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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

法制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摘要]法制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逻辑起点和制度基础,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目标的实现,归根到底在于以法律制度为基础和保障。

法制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

[摘要]法制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逻辑起点和制度基础,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目标的实现,归根到底在于以法律制度为基础和保障。构建和谐法制的重点在于立法权的法治化、民主化和科学化,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广大公务员法治理念的增强和制度设计的合理。

[关键词]法制和谐;和谐社会;制度基础

[中图分类号]D9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391(2007)05-0025-02

法制和谐是指国家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备、协调与统一。它要求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下位法必须符合上位法的规定;要求横向的法律规范之间不能相互冲突和抵触;要求调整社会生活的法律规范体系具有系统性、协调性、稳定性和权威性,没有盲区和空白。法制和谐是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制度基础,因而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前提和重中之重。

一、法制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逻辑起点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第一次鲜明地提出和阐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命题。2005年2月19日,同志在中共中央举办的“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把“民主法制的更加完善、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落实、人民权益得到尊重保障”作为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九大目标任务之首。这里的表述是“民主法制”,而不是“民主法治”,既体现了党中央务实求真的理论创新,又表达出党中央重视构建和谐法制、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精神实质。

“民主法制”和“民主法治”的两次表述在逻辑上是一致的。“法制”是国家法律制度的总和。“法治”即“法律主治”、“依法统治”、“通过法律的治理”。法制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法制的体现与保障。法治必须通过法制即法律的形式化制度和运行机制予以实现,两者不可或缺。因此,民主法制的和谐完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逻辑起点,而民主法治则是实现和谐社会的首要目标。构建和谐法制,在2020年实现“民主法制的更加完善”的目标,是“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想境界的必要前提,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落实、人民权益得到尊重保障”的制度基础,也是完成其他八大目标的根本保障。

民主法治目标的最终实现不是一蹴而就的。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由于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因此,民主政治的建设需要进行长期的民主制度、民主机制、民主理念、民主监督等民主要素的培育;法治政治的建设需要进行长期的国家执政权法治化、立法权法治化、行政权法治化、司法权法治化和全社会法治理念的建设。这不是十几年的工夫就能实现的,需要从法律制度建设的基本工作做起。这正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务实地把“民主法制的更加完善”作为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九大目标任务之首的原因所在。

二、法制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保障

首先,民主法治需要和谐的法律制度提供保障。民主法治目标的实现,关键在于法制的和谐。民主之所以与法治相伴而生,是因为民主需要有其制度上的保证,没有法治的民主是缺少制度基础的空中楼阁,而法治必须以法制为基础和前提。民主是多数人的统治,或人民的统治。就形式而言,民主就是多数公民直接参与政治决定或者通过自己的代表进行决策的制度。这里的关键,在于国家法律制度是否赋予和保障人民直接参与或通过自己的代表进行决策的权利,在于法律制度是否赋予和保障人民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参与、民主决策等权利。因此,要实现人民真正的民主,关键就在于需要有和谐的法律制度赋予和保障人民民主的这些权利。

没有健全和谐的法律制度,就没有完备的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监督制度体系,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就难以保障,国家公权机关的权力就容易扩张和滥用;没有健全和谐的法律制度,没有公民法治素质的提高,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就可能是无序状态下的“民主”,社会的各种矛盾就可能以无政府主义的“民主”方式突显出来,社会和谐就无从谈起。

其次,市场经济需要和谐的法律制度提供规则。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和谐、竞争适度、收益共享的资源配置状态和利益关系体系。市场经济客观上要求社会必须用法来确立“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等原则,并依据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将这些原则具体化、法律化,使市场秩序能够得到法律制度的保护和调控。因此,必须建立和谐完善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明确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保障市场主体的起点平等、过程平等、机会平等,充分激活市场主体能动性;必须建立和谐完善的产权和交易的法律制度,通过制定清晰的产权界定规则和交易中的物权变动规则,对各类财产所有权实行平等的保护;必须建立和谐高效的交易法律制度,对交易秩序和交易自由予以充分保障,强化对债权人和交易安全的保护,通过完善市场秩序的法律制度,建立正当的市场竞争法律秩序;必须建立和谐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降低市场竞争带给人们的风险,增加就业机会,扩大消费,刺激经济发展,缓和分配不公、贫富差别的矛盾;必须创造诚实守信的法律环境,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主义信用经济;必须建立科学的市场调控机制,强化行政主体的依法行政,为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建立提供保障。只有建立一套和谐完善的市场法律制度,才能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再次,社会矛盾需要和谐的法律制度加以化解。在推进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我们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矛盾。近年来,失业、贫困、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合法权益保护、突发事件等社会问题开始凸现。化解这些矛盾和问题,只有依靠完备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公共财政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法治化的社情民意反映渠道、社会舆情汇集与分析机制、社会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建立起经常化的社会矛盾表达和调处机制,保障社会成员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实践证明,只有依靠和谐完备的法律制度,依照法律规则来治理社会,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社会矛盾,化解社会冲突,才能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想境界。

三、构建和谐法制的理念培育和制度建设

构建和谐法制,重点在于立法权的法治化、民主化和科学化,需要广大公务员法治理念的增强和立法制度的设计。

第一,法制和谐需要坚持良法善治原则。亚里士多德说过,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良好的法律应是国家和人民的整体意志和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体现,而不应是部门意志或地方保护主义的体现。这就需要强化宪法、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性,加强法律规范的立、改、废,切实规制规章的自我赋权,部门或地方相互争夺利益,甚至部门利益最大化、法定化、国家化等问题。

第二,法制和谐需要坚持法制统一性原则。这一原则要求上下位法律规范之间、平行横向的法律规范之间要保持协调统一,不能相互抵触,相互冲突。如果立法者们利益需求和价值选择相互冲突、相互矛盾,必然导致法律规定或规则的相互抵触。因此,必须规制和监督立法者的利益和价值取向,坚持走群众路线,扩大立法民主,进一步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科学民主的地方或部委立法制度,切实解决执法交叉、执法“打架”、“五龙治水”、“大盖帽”满天飞的问题。

第三,法制和谐需要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经济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的趋势,提出了不断完善法制的要求:要求通过科学民主的立法措施,坚持以经济立法为重点,同时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通过立法推进改革、促进发展和维护稳定;要求坚持“不抵触、少照抄、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或部门立法原则,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增强法规、规章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求坚持数量与质量的统一,以确保法规质量为核心,努力提高立法效率,讲求立法的社会效果。通过对现行法律规范的立、改、废,使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消除无法可依的空白区,从而实现和谐社会民主法治的首要目标。

第四,法制和谐需要建立严格的违宪审查机制。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而依宪治国要求一切违宪行为都要受到追究。世界各国违宪审查制度对树立宪法的权威和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对保障民主、法治与人权,对维护国家政治与社会的稳定,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其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尽管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姗姗来迟,但已经迈出了可喜的第一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了法规审查备案室,完成了《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修订,通过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在此基础上,还应当建立宪法委员会,建立最高人民法院的违宪审查庭,启动违宪诉愿的提起和审查程序,完善违宪审查报告定期公布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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