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封建王朝时期,维护君权最好的利器莫过于严刑峻法了。
炮烙之刑的意思(炮烙之刑是谁发明的)
早在商纣王时期,便传出过炮烙之刑、剖心之刑的残酷刑罚,到了后世,诸如“满清十大酷刑”之类的说法更是数不胜数。
如果要论起古时候最惨烈的刑罚是什么,无论是否熟知我国古代的刑罚演变史,大家也都能各抒己见,“腰斩之刑”或是“凌迟刑罚”的论调也各有各的支持者。
但要说起我国古代最轻的刑罚,则可能会让众人一时抓耳挠腮。
原因无他,只因为这种刑罚早已逐渐湮没在了历史演变的进程中,而且它的刑罚价值需要结合特殊的时代背景才能体现。
正是因为这层原因,这种程度轻微的刑罚才渐渐隐没了它的名字……
封建时候的刑罚主要可以归纳为“五刑”。
相传,五刑的说法是起源于苗民,衍变到夏商时期,奴隶制五刑则有了具体的指代对象,指的就是“墨、劓、剕(刖)、宫、大辟”五种具体的刑罚。
以上四类刑罚一级比一级重,而“大辟”无疑是最重的刑罚,也就是死刑。只不过根据人犯所犯下的罪行不同,实施死刑的方式也会有区别。
可以看出,奴隶制时候的五刑都属于肉刑的范畴,以直接施加在犯人身上的痛楚作为他们恶行的代价。
当然,除开这些肉刑刑罚外,当时的社会中也是存在有其他种类的刑罚的。
比如《周礼·秋官》中就曾记载:“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阙,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积。”
文中提到的“髡刑”并不在“五刑”之列,根据学者考证,这其实是奴隶制社会时代一种轻于五刑的刑罚,约莫开始于战国时候,随后又被秦汉多朝继承。
而“髡刑”指向的刑罚内容则是剔掉犯人部分或者是全部的头发,以示处罚。
和动辄要打要杀的五刑内容相比,髡刑可以说是和缓许多了。但其实,髡刑仍然算不得是最轻的刑罚方式,在它之下还有一种特殊刑罚,命名为“耐刑”。
虽然“耐刑”究竟产生于奴隶制社会时期还是封建社会时期难以考证,但我们可以得知的是,在出土的秦汉时期的文献中,出现了大量涉及“耐刑”的字样。
尤其是《睡虎地秦墓竹简》和《张家山汉墓竹简》的出版,更是让人们对秦汉时期的“耐刑”有了更深的认知。
《汉书·高帝纪》有注,称“古者犯罪,轻罪不至于髡,完其耐鬓,故曰耐。”
根据这一记载我们可以知道,当犯人所犯下的罪行尚且达不到实施髡刑的地步时,便可以适用“耐刑”。
那么,什么是“耐刑”呢?
这个刑罚方式和先秦五刑中的“劓刑”有些类似,都沾了些象形字的意味。将鼻子用刀割去称之为“劓”,那么去除“耐”的刑罚自然也可以称之为“耐”了。
许慎在《说文解字》中曾经解释过,“而,须也。”
因此,不少学者经过研究后认为,秦汉出土文献中所提到的“耐刑”实际上就是“去其须鬓而完其发”的一种轻刑。
而段玉裁在为《说文解字》作注时曾专程梳理过前代文献观点,综历代大家之所成集合出观点,认为一般适用耐刑的罪行都要轻于应适用髡刑的罪行。
也就是说,剃去犯人鬓须的耐刑实也算得上是极轻的一种刑罚了。
我国古代刑法意在惩戒犯人、震慑潜在的犯罪可能性。因此,充满血腥意味的肉刑诸如“劓刑”、“剕刑”一度成为了统治者的心头好。
但为什么程度如此轻微,甚至不久就会重新长出须发覆盖曾经受刑痕迹的“耐刑”,会被秦汉统治者多加适用呢?耐刑又会被适用于什么样的犯人身上?
以秦律为例,律法规定,在斗殴时撕裂或者咬掉他人耳朵、鼻子等器官的,都应当被处以“耐刑”。或者官兵在捉拿人犯时,用兵刃伤到犯人的话,官兵也要被“耐为隶臣”。
而官兵在执行公务时伤人也属于伤害类罪行。
也就是说,秦朝一般习惯适用“耐刑”作为处罚的犯罪行为,首先就是伤害类案件了。
除此之外,秦律也规定对于偷盖官府印章的犯人也要“论耐”,偷盗财物价值一百一十钱以上的、或者帮助他人骗取爵位的,都是可以处以“耐刑”的。
当然,耐刑究竟是独立适用还是作为其他肉刑的附加刑来适用,其实学界一直是存有不同声音的。
但可确定的是,可以适用耐刑的罪行一般不算严重,不属于古时候危害皇权统治的重罪范畴。那么此时采用“耐刑”的社会意义,就更加意味深远了。
比起“鞭笞”、“杖棍”一类的能在人身上直接产生痛苦的刑罚来说,“耐刑”的侧重点在于让犯人产生羞耻感,通过打击他们的信念来树立敬法畏法的意识。
在这种程度上,“耐刑”和后世的“枷锁刑”、“囚车游街示众”有异曲同工之妙。
或者说,秦汉时期的耐刑其实就是耻辱刑的典型代表之一。耐刑之所以能够让犯人闻风丧胆,首先是在于古人心中根深蒂固的“耻感”文化。
儒家学者习惯把“耻感”作为每个人道德的基础出发点,《礼记》中就曾说道:“物耻足以振之,国耻足以兴之。”
正是因为每个人心中都有羞耻心。因此,当犯人因为犯罪遭受耻辱刑时,就会唤醒他们心底深深的耻感,令他们感到无地自容,继而内省自己犯下的罪过。
第二重原因,则涉及到了古人的“气节”。
我国古代文人士族中一向奉行的原则是“士可杀而不可辱”。他们认为,死亡算不得什么可怕的事,真正让他们抗拒甚至畏惧的是死后声名狼藉,留下万世骂名。
因此,受到耻辱刑惩罚的古人无疑会感到颜面扫地,更严重的甚至会觉得自己给家族蒙羞,愧对列祖列宗,恨不得以头抢地。
就像司马迁在遭受宫刑后感叹道的“悲莫痛于伤心,行莫丑于辱先。”遭受耻辱刑使得他觉得蒙羞无耻,从而垂丧颓废。
正是因为耻辱刑在精神心理层面的巨大威慑力,才使得秦汉时期的统治者常将“耐刑”作为惩戒犯人、维护君权权威的一种手段。
宫刑、墨刑能够引发人的“耻感”,达到精神层面施压的目的自然是不言而喻的。但仅仅是剃去鬓须的“耐刑”又为何同样能够唤醒人犯的羞耻意识呢?
这就不得不说下古人对胡须文化的崇拜了。
首先,在古人看来,胡须带有神秘的色彩,是人生命力的表征所在。
《广博物志》中就曾记载过关于盘古开天辟地的神话传说,讲的是盘古死后,他的毛发化为了山间草木。
虽然神话的真实性有待考证,但作为可以反映先民思想认识的神话传说却也可以折射出早起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
先人认为,是盘古的胡须等毛发化作了万千草木,因此世间的草木才具有了无限的生命力。由此,他们给须发赋予了多重神秘色彩,认为须发就是人体身上生命力的源泉。
《黄帝内经》中也认同,人的“气血盛”就是“通髯美长”,“血多气少”就会“通髯美短”,而“血气皆少”则会“无须”。
中医在一定程度上也认为,须发可以作为人体是否康健强壮的显著标识。
因此,古人在对待如此重要的生命象征——须发,自然也会慎之又慎。
比如《礼记》中提到的“三月之末择日剪发”,表明古人已经有意识,要选择一个“良辰吉日”来修理鬓发。
到了唐朝时候,医学家王焘在《外台秘要》中更加明确说明了小孩子剃发的“吉日”:寅丑日吉,丁末日凶。
也是因此,古时候的成人是不能随便剃除自己的头发胡须的,即使在万不得已需要剪除的时候,也需要仔细择定时辰,以免不吉。
所以,将犯人的鬓须尽数剃除的“耐刑”,在古人看来无异于剥夺了他们生命力的源泉,又岂会不令他们闻之色变呢?
其次,古人也多有蓄须的习惯,他们认为胡须是十分重要的身份标识,不仅能够彰显男性的性征,还是外貌俊朗的重要前提这一。
胡须是男子的第二性征,也是他们独有的一种外貌形象。
封建皇权下一类特殊的人群——宦官,时人在形容他们时常用一句“面白无须”来点明宦官身上最显著的特征。
因此,有须、有美须成为了古时男子的主流审美。
古代的男儿讲究堂堂须眉,庄子更是把“美髯”作为一种男性美的标志,这是传统文化中自古有之的文化审美意识。
其实,在各种经史子集或者野史杂闻中我们都可以见到,文字作者在形容美男子时,都喜欢专注刻画美男子的外形。
无一例外的,史书中的美男几乎都拥有一把“美须髯”。
比如描写大将军霍光的,称他“为人沈静详审,长七尺三寸,白皙,疏眉目,美须髯。”描写杨炎也是“美须眉,风骨峻峙。”
无论是何朝何代的文字,“美须髯”几乎都会成为美男子不约而同的样貌特征。
甚至在选官举能方面,“鬓须”也能成为一个重要因素。
西汉选拔官员采取的是察举制,在考察候选官员时,除了要考校他们的学识,也要审查他们的容貌仪状。
《唐六典》的《汉旧仪》中就有记录,“谒者有缺,选郎中美须眉大音者补。”而反映汉代民俗的乐府诗歌《陌上桑》中也曾赞道“为人洁白皙,鬑鬑颇有须。”
如此种种史料都反映了同样的事实,就是古时候的鬓须对于男子而言,实在是再重要不过的一样组成部分——既是男性身份的彰显、也是男性之美的表现。
而且,历朝的帝王也都是以“美须髯”的形象出现。
汉朝开国帝王汉高祖,伟人“隆准而龙颜,美须髯”,汉光帝“身七尺三寸,美须眉”,周武帝“美须髯,发长委地,垂手过膝。”
由此看来,好像上至天潢贵胄、天子帝王,下至平民百姓、普通男儿,都将拥有一副好胡须作为个人能力的突出表现。
在这样的胡须崇拜文化背景下,将古人引以为傲的鬓须尽数剃除,确实能够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可以从犯人的心底深处引发他们的羞耻感,继而反省自己的过错,敦促他们引以为戒。
当然,除去古时候重视甚至神话胡须的特定时代背景原因外,“耐刑”之所以能够广泛适用,并且达到惩治犯罪目的的另一重原因,则是和古时候的礼教观念有关了。
我国古代是宗法制社会,讲究“亲亲”、“尊尊”的忠孝理念。
正所谓“百善孝为先”,在古人看来,儿女子孙身体的每一部分,大到骨血、小至毛发,无一不是父母所赐予的,也都是父母生命的延续部分。
就像神话传说哪吒闹海一样,哪吒为了不连带家人,想偿尽父母的养育之恩,选择的方式是“割肉还母,剔骨还父。”
这一定层面折射的也是“子女的生命、身体都是来源于父母”的这种观念。
因此,对于长辈恩赐的生命是轻易不能舍弃的,身体的完整性也是不可以轻易毁损的。
正如《孝经》中再三强调的那样“身体发肤,受之于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保持身体完整性也就被古人视为对父母的基本孝道。
因此,“耐刑”这种刑罚方式看似没有对犯人的身体带来实际的痛楚和伤害,但间接上已经是对他们精神层面的极大打击。
甚至可以说,古时候的犯人一旦被实施“耐刑”,仿佛就是在他们脸上赤裸裸地刻下了“不孝”二字。这在重视尊亲礼教的封建社会中自然会使得犯人感到无地自容。
也无怪乎“耐刑”刑罚虽然轻微,但犯人也通常闻之色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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