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社会 > 论凉山彝族民间调解人“德古”的社会适应性

论凉山彝族民间调解人“德古”的社会适应性

论凉山彝族民间调解人“德古”的社会适应性论凉山彝族民间调解人“德古”的社会适应性杨长明 摘 要:凉山彝族地区的民间调解人“德古”在彝族社会是一个至关

论凉山彝族民间调解人“德古”的社会适应性

杨长明

摘 要:凉山彝族地区的民间调解人“德古”在彝族社会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存在。“德古”作为彝族社会良好运行的维护者,具有较高的社会适应性,这样的适应性体现在需要顺应历史的发展,不断根据不同的社会需求以及新的社会规则去调整以及适应。

关键词:德古 调解人 权威 社会适应性

原创文章·2019

彝族是一个历史悠长而古老的民族,文化自成体系。传统彝族社会的运行依靠一整套高度完善的习惯法社会规则,而习惯法的产生、传承、发展和运行主要依靠彝族地区的民间调解人“德古”(ꅡꈭ)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社会的需求进行不断调整与变革。在凉山彝族传统社会中,“德古”是一个拥有多重社会功能的角色,他们是家支的头人,是习惯法的熟识者与传播者,也是民间的调解人和“司法官”;他们是彝人心目中的“权威”,也是传统社会价值的承载者。

本文在第一部分主要对传统社会的“德古”做一个概括性的介绍,第二部分主要围绕现代社会中“德古”的社会适应性进行论述。通过对传统彝族社会中的“德古”和现代社会中新型“德古”的比较,试图探讨“德古”如何适应社会的发展和需要而存在。

一、“德古”综述

(一)德古的释意与渊源

“德古”(ndep ggup)在彝语的语境中有两种译法,一种译法将“德”译为“稳重”的意思,而“古”指“圆、圆圈”,因此“德古”可直译为“一个稳定的圆圈”,其本身蕴含了家支血缘团聚的含义;另一种译法认为,“德”是彝语“瘠、瘦”的意思,即病态的象征;而“古”是“治”的意思,故“德古”指“治理人间的病态、惩罚非正义的行为”①这两种译法皆有一定的文化象征意义,从“德古”一词的原义我们便可以窥探其粗略的性质与功能。

民主改革前,凉山彝族地区形成了“兹莫”②阶层统治区、“诺合”③阶层统治区和土(曲合)④阶层统治区的复杂局面。从明代中叶以后到民主改革前这一历史时期,“诺合”阶层的统治区不断扩大,而“兹莫”阶层统治区逐渐萎缩。这一时期家支组织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德古”便是这一时期对民间纠纷调解者的特定称谓。首先“德古”的产生一定是来源于“兹莫”、“诺合”奴隶主阶层,从血缘上来说其特权阶层的身份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德古”首先要成为家支头人,其次头人再根据能力、道德、知名度和号召力等因素,进行有层次的划分。影响力在一房一支、一村一寨的头人被称为“苏易”⑤,家支中的人到了一定的年龄,有一定的道德修养和办事能力的人就可以成为“苏易”;“苏易”之上是影响力和号召力广及整个家支的头人,一般称为“德古”;威望和影响力已经超出本家支,甚至得到敌对家族和外族尊敬和认可的头人,被称为“大德古”。⑥而在彝族社会家支头人的产生即不是世袭也不是选举产生,而主要是凭借个人的能力、道德和威望自然形成,彝族家支头人须具备一定的能力和素质才能堪当此任,如见多识广、熟知彝族习惯法和判例、上知天文下知地理、会占卜问卦、能言善辩、办事公正无私、有正义感、有道德修养、处事判案果断明白、作战勇敢等等。在这一历史时期之前的彝族历史阶段中,与德古具有相同功能性质的社会纠纷调解者其称谓、等级、身份等因素都发生过改变,但其承担的社会功能及纠纷的解决方式等特征都是一脉相承的,传统的延续性也是这一群体在彝族社会中广受尊崇和信任的原因之一。正如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所指出的那样,违反社会规则的行为在人类发展史上的任何一个时期,即便是在初民的社会中就普遍存在;与此同时,定分止争的社会力量——司法官或调解者亦在人的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⑦

①陈金权、巴且日伙主编:《凉山彝族习惯法—田野调查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75页。

②兹莫:“兹”,本义为“作主”,后在彝族民间被引申为“首领”、“头领”之意,与汉语“君”之意略同。相传,“兹”是凉山彝族父系氏族时期便已形成的首领;“莫”,本义为“见识”或指向一种职业,引申为“调解纠纷”或“处理政务”等,与汉语“臣”或“谋臣”意思大概相近。“莫”可能指调解纠纷程序中执行习惯法的群体。

③诺合:彝族自称“诺苏”,“诺”为“诺苏”之简称。“诺合”意为“诺”之群体,汉语称之为“黑彝”,是民主改革前凉山传统彝族社会统治等级之一。

④曲合:凉山彝族地区,依附于统治阶级(兹和诺)的半自由民群体。

⑤苏易:彝族家支头人一般称为“苏易”,与汉语“主君”意思近。

⑥陈金权、巴且日伙主编:《凉山彝族习惯法—田野调查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48页。

⑦参见陈金权、巴且日伙主编:《凉山彝族习惯法—田野调查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76页。

(二)传统彝族社会中“德古”的素养和权威

凉山彝族习惯法是凉山彝族社会的意识体系中的一种,就如现代社会的人,大部分的人都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一样,在传统彝族社会中,民众都有遵从习惯法的意识。凉山彝族习惯法是内化于彝民血液中的东西,这些意识的养成来源于火塘边的故事、各种聚会的赛说表演活动场域以及长辈的口头教育讲述等等。没有来自传统深处的习惯法作为依据,“德古”便会无所适从。

在彝族传统社会的黑彝阶层中,人人皆可成为“德古”,然而要最终成长为一名有影响力和号召力的“德古”却需具备不可或缺的职业素养与道德素养。“德古”的养成不仅是一个熟悉规范的技术性过程,也是一种精神与道德修养不断升华的历程。一个机巧善辩却心术不正之人必会为众人所轻视,绝不可能成为德古;真正的“德古”不仅有丰富的知识和高深的智慧,更需要崇高的道德和无私奉献的精神,这些品质非生而有之,是日常生活中逐渐培养和思悟的结果。“德古”需要谙熟的并不限于狭隘的法(习惯法规则以及历史上形成的判例),道德戒律及宗教禁忌都是一位德古的必修课。同时格言、谚语、古训、案例,乃至风俗、常理常识和人情世故都是“德古”成功化解纠纷必不可少的知识。

在彝族传统社会中,“德古”被赋予了正义之光环,是彝族社会智慧、礼数、道德之楷模。因此,“德古”在处理案件时须站在公正无私的角度,超越家支狭隘的利益视觉,用宏大的视野和胸襟,定分止争。同时高度的职业责任心和淡薄名利的美德也是彝族传统社会“德古”的基本素养。

彝族传统社会“德古”的权威来自于“德古”的职业素养与道德素养以及彝族社会人与人、家支与家支之间发生矛盾纠纷时的切实需求。然而“德古”却是“不可靠之人”,一位“德古”在上一刻是受人敬仰之人,可能在下一刻就会因为某一个案件的处理失当而丧失其权威。那么在彝族传统社会中由谁来审视和监督“德古”的行为?在上一段中我们提到彝族社会是一个习惯法意识传统社会,这样的意识是人人皆有,而“德古”是根植于传统和大众之中的,因而“德古”的行为无时无刻不是置身于大众的民主审视与监督之下。一位“德古”的养成是一个自然的过程,一位“德古”的废弃也是一个自然的过程。一位智者能够公正无私地断案、为众人所认可,久而久之便自然成为“德古”,时常会有诉主上门请求他主持公道,调解纠纷。反之。如果一位“德古”在调解案件时徇私枉法,就会招致大众的非议,自然失去了人们对他的信任,逐渐在民间丧失了“德古”的称号。⑧由此可见,每一次的案件处理对“德古”而言都是“留任”与“解职”的考验,正是这种来自于大众的民主审视与监督机制避免了“职业终生制”所带来的弊端。因而“德古”的权威除了民众现实需求外,职业素养与道德素养是一根标尺,任何偏离这根标尺的“德古”都会丧失其职业权威与荣耀。

⑧参见陈金权、巴且日伙主编:《凉山彝族习惯法—田野调查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76页。

二、“德古”的社会适应性

(一)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中的“德古”之比较

民主改革以后的凉山彝族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原有的以奴隶主宗族组织为统治单位的社会结构被强制的国家权力彻底颠覆,原有的阶级、阶层划分被彻底打破。国家法律介入到彝族社会之中,促使彝族社会在方方面面都发生着深刻的变革,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原有的封闭的彝族社会也逐渐融入到市场经济之中。因此彝族社会的政治环境与经济环境的改变会促使社会文化的变化,而社会文化包括了人际关系、规则意识、价值观等等。传统彝族社会中的“德古”是典型的传统彝族社会文化的表征,而现代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的改变会导致“德古”会发生些什么样的变化?我们将传统彝族社会中的“德古”和现代社会的“德古”做一个概括性的比较:

传统社会(民主改革前的凉山彝族传统社会)

政治环境:以黑彝奴隶主宗族组织为统治单位的阶级社会,“德古”一般拥有黑彝的特权身份。

经济环境:奴隶制小农经济。

人际关系:宗族组织内部人与人之间重情轻利,宗族组织外部一切以宗族整体利益为重,个体利益被弱化,个人无条件地服从宗族组织的管理与领导。

职业素养:对习惯法规则及判例熟识并专业,并是家支的头人, 有领导与管理家支日常事务及重大事件的责任与义务。

道德素养:德高望重、高风亮节、淡薄名利、高瞻远瞩。

社会权威:以“德古”为习惯法权威,以宗族组织势力之间的“冤家械斗”为军事权威。

民众监督:“德古”的言行被置于民众的严格审视与监督之下。

现代社会

政治环境: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社会,不再存在统治与被统治阶 级。“德古”不再具有纯粹的特权阶级身份,更具平民化。

经济环境:小农经济与商品经济并存的社会。

人际关系:现代的彝族社会仍然存在以血缘关系为主的家支关系,与以往传统社会中以黑彝奴隶主宗族组织为统治单位的社会有着重大区别。传统社会中被黑彝统治的白彝家族或家支都被纳入到黑彝的宗族组织结构之中,被内化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现代社会这种关系被国家权力强制打破,因此现代社会的黑彝与白彝是一种互不统属、独立平等的关系。家支内部人与人之间只存在血缘上平等、独立的亲情关系,家支外部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被强化。

职业素养:不适用于现代社会政治经济环境下的传统习惯法规则已被淘汰,现代社会中的彝族习惯法规则在受到现代法治的冲击下呈现出模糊不定的状态,“德古”对习惯法规则的把握与运用无从适应,出现不伦不类的情况。同时由于现代社会个体家庭的独立,“德古”不再是家支的头人,他们只是简单的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者。

道德素养:商品经济竞争意识的导入导致彝族社会人际关系从重情轻利的社会转入以利为先的社会。因此一个不具备领导功能角色的现代“德古”在道德修养上已没有一个至高点的要求,德高望重、高风亮节、淡泊名利这样的美德在他们的身上或许还有遗留。但现代部分“德古”在调解纠纷时已有明确的收费标准 ,且有些“德古”甚至充当着司法掮客的角色从中渔利。

社会权威:现代国家法律为社会的主要法治权威辅以部分以“德古”调解为主的习惯法权威。

民众监督:现代彝族社会个体家庭更加独立,对家支组织关系的依赖已呈现出一种弱化的状态。这也是彝民社会从集中的社会状态到分散的社会状态的一种转变。还有就是商品市场经济的侵入导致彝民大众的价值观发生了深刻的改变。这两方面的因素就导致现代彝族社会中民众对“德古”言行的监督呈现出一种漠视的状态。

通过以上的比较,我们不难发现现代社会中的彝族“德古”较之传统的彝族“德古”有着什么样的改变。现代大调解格局下的彝族“德古”当陪审员,参审与彝族有关的案件,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彝区的实践,是现代国家法制与本土民间习惯法如何更好地融合,进而建立一种优良的法治秩序的探索。在这条探索的道路上,“德古”如何去适应现代社会规范的转型和如何将习惯法合情、合理、合法地运用到现代民间的纠纷调解当中,是“德古”群体应该思考的问题。我们认为,合情就是要符合彝族民间的风俗习惯、民众的切实心理需求等;合理就是在纠纷调解的过程中“德古”应该通过自身的权威主动去规避传统的习惯法中存在的已不符合时代要求的陋习、规则等,并尊崇公正、平等、独立的原则,不以家支的强弱而“徇私枉法”;合法是指在现代国家法治之下,“德古”进行纠纷调解时应坚持“法律至上”原则,调解要符合法律规定,其调解无论是过程或结果都不能违背或触犯国家法律。

现代社会中,“德古”调解的规范化对推动社会形成文明新风,将纠纷调解模式逐步引入到法治轨道上发挥重要作用。这是一种既适用于习惯法的调解模式,又在国家法制的监管之下,“德古”的调解行为也能得到有效的法律监督的民间纠纷调解机制。

(二)当代社会中新型“德古”调解模式的社会适应性

通过不断的探索实践与总结,近年来出现的新型“德古”调解模式是新形势下的彝族地区探索出的一条适合民族地区的人民调解新模式,即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将彝族民间热心公益的“德古”聘任为人民调解员,将原来的民间“德古”有偿调解变无偿调解,变随意为规范,变依风俗为依法理、变口头协议为书面调解文书,确保彝族“德古”对民间纠纷调解的合法性。其中以小凉山峨边彝族自治县的人民调解模式为典型,自2007年起,峨边县选聘彝族民间“德古”为人民调解员,有效且成功地调解案件1300余件,调解成功率达98%,彝族民间纠纷在基层之中得到了有效的化解,实现了民间乡土“德古”调解到人民调解的转变。在2010年11月5日召开的四川省彝族地区人民调解峨边现场会提出,将在全省彝族地区涉彝案件中逐步稳妥地推广峨边的人民调解模式—新型“德古”调解。⑨新型“德古”调解模式通过以下六个方面得以完善与健全:

1、聘任程序:民主推荐,确保“德古”是来自于彝族民众认可与拥护的彝族民间“德古”,杜绝了指派或委任带来的弊端;资格审查,审查主体单位是司法所和乡镇调委会,其目的是得到官方的认可;任前培训,目的在于帮助“德古”进行角色的转变,破除“德古”旧有的陋习、家支观念,使他们认识到自身从“德古”转变成人民调解员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树立起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组织定位,是官方化的符号认定,也是“德古”对组织服从性的管理体现;定期考核,是对“德古”的业务素质以及德行修养行政化的监督管理体现。新型“德古”严格的聘任程序,规避了原有的彝族人民在选择“德古”时的随意性,以及调解时的松散性。确保了调解的正式性、规范化、组织化,同时将“德古”的言行纳入到组织性的行政监督管理体制之下,为“德古”披上了官方化的外衣,其调解的权威性得到了民间与官方的双重认可。

2、调解原则:新型“德古”调解与2008年的《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和2010年的《人民调解法》保持了一致的原则性,并特别增加了两条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原则”,二是“坚持以化解纠纷为任务,正确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述求,依法讲家支、依法开展家支活动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原则为新型“德古”调解导入了国家权力的政治因素,促使“德古”从原来封闭且远离政治的乡土社会脱离出来,成为国家党政方针进入乡土社会的引导者。现代乡土社会的彝族民众的彝族习惯法意识还是较浓厚,在纠纷调解的过程中仍会提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诉求,甚至有些依托家支势力的强大提出欺压性的诉求。因此新型“德古”在以解决纠纷为目的的前提下,引导民众理性且合法地进行诉求也是重要任务。

3、工作平台:为了促使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能逐渐走入彝族社会的乡里民间并得到彝族民众的理解与支持,借助新型“德古”对彝族社会风土人情了解的优势,建立了“诉调对接、检调对接、“德古”工作室”三大“德古”工作平台。“德古”通过这三大工作平台,在“大调解”工作机制下积极且深入到司法活动之中,不仅从实践中了解和获取了更多的现代法制知识,同时也提高了自身的信息甄别能力,扩展了自身的影响力,其自身的合法性也得到了大众的认可。在这三大工作平台之外,新型“德古”还建立了“牟赫略赫”即“德古”协会,这一协会是新型“德古”的自我管理平台,这突破了传统“德古”的个体性散乱特征。传统“德古”主要依靠自身的自律性与民众的舆论监督进行自我管理,新型“德古”协会以有组织的柔性管理,监督和促进“德古”调解的规范化运作,并促使新型“德古”朝向更专业化与职业化的方向转变。

4、信誉保证:在任何一位“德古”被聘请为人民调解员时都会做出书面承诺,在调解的过程中“不收费、不违纪、不违法、不计任何报酬”。这种新型“德古”调解具有公益服务性质,相对于其他的法律诉求渠道具有成本小、效率高的特点。且在合法的前提下诉讼双方也能从文化心理方面得到情绪的宣泄,从而提高了诉讼双方对调解结果的认同性,降低了反悔率。

5、激励措施:为了提高“德古”的工作热情和工作责任感,地方政府建立了“补助与奖励”的长效激励措施,一方面解决了“德古”待遇的问题,同时通过“调解员定级、调委会评星”等措施来发放奖励,从而建立起一种新型“德古”调解的长效保障工作机制。国家通过这种激励措施确保了新型“德古”调解的公益服务性质。

6、调解范围:新型“德古”调解的范围去掉了传统的不平等主体间的侵犯和恶性刑事案件等类型的案件,主要集中在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和人命案的民事赔偿部分等范围。同时原则上“德古”不参与单位之间、企业之间、集体之间的矛盾纠纷调解。这些案件超越了个体生活领域范畴,涉及到多人的生产、生活与工作领域,涉及主体多、利益复杂、处理难度大等因素,无法引入“德古”单纯的纠纷调解机制,因此将“德古”调解被排除在外。

新型“德古”调解模式是顺应时代的产物,是现代彝族社会中的“德古”与地方法治机构双向融合与适应的结果,是彝族地区法治化道路上的重要助力。新型“德古”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不断地进行着角色身份的转换,并承担着双重的责任,为彝族习惯法划定了明确的边界与原则,破除了民主改革后彝族社会的习惯法规则模糊不定的状态,使“德古”的言行得到了有效的监督与监管。

⑨何真 :《从传统“德古”调解到新型“德古”调解》,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

结语

本文通过以上两部分的论述,传统彝族“德古”与现代彝族新型“德古”的直观形象跃然纸上,传统与现代的比较为我们理清了不同时代环境下“德古”所发生的变化。在地方法治机构的主导下通过不断探索与实践摸索出了一条双向融合的彝族现代法治之路—新型“德古”调解模式。通过对新型“德古”调解模式六大方面的分析与解剖,我们就可清晰地看到“德古纠纷调解”这种调解模式是如何适应时代的需求并适时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变动而存在的。这种调解模式推动了国家法与习惯法的良性互动,促进了习惯法与国家法的有效衔接。由此可见,只有当“德古”能适应社会需要,并能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其权威地位才能得到人们普遍的认同与支持。在彝区社会转型过程中,“德古”一般作为彝族社会通晓习惯法的德高望重之人,有些“德古”不仅在家支中有一定的权威,在一定区域内也有广泛的影响,让“德古”调解员带头宣传国家法律,引导群众依法解决纠纷、理性表达诉求,这对最终推动民间纠纷调解方式步入法治化轨道,促进彝区现代化的进程起到积极的作用。

原创文章

作者知道尚需继续完善,未经授权,你无需越俎代庖擅自加工复制转载发布。

上一篇: 乡土社会的崩溃
下一篇: 蜜蜂世界里的神奇与奥妙

为您推荐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