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材费可以调整吗?
设计费用可以计入工程造价吗?
不可竞争费具体都包括哪些内容?
绝大部分造价新人都会被这些问题所困扰。解决这些问题,最好在头脑中构建一个费用的思维模型,今天就辅助大家把这个模型建立起来。
如果把工程造价费用分为可调整的费用与不可调整费用两大部分,随着时间推移,可调整的费用一定会转化成不可调整的费用,最典型的费用就是工程量综合单价,反之之前不可调整费用最终会变化为可调整的费用。
有人看到此会发问,这一类似化学反应的链式会不会中途停止或不发生反应,这里要明确说明:只要工程项目不演变为烂尾楼,一般的工程费用一定会发生反应,并且必须按特定程序完成相关的反应程序(即便是反应结果没有变化,反应仍然要按程序进行)
如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只要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这个单价就是在可调整范围内,即使招标方下发了中标通知书,也阻止不了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调整变化(下发中标通知书后,工程总价不应该再发生变化)
如钢筋清单工程量100t,混凝土清单工程量1000m³,投标方(或招方)提出:钢筋清单项综合投标单价要调低100元/t,混凝土清单综合单价应该调高10元/m³,综合单价调整后保持工程总价不变,这种使清单综合单价更加趋于合理的操作是正确的。
工程项目随时间流逝会产生费用性质转变,但其变化也是有规律可循的,招投标阶段许多费用可随意调整,也有一些费用不能调整,也就是所谓的“不可竞争费用”,今天我们就着重研究在同一时间点内,其不可调整的费用有哪些。
国产清单关于不可调整费用,为投标人设置了3道底线(也可以统称不可竞争费):
一、不可竞争费用;
二、不可竞争费率(税率);
三、不可以低于成本价投标。
这3条实际是在起跑线上横向拉设三道在招投标阶段不可调整费用的红线,操作时触碰红线可能要被废标。
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01
不可竞争费用
说到概念可能让人疑惑,但其实组成内容就是我们熟悉的:暂估类项目费用和带有独立费性质的费用。
1.1暂估类项目费用组成:暂估工程量和暂估项目综合单价
1.1.1暂估工程量包括: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和计日工项目的工程量,这就是为什么说在清单计价招投标阶段不能调整招标方下发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文件,但在竣工结算阶段可以调整清单工程量。
计日工项目的工程量容易理解,竣工结算工程量按现场甲方代表确认的计日工工程量*计日工单价*(1+税(规费)率)结算。
这里面不容易理解的是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以至于许多人在清单计价过程中还在运用定额计价时代的总价包干合同模式,清单计价理论上只有固定单价模式,就是因为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到最后会演变为可调整费用,所以清单计价结算时不能固定清单项目的工程量,而必须固定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原因。
1.1.2暂估项目综合单价又为何物?这个问题知道答案的人更是寥寥无几,暂估类项目在清单项目费用组成里通过其他项目清单中体现,具体有两大类:
A:暂列金额
B:专业工程暂估价
1.2带有独立费性质的项目一般会发生哪些常见费用?
举几个典型费用:
1.2.1设计费:包括2种性质的设计费用,但都可以用这个模式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操作:
外部设计费,类似建设项目其他二类费用,这类设计费如果招标方想从工程费用中消化,在招标文件中一定会明确一个金额,如约定中标方要负担100000元工程设计费;
自行深化设计费,这部分费用透明度不高,但一些工程项目此类投入还非常大,如精装修深化设计费一般要占总造价的0.5%--2%,5000万的项目可以计取30-50万元深化设计费,现在的企业管理费无法承担深化设计费用,投标时就要大胆计取这方面费用。
1.2.2招标代理费:这项费用经常会出现在工程总造价中,操作同外部设计费,费用金额由招标方约定,投标方计取费用并要计取税金,中标后支付约定的招标代理费用;
1.2.3未来材料、工程项目检测、试验费,这类费用各地区什么性质都有,有的地区计入材料费,有的地区计入企业管理费,有的地区计入措施费,关键是许多检测、试验项目费用还不包括在这些费用中,操作起来争议太多,有些地区官方干脆将此费用单独拿出来,规定由建设方单独支付,如果在独立费中运作,将来招标时规定一个金额,使用时先花这些费用,不够了再要求建设方另行支付,建设方只要有钱,想做什么试验,想检测什么材料随意便是。
02
不可竞争费(税)率
2.1不可竞争费率
2.1.1安全文明施工费
2.1.2规费
这2类费用操作难点在于:
❐费用归属含糊不清;
❐费用内容约定不清:如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包不包括高压线护线架费用?可能有些地区有约定,但大部分地区无说明,有些地区甚至连脚手架、模板费用都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同理各地区规费组成内容也是混乱不堪,这两类费用是不是已经到了没法用学术理论归类的地步呢?
答案是——否,这两类费用有明确的分类依据,其实说到底就是费用归属问题。
规费定义:行政性收费、现场的降尘费绝对不可能是规费性质;
安全文明施工费:现场发生的费用,如苫盖密目网、雾炮及空气检测仪等费用是否属于安全文明施工费内容之列?
这要看当地文件规定,这些费用与安全文明施工费沾边,就看各地区官方对安全文明施工的重视程度。
2.2不可竞争(税)率
2.2.1增值税率: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小规模纳税人3%、一般纳税人9%的税率;
2.2.2增值税附加税率:
税法理论增值税附加税率=主税(3%或9%)*(1+7%+3%+2%);
造价取费表中的增值税附加税率不一定等于这个比例,是因为附加税属于地税,各地方可能加入了其他税。
2.3 不可竞争费率案例
2.3.1案例1规费为不可竞争性费用,但合同约定下浮,该约定合法有效.
【再审申请人认为】
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请求撤销湖南高院(2015)湘高法民一终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理由如下:
二、原判决确认规费和安全文明费按照约定比例进行下浮,违背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纳入国家强制性标准管理范围,其费用标准不予竞争的规定,也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不符。
三、养老保险费系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组成部分,是建筑施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的重要来源,是企业职工的活命保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截留、挪用该项费用。原判决认为养老保险费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是错误的。
【被申请人称】
原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受理。理由是:
四、规费和安全文明费是否应当下浮问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按税前造价优惠9%,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对工程造价的结算可以参照该约定进行。因为规费和安全文明费属于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故原判决认定该部分费用应当参照合同约定下浮9%,并无不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主要系用来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并非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替代双方当事人对自身权利处分达成的合意。因此,林仙龄以上述规定为强制性规定,系对法律的错误认识。
五、关于养老保险费问题。养老保险费(劳动保险基金)属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劳动保险基金的收取、拨付及监管均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劳动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职权,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故再审申请人的主张没有理由。
【最高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二是规费和安全文明费应否下浮;五是养老保险费应否支付给林仙龄。
【详解1】关于规费和安全文明费应否下浮问题
再审申请人主张依据相关强制性规定,规费和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应下浮。经审查,衡阳中院于2014年6月19日向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就涉及本案工程结算的定额规定等进行调查,并根据该站的口头答复制作了备忘录,备忘录记载“管理费、利润分开算可优惠,国家税收、规费、安全文明费等强制性收费不优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3.1.6条规定“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由此可见,规费、安全文明费等应依法缴纳,且不能减免。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九条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规费、安全文明费等已列入了工程价款,第十九条19.1③约定“税前造价优惠9%”。该优惠应视为对全部工程价款的优惠,既然工程价款中已包括了规费、安全文明费,该费用就应当按约定比例下浮。合同对工程价款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工程价款下浮,并不必然导致向国家缴纳相关费用的减少。且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经过质证、认证,作为定案依据,现再审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推翻鉴定结论。因此,原判决在合同约定框架下,判令规费、安全文明费下浮,并无不当。
【详解2】关于养老保险费问题
再审申请人主张养老保险费是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原判决认为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是错误的。经审查,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系承包人用于为其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雇佣的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严格执行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计取标准的通知》(湘建建(2006)213号)要求,业主(建设单位)应按建安工程造价3.5%的标准缴纳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因此,养老保险费属于工程造价的一项规费,是投标报价的组成部分。建设工程社会保障应由建设单位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并列入工程造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亦将该费用纳入了工程造价。上述合同第十九条19.1⑤还约定,养老保险费甲方(康鸿盛公司)已统一交给耒阳建管局,由建管局返还给乙方(亨立公司)。从上述约定看,康鸿盛公司有义务交纳养老保险费,鉴于养老保险费属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其收取、拨付及监管均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劳动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职权。故原判决认为上述行为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正确。
2.3.2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规定仅是行业管理规定,不能作为强制计价和支付的依据
【一审法院观点】
关于安全文明措施费1620797.36元,双方在D1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文明施工及安全措施费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如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未明确向发包人提出此项费用,视为承包人放弃此项费用,但不影响文明施工及安全措施的实施。”在其他涉案项目的合同及定额文件均规定“文明施工及安全措施费可参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计算”,鉴定机构核算该费用时无施工过程中相应签证认可的资料,该鉴定事项仅是依据重庆地区计费原则进行计算的,缺乏合同依据和相关的法律依据,故该项安全文明措施费作为工程造价予以计提的依据不充分,对该项费用不予认可;补充鉴定增加的工程造价为1214405.92元,该部分工程量均有业主方签字,应当作为工程造价。综上,《补充资料审核》除安全文明措施费外,其他的鉴定事项应当作为结算依据。
【最高院观点】
关于安全文明措施费1620797.36元应否作为本案工程价款组成部分的问题。安全文明措施费,是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资源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国家及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是行业主管部门从行业规范及管理的角度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作出的规定。但具体工程应如何计取、实际发生金额及如何支付,则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以及施工过程中采用的具体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实际情况而定。
03
不可以低于成本价
成本价虽然是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可是能操作成本价的人员并没有多少,如何判别成本主观判断的对与错?仍然可以用到不可调整单价这个概念,如下面3.1-3.2单价,甚至3.3都可统称为不可调整单价。
3.1暂估价材料单价
这是一个在招投标阶段不可调整单价的材料,也就是不可竞争费用,如果投标方在投标期间下调了这个单价,应该视为废标,因为招标方规定了此材料的成本价,低于这个报价被判废标合情合理。
3.2甲供材单价:性质同暂估价材料单价。
3.3可调整材料单价
这里所说的可调整材料是因为施工周期较长,材料单价变化可能带来甲、乙双方的风险,因此合同内用可调整材料单价来化解甲、乙双方不确定的风险因素。其性质类似暂估价材料单价,但之前因为招标方不知道此单价的性质类似不可竞争费用,所以对此类单价在评标时也没有认真评判,结果到了竣工结算期间,一大堆问题立刻显露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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