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行影响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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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考,无非是一个“利”字作祟,考生的成绩好了,学校的升学率高了,有利于学校在社会上提高知名度,有利于今后的招生工作。而学校在教育评比中,无疑也以获得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可谓是一石二鸟,鱼与熊掌兼得,学校何乐而不为?
替考成了传统,破坏了考试规则和考试公平。当“枪手”横扫考场,一些竞争力弱的考生成了最大的受害者,如果没有这些“枪手”从中插一杠,他们就可以多获得一个求学的机会,因此,替考既是对考试规则的破坏,更是对公平的严重挑衅。
替考使考试制度就形同虚设。高考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它可以决定一个人一生的命运,因此,高考制度极为严厉。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再严厉的制度,都会有人去破坏它。而替考竟然成了传统,不是考试制度本身出了问题,就是在执行监督时走了样。这些替考者是如何通过资格审查和瞒过监考者眼睛的?而每年都有替考者蒙混过关,难道监考者就没有一丝察觉?
替考既是对考试规则的破坏,也是对应试教育的讽喻。当我们的教育以功利为目的,学校就会不择手段,想方设法为自己脸上涂脂抹粉,当学校弄虚作假变成弄假成真,学校就达到了它的目的,就会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而受害者无疑是学生及其家长。
替考也在拷问当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是主动管理,还是对学校弄虚作假行为睁一眼闭一样?据报道,汉中市洋县中学替考学生有一二十名之多,替考可谓是蔚然成风,其大胆让人瞠目,对这种“恶行”如果不加以惩戒,高考就会成为一种游戏,被学校玩弄于鼓掌,沦为学校牟取私利的工具。
替考
防止措施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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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考场中的舞弊行为,教育部特意为考试出台了一些新的考场规则。比如,考生们在考试前必须要签署这样一份《诚信考试承诺书》,保证报名时提交的报考信息和证件真实准确,保证在考试中诚实守信。为了防止考题外泄,监考老师同样要签署一份《自律承诺书》,其中明确规定监考人员不得携带任何通讯工具进入考场。考试前监考人员的手机已被校方统一封存。
替考事件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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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场监考 陕西洋县高考替考事件2006年6月15日,洋县替考事件调查组通报称,洋县社会青年韩某在网吧认识了该县一高二学生,并与之商议代替其参加高考。调查组对参与此起替考事件的老师给予了党内及行政警告处分。然而这名高二学生在举报信中称,所谓在网吧认识韩某,是几名老师于6月9日让其如此应对调查的。
甘肃省天水市2008年高考期间发生集体冒名替考事件,山东省一所中学的十多名高二学生千里迢迢异地替考。这种有组织、明目张胆的行为,令人震惊。
严肃查办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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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全国高考期间,河南郸城、云南宣威也曾发生替考事件。替考事件频频发生,说明现行高考组织工作仍有漏洞。前往甘肃替考的这十几名山东学生都是在考场被发现的,他们成功经过了报名关,其准考证和监考人员手中存根上的留底照片相同。如果不是监考人员认真负责、从其身份证上看出破绽,这些替考者几乎蒙混过关了。
高考是中国组织最严密、考纪最严格的考试,仅报名就要经过学校、招办等几个环节的重重验证,为何会频频发生替考事件?看来,与考生有关的高中、招办、户籍身份证管理等多个部门仍然存在管理漏洞。河南郸城和云南宣威的舞弊手段就是给替考者办假准考证,在高考图像采集系统中调换照片,或者报假名,买通监考老师等,手段并不高明。
从高考替考事件看,都有教育系统内部人员参与,有的甚至是有组织的行为。因为替考者考了高分,家长和考生受益,老师有奖金,学校有生源,教育部门也有政绩。
要堵住高考替考行为,必须彻查背后的利益链条。甘肃省天水市招生部门表示,对于此次事件幕后的组织者、策划者以及整个替考过程和方法,一定严查到底。希望不仅清退查处几个替考者,而且要深挖彻查替考背后的利益链条,甚至是腐败行为。不管涉及到什么部门和个人,都要一查到底,对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要绳之以法,维护高考的公平与公正。
主要案例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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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17日,有人组织武汉在校大学生充当“枪手”,前往各地高考考点替考。
一名自称李老师的人是组织替考者,他在武汉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高校教学楼厕所里贴出招募高考枪手的小广告。 [1]
李老师说,他会安排大学生做高考模拟试卷来测试能力,只要测试过关,大学生就能成为枪手了。记者在与李老师的聊天中,他报出了充当高考枪手的价码:考上二本2万,一本3万,重点一本5万,如果考上全国名校,酬劳还可商量。 [1]
河南高考中,考生进场前需查验指纹——考试前,当地已采集考生右手中指指纹存档;高考时,考生进场时,须伸出右手中指通过指纹验证机进行比对。李老师说,他们会将真实考生的指纹做成“指纹膜”,贴在“枪手”手指上。 [1]
2014年6月18日上午,河南通许、杞县已经排查出疑似被替考生7人,其中通许县4人,杞县3人,正在进行查实认证,对于两县的全部监考人员也正在进行排查。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称,河南省已查实普通高考替考127人。 [2]
替考入刑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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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
《刑法修正案(九)》第284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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