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政策
二、小微企业吸纳的就业政策
三、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
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政策
六、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政策
七、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政策
八、事业单位扩大招聘比例政策
九、高校毕业生入伍政策
一、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政策
1.给予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工作补贴政策,当前补贴水平不低于月人均200元,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
2.扶贫支持。高校毕业生到贫困村创业并带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可按规定申报扶贫项目支持、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等扶贫开发政策。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培训、继续教育、项目申报、成果审定等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3.学费补偿。对到苏北指定的县以下(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可享受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4.考研加分。各基层服务项目(主要包括:“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选派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计划”)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工资提档。对到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或艰苦边远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新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的级别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的高定一档,在三类及以下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两档,在四类及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的高定三档;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的薪级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的高定一级,在三类及以下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两级,在四类及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的高定三级。
6.优先招聘。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特殊职位外,一律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考录。加大事业单位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公开招聘力度,今明两年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主要用于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含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市地级以上机关新录用高校毕业生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可安排到县乡机关锻炼1年。省、市级所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时,应拿出一定数量岗位公开招聘有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人员。
7.工龄延续。高校毕业生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时,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
二、小微企业吸纳的就业政策
1.信贷支持。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并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贴息。未达到上述招用人员比例的小微企业,对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等,按每新实际招用1人可申请10万元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社保补贴。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3.培训支持。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照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最高不超过500元,给予企业定额培训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每新录用1名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央财政给予企业不超过每人4500元的培训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通过服务外包业务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培训支持。
4.同等待遇。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5.免费代理。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取消用人审批和落户限制。对年度接收高校毕业生3人以上的各类企业,允许其在所在地设立集体户口。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做好人事代理、档案保管、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权益保障等服务,免收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等费用。
三、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
为鼓励和支持青年大学生创业,近年来我省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将高校毕业生创业政策逐步拓展到在校大学生,初步形成覆盖校园内外、贯穿创业全过程的政策“组合拳”。
1.税收优惠。对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信贷支持。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可在创业地申请期限最长3年、最高额度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
3.创业补贴。主要有4项:主要有4项:一是一次性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首次成功创业(在本省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并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申报纳税的,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二是创业场地租金补贴。高校毕业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初次创业租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含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以及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可享受不超过3年的创业场地租金补贴。三是创业带动就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吸纳其他劳动者就业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带动就业人数享受一次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四是创业项目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或在校生,在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实施的创业项目,可参加省和地方举办的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遴选,对入选的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由财政给予创业项目奖励。五是创业失败补贴。对在市场监管部门首次注册登记起3年内创业失败,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不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按其实际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4.培训补贴。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5.社保补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对按照企业缴费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全额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6.创业服务。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包括政策咨询、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协助解决工商税务登记、知识产权、财务管理等实际问题;建设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创业孵化“三位一体”的创业基地;深入开展“创响江苏”主题系列活动,定期举办创客论坛、融资对接、政策研讨、创业培训等创新创业活动,拓展项目与资金、技术、市场的对接渠道,打造启迪创意、转化成果、展示风采的创业大平台,积极支持高校毕业生实现创业梦想。
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
1.相关概念:就业见习是指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本人意愿,组织其到经政府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进行见习锻炼、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的一项就业促进措施。为帮助青年加强岗位实践锻炼、提升就业创业能力,全面推进三年十万青年见习计划,江苏全省每年开发不少于3.6万个适合高校毕业生特点的高质量就业见习岗位。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12个月。
2.参加对象。毕业后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毕业时间不足三个月(见习期为 6 个月的可向前延伸到离毕业时间不足6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以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都可以自愿报名参加。经各级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高校毕业生、人社部门认定的城市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或其他特殊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优先安排见习。
3.享受政策。对符合条件参加就业见习人员,给予就业见习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上年月最低工资标准60%,并由县级以上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部门统一购买见习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的见习单位,按每留用1人补贴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见习补贴。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依法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对未被留用的人员,根据求职意向持续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积极推荐就业岗位,对有创业意愿的提供创业指导、培训、孵化等服务,促进尽快实现就业创业。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政策
我省一直把促进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就业援助工作的重中之重,将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采取多种形式,实施重点帮扶。
1.享受求职创业补贴。高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城乡低保家庭、残疾、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助学贷款)、本省户籍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含建档立卡低收入残疾人农户家庭)、外省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含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属于特困人员的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享受每人15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发放工作在毕业学年10月底前完成,符合申领条件的毕业生可向所就读的高校提出申请。
2.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其实际缴费不低于1/2,不高于2/3,最长2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
3.免费享受相关服务。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对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可免费获得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政策。
六、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政策
1.享受政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离校前,毕业前两年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获得当地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项目合格证书的,可按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离校后,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进行了失业登记,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就业技能培训项目应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创业培训项目应获得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项目合格证书),也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职业培训补贴,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2.补贴标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就业技能培训项目由设区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规定的原则下结合地区产业发展需要、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不同工种培训成本、补贴资金规模等因素,确定《培训工种和补贴标准目录》;创业培训项目由设区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规定的原则下结合当地培训需求、培训项目成本、补贴资金规模等因素确定。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根据不同职业(工种)技能鉴定收费标准鉴定。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3.申请材料。职业培训补贴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材料应附:①基本身份类证明(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政策申办对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提供)原件或复印件;②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再提供,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查。培训合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需提供复印件;③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④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由申请者自主选择)。
七、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政策
1.实习权益。高校毕业生在用人单位实习,享有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学校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企业不得安排总时间超过12个月的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每日超过8小时、每周超过40小时;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直接向顶岗实习学生支付实习报酬,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学校不得克扣或者拖欠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
2.就业公平。高校毕业生应当依法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任何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挂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高校毕业生从事劳务派遣工作应当享受同工同酬权利。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信息要在政府主办的就业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以及对拟聘人员公示期不少于7天。
3.相关规定。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
八、事业单位扩大招聘比例政策
加大高校应届毕业生的招聘力度。今明两年,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空缺岗位招聘时,要提高招聘高校应届毕业生(含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的比例。招聘条件适合或能够用于招聘高校毕业生的岗位,主要面向高校应届毕业生。各地各部门面向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岗位数原则上不低于招聘岗位总数的70%。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公开招聘博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等高层次人才,可以按岗位需要自主确定招聘对象。
在国(境)外教学科研机构学习,与国(境)内高校应届毕业生同期毕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含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 作单位的),可视同应届毕业生。
九、高校毕业生入伍政策
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参军入伍享受“四优先”政策:
(1)优先报名应征。报名由县级兵役机关直接办理。夏秋季征兵开始前,县级兵役机关通知其报名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可以直接到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应征。
(2)优先体检政考。体检由县级兵役机关直接办理。夏秋季征兵体检前,县级兵役机关通知其体检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在学校参加体检的,本人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可在征兵体检时间内报名直接参加体检。
(3)优先审批定兵。审批定兵时,应当优先批准体检政审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入伍。高职(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合格青年未被批准入伍前,不得批准高中文化程度的青年入伍。
(4)优先安排使用。在安排兵员去向时,根据高校毕业生的学历、专业和个人特长,优先安排到军兵种或专业技术要求高的部队服役;部队对征集入伍的高校毕业生,优先安排到适合的岗位,充分发挥其专长。
为了更直观的让青年朋友们了解相关政策规定,我们对相关条件和要求进行了梳理,供你们参考:
一、时间安排
自今年开始,征兵时间由夏秋季调整为春季和夏秋季,一年两次征兵。
(一)春季征兵时间安排:1月10日开始报名,2月15日开始体检,2月25日前完成体检,3月5日前完成政治考核,3月10日前完成役前教育,3月15日前完成定兵公示,3月16日开始起运新兵,3月31日结束。男兵、女兵征集同步展开。
(二)夏秋季征兵时间安排:男兵4月1日,女兵6月26日开始报名,8月15日开始体检,8月25日完成体检,9月5日前完成政治考核,9月10日前完成役前教育训练,9月15日前完成定兵公示,9月16日开始起运新兵,9月30日结束。
二、基本条件
(一)男兵:以大学生为重点征集对象,优先批准高学历青年入伍,优先批准大学毕业生入伍。年龄为2020年年满18至22周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可放宽至24周岁,初中毕业生不超过20周岁。
(二)女兵:征集对象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年龄为2020年年满18至22周岁。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可报名参加2020年春季女兵征集,年龄放宽至23周岁。
三、报名应征程序
(一)男兵:
1.网上报名。登录“全国征兵网”(网址: gfbzb.gov.cn),填写基本信息报名。上半年应征报名时间:1月10日至2月15日。下半年应征报名时间:4月1日至 8月15日。2月15日前报名可选择“3月份应征”和“9月份应征”。
2.打印表格。信息填写完整后,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校生打印《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报名春季征兵的交应征地县级征兵办公室,报名夏秋季征兵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校生交所在学校武装部,高校往届毕业生将《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交由原就读学校资助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连同《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交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其他青年打印或下载《男性公民兵役登记/应征报名表》交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武装部。
3.体检政考。根据报名应征地兵役机关的安排,按时参加征兵体检、政考,符合条件的择优批准入伍。
(二)女兵:
1.网上报名:同男青年报名办法。上半年应报名时间:1月
10日至2月15日18 时。下半年应征报名时间:6月26日至 8月15日18 时。
2.确定初选对象。报名截止后,网上报名系统自动对学籍进行审核,计算高考相对分数,并以应征女青年户籍(应征地)所在省为单位,根据高考相对分数由高到低顺序,选择初选预征对象。
3.打印表格。网上报名系统通过短信通知初选对象本人,初选预征对象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打印《应征女青年网上报名及审核表》,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同时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4.初检初审。初选预征对象根据兵役机关的通知,参加初审初检。合格的按照高考相对分数由高到低顺序和征集任务规定倍数确定体检对象。
5.综合考评。结合体检工作,采取查验证书、现场问答、体能测试等方式,对送检对象的政治思想、身体素质、文化素质、入伍动机等进行综合素质考评。
6.批准入伍。对合格的女青年,按照综合素质考评分数由高到低顺序,依次批准入伍。
四、应征地点
适龄青年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应征,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取得当地居住证3年以上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应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可在学校所在地应征,也可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大学新生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2019年毕业的全日制女大学生,统一在户籍所在地报名,不在学校应征。
五、部队成长发展
(一)报考军校。在校大学生、高校新生和高中毕业生士兵,可以报考军队院校;全日制大专毕业生士兵,可以参加军队本科层次招生考试。
(二)保送入学。作战部队战斗班班长或技术尖子,表现优秀的可以保送入军队院校学习,培训合格后提拔为军官。
(三)直接提干。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以及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服役期间表现优秀的可以直接提干。
(四)选改士官。义务兵服役期满,表现优秀的,根据部队岗位需要和个人志愿,可选改为士官。
六、退伍升学就业
(一)复学优惠。正在高校就读的在校学生或被高校录取的新生应征入伍后,服役期间原就读(录取)高校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者入学。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入学或者复学后,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户籍地报名应征未能入伍的高校学生,持应征地县级征兵办公室证明材料返校就学,不算旷课或不按时到校。
(二)入伍作为实习。高职(专科)在校生(含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高职(专科)毕业班学生,完成专业理论课程学习合格的,入伍后毕业实习在部队完成,成绩合格的发给毕业证书。
(三)升学优先。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硕士研究生、普通本科专升本专项招生计划。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高职(专科)在校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读本科。高校在校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初试推荐攻读硕士研究生;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3年内、在校生(含新生)退役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七、经济补助
(一)优待金。义务兵服现役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5%的标准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2019年江苏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最高 28127元/年(苏州市)。
(二)津贴费。入伍后,衣、食、住、行、医等由国家供给。义务兵第一年津贴费每月1000 元,第二年每月1100元,班长每年增加 3360 元,副班长每年增加 2400 元。
(三)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以县(市)或设区的市为单位,实行城乡统一的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的标准发放,其在部队已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应当从中扣除。2019年江苏省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最高97430元(苏州市)。
(四)学费资助。对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高等学校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 8000 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 12000 元。
(五)学费资助金:凡符合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和财政部等三部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条件的退役士兵参加学历教育,其学费资助由所在学校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其住宿费和生活补助费应由所在学校向民政部门申请,由征集地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提供资助,具体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六)大学生入伍奖励金:从本省入伍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在校生服义务兵役期间,由批准入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按照以下比例发放奖励金,①专科在校生不低于批准入伍的县(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40%,已毕业的不低于50%;②本科以上在校生不低于批准入伍的县(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50%,已毕业的不低于60%。2019年江苏省大学生入伍奖励金最高13944元/年(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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