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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官助理制度

浅谈法官助理制度浅谈法官助理制度

「摘要」

为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加快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职业法官队伍。根据目前我国法院和法官队伍的实际情况,完成这一任务就需要在积极稳妥地推进人民法院的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建立一种符合审判规律的新型审判机制。近年来,随着法官职业化进程的日益推进,法官助理制度在我国法院改革中被提上日程。作为一种新生的制度,如何建立并发挥该机制的积极效益,是我们司法改革应该追求的目标。笔者试从实施法官助理制度的动因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法官助理制度。

「关键词」法官助理制度

法官职业化的核心是法官的精英化,法官的精英化确立了法官在新的审判组织中的中心地位,法官助理是法官的助手,在法官的指挥下开展工作。建立法官助理队伍,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是解决目前案多人少矛盾,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有效途径,也是法院审判组织形式改革和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必然方向。

一、实行法官助理制度的动因

(一)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是进行法官职业化建设,对法院人员进行分类管理的需要。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向纵深发展,法官职业化建设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已提上法院工作日程。法官职业化建设包括改革法官遴选制度、实行法官员额制度、推行法官助理制度、实行书记员单独系列管理制度等各个互相联系的子系统。目前,我国的法官队伍人员众多,职业素质参差不齐,不能满足法官职业化的要求,因此,需要对现有的法官进行选任,确定法官员额。法官员额确定后,法官的数量少了,但审判任务更加繁重,因此需要增加司法辅助人员,来完成日益增加的审判任务,这就自然而然地催生了法官助理。

(二)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是实现审判科学分工和建立法官科学管理的需要。

在我国进行法官职业化建设、实行法官员额制的改革中,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对裁判工作与审判辅助性工作需要科学合理的分工。一方面,法官与法官助理分别专门从事不同性质的审判工作,分工配合,不会出现两种不同性质的工作互相干扰的情况,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为法官配备专门的助手后,使法官能够从繁重的辅助事务中解脱出来,专心致志地裁判案件,可以极大地提高办案质量,保障办案效率。

(三)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是实现程序正义,贯彻公正、效率、民主的现代司法理念的需要。

实行法官助理制度,突出庭前准备阶段的独立价值,在审判庭内部将审判工作环节化,建立法官助理组织庭前准备、法官负责庭审裁判的分阶段工作模式,将克服由法官负责庭前准备工作中法官先入为主和庭前准备与庭审制约的弊病,极大地改变审判职责不清的现状,促使审判流程向科学化、规范化发展。此外,法官助理具有的杜绝法官与当事人庭前私下接触的天然屏障的身份,也有利于法官中立、超然地行使审判权,维护司法的独立和公正。

二、法官助理制度运行机制的一般分析

(一)法官助理的性质与地位

1、法官助理是法官审判案件的辅助人员,工作上受法官指导。

法官助理与助理法官不同,不再具有案件裁判权,而是围绕法官的案件裁判,从事与审判有关的辅助性工作。例如,法官助理不能判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合理,不能判断被告的答辩是否正当,他只能主持当事人双方的意见交换,帮助当事人双方真正明确对方的观点,并再次基础上将诉讼请求固定下来。总之,法官助理是法官的助手,为法官的审判提供服务,工作上受法官指导。法官助理不可以成为合议庭成员,无权对案件的最终裁判表态,也不得干涉法官对案件的处理。

2、法官助理的审判辅助工作具有相对独立性

法官助理的设立排除了法官庭前与当事人接触的机会,避免其庭前预断、先入为主,而只能通过庭审活动实现公正。因此,在法官职业化后的审判组织系统中,法官助理的工作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法官助理辅助工作的这种相对独立性,凸显了其特定的独立价值,有利于审判工作的环节化,从而保证裁判的公正化。当然,这种独立性只是相对的,是存在于法官的监督与指导之下。

(二)法官助理的来源

笔者认为,在现阶段我们考虑法官助理的来源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已经被任命为法官和助理法官,法官员额(岗位)确定后不在员额范围内,可以担任法官助理职务的人员;二是已经通过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官资格尚未任命为法官的人员;三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进入法院的人员;四是目前不符合担任法官学历条件,有丰富审判经验,经考核合格的在编优秀书记员。

(三)法官助理的职责

法官助理的性质决定着法官助理的职责。法官助理作为不享有案件裁判权的审判辅助人员,其职责自然与严格意义上的审判权的行使无关,而应当仅限于辅助性审判事务,即只能从事协助法官行使审判权的某些事务性工作。 例如,向当事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等诉讼文书;审查诉讼材料,指导、引导当事人举证;按照庭前助理的安排,代表法官组织当事人交换、固定证据;代法官接收、管理、查阅卷宗材料,提出诉讼争执焦点,起草阅卷笔录;接待当事人来访、咨询;旁听法官开庭并为法官草拟简单法律文书,办理文书印制、卷宗装订及案卷管理事务等等。

(四)法官助理的管理

法官助理与法官、书记员在同一个审判庭,根据审判需要组成不同的审判单元,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案件审理中的各个环节和不同岗位的工作,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与效率”,这就是设立法官助理的初衷。因此,对法官助理实行单独序列管理,才能真正体现法院不同岗位人员的分类管理。

三、 法官助理与“合议庭固定模式”中其他成员的关系

(一)法官助理与法官的关系

从法官与法官助理的性质来看,二者之间是一种指导与服务的协作关系。一方面,要求法官助理必须从法官的角度考虑问题,时刻为法官公正高效审判作好辅助性工作;另一方面,也要求法官注重对法官助理的培养,为法官助理将来晋升为法官作好基础性准备工作。

从法官与法官助理的职责来看,二者是一种协作与监督关系。“合议庭固定模式”改革在审判庭内部将审判工作环节化,建立了法官助理组织庭前准备等辅助性工作,法官负责庭审裁判的分阶段工作模式,理顺了庭前准备与庭审两个阶段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解决了法官与法官助理的配合问题。而整个诉讼程序由两部分人分别完成本身就体现了监督。

(二)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关系

在正确处理法官与法官助理的关系的同时,还要明确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关系。在笔者所在的法院,以“审判辅助人员”职位招进来的十几个具有法学本科文凭的法官助理现在从事的工作大部分是原来“一审一书”模式下书记员从事的工作,而院里部分同事都按照过去的逻辑或习惯,认为这些人就是书记员,让这些“法官助理”去开庭记录。根据法官职业化的要求,聘任制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将成为审判方式改革的趋势。通过前面法官助理的来源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法官助理的选拔录用标准要高于书记员。因此,两者在不同的业务分工下,要做好案件流程的衔接和意见的及时交换,更好地为法官服务。

应该说,法官助理制度的实行,体现了公正与效率,为实现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奠定了基础。但我国现行法院组织法和诉讼法均未规定法官助理制度,进行法官助理制度建设的依据也仅是《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33条的规定。因此,在法官助理的设置及职责的履行均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法官助理待遇不明确、进出通道不畅、法官助理职责和条件不明确、缺乏统一的法官助理管理制度、法官与法官助理的配合存在摩擦、法官助理的工作积极性不高等问题。正是这些问题的实际存在,才能促使我们在实践中继续完善宏观中的法官助理制度,在保证公正价值不受损害的前提下,逐步消除该制度中妨害提高审判效率的不必要的因素和环节,努力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双赢”。

急切盼望法官助理制度能早日建立并健全。

(作者单位: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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