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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待遇篇

陵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待遇篇陵川县社会保险中心申请工伤待遇提供资料清单及赔偿标准、政策规定、计算方式一、申请工伤伤残待遇、医疗费提供资料清单1、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申报表(表十一)2、医疗费用原始发票

陵川县社会保险中心

申请工伤待遇提供资料清单及

赔偿标准、政策规定、计算方式

一、申请工伤伤残待遇、医疗费提供资料清单

1、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申报表(表十一);

2、医疗费用原始发票;

3、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原件)

4、门诊治疗的,提供门诊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原件)

5、住院治疗的,提供住院病历、医嘱及费用清单、出院证;(原件)

6、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

7、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

8、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原件)

9、劳动能力鉴定费发票;

10、身份证、社保卡复印件加盖公章。(社保卡需到银行开通金融功能)。

*经办机构打印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

工伤认定中涉及第三人责任的还需提供:

1、属于交通事故的,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2、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审核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和赔偿资料;

3、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提供《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二、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提供资料清单

1、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申报表(表十一);

2、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备案表)

3、本人申请;

4、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身份证、社保卡复印件加盖公章。(社保卡需到银行开通金融功能)

*经办机构打印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

三、申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医疗费提供资料清单

1、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申报表(表十一);

2、报销医疗费的提供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医嘱及费用清单;(原件)

3、工亡认定结论;(原件)

4、工亡职工死亡证明原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因死亡注销户口证明等);(原件)

5、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工伤认定中涉及第三人责任的还需提供:

1、属于交通事故的,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2、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审核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和赔偿资料;

3、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提供《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四、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提供资料清单

(一)《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申报表》(表六);

(二)工亡认定结论;

(三)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本、亲属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所在村委会或居委会证明材料;

(四)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生活来源、在校学生、孤儿和孤寡老人提供《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表6-3),涉及多个亲属的每人一份。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六)供养亲属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需到银行开通金融功能)

五、山西省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政策规定及计算方式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指在职工发生工伤以后,停工留薪期满经劳动能力鉴定,伤残达到等级的,按照不同的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的伤残待遇。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7个月

注意:

1.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用人单位未足额申报职工缴费基数,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4. 工伤职工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重新计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的伤残等级支付。

5. 根据《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第六十九条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直接发放至工伤职工社保卡银行账户。

二、伤残津贴(1-6级)

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的生活保障待遇。伤残津贴是这部分工伤职工因无法工作而领取的替代性补偿,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或由用人单位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60%

注意:

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1-4级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 1-4级伤残职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 5-6级伤残职工,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6.工伤职工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符合领取伤残津贴的,按照就高原则,以复查鉴定结论作出之日前12个月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发生工伤之日前12个月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核定伤残津贴。

7. 伤残津贴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

8. 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要按时完成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9.根据《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第六十九条规定,伤残津贴直接发放至工伤职工社保卡银行账户。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级)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指(5-6级)工伤职工本人自愿提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7-10级)当工伤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而劳动合同到期或者本人自愿提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因工伤医疗,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照不同的伤残等级给予的一次性补偿。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之日前12个月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

标准如下: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36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33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24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21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18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15个月

注意:

1.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一至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因不能解除劳动关系,所以无法享受此项待遇。

3.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

4.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5.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按照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等级,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6.根据《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第六十九条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直接发放至工伤职工社保卡银行账户。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指(5-6级)工伤职工本人自愿提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7-10级)当工伤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而劳动合同到期或者本人自愿提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因就业困难,由用人单位按照不同的伤残等级给予的一次性补偿。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之日前12个月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

标准如下: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24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21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15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2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6个月

注意:

1.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2. 一至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因不能解除劳动关系,所以无法享受此项待遇。

3.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

4.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按照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等级,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意:

1.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

2.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满的,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应在期满前 10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申请,并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是否延长。

3.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工资福利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4.在停工留薪期内以及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六、陪护费(停工留薪期)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派人陪护。

用人单位不派人陪护的,需经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并按照工伤发生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的标准,按月支付陪护费。从2020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陪护费,统一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本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的通知》(晋下政办发〔2019〕18号),为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省本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此次公布的省本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取消了15项证明事项,包括受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证明、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医疗机构出具的仍需治疗的证明。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根据医疗机构病例、诊断证明和医嘱等确定。

七、生活护理费(评定伤残等级后)

工伤职工经评定伤残等级,在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自主行动等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下,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依赖生活护理的费用,所以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标准如下: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30%

注意:

1. 从2020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核定生活护理费统一以做出鉴定结论之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2. 生活护理费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

3. 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要按时完成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4.根据《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第六十九条规定,生活护理费直接发放至工伤职工社保卡银行账户。

八、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费用补贴。

住院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从2020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天20元。

九、交通、食宿费

异地医疗的交通、食宿费,是指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异地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从2020年1月1日起,经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市以外就医的,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凭据报销,限于公共汽车、火车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席(特殊情况可乘坐飞机经济舱);在医院外待诊三天以内的住宿费用凭据报销,限额为每人每天200元;伙食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与住院伙食补助费不重复享受。

十、工伤医疗费

医疗费,是指工伤职工在抢救治疗以及职业病的治疗过程中,在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就诊且符合国家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和门诊费用。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需要个人负担。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由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工伤职工退休后,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所需费用,退休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退休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用人单位支付。

注意: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十一、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注意:工伤康复费,暂发放至定点康复医疗机构。

十二、辅助器具配置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

注意:辅助器具配置费,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医疗终结后经办机构将配置费用发放至用人单位。

十三、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生活护理费等。

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七条规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注意:工伤职工与遭受事故伤害所在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工伤复发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十四、因工死亡待遇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三项费用,即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费用标准如下:

1.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公式: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一次性支付)

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1821元。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这个标准没有地域之分,全国统一。

历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览表

序号

年度

基数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2024年度

51821元

1036420元

2023年度

49283元

985660元

2022年度

47412元

948240元

2021年度

43834元

876680元

2020年度

42359元

847180元

2019年度

39251元

785020元

2018年度

36396元

727920元

2017年度

33616元

672320元

2016年度

31195元

623900元

10

2015年度

28844元

576880元

11

2014年度

26955元

539100元

12

2013年度

24565元

491300元

13

2012年度

21810元

436200元

14

2011年度

19109元

382180元

15

2010年度

17175元

343500元

2. 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这个标准同样每年会有变化。标准统一以职工因工死亡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2024年6月18日,山西省统计局官网发布202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7315元,则月平均工资为8109.58元,故2024年度丧葬补助金标准为8109.58元×6月=48657.50元。

公式:全省社平工资×6个月(一次性支付)

山西省2024年度工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标准为8109.58元×6个月=48657.50元。

山西省近几年丧葬补助费标准一览表

序号

年度

基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丧葬费

2024年

8109.58元

48657.50元

2023年

7740元

46440元

2022年

7078元

42468元

2021年

6447元

38682元

2020年

6017元

36102元

3.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高出部分从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中平均扣减;标准以职工因工死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需要同时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两个条件,一是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二是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按月支付);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按月支付);

初次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死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

注意:

1.根据《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第六十九条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发放至参保单位。

2. 职工因工死亡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死亡的,其近亲属在职工生前已按月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待遇,暂不视为主要生活来源。

3.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要按时完成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4.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死亡的,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的一种。

工伤保险股业务咨询电话:0356—6209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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