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三方机构从业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三方机构(简称第三方评估机构,下同)从业行为,发展壮大第三方评估机构力量,建立党委和政府引导、行业自治自律的市场化运作管理模式,促进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第三方评估机构是指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法定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经营或研究范围包含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遵循“党委政法委牵头、职能部门参加,分级负责、省级统筹,一地备案、全省通行,一处失信、全省受限”的原则,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估机构备案、资信评价、不良记录名单等制度,着力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第三方市场环境。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第三方评估机构在江西省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
第二章 备案条件和方式
第五条第三方评估机构在江西省范围内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前,应当向登记注册地或评估事项所在地的设区市委政法委申请备案。
按照《江西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的规定,评估主体需要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的,应当从已备案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中选取。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依法登记注册,经营或研究范围包含了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建立了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流程、质量控制、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有3名以上参加过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培训或者有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从业经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工作人员。
(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信用状况良好。
第七条第三方评估机构申请备案实行承诺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提供已取得的法定证照、业务培训合格证、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凭证等材料,并就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书面承诺。
已备案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如果备案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党委政法委报备。
第八条党委政法委实行告知性备案,收齐申请备案材料和承诺书后,将第三方评估机构有关情况报省委政法委,省委政法委统一在“江西政法网”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第三方评估机构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承接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从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第三方机构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评估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工作条件。
(二)拒绝评估主体提出的违法违规要求。
(三)组织成立或参加第三方评估机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治自律;参加有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面的合法社会团体,开展专业交流研讨。
(四)向党委政法委提出加强和改进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建议,就评估过程中的权益保障、违法违纪情况向相关部门申诉、举报。
(五)获得相应的报酬。
(六)受到相应的表彰、奖励。
第十条从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人民利益。
(二)严格按照《江西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
(三)遵守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促进优质优价,不得实施串通投标、哄抬价格、恶意低价竞争等行为。
(四)按照委托合同约定,按期完成受托事项,并接受评估主体监督指导,与评估主体共同对评估质量负责。
(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在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中获取的信息。
(六)不得承接同一受托事项的决策前与决策后风险评估业务。
(七)积极参加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培训。
(八)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资信评价和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党委政法委牵头汇总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资信评价和不良行为记录及公告。
评估主体、《江西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规定的负有审核把关职能的部门,以及其他单位掌握第三方评估机构涉及资信评价事项,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党委政法委。
第十二条各级党委政法委应当将备案审查发现的、其他单位通报的涉及第三方评估机构资信评价事项逐级上报,由省委政法委在“江西政法网”上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资信,应当从正、负两个方面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正面资信评价事项主要包括:
(一)承接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事项被设区市及以上党委政法委、或者被中国应急管理学会社会风险评估与治理工作委员会评为优秀案例的。
(二)因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被备案的党委政法委及以上机关表彰奖励的。
(三)因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被省级以上媒体宣传报道的。
(四)工作人员参加党委政法委或者专业机构举办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
第十五条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负面资信评价事项主要包括:
(一)以虚假材料骗取备案的。
(二)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扰乱市场秩序的。
(三)转卖、转包已中标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的。
(四)弄虚作假、虚构风险调查资料或数据;以虚假信息、诱导性表述等方式获取专家咨询、论证或评审会肯定性意见;隐瞒社会稳定风险因素,故意压低或者抬高风险等级的。
(五)不严格执行《江西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引发了涉稳事端的。
(六)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负面影响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第三方评估机构出现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的负面资信评价事项之一时,视为不良行为,由备案的党委政法委视情预警提示、限期整改、取消备案,上报省委政法委作出不良行为记录并进行公告。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或者严重违纪违规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一年内被预警提示三次以上,或者被限期整改二次以上,或者被限期整改后拒不整改的,取消备案。
第十八条 被取消备案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备案。对被取消备案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三年内不得在江西省内从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
被取消备案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重新注册登记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三年内不得申请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委政法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24日由原省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第三方辅助评估主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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