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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治、人治、礼治概念的辨析

关于法治、人治、礼治概念的辨析人治顾名思义就是“依人而治”,但这里面也少了一个隐含的东西:人凭借什么来治理?都说秦始皇是暴君,是人治典型,但秦朝执行法律达到极其严苛的程度,甚至比以色列的法官还要严谨

一般常把法治人治作为一组对立的概念,但是稍作深入的思考,就会发现这两个概念并不能截然分开的。

法治最基本的概念是“依法而治”,这里面实际隐含一个主语:谁依法而治?自然是人,因为法律是人创制的,法律不可能自动发挥作用,裁判案件、执行法律都得靠人。以色列古里昂大学和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几位学者分析了由8个法官在50天中所做出的1112个对犯人假释申请的司法裁决,他们关注的是裁决结果与法官用餐时间的关系。研究发现:当法官刚用完餐后,同意申请的比例更高,但是随着法官的肚子越来越饿,他们更加倾向于拒绝申请,并且在下一次用餐前,同意申请的比例几乎下降到零点。这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

人治顾名思义就是“依人而治”,但这里面也少了一个隐含的东西:人凭借什么来治理?一般提起人治,想到的就是统治者完全凭借一己之好恶来处理政务。但这种“理想”的人治情形是难以发生的,在类似家庭这样的小团体中或许可以出现,放到稍大的团体,尤其是国家社会的层面,这样的人治是无法维持的,所以人治不能仅凭一己之好恶,也得依凭规则。这种规则也可以是法律。中国古代的法家不就是倡导“依法而治”吗?都说秦始皇是暴君,是人治典型,但秦朝执行法律达到极其严苛的程度,甚至比以色列的法官还要严谨,为什么我们不认为秦朝是一个法治社会?

所以简单说中国古代社会不是法治社会而是人治社会,这是似是而非的说法,更严谨的说法是: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礼治社会。

礼治听上去特别文质彬彬,特别和谐,让人想起礼貌啊、善意啊这些概念。但我们首先要明确,礼治并不总是文质彬彬的,礼治也可以是粗暴的、残酷的。论语《八佾(yì)》:子贡欲去告朔之饩(xì)羊,子曰:赐也,尔爱其羊,我爱其礼。告朔是一种祭祀仪式,每月初一举行,要杀一只羊。子贡打算把杀羊这个环节免了,孔子说:子贡啊,你爱这羊,我却爱这礼啊。

礼是一种仪式,也是一种规则,孔子特别重视礼,如果这个礼是需要杀羊的,那么就必须杀羊。如果一个更重要的“礼”需要杀人呢?我觉得孔子也不会反对的,因为“尔爱其人,我爱其礼”。

所以法和礼都是治理社会的规则,都需要严格执行,从这个意义上看,法治和礼治似乎差不多。区分二者,就要看法和礼作为规则有什么不同。在法治概念下的法律有一个首要原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人人平等是真正意义上的平等,法律一经制定,上至国家元首,下至普通百姓,都一样受法律约束。这个原则至少在理论层面上是不可挑战的,至于执行中的问题则另说。

而礼治也有一个首要原则,就是礼面前必须人人不平等,人人平等就完蛋了,就不是礼。墨家的核心思想是”兼爱“,这个兼爱就是平等的意思,对天下人兼而爱之。但儒家对墨子是切齿痛恨的,孟子说墨子”禽兽不如“。这在今天看来很费解,倡导人人平等为什么”禽兽不如“?因为儒家的礼前提假设就是不平等,在礼治的逻辑体系里,以层级论,最高统治者是没有过错的,往下逐级有过错的可能,但同样的事情过错的大小是有区别。以亲缘论,长辈至亲是没有过错的,亲缘关系越往外,过错则越明确。儒家说墨家”禽兽不如“,这还真不是村野谩骂,因为两家的逻辑体系是不一样的,墨家说兼爱,人人平等;儒家倡导礼,礼是有等级的,不同等级适用不同的礼,人人适用同样的礼,君和臣、父和子竟然要平等,这在儒家看来就是如同禽兽一样了,禽兽还有首领和成员的区别嘛,所以墨家禽兽不如。

那么礼到底是什么?统而言之,就是传统,传统就是社会累积的经验。学者告诉我们,学习历史,则要对历史有同情的理解,就是你要站在历史的视角去看待历史上发生的事,而不能站在今天现代人的视角去看待历史的事情。在古代社会,社会累积的经验是什么样的呢?古代社会是安土重迁的社会,是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社会,人口流动极少。在这种高度稳定,极度缺乏流动性的社会里,传统经验的地位之高是今天这个流动社会的人无法想象的。

我们一定要注意,在这样的传统社会里,“礼”不是靠外在的权力来推行的,而是在传统教化的过程中养成的,是对传统的高度敬畏感。所谓“礼”,只是对这种传统教化的理论总结,而不是理论先导。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确实要对墨子的前瞻视野报以尊重。

孔子最提倡礼,但在《论语》中,我们看不到对礼的定义。“仁”或许可以作为“礼”的标志,但什么是“仁”,孔子也从没给过明确的定义。大家可以去检索《论语》,孔子对“仁”做过非常多的论述,但从来没有给出过一个标准答案。没有标准答案是对的,如果有明确的定义,仁就不成其为仁了,礼也就不成其为礼了。其实质原因就在于,礼的本质是不平等,仁作为礼的标志,自然也就没有明确的标准了。

所以秦是法治社会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太子犯法,惩罚的是太子老师而不是太子。本质上,秦贯彻的还是“礼”的逻辑。

正因为“礼”的本质是不平等,所以它表现出来的特征就是“随意性”(实际上细究也不是随意的,是有一定规律的),因此“礼治”就被赋予了“人治”的色彩。在这里要敲黑板,所谓“人治”,其实就是“传统之治”,在中国古代是“礼治”,在其他国家可能会有其他的叫法。

传统之治和法治区别如何呢?传统之治的社会环境是稳定的、缓慢的、安土重迁的、世世代代无大变化的。法治的社会环境则是快速变迁的、多元的、持续变化的。在后者的社会环境下,传统自然而然就被淘汰了、被粉碎了,那么社会仍然需要一个治理的机制,于是就生发出人人平等的法律这样的机制。

未来的中国社会是什么样?我们就要看他是一个稳定的、缓慢的、安土重迁的、世世代代无大变化的社会,还是一个快速变迁的、多元的、持续变化的社会。如果是后者,那么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他必然要求一个法治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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