达。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