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安全评价部公众号发文《》,探讨了城镇燃气进行重大危险源评估的文件依据。
那么,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城镇燃气经营单位,如何确定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呢?
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2019)第1节,该标准不适用于城镇燃气。
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第1节,该标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选址和周边土地使用规划时的风险判定。该标准未说明不适用于城镇燃气。
部分技术人员的疑问点在于,城镇燃气属于住建部门管理,可以划归到危险化学品管理范畴吗?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2013年12月7日实施)第97条,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文件未对燃气进行排除。
安评刘工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进行了“危险化学品”关键词检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19﹞13号)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该文件列明有燃气生产和供应业,如下图所示。
因此,城镇燃气应划归为危险化学品范畴,故《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可作为确定燃气设施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确定依据。
还有其他确定依据吗?
安评刘工查询了其他文件,列示如下。
依据《基于风险的油气管道安全隐患分级导则》(GB∕T34346-2017),城镇燃气管道可参照本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该标准列出了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的可接受准则,如下图所示。
《油气输送管道风险评价导则》(SYT6859-2020)、《输气管道高后果区完整性管理规范》(SYT7380-2017)、《化工企业定量风险评价导则》(AQ∕T3046-2013)也列出了相关确定方法。
您是按照哪个标准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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