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父亲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
孩子的母亲正在监狱服刑,
两人离婚后留下两位未成年的孩子怎么办?
日前,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在省内率先启动了社会观护机制,并运用该机制办结了一起离婚案件。庭审过程中,法官将两位社会观护员经过详细调查写成的《社会观护调查报告》向原、被告宣读,做出了最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判决。
两名观护员做了详细的调查
谭先生(化名)与艾女士(化名)育有两名孩子,大儿子今年12岁,小儿子9岁。因夫妻感情破裂,谭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和艾女士离婚。双方都同意离婚,且同意子女由艾女士抚养。
但谭先生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艾女士也一直在监狱服刑,如何处理这起离婚案更有利于两个孩子的成长是摆在承办法官面前的难题。为此,芙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启动了观护调查。
随后,芙蓉区人民法院向芙蓉区妇联发送《委托调查函》,芙蓉区妇联委派一名婚调委专职调解员、一名专职律师作为观护员。两名观护员找到了小区物业、原被告父母、未成年子女,就小孩的既往被抚养情况、健康状况、学习情况、性格行动倾向、获得亲属援助的可能性、原被告的抚养条件、未成年子女本人意愿做了详细的调查,形成了《社会观护调查报告》并递交至芙蓉区人民法院。
《社会观护调查报告》中写到,两个小孩一个在读小学六年级,一个在读三年级,学习成绩都很好;小孩目前由奶奶及外公外婆共同抚养,小孩外公外婆有退休工资,经济条件相对较好……
尊重孩子意见,判决更具人性化
芙蓉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杨宜介绍,虽然谭先生与艾女士都同意孩子由女方抚养,但法院还是要从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孩子由谁抚养,另外,孩子自己的意见也很重要。
社会观护员在调查期间发现,两位孩子非常想念自己的妈妈,表示愿意随母亲一起生活。两位孩子还给法官写了一封信,信中说“我很久没有和妈妈见面了,她让我思念万千……”另外,孩子的奶奶也同意将小孩抚养权归小孩母亲,外公外婆也愿意协助抚养两个小孩。
庭审中,法官将《社会观护调查报告》调查的内容向谭先生和艾女士进行了宣读,由双方发表意见,双方均同意孩子由艾女士抚养。
于是,法院判决,由小孩母亲艾女士抚养两位小孩,因艾女士正在服刑,在她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期间,由小孩的外公外婆代为照顾。经过协商,小孩的父亲谭先生每月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直至两位小孩年满18岁为止。
在整个工作过程中,《社会观护调查报告》是法院判决的重要参考依据,观护调查作为一项新的工作机制,体现了法院审慎处理涉未成年人案件的考量和态度。
将跟踪回访,了解孩子成长情况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判决生效后,法院也会持续关注两位小孩的成长情况。“所以启动了观护机制的案件均会进行回访,首次回访时由法官和法官助理进行,之后将委托社会观护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回访。”杨宜介绍说。
“社会观护机制”启动仪式现场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是全省首家启动社会观护机制的法院,该院首批聘请20名社会观护员。这20人中,有婚调委的专职调解员,有律师、有心理服务指导师,还有些人来自妇联和社区,其中不少人都获得了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格。
杨宜介绍了该机制将如何实际运用:“将社会观护机制引入到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中,社会观护员将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全面了解关于未成年人的相关情况,有利于法官更全面、直观了解案情,做出更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判决。一些抚养权的案件判决之后,社会观护员还会进行回访,调查判决生效后的履行情况,比如说抚养费的给付、探望权的行使等方面,以此减少当事人的矛盾冲突。如果未成年人当事人权益被侵害,可以采取适度的社会干预,必要时请求司法援助等,这样对未成年人的权益又加了一层保障。”
名词解释
社会观护制度
指定观护员庭前开展社会调查、关心及保护;庭中参与庭审并经当事人同意参与调解;判后延伸观护涉案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情况等。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