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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服务工具箱|用人单位招用脱贫劳动力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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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用脱贫劳动力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执行依据

1.省文件

《关于印发的通知》(辽人社〔2021〕25号)

2.市文件

转发《关于印发的通知》(抚人社〔2021〕24号)

3.具体工作指南

关于印发《用人单位招用脱贫劳动力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领流程(试行)》(抚就发〔2022〕5号)

政策详情

1.受益对象

对抚顺市辖区内用人单位招用脱贫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企业。

2.政策内容及执行标准

(1)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核定执行,对单位缴纳部分给予100%补贴;

(2)失业者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核定执行,对单位缴纳部分给予100%补贴;

(3)对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5%给予补贴;

(4)岗位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给予。

3.申请条件

吸纳脱贫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4.申请渠道

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5.办理要件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3)用人单位招用脱贫劳动力的《就业创业证》及由乡村振兴部门出具的脱贫劳动力身份证明;

(4)用人单位招用脱贫劳动力的工资表原件、复印件;

(5)已交保险收据(加盖用人单位财务章、法人印章);

(6)社保缴费人员明细单(脱贫劳动力);

(7)用人单位招用脱贫劳动力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8)用人单位招用脱贫劳动力人员明细表(一式二份)。

6.办理流程

(1)补贴资金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用人单位每月向所在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资金补贴费申请并递交申报材料;

(2)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开发部审核;

(3)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开发部审核通过后,由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财务审计部向市财政局申领补助资金,并拨付。

7.政策期限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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