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比较视野中的奴隶制与奴隶社会
陈民镇
2018年,一部题为《何谓“奴隶社会”——全球视野中的奴隶制实践》(Noel Lenski and Catherine Cameron ed., What Is a Slave Society? The Practice of Slavery in Global Perspectiv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8)的论文集面世。该书汇集了西方奴隶制研究的新成果,从时代看,上起古希腊、罗马,下及近现代的奴隶制;从地域看,则囊括了欧洲、美洲、亚洲、非洲各大洲。朝鲜半岛作为东亚的代表,在书中有专章论及,中国则意外缺席。在热极一时的奴隶社会论争离我们远去之际,西方学者对奴隶社会的关注点无疑会引发我们的兴趣。该书的“全球视野”正是我们所需要借鉴的,而该书所忽略的中国这一重要研究对象,则有待我们进一步发掘。缺少中国的“全球视野”,显然是不完整的。
一、从芬利说起
与中国学界以马克思、恩格斯为起点不同,西方学界关于奴隶制或奴隶社会的讨论是以摩西·芬利(Moses Israel Finley,1912—1986)为起点的。
芬利是西方古代史研究的大家(可参见晏绍祥《芬利的古史研究》,《历史教学问题》2014年第2期),他注重将社会学、人类学的方法引入到古史研究之中,创立了人们所津津乐道的“芬利模式”(Finley’ s model)。芬利关于古希腊罗马奴隶制的研究,便是他的一大贡献。
芬利关于奴隶制的讨论,集中于其《古代经济》(The Ancient Economy, London: Chatto & Windus, 1973)、《古代奴隶制与近现代意识形态》(Ancient Slavery and Modern Ideology, New York: Viking Press, 1980)、《古代希腊的经济与社会》(Economy and Society in Ancient Greece, New York: The Viking Press, 1982)诸书。在这些论著中,芬利对古代奴隶制的兴衰加以讨论,并对奴隶制的相关概念进行了辨析。
如他提出了“奴隶”的三个典型特征,分别是:其一,在法律上,奴隶作为主人的财产,丧失了对自己人身和人格的控制权;其二,被奴役的状态会延续到其子孙身上;其三,奴隶被剥夺亲属权,在他所在的社会里是一个完全的外来者。
再如他对“真正的奴隶社会”(genuine slave societies)和“有奴隶的社会”(societies with slaves)作了区分,并提出了奴隶社会的标准:如果奴隶在一个社会中的人口比重占到20%以上,并且奴隶制在经济和文化中有重要影响力,即可称为“奴隶社会”。
根据芬利的研究,古希腊(不包括斯巴达,芬利认为斯巴达的国家奴隶Helot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奴隶)和古罗马都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奴隶社会,奴隶制是其社会经济的基础。除了古希腊和古罗马,奴隶社会还有三个,即现代巴西、加勒比以及美国南部。总之,芬利心目中的奴隶社会主要是这五个,不涉及古代中国。
至于奴隶社会是如何产生的,芬利认为需要相应的条件:其一,在一个农业占主导的世界里,土地私有,且足够集中,以至于需要家庭之外的永久劳动力;其二,商品生产和市场得到充分的发展;其三,内部缺乏劳动力供应,而迫使劳动的雇佣者转向外人。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存在,正如公元前6世纪的古希腊和最晚至公元前3世纪的罗马那样。照此标准,世界上许多存在奴隶的社会,实际上都不满足“真正的奴隶社会”的条件。
古希腊罗马被视作西方文明的源头,“民主”“自由”的渊薮。如果古希腊罗马是奴隶社会,那么无疑会成为“残酷”“剥削”等丑陋面的代名词。因此,许多西方学者都有意淡化或避谈奴隶制在古希腊罗马社会中的重要性。芬利则认为,在古希腊,自由和奴隶制实际上是同时发展的,正是公民地位至上的观念限制了富人将贫民转化为自己的劳动力,故内部缺乏劳动力供应,转而向外掠夺奴隶。
国内学界对芬利奴隶制研究的关注相对不足,对其成果也缺乏系统的介绍与研究。芬利的观点自然不是无懈可击,但作为古希腊罗马奴隶制的重要研究者,其成果无疑可以作为我们的一个参照。
二、超越欧洲中心主义
出于芬利的巨大影响力,西方学者对古代奴隶制的讨论,基本都是基于对芬利观点的回顾与回应。而西方学者的研究,主要围绕古希腊罗马以及美国的奴隶制展开,对其他区域关注无多。《何谓“奴隶社会”》一书所收录的论文大多是对“芬利模式”的验证或质疑,该书在芬利研究的基础上,试图扩大视野,在五个“真正的奴隶社会”之外,探讨其他时代和区域的奴隶制,包括古典时代与古典时代晚期的古希腊罗马,北美、热带美洲、西非的非西方小规模社会,巴西、美国南部、加勒比的现代西方社会,以及东阿拉伯、东非、奥斯曼、朝鲜、东南亚的非西方国家社会。作为对芬利的回应,该书的编者并不认同“真正的奴隶社会”和“有奴隶的社会”的二分法,因为所谓的“真正的奴隶社会”是以欧洲为标准的,有欧洲中心主义之嫌。该书力图超越欧洲中心主义,在全球视野中认识奴隶制现象。
不过区分奴隶制和奴隶社会仍是有必要的,张广志也曾批评过以对奴隶制的论证代替对奴隶社会的论证的现象(《奴隶社会并非人类历史发展必经阶段研究》,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奴隶制是超时代的,在人类历史的各个时期,皆有奴隶制存在;奴隶制总与其他经济生产方式同时存在,且通常并不占统治地位(即便是古希腊罗马,有些学者也认为奴隶制并非主流)。如恩格斯所言,“公开的而近来是隐蔽的奴隶制始终伴随着文明时代”(2018年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8卷,第204页),如15—19世纪的北美,便是“文明时代”的“奴隶社会”。“有奴隶的社会”普遍存在,至于“奴隶社会”的认定,则需要谨慎对待。
除了蒲立本(Edwin G. Pulleyblank)、韦慕庭(Clarence M. Wilbur)、叶山(Robin D.S. Yates)等汉学家以及沃尔特·沙伊德尔(Walter Scheide)这样有志于比较研究的罗马史专家,西方学者多未将中国纳入“奴隶社会”的讨论范围,这与我国学界长期流行的夏商周三代奴隶社会说形成强烈反差。同样有志于比较研究,胡庆钧主编的《早期奴隶制社会比较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则是以殷商社会作为重点讨论对象,同时也涉及古希腊罗马以及日耳曼人的奴隶制。该书在“奴隶社会是人类历史发展必经阶段”的前提下展开,且所比较的对象仅限于古代欧洲。奴隶社会是否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经阶段,需要在具体研究、文明互鉴的基础上,在更广的视野中予以考察。
我国学界的三代奴隶社会说,属于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的组成部分,这一理论源自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经典表述:“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希腊罗马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2012年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页;又见2009年版《马克思恩格斯文集》)所谓“古希腊罗马的”,较早的版本(如《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972、1995年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60、1998年版)多译作“古代的”,该译法深入人心,但也容易引发误会。从德文原版看,马克思所选取的是antike一词,意为古典时期或古希腊罗马时期及其文化。在欧洲文明的语境中,“古代”或“古典”所指便是古希腊罗马,时代大约为公元前1000年—公元500年。尽管古希腊罗马是否可以简单概括为“奴隶社会”在西方学界尚有争议,但奴隶制在古希腊罗马社会中真实存在且扮演重要角色,是毋庸置疑的,这也成为马克思所言称的“古代”后来被斯大林等人演绎为“奴隶社会”、成为五种社会形态之一的重要依据。
一些学者认为,将“古代的”等同于奴隶社会是对马克思观点的误读。马克思的原著未充分展开论述,给后人留下了解释的空间。如果说马克思并未将“古代的”与奴隶社会直接挂钩,那么在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已有较明确的表述:“奴隶制是古希腊罗马时代世界所固有的第一个剥削形式;继之而来的是中世纪的农奴制和近代的雇佣劳动制。这就是文明时代的三大时期所特有的三大奴役形式。”(2018年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8卷,第204页;又见2012年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009年版《马克思恩格斯文集》)所谓“古希腊罗马时代世界”,更早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60年版及《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972年版则译作“古代世界”。据德文版,原文作antiken Welt。旧版译作“古代世界”固然更直接,但新版“古希腊罗马时代世界”则可避免混淆和误会,毕竟中国读者容易将“古代”理解作人类历史上的某个时期。可见,恩格斯的论述也是就欧洲的情况而言的。
然而,“古代-古希腊罗马-奴隶社会”的对应关系,毕竟局限于欧洲的经验。从世界文明的视角看,“奴隶社会”显然不能与“古代”相等同,古希腊罗马的奴隶制可能非但不是公理,反而是特例。有学者指出,“奴隶社会是人类历史发展必经阶段”的观点,是以偏概全,以变例为通例,是欧洲中心主义的表现(见张广志《奴隶社会并非人类历史发展必经阶段研究》;朱晞《要正确理解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奴隶制度的论述》,《南开史学》1986年第2期)。与古希腊罗马奴隶制相比,古代东方(包括古代中国)的奴隶制的特点是显而易见的,如奴隶数量少、在社会经济中作用小等。因此,过去苏联学者或认为古代东方是一种落后的奴隶社会,即“两个阶段论”;或将古代中国与古代希腊罗马的奴隶社会视作不同类型,即“两种类型论”。这些说法实际上都是欧洲中心主义的产物。
囿于条件,无论是马克思、恩格斯还是其他西方学者,大多未能对中国古代文明作充分、全面的研究,这自然限制了他们对中国古代社会的认识。中国古代(尤其是夏商周三代)是否存在过奴隶社会阶段,还需要从古代社会的实际情形出发,而不是削足适履或照搬教条。
三、三代是否是奴隶社会?
那么,三代是否奴隶社会呢?探讨三代的社会性质问题,不免会面临材料上的局限。由于种种原因,先秦的许多文献资料都已经散佚。而现存的文献资料,其记录也各自的偏好,如侧重记录上层社会,缺少关于平民、奴隶的记录;侧重记录政治活动,缺少关于社会经济的记录。至于甲骨卜辞、青铜铭文这样的早期共时性材料,由于受到文体的限制,对奴隶的记录有限。芬利对奴隶社会中奴隶所占比例提出了设想,但在统计数据缺失的情况下,我们很难对三代社会做出定量分析,自然难以验证奴隶是否在三代社会的人口中占到20%以上。事实上,以上文献的局限在古希腊罗马的研究中同样存在。文献记录之外,考古材料也是我们认识三代社会的重要途径。但出于考古遗存保存的偶然性以及“透物见人”的局限性,所提供的信息依然有限。
尽管对三代社会的性质做出客观、全面的判断是相当困难的,但有几点值得我们注意:
其一,三代的社会经济。根据芬利的分析,古希腊、罗马奴隶制的产生,具备这样几个条件:土地私有;商品、生产和市场得到发展;内部缺乏劳动力。其他学者也有类似的看法,如海因兹(Barry Hindess)和赫斯特(Paul Hirst)认为土地私有制、奴隶市场以及通过战争等形式扩充奴隶是奴隶生产方式的三个前提(Pre-Capitalist Modes of Production, London and Boston: Routledge and Kegan Paul, 1975),其中第一、第三个条件与芬利的标准相当。芬利所提出的第二个条件,即商品、生产和市场对奴隶经济的影响,马克思也曾有强调(见《资本论》)。芬利所提出的三个条件虽然未必具有普适性,但可作为了解奴隶社会产生的重要参照。这三个条件,三代社会似乎都不具备。在战国时期之前,土地私有以及兼并的现象并不普遍,商品经济的发展不够充分,而且也不存在古希腊罗马那样只有向外掠夺奴隶才能满足内部劳动力供应的情形。如若依照芬利的标准,三代社会并无产生奴隶社会的土壤。
其二,在中国古代的各个历史时期、各个区域,奴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如传统上被视作奴隶社会的商周时期,“奴”“婢”“臣”“妾”“隶臣妾”“徒隶”“胥靡”“儓”等皆可指奴隶。如清华简《治邦之道》以“市多儓”(市场多有奴隶售卖)为乱世之象,出土秦简中可见“隶臣妾”“徒隶”“奴婢”之买卖。一些学者认为秦汉时期传世文献和出土文献所见奴婢是商周奴隶制的残余,但事实上,奴婢在中国古代长期存在,奴婢(尤其是贱口奴婢)便是一种可以买卖、没有人身自由的奴隶。《唐律疏议》便称:“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奴婢视同资财,即合由主处分”。有学者认为“奴婢”并非奴隶,但无论是官奴还是私奴,其实都基本合乎芬利所提出的奴隶三大特征,与古希腊罗马的奴隶并无根本不同,只不过中国古代的奴婢在社会生产中并不占据太重要的地位。《何谓“奴隶社会”》一书中有关古代朝鲜半岛的章节,讨论的便是“奴婢”。而有奴隶是一回事,奴隶社会则是另一回事,“奴隶社会”与“有奴隶的社会”需要区分。是否构成奴隶社会,需要看奴隶在社会经济中的比重和地位。
其三,奴隶的来源。战俘、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以及从海上劫掠的自由人是古希腊罗马奴隶的重要来源,掠夺奴隶甚至可以成为发动战争的动力;但在中国古代,虽然同样存在以战俘为奴的现象,但这更多的出于惩罚意味,而非战争的目的。向外掠夺奴隶以补充劳动力,这是古希腊罗马持续存在并壮大的动因,但这在中国古代并不适用。如周人克商之后,另封殷人后裔于宋,又将一些殷遗民安置各地,而无整体征为奴隶的迹象。再如汉朝击败匈奴、东越等族之后,主要将其人民妥善安置,而非征为奴隶。这与存亡绝续、柔远能迩的政治理念以及劳动力的实际需求有关。罪犯是中国古代奴隶的重要来源,如《说文解字》云:“奴婢皆古之罪人也。”《周礼·司厉》云:“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槁。”《意林》引《风俗通》:“古制本无奴婢,奴婢皆是犯事者。”古希腊罗马则不同,罪犯在奴隶的构成中无足轻重。在中国古代,以罪犯或战俘为奴隶更多是一项惩罚性措施;奴隶也并非社会生产的主要劳动力,统治者无需为扩充奴隶而扩充奴隶。
其四,人牲和人殉。郭沫若主张殷墟的人牲和人殉是奴隶,并以此作为殷商是奴隶社会的重要依据。殷墟祭祀坑可见数量不少的人牲,结合卜辞记录和锶、氧、氮同位素的测定,可知这些人牲基本是来自外族(主要是羌)的俘虏,而未曾在殷墟长期生活、劳动过。与古希腊罗马不同,殷商所获得的战俘并未被大规模转化为奴隶,而是多用作人牲,这应与当时的政治理念和宗教理念有关。当然,战俘也会被转化为奴隶。殷墟所见有人殉现象的墓葬往往级别较高,用于人殉者可能便是奴隶。迨至西周,伴随着人文化进程以及葬俗的转变,人牲与人殉之风趋于消歇。
其五,“民”与“众”。持殷商奴隶社会说者还认为,卜辞所见“民”和“众”是奴隶。如果排除了人牲和人殉,那么殷墟的墓葬便主要由贵族墓和属于平民的小型墓构成。从考古发现、甲骨卜辞、传世文献看,“民”“众”以及相关的“庶人”皆主要指平民(参见拙作《奴隶社会之辩——重审中国奴隶社会阶段论争》,《历史研究》2017年第1期)。
其六,三代社会的血缘政治。在战国、秦朝完成向地缘政治的转变之前,中国古代社会是以血缘为纽带的。古希腊罗马的社会大体可分为公民和奴隶两大成分,并且限制债务奴隶,避免公民因债务问题而沦为奴隶;三代社会则以族氏为基本单位,并大致分为贵族与庶人两大成分,在不注重从族外掳掠奴隶的前提下,族内难以产生大量奴隶。
从以上线索看,三代很难说属于所谓的奴隶社会。但这并不意味着五种社会形态理论对于认识中国古代社会没有价值。我们不必纠结于“古代的”或“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字眼,而应从不同文明的实际出发,总结它们发展进程的异同。不同文明的起源和发生有各自的特点,同时也有大致相当的节律。认识这种节律及其背后的深层原因,正有待具体研究与文明互鉴的深入开展。
本文原载《中国史研究动态》202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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