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是《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通知》(发改投资[2012]2492号);
第二个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3]428号);
第三个是各个省市发布的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比如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浙江省、河北省、云南省、重庆市、辽宁省、兰州市等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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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已发布的相关文件:
山东省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2014年5月17日 )
河北省
《河北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冀发改投资〔2021〕1号)
《河北省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技术指引(试行)》(冀自然资协〔2021〕2号)
北京市
《北京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京国资党发〔2011〕13号)
上海市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的若干规定》(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
重庆市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渝文审〔2012〕36号)
天津市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津发改投资〔2013〕351号)
河南省
《河南省水利厅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豫办〔2013〕1号)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豫市监办〔2020〕7号)
云南省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云发改投资〔2013〕1545号)
辽宁省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辽发改投资[2013]734号)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辽宁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15]897号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湖南省
《湖南省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湘办发〔2011〕1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湘政法发〔2012〕44号)
安徽省
《安徽省司法行政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意见(试行)》(皖司通〔2013〕8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系统关于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新发改投资〔2012〕990号)
江苏省
《江苏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
浙江省
《浙江省发改委审批、核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浙发改法规〔2013〕1173号)
《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浙委办发〔2019〕53号)
江西省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2013年8月19日)
湖北省
湖北省——武汉市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桂发改投资〔2013〕833号)
甘肃省
《甘肃省政府国资委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2014年3月13日)
山西省
《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重大社会决策、重大工程项目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实施意见》(晋发改办室发〔2010〕47号)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内稳发〔2016〕1号)
陕西省
《陕西省关于加强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陕发改项目〔2012〕1749号)
吉林省
吉林省农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福建省
《福建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闽发改投资〔2013〕826号)
贵州省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黔人社厅通[2013]438号)
广东省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2020年3月25日)
四川省
《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4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实施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定(试行)》
海南省
《海南省——海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海府办〔201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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