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出台实施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前,全面排查分析可能产生的社会矛盾,评估预测可能对社会稳定带来的负面影响,采取针对性措施化解矛盾、防范风险,从源头上预防不稳定事端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和促进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顺利实施。
第三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综治维稳部门指导考核”的组织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四条 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委、政府主导原则。各级党委要把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作为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要进行正确引导,坚持把工作的出发点放在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促进改革发展上,放在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问题上。各级政府要加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力度,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制度和机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的主管部门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即由重大决策的决策部门、重大项目的审批部门、重大事项的决定部门,负责对重大决策、项目、事项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对评估结论负责。政府决定的重大决策、项目、事项,由政府直接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进行科学的分析研判和预测论证,如实反映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程度,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估意见。
第五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在下列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重点领域实施:
(一)企业改制;
(二)征地拆迁;
(三)涉农利益;
(四)教育;
(五)医疗;
(六)环境保护;
(七)安全生产;
(八)食品药品安全;
(九)城乡建设;
(十)劳动保障;
(十一)社会管理。
第六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是:
(一)合法性评估。主要评估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等。
(二)合理性评估。主要评估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协调性,是否反映了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是否兼顾到各方面群体的利益,是否平衡了群众的现实利益与长远利益,是否会引起相关地区、部门、行业及类似群体的攀比等。
(三)可行性评估。主要评估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是否相适应,所需人力、财力、物力是否在可承受范围内等。
(四)安全性评估。主要评估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出台实施后是否会引发重大社会矛盾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这些隐患能否得到有效消除。
第七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制定评估方案。评估前,由评估责任主体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专门评估小组,根据评估的要求、原则和评估事项的特点,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具体内容、方法步骤和时限要求,保证工作有效开展。
(二)广泛听取意见。评估工作启动后,采取召开座谈会、重点走访、问卷调查、民意测评、公告公示等多种方法,广泛听取利益各方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建议。对专业性较强的评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相关群众和专家进行听证论证。
(三)分析研判预测风险。在收集掌握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对评估事项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所涉及的人员、范围和剧烈程度进行稳定风险分析预测和等级评估。分析研判预测风险,应当邀请矛盾化解部门、风险处置部门、维稳部门参与,必要时可以吸收有关利益方参与。对特别重大或专业性强的评估事项,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分析,提高分析预测的准确性、科学性。
(四)作出评估结论。对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由评估小组形成评估报告,根据社会稳定风险大小和可控程度提出评估意见,责任主体部门或单位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作出可以实施、暂缓实施或不予实施的评估结论,并抄送同级维稳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制定风险化解方案。凡决定实施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都要制定风险化解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和措施,对存在的矛盾隐患进行有效化解,同时,要针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处置预案,做好应对准备。
(六)跟踪督查督办。对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付诸实施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单位要全程跟踪掌握稳定风险化解和维稳预案落实情况,对评估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主管责任部门要及时研究并完善维稳措施,确保将各类不稳定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第八条 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的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社会稳定风险预测评估和咨询服务。社会组织出具的评估意见作为作出评估结论的参考。
第九条 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当作出予以实施的评估结论: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经过公示和民意测评,绝大多数群众认同的;
(三)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部门、单位和专业机构的意见一致或基本一致。
(四)排查发现的矛盾和不稳定隐患,能够得到有效化解或有效控制的。
第十条 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暂缓实施的评估结论:
(一)应当公示的未予公示,或者公示的范围较小,社会稳定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
(二)经过民意测评,绝大多数群众暂时未认同的;
(三)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部门、单位和专业机构对主要问题的处理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
(四)被媒体网络持续炒作形成热点,暂缓实施不会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存在的重大矛盾和问题暂时难以化解消除,有待时机和条件成熟后实施的;
(六)其他应当暂缓实施的情形。
第十一条 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实施的评估结论:
(一)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
(二)侵犯群众利益,引起群众不满可能产生重大不稳定事端的;
(三)存在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在较长时间内难以解决的;
(四)容易引发相关地区、部门和利益群体连锁反应、相互攀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五)其他应当不予实施的情形。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每年年初对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进行梳理,确定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在评估事项确定后,分级向市、县(市、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年度新增的项目,随时报备。省有关部门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向省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十三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江苏建设考核范围。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实施好的地方和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对因没有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存在重大涉稳隐患或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视情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警示或“一票否决”。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地区、部门、单位的领导及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查究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出台实施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引发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
(二)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出台实施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未评估,引发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
(三)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未严格审查、弄虚作假,引发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
(四)其他应当查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决策,是指涉及重点领域的
重大政策、改革改制方案、社会管理措施以及建设规划的出台等社会决策。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项目,是指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公益性项目、工业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其他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除上述重大决策、重大项目之外的重大事项,包括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的大型活动,上级确定的重大决策、项目在本地实施的方案等。
第十八条 各地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点领域涉及的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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