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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哲学视角看米德符号互动论

从社会哲学视角看米德符号互动论米德是最先对符号互动理论(Theory of Symbolic Interaction)进行系统阐述的现代思想家,这一理论不仅受到心理学、社会学、语言学、传播学等许多学科的重视

米德是最先对符号互动理论(Theory of Symbolic Interaction)进行系统阐述的现代思想家,这一理论不仅受到心理学、社会学、语言学、传播学等许多学科的重视,而且对于现代哲学探讨思维起源、人类本性、社会交往等认识论、本体论、实践论问题,也有着新的重要启示。

一、从记号到符号——表达意义的逻辑经验

米德自称是社会行为主义者,但是在对行为的理解上,他却大大超越了J.华生的行为主义理论,而赋予其更为广泛的内涵。在他看来,行为不仅仅是生物性的“刺激——反应”过程,即一种条件反射式的机械动作,而是包含着人在特定环境下对特定对象的知觉、感受、注意、意图和行动的一整套反应过程。这一过程的特点集中于符号与记号的区别,他把符号定义为人类“有意义的姿态”,而把记号定义为动物“无意义的姿态”,并就此把人与动物区分开来。

人和动物都以族类的方式存在,它们生活在同类的族群中,它们的身体于生命周期内可以在时空中移动。这种位置的变换给了它们更多的灵活性和展示自身的机会,交往的需要便自然而然地产生,这使它们彼此之间的关系显现出重要地位。人和动物都会通过自己的身体姿态来表现它们的相互关系,这些姿态以其是否具有意义而区分出内涵和水平上的差别。米德从人的互动行为来解释“意义”的存在过程:第一个有机体先做出姿态,第二个有机体针对第一个有机体的姿态做出反应性调整,再就是这种互动的社会活动的结果。他认为:“这种存在于姿态、调整性反应、以及这种姿态所引发的社会活动的结果之间的三重关系或者三元一组的关系,就是意义的基础” [1],也就是意义的逻辑结构。在这一结构中,人类有机体的行为呈现为向姿态发生之前和向整个互动行为结果两个方向的延伸,分别体现出意义的逻辑性和客观性。

如果说,动物做出一种身体姿态或是改变自己的身体姿态,是对其他动物某一相关动作或是外界发生事件的直接反应,比如相互梳理羽毛、相互瘙痒、相互争斗,或者采取趋利避害的行为,这些都只能归结为“刺激——反应”式的条件反射,只是对某些特定条件的生物性反应,其中并不存在观念运作的空间。而当人类做出某一姿态时,除了与动物相同的条件反射式行为,肯定还会存在另外一种更加复杂的反应类型。也就是说,他们并不是不假思索地即刻反应,而是有所斟酌、有所选择、有所谋划,甚至先在头脑中把自己的反应方式排演一遍,对其后果有所预知,然后再以此来调整自己的行为。也就是说,人在没有行动之前,已经在头脑中观念地完成了全部的行为过程。人的“中枢神经系统提供了一种与潜在的反应有关的机制,这种机制使个体能够在一种已经被激发起来的活动实际完成之前,在内心之中检验这种活动所可能具有的各种结局一一从而使他能够根据这种检验过程,为他自己选择他最希望明确地完成或者实现的那种结局。” [2] 这样一种通过中枢神经系统的控制延迟实施的反应,也可以理解为姿态向它实际发生之前的延伸,这一系列复杂过程构成的反应姿态,显然已经不是简单的条件反射记号所能涵盖的了。人类的语言、文字、手势、表情等姿态,就是包含着交往双方共同理解的“意义”的符号,在此基础上的互动行为已经不是感性的冲动,而是理性的沟通。也就是说,人会先在头脑中构造出一种环境,然后再让自己真实地处于这种环境中。而动物无论多么聪明,也不会使自己处于自造的境遇,我们看不到它们的行为与情境的任何内在关联,它们只能够感知这个世界,而不会“设身处地”。人类在头脑中对于环境的构造以及对自己应对环境的行为的预料,并非已经真实发生的物理经验,而是由符号作为中介进行的,是一种脱离了实物的“逻辑运演”。人类有了符号,才有了能够表达意义的预先发生于头脑中的逻辑经验,这说明逻辑性是意义的一个本质属性。

作为行为主义者,米德同样十分强调的是意义的客观基础。他甚至认为,在人们从精神层次或者意识层次上考虑意义的存在之前,它就已经在非精神、非意识的层次上存在了——意义本身就是社会行为的内容。在米德看来,意义是作为社会活动的各个阶段之间的关系而客观地存在的。从本质上或者从根本上说,它并不是一种心理内容(心灵或意识的内容),也就是说,它既不是对社会活动的心理补充,也不是传统的所谓“观念”。它是一个有机体做出的姿态、另一个有机体对这种姿态的反应、以及姿态与既定社会活动的随后诸阶段这三方关系的相关物,这种三重关系构成的矩阵发展成了意义的领域。米德在他的手稿中曾经指出:“我们所谓的‘意义’具有两个特征,一个是参与,另一个是可沟通性。”显然,离开了社会,对于孤立的个体而言,意义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在社会活动中,一个有机体对另一个有机体的姿态所做出的调整性反应,就是对那个有机体的姿态的解释一一它就是那个姿态的意义。这种解释基本上不是一个在心灵之中进行的过程,它是在社会经验的现实领域中进行的一个外在的、明显的、生理的、物质的过程。

意义与由经验和行为组成的社会过程密切相关,换句话说,有机体的过程或反应构成了它们所反应的对象。任何一个既定的生物有机体都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它从生理方面和化学方面对其做出反应的那些对象的存在,例如,如果不存在可以消化食物的有机体,也就不会有可以食用的对象存在了。同样,社会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构成了它所反应的对象,或者说构成了它做出调整的对象。这也就是说,对象是根据存在于经验和行为的社会过程中的意义构成的,通过社会过程所涵盖的各个有机体彼此之间在反应或者行动方面的相互调整构成的。

正因为意义首先存在于人类的互动行为之中,所以它不是意识,而是存在于意识之前。当人类的社会行为分化到足够复杂,也就是当人类学会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做出预测,学会控制、调整自己的行为,从而达到与他人行为的协调时——而他这一系列行为都处于同一个关系结构中,他可以运用“有意义的姿态”即符号来表达自己的意图(亦即对这种关系的理解)并实施这些行为时——人类的意识才产生,人才成为会思维的理性动物。在我们所运用的所有符号中,语言符号是最典型的,它在人类的进化中占有最为重要的位置。人类通过语言把已经合乎逻辑地潜存于社会过程中的某种情境、某种关系,从社会过程中提取并表达出来。有了语言符号,人类的社会化行为才有了实质的飞跃。米德对于人类创造了语言符号从而把自己与动物区别开来有着明确的认识:“符号可以与它所指涉的意义区别开来。意义是存在于自然之中的,而符号却是人类的遗产。” [3]

二、从主我到客我——内在对话的意识机制

米德对于人类意识的考察有他独特的视角,他把人类的交往需求这一基本的社会行为作为意识产生的前提,但却先避开个体有机体之间的交往不论,而从个体的内在对话机制谈起。

米德在研究人的意识活动时首先强调的是“自我”概念,他认为“自我”的重要特征是它能够把自己作为对象,反观自身,自己与自己交流,这种反思功能是人类所独有的。自我的形成要经过“主我”(I)与“客我”(me)的相互作用过程。“主我”是指一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职能和权利,以及他自己对于这些东西的确认,个体以此为依据对外界做出反应;因此“主我”是独立的、非对象的、具有创造冲动的,它构成“自我”中无组织、无方向、不可预测的部分。“主我”代表着个体的自由和独创性,使个体以具有自我意识的方式而存在。“客我”是社会的代表,是个体所采取的一组有组织的其他人的态度,这些态度成为“主我”在行动之前所思考的客体对象,是在其他时间和地点想到的“自我”,用库利(Charles Horton Cooley)的话说就是“镜中自我”[4]。

“主我”形成在先,“客我”形成在后。人类的每个行动都开始于“主我”的冲动,然后很快地受控于“客我”。“主我”提供行动的动力,“客我”指示行动的方向;“客我”向“主我”提供反射,“主我”对“客我”做出反应。“主我”与“客我”之间的这种互动是以“对话”的方式呈现的,当我们进行自我评价、自我辩论、自我赞美、自我责备时,我们实质上是在同一个“内部的人”讲话。内向性正是人类语言符号的重要特征,它标志着人的意义所涉及的范围已经从单纯的外部沟通互动发展到头脑中的内部互动运作,这样人就逐步有了自我意识。只有人类的语言能够用于同自己对话,并通过这种内在的对话过程不断强化和丰富“自我”的内涵,直至自我意识的出现。“自我是逐步发展的。它并非与生俱来,而是在社会经验与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即是作为个体与那整个过程的关系及与该过程中其他个体的关系的结果发展起来的。” “个体正是由于有能力采取这些其他个体的态度——只要它们可以被组织起来——才获得了自我意识。” [5]

米德在这里所强调的自我实际上是一种对象化了的自我,也就是他所说的客我(me)。客我的实质是人类把自己对象化、并遵从社会经验对自己行为的调整和制约。因此“客我”的出现以及它同“主我”的对话,才是人类自我意识存在的证明,也是促进自我不断成熟的因素。“主我”和“客我”共同构成了一个出现在社会经验之中的人格——自我,从实质上说,自我就是一个社会过程,它借助于“主我”与“客我”的相互作用而不断发展。

人的这种自我意识亦即主我与客我的对话机制,对于人类的社会生活至关重要,甚至可以说,它就是人类的存在方式。可以想象,当面临各种复杂境遇时,我们对处境的判断、对行动的选择、对后果的预料,都是通过自我的内部对话完成的。而自我也就在这种对话机制的反复运用中逐步提升、逐步完善。人能够把自己对象化就是以“主我”与“客我”的二元结构为前提的,这种结构尽管简单,却已经有了最初的结构功能。因此米德才认为,自我由于可以成为它自身的对象,所以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结构。

米德对于“自我”的形成过程还有更为具体的描述。在他看来,一个人的自我是在外向的互动和沟通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只有当一个人学会接受他人的态度,能够像他人一样扮演自我角色时,他才能获得“自我”。人并不具有天生的自我意识,在儿童的成长过程中,不同的环境可以使他获得许多自我。他可以扮演家庭中的一个成员,从而获得家庭中的自我;扮演学校中的一个学生,从而获得学校中的自我;扮演社会上形形色色的角色,从而获得各类不同群体中的自我。在这种社会化的相互作用中,通过对语言等象征符号的学习和理解,掌握他人扮演的角色,并获得社会反馈,从而学会把自己作为客体来看待的对象化思维。可见,米德把人的意识的产生视为外向的互动沟通和内向的主、客我对话的双向发展过程。

三、从玩耍到游戏——交往互动的控制系统

当米德进一步从模仿、游戏和博弈三个阶段来描述自我的形成和发展时,他实际上已经超出了心理学视界,而采用了社会学的眼光。

他认为,儿童的成长要经过三个基本的阶段:

模仿阶段指1岁以内,在这个阶段,孩子主要同母亲进行身体姿态交流,母亲便是孩子的重要“他人”。孩子通过经常观察并模仿母亲的行为,来逐步获得对自身的肯定。这表达的是两个个体之间以一方为主的主从追随关系。

游戏阶段发生在2岁到4岁之间,孩子们通过参与扮演他人角色的各种游戏,来体验他人的态度和动作。在这一阶段,孩子们学习把自己视为客体,开始了自己的社会化过程。这表达的是两个个体之间的角色互换、互动关系。

博弈阶段出现在4岁以后,孩子们开始与家庭以外的各种群体发生关系,学习在不同的境遇中确定自己的角色地位,并扮演好自己的社会角色,以达到更高水平“一般化他人”的期待与要求。这说明儿童的“自我”开始向更复杂的互动结构关系发展。

米德特别强调游戏阶段的重要性,他关于“玩耍”与“游戏”区别的观点,是对人的社会化过程更为生动、深刻的描述。他指出,在儿童的玩耍情境中,只存在一种角色接着另一种角色出现的简单系列,玩耍行为的目的性是模糊的,从一种玩耍行为变换为另一种玩耍行为,完全是偶然的、随意的,其间看不出任何必然的因果联系。这种状况恰恰是儿童的行为所特有的,他在此刻的所作所为并不能决定他在另一个时刻会做什么,这也正表现了儿童人格的不成熟。他的玩耍行为还没有被纳入某种规则,还没有体现出某种内在的结构,还没有被组织成一个整体化的社会行为。

而在游戏中就完全不同了,儿童必须了解所有游戏参加者的态度,每一个参加者所采取的其他玩耍者的态度就是一个小的互动组织结构,而控制每个游戏参加者反应的则是由众多小的组织结构组成的整个游戏的大的组织系统。例如,一个参与玩棒球游戏的人,他的每一个动作都是由他对其他参与者行动的假定决定的,也就是说,他必须具有这个球队其他队员的态度,他的特定反应行为受控于其他每一个队员的态度。米德就此有一段极为精辟的论述:“游戏具有某种逻辑,正因为如此,这样一种自我组织才成为可能:这里有一个应当达到的明确的目的;就这种目的而言,不同个体的行动全都是互相联系的……如果一个人可以采取这个正在投球的人的态度,那么,他也可以做出接球的反应。这两者是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它们可以进一步推动这种游戏的意图的实现。它们以一种有机的、统一的方式互相联系起来,因此,这里存在某种明确的统一体。” [6] “他者”的重要性就这样凸现出来,它是由参与同一游戏过程的所有人的态度交织而成的,其实质是一种关系结构,体现为一种有组织的人格,也就是社会性人格。米德对棒球游戏的思考,正是对一个隐藏在个体行为背后的社会控制系统的天才猜测。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米德提出的“一般化的他人”(the generalized other)概念是多么重要,“一般化的他人”就是人类个体在获取“自我”的成长过程中所必须依赖的有组织的社会群体。只有当他采取了他所从属的这个有组织的社会群体在合作性社会活动中的一整套态度时,他才能发展出一个完整的自我。

如果说,社会过程是以“一般化的他人”的形式来影响所有参与进来的个体的行为的,那么也可以说,社会就是这样对其个体成员的行为实施控制的,这种决定性的控制作用会一直进入到个体的思维过程,个体通过抽象的思维对他自己采取一般化的他人的态度。

同是人类的互动行为,游戏之所以高于玩耍,就在于它具有某种逻辑结构,并通过这种逻辑结构实施其控制功能,进而实现社会的组织化。

四、从自我到社会——合作行动的共同体组织

米德不仅强调社会对“自我”的控制以及“自我”的社会化特征,同时也没有忽略“自我”的独立性和它对于社会的重要作用。他曾经明确地说过,个体决不是社会的奴隶,个体构成社会恰如社会构成个体一样实在,甚至可以说,个体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社会的结构。当然,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可能只是在细枝末节上对社会结构的微小改变,但对于天才和领袖来说则可能会造成社会结构翻天覆地的巨大改变。“因此,社会控制,不仅不会扑灭人类个体,不会湮没其有自我意识的个性,相反,实际上它乃是个性的基本要素,与个性不可解脱地联系在一起;因为个体之所以作为个体,作为一个有意识的个体的人存在,正是在于他是社会的一员,参与了社会经验与活动过程,并因而在他的行动中受到了社会的控制。” [7]

在个体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上,米德不是从个体的“自我”出发引出社会,而是从客观的社会过程出发,借助于语言等有意义的姿态作为媒介,把社会交流过程输入个体内部,使个体社会化——即通过扮演他人角色并按照“一般化他人”的态度控制自己的行为,进而获得个体的思想发展和个体存在的社会意义。这种以社会过程为前提、认为社会过程先于个体意识与自我而存在的观点,实际上是强调了结构的优先地位,因而也带有某种结构主义色彩。这样一种角度有利于我们从系统理论出发加深对社会的认识。

米德曾从几个不同的方向来解读社会过程,他所强调的社会过程是合作、是网络、是制度、是组织。

涵盖人类全部群体生活的社会,就是所有社会成员合作行为的集合。个体之间任何形式的交往,首先是建立在合作的基础上,而且依赖于这种合作:“必须以个体本身积极参与的某种合作作为参与交流的唯一可能基础。人们不可能同火星人进行交流,也不可能在先前并无联系的地方建立一个社会。”我们很难想象与一个完全外在于我们的、没有共同利益、没有合作关系的对象进行交往。正是由于交往的双向性与合作性,才构成了一个可以被所有参与者共享的空间,使人们能够与具有不同个性、处于不同境遇的任何其他个体一起进入同一个社会过程。在米德看来,合作不仅能够提供信息、交流经验、扩大利益、加强保障,而且能重塑态度、调整行为、改变处境、控制社会;不同方式的合作不仅能促成不同类型的个体,而且会产生不同类型的社会。所以一般来说,合作的作用往往超过宗教、经济和教育的作用。总而言之,以交往和共处为基本存在方式的人类社会,离开合作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生命。

社会又是一个由社会成员相互作用构成的网络。在这个网络中,参与各方所处的不同位置以及它们的相互作用构成了网络的体系结构,在网络中承担信息沟通载体任务的是符号,通过符号的使用所有参与者的行动便被赋予了意义。米德曾以美国法院系统为例来说明社会系统,他认为法庭就是一个由法官、陪审团、律师、证人、书记员、记者等人相互作用构成的网络。没有对于法庭质询、辩论、判决等行为的解释,法庭便没有意义。同样,学校、企业、商店、政府机构等任何社会组织,都是一个局部的社会网络,它们又都处于一个更大的社会整体网络中。而这一切社会机构与社会网络,都是由相互作用中的人们建立的。

“在我们所生活的社会共同体中,存在着多种多样的共同反应系列,这些反应系列也就是我们所谓的‘制度’。制度表现了共同体的所有成员对某种特定情境所做出的共同反应。” [8] 当然这种共同反应会由于个体特征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正由于共同反应呈现为多样化的表现形式,才需要一个把各种各样的反应统一起来的组织。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可以在我们自己的本性中找到所有这些作为一个有组织的过程而存在的态度。这些有组织的态度相互联系在一起,就构成了我们的社会网络。因此,社会制度就是有着很高组织程度的群体活动、社会活动形式,只要社会的个体成员采取其他人针对这些活动的态度,他们就能够进行适当的、符合社会生活要求的活动。社会制度不一定都具有压制性或保守性,有许多制度是灵活的和进步的,它们不但不压抑个性,反而会鼓励个性。所以社会制度和个体的自我一样,都是存在于人类进化层次上的社会生活过程的特殊的和形式化的表现形式,都是一般的社会生活过程的有组织的表现形式。没有某种社会制度,没有构成各种社会制度的有组织的社会态度和社会活动,也就不可能存在任何成熟的个体自我或者个体人格。米德就是这样从人类社会生活的客观存在出发来解释一般制度的。他把人的合作行为方式(共同反应)、网络化的社会体系形态、以及制度和组织功能放在人性的背景下来讨论,强调了人类行为的社会本性。

社会不仅是一个控制系统,即制度,社会又是一个典型的组织结构。米德把组织独特地理解为一种能力,一个不断发展的动态过程:“个体在采取任何一种制度化的态度的过程中,都会从某种程度上组织这整个社会过程——他所进行的这种组织是与他作为一个完善的自我而存在相称的。” [9] 米德把个体行为对于社会的影响,理解为从某种程度上参与了对社会过程的组织;而这种参与的实际效果究竟是大还是小、是好还是坏,就取决于个体自我的人性是否完善。

米德还有一个非常有价值的观点:个体与社会的关系并非先天存在,而是逐步建立的。在一个人能够像共同体对他做出反应那样对他自己做出反应之前,他并不真正属于这个共同体。他也许属于一个小共同体,就像一个小男孩属于一个团伙、而不属于他生活于其中的城市那样。任何人一开始都只能置身于一些小集团之中,我们都属于一些小集团,在我们的内心之中最先呈现出来的“有组织的他人”,就是一个范围狭隘的共同体。只有当这个小男孩进入更大的共同体时,他才会相应地获得一个更大的自我。总之,自我显然是与构成共同体本身的反应所具有的这种组织相对应的;自我的发展程度取决于共同体,取决于个体在他自己的内心之中唤起这一制度化的反应的程度。只要一个共同体在组织方面成功地取得了某种成就,那么,它就具有普遍性,并且会使一个更大的共同体成为可能。在米德看来,社会网络的存在不是先天的、虚拟的、抽象的,而是像“小男孩团伙”那样真实、那样具体,我们置身于其中某一个角落,从狭小的共同体一步步走向更大的共同体,而这也正是社会网络内部层级结构的形成过程。而真正推动社会组织、社会网络形成的动力,不是什么外在力量,归根结底还是在于人的理性。“从某种意义上说,比合理性(rationality)所表现的共同体更大的共同体是不可能存在的。” [10] 在米德看来,只有寄希望于人自身的理性,人类才有进步、才有未来。

米德关于人类行为的符号互动理论,从逻辑意义的表达、自我意识的产生,深入到社会控制的形成、社会的组织化制度化功能,其中包含的诸多社会哲学思考,是值得我们继续探讨的。

【注释】

[1]《心灵、自我与社会》第二章第十一节,莫里斯(Charles W. Morris)编《米德著作集》第一卷,芝加哥大学1934年版。也可以参见“社会意识与关于意义的意识”,载《心理学学报》第七卷,1910年,第397页以下;“社会意识的机制”,载《哲学杂志》第九卷,1912年,第401页以下。英文本80页

[2]《心灵、自我与社会》第二章第十六节,莫里斯(Charles W. Morris)编《米德著作集》第一卷,芝加哥大学1934年版。英文本117页

[3]《心灵、自我与社会》第二章第十一节,莫里斯(Charles W. Morris)编《米德著作集》第一卷,芝加哥大学1934年版。也可以参见“社会意识与关于意义的意识”,载《心理学学报》第七卷,1910年,第397页以下;“社会意识的机制”,载《哲学杂志》第九卷,1912年,第401页以下。英文本78页

[4]查尔斯·霍顿·库利:《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1902),包凡一、汪源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19-149页。

[5]《心灵、自我与社会》第三章第二十二节,莫里斯(Charles W. Morris)编《米德著作集》第一卷,芝加哥大学1934年版。

[6]《心灵、自我与社会》第三章第二十节,莫里斯(Charles W. Morris)编《米德著作集》第一卷,芝加哥大学1934年版。英文本158-159页

[7]《心灵、自我与社会》第三章第(二十二)三十三节,莫里斯(Charles W. Morris)编《米德著作集》第一卷,芝加哥大学1934年版。英文本255页

[8]《心灵、自我与社会》第四章第三十四节,莫里斯(Charles W. Morris)编《米德著作集》第一卷,芝加哥大学1934年版。英文本260-261页

[9]《心灵、自我与社会》第四章第三十四节,莫里斯(Charles W. Morris)编《米德著作集》第一卷,芝加哥大学1934年版。英文本264页

[10]《心灵、自我与社会》第四章第三十四节,莫里斯(Charles W. Morris)编《米德著作集》第一卷,芝加哥大学1934年版。

(此文刊于《中央党校学报》2008年第1期。录入编辑:子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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