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持鼓励多方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
(八)注重发挥优秀传统文化的独特优势。坚持法德结合,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创造性的发挥儒家思想等优秀传统文化的教化作用,探索建立法德结合化解矛盾纠纷新机制。坚持秉承“以和为贵”优秀传统文化精髓,在矛盾纠纷多发易发领域建立“和为贵”人民调解室,倡树崇德向善、循法而为理念,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坚持一镇街一策,深度挖掘德治内涵。弘扬汲取“和为贵”、“鸡黍之约”等优秀德治思想精髓,推动开展法德结合化解矛盾纠纷新实践。
(九)调动社会力量多方参与。积极探索村(居)“民情夜会”、“居民说事”和村(居)民议事会、理事会、恳谈会等协商形式,积极推进和完善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建立协商目录,明确协商主体,拓宽协商范围和渠道。坚持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畅通群众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渠道。各级工会要督促、帮助企业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推动建立镇街、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室,在县职工服务中心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窗口,积极接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委托,调解劳动争议或参与仲裁调解、诉讼调解工作。共青团要积极参与调解处理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纠纷。积极推进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促进从源头上化解矛盾、减少不和谐因素;组织开展“共青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面对面”活动,设立12355青少年服务台,积极发挥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办公室的作用,协调各成员单位促进青少年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妇联要充分发挥在家庭和社区的工作优势,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推动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镇街综治中心建立妇女儿童维权服务站,协助调处婚姻家庭纠纷及其他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事)件。开通12338妇女维权热线,设立妇联信访窗口,畅通妇女维权诉求表达渠道。法学会要动员组织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律咨询服务,举办法治论坛、法治宣讲等活动,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加大对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将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领域矛盾纠纷化解任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通过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给相关社会力量承担。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建立有效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维护好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保险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作用。保险公司要围绕化解社会矛盾不断创新服务领域,加快推广公众责任险、医疗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治安保险、环境污染责任险、物业损害责任险等险种,充分发挥责任保险的社会服务和经济补偿功能,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提供新的途径。
(十)鼓励第三方参与矛盾纠纷化解。鼓励和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设立调解工作室等方式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更加注重基层网格管理员、平安志愿者、社区工作者、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等人员的优势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法律顾问全覆盖工程,推进律师担任农村(社区)、企业、学校法律顾问工作,通过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发挥法律引领作用,依法化解矛盾纠纷。完善律师调解制度,鼓励和规范律师参与重大复杂矛盾纠纷化解,完善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组织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敏感、突发性案(事)件,依法引导申诉行为,确保矛盾纠纷依法公正解决。充分发挥公证、鉴定等机构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积极作用。
(十一)促进协商和解、中立评估等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健康发展。倡导社会和个人自行协商化解矛盾纠纷。单位和组织化解矛盾纠纷时应当告知当事人纠纷多元化解途径,引导作出合理选择。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成本较低、对抗性较弱、利于修复关系的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倡导先行协商,达成和解。在医疗纠纷、不动产纠纷、土地纠纷、工程纠纷、商事纠纷、侵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领域,由评估员或评估机构对纠纷事实、法律适用进行评估,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领域、法律方面的咨询或者辅导。评估意见作为纠纷化解的参考依据。
四、规范各类调解工作提升矛盾纠纷化解能力
(十二)规范人民调解。深入推进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积极发展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断健全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积极运用网络、通讯、广播、电视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探索开辟远程视频调解、微博调解、电视调解等新途径,不断扩大人民调解的社会知晓率和影响力。坚持县级为主的原则,加大人民调解员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调解水平。
(十三)规范行政调解。坚持解决矛盾前沿化、调解争议程序化、调解处置分类化,完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拓展行政调解服务领域。积极整合行政管理部门的调解职能,把行政调解作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建立由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明确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参与组织行政调解的原则、架构和流程。制定行政调解权力义务清单,把房屋土地征收、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行政争议及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作为行政调解的重点,依法、及时、妥善予以解决。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卫计、工商、质检、价格等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部门,可根据需要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设立行政调解室、接待室。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纠纷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调解。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调解的民事商事纠纷、行政争议,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应当主动进行调解。要通过建议、辅导、规劝、示范、约谈等非强制性方式,实施行政指导,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可以通过提供事实调查结果、专业鉴定或法律意见,作为当事人协商的依据,促使其达成和解。
(十四)规范司法调解。探索调解与裁判适当分离,让擅长调解的法官和辅助人员从事调解指导工作和立案后的专职调解工作。积极探索先行调解的案件类型。对有可能调解解决的民商事纠纷,法院可以根据纠纷性质、类型及特点,分流出适宜调解的纠纷,在登记立案前应当进行诉讼风险告知,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或者由法院委派调解;登记立案后,法院对当事人起诉的民事商事纠纷等适宜调解的案件通过委托调解或者由法官进行调解;对不适宜调解而进入诉讼的案件,通过繁简分流、小额速裁、督促程序等方式快速解决。
(十五)规范专业调解。继续加强行业协会、商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商事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建设,积极调解成员之间以及成员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民商事纠纷。推动在投资、贸易、金融、证券、期货、房地产、工程承包、运输、知识产权、技术转让等领域建立商事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其职业化、专业化调解优势。鼓励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按市场化运作的商事调解组织。
五、规范仲裁、裁决、复议工作拓宽矛盾纠纷化解渠道
(十六)规范仲裁工作。理顺仲裁管理体制。积极开展仲裁调解和仲裁协议的效力确认工作。规范合同文本,提供可选择性的仲裁条款。健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推动小额劳资纠纷案件等案件通过仲裁终局方式结案,确保“一裁终局”率在25%以上。进一步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完善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依法保障仲裁协议的效力,提高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力。完善仲裁调解制度,指导仲裁机构建立调解工作机制,发展仲裁调解队伍,提高仲裁调解质量。
(十七)规范行政裁决工作。明确行政裁决的适用范围、裁决程序和救济途径,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对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有关的民事商事纠纷或者行政争议,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应当依据法定职权进行行政裁决。探索建立行政裁判制度,把调解、听证作为行政裁决的前置程序。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政务信息公开、听证制度,定期分析与本部门业务工作相关的纠纷的特点和规律,加强纠纷信息收集、报送、研判和预测预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纠纷。
(十八)规范行政复议。明确行政复议职责,完善集中受理、集中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程序和制度。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规范行政复议办案程序,行政复议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对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理,并依法作出决定。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在议决行政复议案件、解决行政复议工作重大问题中的作用。加大公开听证审理力度,探索建立专家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制度,增强行政复议公信力。
六、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建设
(十九)加强网格化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基层网格化信息化管理工作,将传统管理手段与现代信息技术有效结合,最大限度地整合基层管理服务资源,进一步夯实矛盾纠纷化解基层基础工作。在全县城乡范围完善规范网格化管理,科学划分及时调整网格,明确工作职责,通过社会招聘、社区人员兼职、发展志愿者等方式调整充实网格信息员队伍,为网格化信息化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健全有人巡查、有人报告、有人负责、有人解决、有人督查的“五有”网格管理工作机制。积极拓展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应用范围,动态掌握实有人口、特殊人群、矛盾隐患、重点人员、房屋、车辆、商铺、网格、组织等信息,积极推进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与上级信息系统融合联接,以及与司法矛盾预警信息收集调处化解平台的有机衔接,实现基础信息“一方采集、多方使用”,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大力推广网络信息技术在多元化纠纷解决中的运用,开展网上预警、网上调解、网上仲裁、网上协商、网上谈判、网上咨询、网上鉴定评估,以及诉讼案件在线立案、在线审判、电子督促程序等工作,提高纠纷解决工作效率,满足群众对纠纷解决的多元、及时、便捷的新要求。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大数据运用,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信息库,提高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效率。
(二十)加强基层调解中心建设。进一步加强县、镇街、村(社区)三级调解网络和行业调解网络建设,实现上下联动、纵横相连的立体运行网络,有效促进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问题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强化基层综治工作中心实战功能,并以此为依托健全矛盾纠纷调解中心,通过整合调解力量和加强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信息化支撑、人财物保障,提高矛盾纠纷化解效能。在县调解中心,着力构建左右衔接、上下贯通、协作联动的矛盾纠纷动态采集、实时研判、预警分析、应对处置、移交转办、督导考评机制。在镇街调解中心,整合基层力量,建立协作配合、精干高效、便民利民的工作机制。在村(社区),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及其综治办、调委会的自治组织作用,落实调解工作人员,健全工作制度,推动与“一站式”服务窗口或者警务室(站)调解矛盾纠纷工作实现衔接,建立调解中心、部门、村矛盾纠纷信息收集和处置机制,形成群众诉求和敏感信息快速反应、及时化解、层层稳控的工作体系,切实提高隐患排查和信息预警能力。通过基层调解中心,推动信息互通、优势互补、工作联动、矛盾联调,对矛盾纠纷实现受理、登记、交办、承办、结案各个环节工作衔接,严格落实调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到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
(二十一)充分发挥专业性矛盾纠纷化解平台作用。在劳动争议领域,充分发挥县劳动争议调解协会的作用,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协作机制。在物业管理领域,进一步加强县级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聘请物业行业专家、资深律师受理化解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矛盾纠纷。在医疗卫生领域,依托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健全完善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开通医患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绿色通道”。在道路交通领域,建立完善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等道路交通事故多元化调解机制,为群众提供“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土地承包、环境保护等其他矛盾纠纷多发领域,探索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完善实体化运作机制,切实发挥作用并解决问题。
(二十二)积极探索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新机制。通过建立健全源头治理化解矛盾机制、宝塔型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网络舆情监测引导机制、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和综治委多元化解矛盾纠纷联席会议、信访联席会议等搭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新平台。同时,积极探索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新方法,不断创新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理念和方法。
七、进一步完善调解工作体系强化各类调解机制有效对接
(二十三)健全完善协调联动工作体系。进一步推进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信访接待相街接的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建设、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积极拓展访调、诉调、检调、公调等对接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各类调解组织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业系统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帮助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充分依托县乡两级调解中心,建立健全联席会议、信息通报、移交转办、重大矛盾会办等制度,着力解决责任不明、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等问题,积极推行调解工作“台账式”管理模式,实现排查、预警、防范、调处、稳控各个环节工作衔接,推动信息联通、纠纷联排、力量联动、矛盾联调,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
(二十四)强化访调对接。各级信访部门、调解中心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分析形势,提出对策。对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要参加信访联席会议,信访部门、调解中心以及有关部门要共同会商,研究化解方案;规范信访与调解对接工作流程,发挥各自职能优势,依法、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群众提出的信访事项、调解申请属于信访与调解对接工作范围的,信访部门、调解中心要及时对接,进行受理、登记、转办、督办,实现联动处理形成合力,确保群众合理诉求得到妥善解决。镇村两级要实行信访与调解直接对接。各镇街要充分发挥信访事项会商室的作用,与镇街调解中心及时对接,互通信息,定期分析研究辖区内群众诉求和矛盾隐患,落实防范化解稳控措施。村(社区)、单位应在信访接待场所设立信访事项代办室、“和为贵”调解室。镇街要指导村(社区)普遍建立健全“一员多能”的信访信息员、信访事项代办员队伍,每个村(居民小区)要有1名信访信息员、信访事项代办员。
(二十五)强化诉调对接。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建立定期沟通联络机制,进一步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专业调解组织以及其他调解组织的协调与配合,进一步强化程序对接、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的协调配合,切实提高调解质量和效果。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诉调对接工作。法院要加强与律师事务所的沟通联系,支持在特邀调解员名册中建立律师分册,在诉调对接中心建立律师调解工作室。法院要加强与公证机构的沟通联系,探索建立家事案件领域公证程序前置制度,落实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引导当事人更多的选择公证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司法行政机关要会同法院建立派驻式人民调解工作室,对适宜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矛盾纠纷,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有利于案件调解解决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以及其他有关组织主持调解,或者邀请律师、其他有关人员协助法院进行调解。对正在审理中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法院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邀请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相关领域专家、中立第三方或其他有利于纠纷解决的人员到场,参与调解。法院支持行政机关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主持行政调解,进行行政裁决或依法作出其他处理。在劳动争议较集中的区域,法院要与人社部门、工会联合建立调、裁、诉相衔接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法院要建立情况通报、督导检查、评估总结制度,掌握工作动态,加强对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的督促指导。法院要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对人民调解员进行组织培训,加大对人民调解员业务指导力度,提升人民调解员解决纠纷的能力。
(二十六)强化检调对接。重点完善检察院与县调解中心对接,县检察院的派驻检察室与镇街调解中心对接,健全完善检调对接案件启动、定期研判和类案引导等机制,对不服法院裁判的民事申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和部分涉检信访案件,在遵循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对当事人双方有和解意愿、符合和解条件的,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在依法、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促成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确保案结事了。对民事申诉等案件达成调解协议的,由检察院和调解中心共同监督执行。
(二十七)强化公调对接。进一步巩固完善县、镇街公调对接机制。重点抓好派出所与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对接,全面推行设置“派驻式”调解工作室,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公安机关组织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公安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在县交警大队和所属交警中队,健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专业性调解组织,完善道路交通事故调解服务中心建设,法院(庭)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或受案点,进一步加强法院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及时受理、调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快捷高效地化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实行社区(村)警务室、司法行政工作室与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一体化运作,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至少选派1名人民调解员与社区民警共同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
八、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制度建设
(二十八)健全完善监测预警制度。创新完善网络舆情监测研判机制,及时掌握涉及我县的矛盾纠纷新闻报道,密切关注博客、微信、论坛、贴吧等敏感性、倾向性、行动性矛盾纠纷信息。迅速查明事实真相、确定问题原因、落实责任主体,初步研判舆情信息。坚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协调会议制度,加强对矛盾纠纷的发生、发展以及变化规律的研究和分析,重点分析研判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群体性事件、个人极端事件的苗头隐患和疑难矛盾,提出有针对性可行性的对策建议,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在县、镇街建立重大矛盾纠纷动态预警管理制度,根据矛盾纠纷发生演变的过程,划分相应等级,制定相应的化解预案和工作措施。对征地拆迁、房屋征收、劳动保障、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和重点群体的矛盾纠纷,要按照纠纷性质、积压时间、影响社会稳定的程度、激化的可能性等方面进行登记和分流,督促落实化解措施和稳控责任。
(二十九)健全完善排查调处制度。坚持条块排查、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重要时段、敏感时期要适时开展专项排查,做到镇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盲区死角,严格落实重大矛盾纠纷直报和“零报告”等制度。完善群体性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坚持现场处置、社会面防控与舆论引导同步部署。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县每个月召开一次,镇街每半个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比较集中的根据需要及时召开。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调处,把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责任落实到镇街、部门、单位和个人。
(三十)健全完善检查督办制度。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检查督办,确保动态排查、分析研判、化解处置等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对跨部门、行业,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的纠纷,负有纠纷化解职责的单位和组织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联动,共同予以化解。对群众反映强烈、久拖不决、涉及面广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列入党委、政府督查范围,加强跟踪问效,推动问题解决。
(三十一)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告知制度。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接受纠纷化解申请,法律工作者接受法律咨询、委托代理,应当告知当事人纠纷多元化解途径,并引导作出合理选择。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告知相对人不服行政行为的救济权利、救济方式和渠道。法院应当在登记立案前对矛盾纠纷进行评估,提供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建议,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适当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对不适用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律师等法律工作者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或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时,应告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渠道供当事人选择。
(三十二)健全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效力保障制度。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依法保障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得到实现,维护调解活动的严肃性。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确认其效力。发挥督促程序的功能,将符合法定条件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作为申请支付令的依据。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具有给付内容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九、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保障
(三十三)严格落实责任制。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定期分析研判形势,切实解决突出问题。对矛盾纠纷问题突出的镇街和单位,通过定期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限期进行整改。对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者发生重特大案(事)件的,依法依规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要强化组织保障力度,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要进一步加强调解员、裁决员、仲裁员和复议人员等人才队伍及调解志愿者队伍建设,完善调解员队伍培训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调解人员法律知识水平与调解业务能力。要发挥考核奖惩机制导向作用,把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内容,严格落实奖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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