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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社会的人类经济生活

原始社会的人类经济生活原始社会的人类经济生活原始社会的人类经济生活宋则行原始公社的社会经济组织:原始公社先后经历了血缘家族、母系氏族公社、父系氏族公社三个组织形式。

原始社会的人类经济生活

原始社会的人类经济生活宋则行

原始公社的社会经济组织:

原始公社先后经历了血缘家族、母系氏族公社父系氏族公社三个组织形式。

血缘家族与旧石器时代早期和中期的生产力相适应的一种社会经济组织,是人类的第一个社会组织形式。随着人工制造的工具的出现,生存有了一定的保证,原始人的两性关系逐渐由杂交进入只限于兄弟姊妹(包括从兄弟姊妹)之间的血族群婚。这种排除不同辈份之间互为夫妻、按辈份区分婚姻的群体,称为血缘家族,它是氏族制度的萌芽。一个血缘家族就是一个公社。当时的生产力低下,几乎没有剩余产品,在公社内部人们的是集体劳动,共同消费,采集或猎取到的食物平均分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不存在剥削。

母系氏族公社出现于旧石器时代的晚期,人们已开始定居生活。原来相互孤立的血缘家族之间逐渐保持一定的联系,长期生活的实践也使原始人意识到近亲通婚的危害,于是逐渐禁止兄弟姊妹之间通婚,先是禁止同母兄弟姊妹之间、最后禁止旁系的兄弟姊妹之间通婚而实行族外婚,这就使血缘家族逐渐变为内部不通婚的氏族,族与族之间有了明确界限,形成氏族制度。早期氏族实行的族外婚仍是群婚,人们只知其母,不知其父,世系是按母系计算的,故称母系氏族。后来,群婚转为对偶婚,夫妻关系比较确定,但双方仍都是母方氏族的成员,丈夫即使住在妻方,也不算妻方氏族的成员。两个互通婚姻的氏族,组成早期的部落。母系氏族公社的繁荣时期是在新石器时代,这时已产生原始农业和畜牧业,但生产力水平仍很低,只有依靠集体劳动才能保证食物的供应,所以公社的生产关系仍然是归氏族公有,氏族成员共同居住,共同劳动,共同消费,只是武器、衣服、装饰品归个人所有。氏族成员实行按年龄性别的自然分工,青壮年男子主要从事狩猎、捕鱼、防御猛兽等活动,妇女主要从事采集和原始农业、制作食物、缝制衣服、养老携幼等活动。男子从事狩猎的成果带有偶然性,而妇女从事的采集和原始农业取得的生活资料比较可靠,她们的活动对于维系整个氏族的生存和繁衍起着重要作用,加以世系是按母方确定的,这就决定了在公社中妇女处于领导地位,受到人们的尊敬,以至族长一般由妇女担任。但由于这一时期仍无剩余产品,还未产生私有制和剥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仍是平等的,一切重要的事由氏族议事会讨论决定,族长也由议事会选举产生。母系氏族在人口增殖后,分裂为许多小氏族,原来的大氏族,称为胞族。互通婚姻的胞族构成部落。

父系氏族公社从母系氏族公社过渡到父系氏族公社是原始社会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结果。在新石器时代晚期向金属器时代过渡时,原始的锄耕农业转为犁耕农业,原始的畜牧业代替狩猎成为重要部门,驯养看管牲畜和驾畜耕田这类劳动主要由男子承担,男子在整个生产活动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妇女则主要从事家务劳动。这种男女经济地位的变化必然导致彼此社会地位的变化。特别是当氏族公社有了剩余产品,畜牧部落与农业部落分离使部落之间的交换日益经常后,男子往往凭借其在生产活动中的地位,把剩余产品占为己有,于是出现了私有财产,继而产生了将占有的财物传给子女的强烈愿望,这也促使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转变。随着时间的推移,过去那种丈夫从妻、子女从母、父亲死后财物归母系亲属、不由子女继承的制度,逐渐改变为妻子从夫、子女从父、父产由子女继承的制度,从而确定了父权制。对偶婚也逐渐变为一夫一妻制,丈夫开始奴役妻子,父亲开始支配子女。当然,父系氏族公社的出现,并不表明母系氏族公社的立即消失,往往两者并存,经过很长时期,母系氏族才被完全代替。

私有制的产生和氏族公社的解体私有制是在父系氏族公社内部孕育成长的,而私有制的发展又造成了氏族公社的解体。私有制的产生和氏族部落之间的分工、交换的发展密切相关。在金石并用和青铜时代,生产力有了进一步发展,出现了游牧部落,他们驯养和繁殖牛、马、羊、骆驼等牲畜,和其他部落分离,成为经营畜牧业为主的部落,于是发生了第一次社会大分工。随着犁耕农业的发展,又逐渐形成以经营农业为主的部落,部落之间的交换日渐频繁。畜牧部落和其他部落交换的主要产品是牲畜,特别是牛。在交换中许多物品用牛来估价,并作为交换媒介,被当作来使用,成为占有的对象。而在照管牲畜进行交换中占主要地位的是男子,这种情况既促使母系氏族公社向父系氏族公社转化,也导致私有制的产生。因为他们照管的畜群以及用牲畜换来的金属器、农产品和其他物品,除交集体消费外,常把剩余部分占为自己及其家庭所有。以后,在农业部落中也出现了同样情况。到了青铜和铁器时代,氏族、部落的手工业,特别是金属武器和器皿的制造,有了较大发展,出现了各种武器作坊和各类工匠(如铁匠、木匠、皮匠、织匠等),手工业逐渐从农业中分离出来,由此发生了第二次社会大分工。随之交换便进一步发展起来,不仅在氏族、部落之间有交换,而且在氏族、部落内部也有了交换,这使私有制得到进一步发展。与此同时,在父系氏族内部分化出了父系家庭公社(或称家长制大家庭),它包括一父所生的几代子孙及其个体家庭。在家庭公社内,最初,土地和主要工具公有,成员共同生产,共同消费,只是一些生活用品归个体家庭所有。以后,金属工具的使用使一家一户能单独进行生产时,共耕制就难以继续维持,耕地逐渐长期分给各个个体家庭使用,收获物、牲畜、房屋也变为私有。这样,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家庭开始成为社会经济单位,在氏族或家庭公社的成员之间也逐渐出现了贫富之分,氏族制度趋于解体。以后,随着个体家庭的成长和血缘关系的削弱,人员流动现象增加,外来居民增多,氏族成员在同一地区共同生活的情况被破坏,原来的氏族村落变为杂居村落,逐渐形成居民不按血缘关系而按地域结合起来的农村公社(村社)。农村公社的出现,表明氏族制度已基本解体。

在氏族制度的解体过程中,随着剩余产品的增多和私有制的发展,在部落掠夺战争中获得的俘虏也不再被杀掉而变为,成为氏族贵族的奴役对象,出现了对立。与此同时,在氏族成员中的贫富分化也加剧了。于是氏族社会逐渐向过渡,并产生了。参考书目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2。崔连仲主编:《世界史(古代史部分)》,人民出版社,北京,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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