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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的经费来源和合规收费

社会团体的经费来源和合规收费所以各级执法部门,审计机构对于社会团体收费情况要分清对待,准确理解和掌握中央的政策。

社会团体有什么作用_有哪些社会团体_团体和社会团体的区别

最近很多社会团体的负责人问协会能不能收费,能不能向会员之外的组织或个人收费的问题。我想大家问这个问题,主要是因为这些年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都是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违规涉企收费的问题,而且不少社会团体因为收费问题,被民政部门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严重者有没收违法所得600多万元。这些情况更是进一步导致社会团体负责人在收费问题上“如履薄冰”,生怕是踩了政策红线,面临监管风险。

每一个社团各不相同,在收费问题上也是各显神通,在以前如何收费的问题,在公开的场合或论坛上经常讨论的话题,但是现在社会团体关于收费也变成一个很“私密”的问题,不敢拿出来讨论,各个社会团体之间也不愿意将自己收费的业务展现出来。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社会团体是一个组织,一个法律拟制的人,除非这个机构不运转,不可避开的问题就是经费从哪来?如果这个机构真的啥都不做了,也会被法律认定为僵尸社会组织,成为被清理的对象。

以前的时候,社会团体都是挂在主管单位下,享受着财政的拨款,工作人员直接由主管单位的人员给兼着,每年的活动,甚至审计费用由主管单位垫着,作为机构,作为法人,即使没有钱也不重要,总有人帮忙善后。但是,现在不行了,国家社会组织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财政的资金也不能给你了,工作人员也要抽回来了,办公场所也要腾退,即使基础的审计费用,也要自己掏了,社会团体就完全是自收自支的单位。

社会团体虽然自收自支了,但毕竟是靠着政府,领导也都是退休领导干部兼任的,于是乎就存在一些“不可描述”的交易,影响了政商环境,一些社会团体负责人的刑事判决书还留在了中国裁判文书网里。还有一些社会团体,随着改革就“放飞自我”了,各种名目的收费,不给钱,不参加考核就不给过,各种收费的名目,不同档次的“卖官鬻爵”,还有一些只要给钱就给恨不得颁一个“宇宙”大奖,世界大师,这个也是让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社会团体收费的乱象引发了中央对社会团体涉企收费的全面的监管。评比达标要申报、中华全国不能乱叫、会费档次不能超四、涉企收费不能强制,一套组合拳下来,让社会团体产生了自我怀疑,社会团体到底能不能收费,是不是收费了就违规了?

社会团体到底能不能收费?

这个问题,其实是有非常明确的答案,肯定是可以收的。从2007年,民政部、发改委等6个部门发布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始,到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民政部、发改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各自联合或多家联合发布了10多个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行政法规和政策,这些法规政策里面从来没有说禁止社会团体收费,重点提到的是严禁社会团体违规收费,既然法律政策中提到违规收费,背后的潜台词有合规收费的。

那么什么叫合规收费呢?

在解释什么是合规收费前,首先要明确一下,社会团体的费用来源,根据《民法典》《章程》以及一系列的政策规定,社会团体的收费来源包括:会费、政府补助/购买服务、经营服务性收费、捐赠收入、投资收入等。

会费

即是按照社会团体章程和自身会费管理办法规定,作为社会团体会员每年或定期向协会缴纳的费用。(主要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政府补助

即是社会团体接受政府拨款或政府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政府购买服务

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主要依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经营服务性收费

是指社会团体根据章程核准的业务范围,为社会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主要依据《社会团体章程》、《民法典》)

捐赠收入

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基于公益目的,自愿,无偿将财产赠与社会团体的收入。(主要依据《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法》)

投资收入

是指社会团体基于保值增值目的,将社会团体财产购买理财产品,股权投资等合法投资活动的收入。(主要依据《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当然明确了社会团体收入来源,并不代表社会团体获得上述的费用就是合规了,还要具体看费用来源的内容和程序的合规性问题。

合规的收取会费,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第一,会费标准制定或修改必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讨论,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且应该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会费标准不能超过四档;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

第三,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

第四,会费不得重复收取,社会团体和其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向同一会员分别收取会费。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收取会费。

第五,社会团体不得擅自扩大会费票据使用范围,不得将社团会费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合规的开展经营性服务,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第一,开展经营性服务收费需要符合社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收费的业务中,能在核准的章程中找到业务开展依据。

第二,所有的经营性服务收费都不得强制,遵循自愿、公平、开放的原则收取费用。

第三,经营性服务收费事项需要经过会员(代表)大会

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民主决策程序。

第四,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对于暂时无法破除垄断的服务性收费,按照“弥补成本,略有盈余”的原则确定标准。

第五,收费标准和事项需要在信用中国(包括社团官网)上进行公示。

第六,对于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不得转包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收取。

合规的接受捐赠,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第一,社会团体接受的捐赠人合法且具有处分权的财产。

第二,捐赠坚持自愿和无偿原则,禁止强行或者变相摊派。

第三,不得给捐赠人提供利益回报,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接受指定捐赠人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接受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不得接受捐赠而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比如烟草制品)等

第四,社会团体没有募捐资格的,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第五,接受捐赠应当按照捐赠人的要求用于相应的公益目的,及时向捐赠人反馈捐赠财产使用情况,不得将捐赠财产未经允许挪作他用。

第六,社会团体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票据。

合规的开展投资活动,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第一,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基本原则开展投资活动,包括购买理财;

第二,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经理事会研究讨论后提请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其经营范围应当与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

第三,社会团体应当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所举办经济实体分开,不得利用所举办经济实体向会员或者服务对象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第四,社会团体和所举办经济实体之间发生经济往来,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收取价款、支付费用。

第五,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所举办经济实体财务情况的监督,并定期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相关情况。

第六,涉及利用国有资产的进行投资的,还需遵循国有资产的相关规定。

合规的开展政府购买服务,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第一,购买的服务属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不属于不得纳入购买服务范围的情形(比如政府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

第二,社会团体接受购买服务内容符合机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财政资金。

第三,社会团体不得将服务项目转包给其他主体。

当然合规的收费并不限于上述的内容,在相关的法律政策中均有更具体的要求和规定,但是大差不差就是上述的实体和程序要求,简而言之社会团体收费的合规=收费内容合规性+程序(决策和公开)合规性。

违规的收费主要有哪些?

说完了合规的收费,那么国家明确的违规的收费有哪些呢?这个问题可以说相关政策是一而再,再而三的强调,最近发改委和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一个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作用坚决杜绝乱收费行为的通知,再次明确对以下乱收费行为是“零容忍”:

1.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

2.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评比评选、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

3.强制市场主体提供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

4.只收取会费不提供服务或对会费包含的基本服务项目重复收费;

5.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重复收取会费;

6.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7.利用自身法定职责或行政机关影响力、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

8.未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职业资格认定并收费;

9.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除会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最后,诚然由于社会团体以前乱收费的情况比较严重,国家清理整顿社会团体违规涉企收费,主要是从减轻企业税负角度考虑的,但是社会团体就真的只是企业“负担”?没有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吗?我认为这种评价也是不对的,2016年中办国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意见中也开篇明义的肯定“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扩大对外交往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所以各级执法部门,审计机构对于社会团体收费情况要分清对待,准确理解和掌握中央的政策,只要是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符合行业利益的,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符合程序要求的收费,不仅不能“一刀切”的禁止,反而要正面的肯定和支持,毕竟也要考虑社会团体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问题。

作者丨何国科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主任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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